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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 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 2012 年 “银行危机处置制度研讨会” 2012 年 5 月 • 武汉大学. 日本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与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 杨为乔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3. 4. 1. 2. 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框架的雏形. 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的基本框架. 存款保险机构在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中的作用. 四、存款保险制度在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中的作用反思. 目次. 一、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框架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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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 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2012年 “银行危机处置制度研讨会” 2012年5月•武汉大学 日本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与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 杨为乔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3 4 1 2 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框架的雏形 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的基本框架 存款保险机构在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中的作用 四、存款保险制度在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中的作用反思 目次
一、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框架的雏形 • 日本着手完善问题金融机构处理的制度框架,最早起步于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的《为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而完善有关法规的法律》、《关于金融机构重组手续特例的法律》、《存款保险法修正案》(这三部法律被统称为“金融三法”)以及《关于促进住宅金融专门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的特殊措施法》(以下简称《住专处理特殊法》)。
“金融三法”以及《住专处理特殊法》虽开启了运用存款保险资金救助问题金融机构的先例,但“金融三法”及《住专处理特殊法》并未将商业银行纳入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框架之内,限制了这几部法律在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中的适用对象;“金融三法”以及《住专处理特殊法》虽开启了运用存款保险资金救助问题金融机构的先例,但“金融三法”及《住专处理特殊法》并未将商业银行纳入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框架之内,限制了这几部法律在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中的适用对象; • 同时,存款保险机构能够运用公的资金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注资也仅限于健全的金融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救助能力。显然,在当时的日本政府看来,通过较为保守的金融救助措施就可以达到解决问题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问题。
二、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的基本框架 • (一)立法概要 • 1.金融再生法 • 2.早期健全化法 • 3.存款保险法
在这一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的制度架构中,日本政府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一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的制度架构中,日本政府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 第一,政府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有事先的警示与事先准备; • 其次,当危机发生后,对于进入破产环节的金融机构,政府将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临时国有化等措施协助问题金融机构恢复经营能力或者进行重组并购; • 第三,金融再生法、早期健全化法以及存款保险法等都强化了存款保险机构在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中的作用。
三、存款保险机构在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中的作用(一)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三、存款保险机构在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中的作用(一)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
(二)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业务面向 • 显然,DICJ的业务面向主要包括两个对象:存款人和问题金融机构。 • 根据存款保险法律的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DICJ应当向存款人支付保险费。 • 有意思的是,问题金融机构已经从存款保险制度中受益。存款保险在日本的最早运用是1991年爱媛县东邦互助银行破产案。DICJ要么提供资金援助、要么基于存款保险法的规定担任金融理财人的角色。 • 在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直接受益人并不是存款人,而是拥有大量不良债权而陷入破产之虞的问题金融机构。
四、存款保险制度在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中的作用反思四、存款保险制度在问题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理中的作用反思 • (一)存款保险制度目的双重性的影响 • (二)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 • (三)政府的过渡保护问题 • 引申——为什么选取日本的例子? • 银企关系 • 政府主导 • 循序渐进 • 程序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