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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 主编 戴志强. 导语. 仲裁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有着悠久的历史。鉴于仲裁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先后颁布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仲裁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为通过仲裁解决各种民事商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了解仲裁法的概念,以及什么是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掌握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熟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经济审判制度,并对经济诉讼管辖和经济审判程序有一定的了解。. 一、仲裁与仲裁原则 ( 一 ) 仲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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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 主编 戴志强
导语 • 仲裁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有着悠久的历史。鉴于仲裁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仲裁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为通过仲裁解决各种民事商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学习目标 •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了解仲裁法的概念,以及什么是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掌握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熟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经济审判制度,并对经济诉讼管辖和经济审判程序有一定的了解。
一、仲裁与仲裁原则 • (一)仲裁的概念 •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被指定的仲裁机构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在事实基础上做出判断,并依据相关的实体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第一节 经济仲裁
小常识 •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很多经济纠纷都包含了涉外因素,比如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交易的商品是运往国外或从外国进口等,这使得涉外经济仲裁日益频繁。为此,我国设立了两个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的特点 • 仲裁是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最主要方式。仲裁和诉讼相比,有以下特点: • 1.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 • 在我国,仲裁委员会依法成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因此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而诉讼机关则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一种官方的组织。
2.仲裁具有自愿性 • 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决定经济纠纷是否提交仲裁和由谁仲裁等事项。当事人在决定了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的基础上,还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以及仲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等。这些都表现出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也就是说仲裁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的。
3.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快捷性和保密性 • 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案件经仲裁机构裁决后,该裁决就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都不再受理。仲裁程序中许多环节可以被当事人协商简化,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得以解决。同时,仲裁在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体现了极强的保密性;而诉讼则正好相反,原则上要公开进行。
4.仲裁事项的内容只限于经济纠纷 • 对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对于带有身份关系的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和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仲裁除了以上有别于诉讼的特点之外,也具有和诉讼相同的地方,那就是仲裁裁决和法院的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性。仲裁机构虽然是一种民间的自治机构,但其依法做出的裁决书,除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之外,自做出之日起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除了以上有别于诉讼的特点之外,也具有和诉讼相同的地方,那就是仲裁裁决和法院的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性。仲裁机构虽然是一种民间的自治机构,但其依法做出的裁决书,除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之外,自做出之日起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小常识 •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就表明在我国的县或者县级市是不可能有仲裁委员会的。
(三)仲裁原则 • 仲裁原则,是指仲裁法规定的,贯穿于整个仲裁活动过程,指导仲裁活动的法律准则。 • 根据我国现行的《仲裁法》,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仲裁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1)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是否愿意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协商决定,并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只有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地点,不一定非要由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因为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3)当事人有权自己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4)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开庭形式和审理方式。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1)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是否愿意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协商决定,并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只有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地点,不一定非要由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因为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3)当事人有权自己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4)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开庭形式和审理方式。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就要求仲裁机构在处理经济案件时,要查明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公正的裁决。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就要求仲裁机构在处理经济案件时,要查明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公正的裁决。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表明:(1)仲裁机构虽是民间组织,但其具有自治性、独立性。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这就为独立仲裁提供了组织保障;(2)仲裁委员会不受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指示仲裁委员会如何选择仲裁员等。(3)在仲裁庭依法组成后,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独立审理并独立做出裁决,仲裁委员会不得干涉。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表明:(1)仲裁机构虽是民间组织,但其具有自治性、独立性。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这就为独立仲裁提供了组织保障;(2)仲裁委员会不受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指示仲裁委员会如何选择仲裁员等。(3)在仲裁庭依法组成后,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独立审理并独立做出裁决,仲裁委员会不得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法》第9条第1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表明,案件在经过仲裁机构审理并做出裁决后,裁决即发生终局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履行裁决书上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法》第9条第1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表明,案件在经过仲裁机构审理并做出裁决后,裁决即发生终局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履行裁决书上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讨论 • 某一百货商场与同某文化用品公司签订一份购货合同,它们可否约定,若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其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仲裁协议 •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自愿提交某一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根据。依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仲裁协议书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其他包含仲裁协议的书面文件。
1.仲裁协议书 • 仲裁协议书是指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仲裁的独立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书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是专门的仲裁契约。
2.仲裁条款 • 仲裁条款,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约定如何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由于仲裁具有灵活、快捷和保密等特点,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形很常见。仲裁条款不同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效力只能因合同的完全履行而终止,而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而丧失其效力。
讨论 • 某纺织品公司和某商场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由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商场单方面终止合同,致使纺织品公司蒙受了损失。此时纺织品公司是否还可以申请仲裁?
3.其他包含仲裁协议的书面文件 • 在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中,除了将提交仲裁的事项约定在合同的条款中或单独的协议中之外,还可能会采取其他形式,如电报、信函、传真等,来约定是否将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这些有关的文件若是能够形成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就可以成为仲裁协议。但由于这类协议比较分散,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所以往往需要经过确认。
小常识 • 在我国,电子邮件不属于书面形式,因此,应当认为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有关仲裁的协议,如果没有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则不认为是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内容 •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协议要有效,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首先,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出自当事人自愿的,若有一方采取了胁迫的手段,则仲裁协议无效;其次,这种意思表示是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其他人不能为当事人设立仲裁协议;再次,这种意思表示是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的意思表示,若只有一方有这种意思表示,而另一方不表示同意,则不能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 •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即双方当事人把什么样的争议提交仲裁。首先,明确提交仲裁的事项,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之一;再者,仲裁事项应具有可仲裁性,也就是说,双方不能约定将婚姻、收养、监护和继承纠纷等法律规定不能仲裁的事项约定在仲裁事项中,否则无效。 • 讨论 • 某甲知道自己将不久于人世,遂留下遗嘱。遗嘱中写明,若因继承发生纠纷,由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和他的子女都认同这份遗嘱。那么,这份遗嘱中的仲裁协议有效吗?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一份仲裁协议在符合上面的两个要求后,还应明确写明具体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受理,这里要注意的是:只能写明一个而不能是两个或多个仲裁委员会;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存在。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 • 案例分析 • A市甲公司同B市乙公司签订一份产品加工合同。合同约定若是加工出现质量问题或没有能按时完成加工任务,则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请问,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三)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仲裁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 •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它同时具有排除司法管辖权的作用,因此,我国《仲裁法》对其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做既有利于确认双方是否达成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又有利于判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仲裁事项的范围。
资料卡 • 不只我国规定仲裁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现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此要求。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规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表示。
2.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 •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法律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这也是仲裁协议有效的一个重要方面。 • 讨论 • 当事人在约定的由某仲裁委员会对扶养费的承担进行仲裁,是否有效?
3.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仲裁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法人自其注册成立之日起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年满18周岁后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如果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 小常识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讨论 • 某甲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其完全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这个仲裁条款有效吗?
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必须是其内心真实的意思,而不能是在受强制或被其他外界影响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虚假的意思。我国《仲裁法》规定,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有关当事人及机构的法律约束力及作用。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在: • 1.对当事人双方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排除了当事人的起诉权。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后,若发生的纠纷在仲裁协议规定的事项范围之内,则只得提交仲裁,而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具有排除有关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当事人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后,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也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应诉并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则视为双方放弃该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这事实上也是仲裁自治力的体现。2.具有排除有关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当事人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后,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也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应诉并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则视为双方放弃该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这事实上也是仲裁自治力的体现。 •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这一方面表明仲裁协议指定了将仲裁事项的范围,特定的仲裁机构以及仲裁的程序规则等。另一方面,只有仲裁协议指定的仲裁机构才能对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按照其约定的程序规则作出裁决,不得超裁。
讨论 •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并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书,该仲裁协议书约定,若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则交由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因货款发生纠纷,甲公司诉至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乙公司应诉。首次开庭后,乙公司觉得其有可能败诉,遂在第二次开庭时提出两公司间订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对此管辖权异议未予理睬,继续审理。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对吗?
三、仲裁程序 • 仲裁程序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 • (一)申请和受理 • 1.申请 •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 ①有书面的仲裁协议。这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的依据。 •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这是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的依据。 •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这是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为有效裁决的基础。
(2)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2)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资料卡 • 仲裁申请书的具体格式如下: • 仲裁申请书 • 申请人: • 委托代理人: • 被申请人: • 案由: • 仲裁请求 • 事实与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 ××××仲裁委员会 • 申请人: • 年 月 日
2.受理 • 仲裁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审查后如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只是某些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仲裁机构可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3.送达和答辩 •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财产保全 •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讨论 •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能否不通过仲裁委员会,而由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仲裁庭的组成 • 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确定 •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回避制度 • (1)回避的人员。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2)回避申请的时间。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3)回避决定的作出。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三)开庭和裁决 • 在原则上,仲裁应当以开庭的形式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不开庭。当事人协议公开的,仲裁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进行。一般而言,开庭和裁决要经过以下步骤: • 1.开庭通知 •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开庭审理 • 3.自愿和解和先行和解 •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裁决 •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撤销 • 1.申请撤销裁决 •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1)没有仲裁协议的; •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2.仲裁裁决的执行 •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不予执行 •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