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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重复征税. 三、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一、税收管辖权. 第 11 章 国际税收.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一、税收管辖权. ( 一 )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表现,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辖权力及其范围。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其独立性体现在该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对本国的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独立的管辖权力;排他性意味着处理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 二 ) 建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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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重复征税 三、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一、税收管辖权 第11章 国际税收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一、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表现,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辖权力及其范围。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其独立性体现在该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对本国的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独立的管辖权力;排他性意味着处理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二)建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受到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的制约。对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国际上主要有两个概念:一是地域概念,即一国只能在该国区域内包括该国疆界内所属领土的全部空间行使其政治权力;二是人员概念,即一国可以对该国的全部的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与此相适应,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也可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按属地主义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按属人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或公民管辖权。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三)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以各国目前课征的各税种看,凡属对流转额征税和对财产征税的税种由于它们所特有的地域性质,决定了各国政府只能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地域管辖权来进行课征。但是,就所得征税的各个税种来说,情况并不完全相同。按照上述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确立的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管辖权,一般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即国家对来源于该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取得所得收入者和财产所有者是否为该国的居民和公民。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也称居住管辖权,即国家对该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纳税居民的所得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 居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即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在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公民是否为本国居民。 公民管辖权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在以上三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中,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处于优先地位。这是因为对在本国境内发生的收入进行征税比较容易控制税源,征收管理较为简便易行;同时由于所得税首先在来源国征收,来源国如何计算应税所得,怎样设计所得税税率等,直接影响着征税国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按照来源国原则实行地域管辖权,在国际税收中特别重要。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政府,只能在所得来源国课税后方可对之课税。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二、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根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所发生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其中较为普遍的是国际间双重征税,即两个国家对纳税人的同一跨国所得或收益和财产同时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在世界市场形成和所得课税制度建立的情况下,各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都是独立自主的,国际重复征税的直接原因正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别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畅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不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 • 畅居民身份确认标准不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 • (3)通过避税港实现转移利润避税。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国际重复征税是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而出现的,但是国际重复征税又成为世界各国人才、技术、资金、商品以及劳务正常流动和国际经济进一步广泛发展的严重阻碍。其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跨国纳税人的影响 国际重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负担两国或多国的税收,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同时,由于跨国投资者税收负担加重,削弱了投资者在境外投资的竞争能力,不利于国际资金的充分运用。对于外国证券投资者来说,国际重复征税直接减少其投资所得,增加了投资风险,因而不利于纳税人进行跨国投资。2.对国际资源运用的影响 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完全依赖本国的资源和技术等进行本国的经济文化建设,必须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国外先进技术。而国际重复征税所带来的税负加重现象,影响商品、资金、劳务、人才、技术等的国际流动,削弱了各国各种潜在的国际经济活动的能力,对国际资源的运用起阻碍作用。3.对落后地区经济开发的影响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技术都比较落后,生产力水平较低。为促进这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是一项战略选择,但由于国际重复征税对资金、技术等国际流动具有阻碍作用,因而,不利于落后地区吸引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而影响落后地区的发展。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三、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一)免税法 免税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免于课征国内所得税。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因双重税收管辖权而导致的双重课税。免税法包括全额免税和累进免税两种形式,见表11-2。 表11-2 两种免税形式比较 项目 类别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二)抵免法 抵免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向外国政府交纳的那部分所得税,允许在居住国交纳的税收中,给予一定的税收抵免。抵免法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大类型,见表11-3。 表11-3 抵免法两大类型比较 项目 类别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三)扣除法 除免税法和抵免法以外,有的国家也用扣除法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程度。扣除法是居住国把纳税人就境外所得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视同费用,允许从国内外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就其余额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而言,就扣除后所得征税形成的税收负担,轻于重复征税的税收负担,重于重复征税完全免除的税收负担,它只是减轻重复征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实行扣除法的国家为数甚少。 (四)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款,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准予抵免的优惠措施。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延伸,以税收抵免为前提,如果没有税收抵免,就谈不上税收饶让。它实际上是将纳税人因减免少纳、未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