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0 likes | 720 Views
《企业法》培训.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案例导入. 2003年5月,李江与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4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之后,王海以自己为负责人在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夜莺”练歌城需要的相关证照。
E N D
《企业法》培训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案例导入 2003年5月,李江与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4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之后,王海以自己为负责人在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夜莺”练歌城需要的相关证照。 半年后,因经营不善“夜莺”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遂产生矛盾。2004年3月16日,王海趁李华外出办事之机,将“夜莺”练歌城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伍。王海称自己是“夜莺”练歌城的老板,并向张伍出示了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证明。张伍对此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李江回来得知此事,遂找到张伍,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海共有,王海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张伍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多次协商未果,李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海与张伍的买卖行为无效。 【问题】1.什么是合伙企业的财产? 2.法院是否应支持对李江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一、 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 •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2.合伙企业的类型 根据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 • 普通合伙企业 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这是合伙企业的常见形态。 • 有限合伙企业 指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同,分为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有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合伙人。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3.《合伙企业法》概况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我国在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称《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对该法进行大幅度修订,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合伙企业法》的制定与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体系。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也可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则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二)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书面合同。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若合伙人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协议优先原则)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若合伙人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协议优先原则)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思考题 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三)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仍然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合伙人退伙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思考题一 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按3:3:2:1:1,下列关于合伙人出资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戊以其劳务出资,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出评估定价 B.乙以其“妈妈笑”商标使用权出资,则该商标权属于合伙企业 C.合伙企业清算前丙私自将其出资的汽车卖给刘某,如果刘某不知道其是合伙企业财产,则刘某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 D.甲以现金出资,丙以汽车出资,丁以房屋使用权出资,则甲的现金、丙的汽车以及丁的房屋属于合伙共有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思考题二 甲、乙、丙订立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思考题三 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中,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同的是: A.以货币出资 B.以劳务出资 C.以知识产权出资 D.以实物出资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提交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申 请 审 批 (四)设立登记程序 材料不齐全,不符法定情形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 20日内决定 当场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 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思考题 甲、乙、丙三人拟共同出资组成一合伙企业,并于 2013年3月10日达成一致,签署了合伙协议。甲、乙、丙三人按约定于4月1日完成各自的出资义务之后,4月15日将合伙协议等申请文件提交工商部门予以登记,有关部门经审查后于4月25日核准登记申请,并于4月28日通知申请人并签发营业执照。那么,该合伙企业是哪一天成立的? A .3月10日 B. 4月1日 C .4月25日 D. 4月28日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五)合伙企业的财产 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为经营合伙企业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性质:一般认为,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是,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才可以按照份额或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六)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但是,《合伙企业法》第74条规定了例外的情形:“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进行处分。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七)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外部转让(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内部转让(转让给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八)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押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九)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合伙事务执行人及其对外代表权。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十)合伙企业的事项表决机制 一般情况:1人1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特殊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思考题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事务的决定直接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而一般情况下,合伙事务的决定均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以下有关合伙企业事务中,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A合伙人某甲意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自己的朋友提供担保 B某乙意欲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C因合伙企业效益一般,合伙人某丙意欲聘请一位有管理经验的业内人士来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 D合伙人某丁意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个合伙人戊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十一)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即无论出资多少、贡献多少,一律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4)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十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如果第三人与某一合伙人进行交易时,明知该合伙人不具有这种权利而与其发生法律行为,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不负责任。 如果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侵权行为的后果应当首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然后合伙企业有权依据合伙企业内部规章或合伙协议追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合伙企业由此遭受的损失。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十三)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指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方式: (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2)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超出其应承担份额,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思考题 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不能偿还合伙人以外的乙的到期债务10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可以( )。 A.对甲的债权100万元抵销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乙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对乙的债务,甲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乙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十四)入伙与退伙 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1)入伙的条件。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地位和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思考题 甲欲加入乙、丙的合伙企业,以下各项要求中,哪些是甲入伙时依法必须满足的( ) A.乙、丙一致同意,并与甲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 B.乙、丙向甲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C.甲应向乙、丙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 D.甲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律行为。 分类:声明退伙、法定退伙与除名退伙。 退伙的效力: (1)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对退伙时合伙企业已发生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十五)退伙的特殊情形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十六)退伙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合伙人一旦退出合伙企业,就丧失合伙人资格,并应当进行退伙结算。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财产结算,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退伙以后,仍然要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已经分担了合伙债务的,对其在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思考题 一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思考题二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思考题三 合伙人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4年,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对此,合伙人乙、丙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 A.甲于宣告死亡之日起视为退伙 B.甲的财产份额应退还给甲的继承人,但应扣除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甲承担的份额 C.甲在下落不明期间对合伙企业没有任何贡献,故不能享受其间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D.对于甲宣告死亡之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乙、丙承担的部分,甲的继承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思考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不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B.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人 D.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三、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的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人认缴及其出资方式。 另外,《合伙企业法》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在登记事项中还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2、有限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特殊要求 1、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对有限合伙人的具体要求 在有限合伙人的类型方面,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都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在合伙人的能力要求方面,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创办者的自然人合伙人,不管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都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3.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中,应当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思考题 某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时,各合伙人的以下出资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 A.有限合伙人蒋某将自己苦心研究取得的专利技术作价200万元作为出资 B.有限合伙人刘某将自己的一处住宅作为出资,用作企业的办公场所 C.有限合伙入熊某把自己拥有的一套进口先进设备折价50万元作为出资 D.有限合伙人丁某是高级技术工人,以劳务作为出资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4.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5.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思考题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竟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解析:(1)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应当为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丁)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宝安区依法治区办(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