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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主要内容介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主要内容介绍. 戚笃胜 2010 年 06 月 18 日. 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2 、水法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方面的一些重要规定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1 、取水许可范围 2 、取水许可程序 3 、取水审查 4 、取水许可决定 5 、核发取水许可证 6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7 、水资源费征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 、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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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主要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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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介绍 戚笃胜 2010年06月18日

  2. 主要内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2、水法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方面的一些重要规定 •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1、取水许可范围 2、取水许可程序 3、取水审查 4、取水许可决定 5、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7、水资源费征收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水法》以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把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合理配置放在突出的位置,促进资源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明确了水资源的所有权(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二是规范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基本次序,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措施和要求等。

  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三是重视水资源与人口、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协调,加强水资源保护。如建立了水功能区划制度、排污总量管理制度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等,使江河水质保护建立在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基础上

  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四是注重水资源合理配置,确立了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水量分配方案制度和水量统一调度制度等。

  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五是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

  1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水法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方面的一些重要规定 主要介绍水法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在对我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

  1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水法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方面的一些重要规定 1)水资源范畴。水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2)水资源权属。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1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水法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方面的一些重要规定 3)水资源管理体制。水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水法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方面的一些重要规定 4)水资源论证制度。水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1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水法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方面的一些重要规定 5)用水指标管理。水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并规定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1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法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方面的一些重要规定 6)直接规定。水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6.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17.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1、取水许可范围 1)取水许可的例外规定。根据460号令第四条2项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这一规定不包括供应生活用水的自来水厂的水或家庭办起的经营性的畜禽养殖厂取水或农业灌溉用水。

  18.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1、取水许可范围 2)临时取水备案规定。34号令第十四条对460号令的第四条3、4项进行了细化,确定了两类临时应急取水的备案时限,关于备案机关问题,没有明确。备案主体和审批主体应当一致。从实践情况看,临时应急取水的量一般都很小,按照取水许可基本上都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以备案部门也应当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9.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1、取水许可范围 3)非原水的取水许可规定。34号令第七条规定:“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困扰使用中水是否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问题。根据这一规定,使用再生水仍然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

  20.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1、取水许可范围 4)跨流域调水的取水许可审批问题。结合460号令33条第3款对水资源费征收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所以,跨行政区域调水取水许可也应当由调入区的相应级别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1.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取水许可程序 1)程序性审查。表面性审查或基础性审查,即对取水申请人是否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

  22.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取水许可程序 2)审批程序规定。非建设项目取水条例规定比较明确,应在修建取水工程前开展审批工作。审批制的项目应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申请;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应在报送项目核准或备案报告前提出申请。

  23.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取水许可程序 3)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与取水许可文件的关系。出具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取水许可申请文件是两种行为,不能等同。取水审批机关在出具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的同时,应当告知取水人接下来应当尽快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只有办理许可手续,才标志着取水人真正获得了取水权。

  24.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3、取水审查 1)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的取水许可。与460号令相比,34号令第十一条新增了一项规定,即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5.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3、取水审查 2)取水审批依据指标。与460号令相比,3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一定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由此可见,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属取水许可指标属审批上限。

  26.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取水审查 3)取水许可的审查内容(实质性审查) 一是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二是取水量的合理性 三是取水水源的可靠性 四是用水可行性

  27.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3、取水审查 4)审查方式 一是材料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实地核查 三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主要是新增取水可能会造成影响的一些取水户)

  28.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4、取水许可决定 1)取水许可决定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根据460号令的规定,取水许可自受理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该期限不包括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29.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4、取水许可决定 2)决定形式。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取水许可都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告知权利有效期,按照460号令的规定,应当为3年;不准予的必须说明理由和救济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0.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4、取水许可决定 3)决定的法律后果。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取得最长时效为3年的预取水权,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内,非建设项目的可以兴建取水工程和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审批或核准申请,也可以开始兴建取水工程和设施。

  31.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5、核发取水许可证 1)取水许可申请文件和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关系。批准取水许可申请文件和核发取水许可证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处于同一审批行为的不同阶段,批准取水许可申请文件只是整个取水许可过程的其中一项行为,核发取水许可证才标志着整个取水许可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终结。取水许可机关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文件时应将此情况告知取水人。

  32.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5、核发取水许可证 2)取水工程和设施验收。34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设施的验收,主要是从水资源角度出发,验收其是否符合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取水能力与审批取水量、节水措施和节水要求、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而不是验收取水工程的质量。

  33.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5、核发取水许可证 3)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等同于取水许可或者说取水权的期限。460号令规定了取水许可证的期限,即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根据460号令和34号令同时规定取水许可证到期可以申请延续,说明取水许可证有期限,取水权没有期限。

  34.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5、核发取水许可证 4)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特别规定。3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 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由此知,不能在同一取水许可证上分别对不同的水源进行列项,而要根据水源类型分发取水许可证。

  35.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6、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1)计划用水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行政区域和流域相结合的宏观管理。34号令的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是一种行政区域的宏观管理规定;二是对具体取水人的微观管理。34号令的第三十五条就是对取水人的微观管理。

  36.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6、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2)计量监督管理。一是一般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二是特别规定。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三是特殊情况下取水量的计算。34号令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况对这三类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这一规定与34号令第49条的罚则也是相对应的。

  37.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6、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3)统计管理。分两个方面,一是取水单位要加强对用水的统计管理,要有正规的报表。二是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要建立用水统计台帐,并且向上一级管理机关报送基本情况,有些还要按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告。

  38.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7、水资源费征收 1)水资源费征收的原则。根据460号令的规定,一是只要领取取水许可证,都要缴纳水资源费;二是根据460令规定的谁发证、谁收费原则,水资源费应当由发证机关征收 。

  39.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7、水资源费征收 2)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 一是发电用水、火电厂循环冷却用水和矿泉水、地热水的水资源费征收问题。460令规定要对发电和地热水、矿泉水征收水资源费,但国家在此规定执行前有部分文件规定与其不一致,由于460号令的法律效力高,所以从2006年4月15日起应当征收,但由于我省原来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发电缓征,地热水、矿泉水也没有单独作出规定。所以,67号令就对这两方面予以明确。

  40.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7、水资源费征收 2)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二是无证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问题。分两种情况,一是审批后,项目建成或取水工程建成试运行前,应当计征水资源费;二是擅自取水,应当按取水最大能力补缴水资源费,并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41.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7、水资源费征收 3)征收程序。 一是常规程序。征收机关要按月核定水量或发电量,按照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计算水资源费数额并发送缴费通知书,缴费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缴纳。

  42.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7、水资源费征收 3)征收程序。二是缓缴程序。缴费单位确实存在缴费困难的,应在7日内申请缓缴,征收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期满未作决定,视为同意,但是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43.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7、水资源费征收 3)征收程序。三是欠缴程序。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的,征收机关应责令限期缴纳,发送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在限期内仍不缴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缴纳本金、收取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等事项,最后是行政处罚。

  44. 三、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两处规定的说明三、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两处规定的说明

  45. 三、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两处规定的说明三、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两处规定的说明 • 1、小水电开发审批权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修建小型水电工程的,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下的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6. 三、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两处规定的说明三、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两处规定的说明 • 1、小水电开发审批权 这一规定属于项目审批权,而不是取水许可权。存在未按省市县三级实行分级管理,缩小了水电开发监管的范围,弱化了水利部门的管理职责等问题。因此,为加强监管,与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充分衔接,利用省上法规清理的机会作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

  47. 三、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两处规定的说明三、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两处规定的说明 • 1、小水电开发审批权 企业或个人修建水电工程的,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含1万千瓦),5万千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8. 三、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两处规定的说明三、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两处规定的说明 • 2、凿井机构的登记管理权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凿井取水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前应当向凿井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49. 三、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两处规定的说明三、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两处规定的说明 • 2、凿井机构的登记管理权 该条属于创设性条款,在办法的上位法,即水法中没有规定。这是一项行政许可,主要目的是为了从源头上杜绝乱打井和擅自取水行为。 借鉴石羊河流域运用此条的成功经验,应加大实施力度,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的取水许可管理。

  5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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