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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13 年 12 月 25 日. 目录. 1. 总则 2. 执业行为管理 3. 《 执业证书 》 的 4. 监督检查 5. 附则. 登记管理. 补办和变更. 管理年检. 注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省保协根据河北保监局 《 关于加强辖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 制定本办法 , 目的是为了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强化公众监督,防范化解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包括以下:. 01. 01. 02. 02. 03. 03.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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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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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13年12月25日

  2. 目录 • 1. 总则 • 2. 执业行为管理 • 3.《执业证书》的 • 4. 监督检查 • 5. 附则 登记管理 补办和变更 管理年检 注销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 省保协根据河北保监局《关于加强辖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目的是为了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强化公众监督,防范化解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包括以下: 01 01 02 02 03 03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 保险公司 •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 保险公司 •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4.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河北保监局授权负责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并通过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河北保监局授权负责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并通过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网址:http://hebeiisip.yxybb.com,对《执业证书》进行统一管理。

  5. 第二章 执业行为管理 • 三者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并建立完整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纸质或电子档案。 • 三者要求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并出示《执业证书》。 • 三者应当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每个年度接受后续教育培训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 三者建立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考核制度,每年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应包括业务技能、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

  6.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负责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负责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如果发现所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公估行为中存在违法违规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省保协报告。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其的委托代理关系。 注意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7.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行为。

  8. 登记管理 补办变更 管理年检 注销 第三章 《执业证书》的管理

  9. 登记管理 《执业证书》实行集中管理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特别提醒:应妥善保管好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转让、转借、委托其他机构(含分支机构)或个人使用。 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本机构《执业证书》 登记、注册、 打印、发放

  10. 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iir.circ.gov.cn/,简称“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进行注册登记 将生成的执业证号数据导出并导入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进行注册登记,打印发放《执业证书》 注意: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至少每月核对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与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数据,确保两系统数据同步、准确。2、兼业代理机构直接在综合信息平台进行导入

  11. 补办和变更 机构收回原损毁的《执业证书》,根据申请情况对补发原因、时间等内容予以记录,打印并发放新的《执业证书》 提出补办申请 补办 执业证书 机构收回变更前的《执业证书》,在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同步进行变更后,打印并发放新的《执业证书》。 中介从业人员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

  12. 管理年检 《执业证书》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从业人员首次申请《执业证书》登记注册之日起算 年检到期日前60天开始年检 365天 60天 注意: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于每月初通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年检到期数据,并向省保协提交年检申请,省保协通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执业证书》进行年检审核

  13. 年审结果 年检合格 年检不合格 (一)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 (三)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的;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的; (五)当年未达到后续教育培训要求的; (六)《资格证书》失效的; (七)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终止的; (八)其他违反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公约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的。 (一)未因欺诈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行政处罚; (二)每年度参加后续教育培训并培训合格; (三)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在有效期内。

  14. 年检到期日后,经省保协审核确认为年检不合格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执业证书》注销数据,在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同步进行注销操作,并收回《执业证书》;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执业证书》注销数据,并收回《执业证书》。年检到期日后,经省保协审核确认为年检不合格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执业证书》注销数据,在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同步进行注销操作,并收回《执业证书》;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执业证书》注销数据,并收回《执业证书》。 • 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注销年检不合格数据的,综合信息平台将自动注销。 •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连续6个月未进行过执业登记的年检中断,同一年度转换公司不得超过两次,且不能在同一家公司连续注册两次。

  15. 注销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终止的,应当在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注销操作,并收回《执业证书》。 (一)离职的或委托代理协议、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终止的; (二)《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执业证书》年检不合格的; (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五)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停业、解散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注销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终止的,应当在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注销数据,并收回《执业证书》。 注意:无法收回被注销的《执业证书》时,应由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执业证书》作废公告。

  16.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省保协将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执业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上报河北保监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7. 第五章 附则 •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 本办法由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18. 特别提醒 • 2013年12月26日-30日系统测试时间指定测试公司中国人寿、太保寿、中国人保财险、平安财险、泛华联兴河北分公司、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农业银行、邮储银行 系统会在2013年12月31日17时对测试数据全部清空。 • 2014年1月1日正式上线操作需要将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全部注销,重新申请执业证书号码,有效期设置为三年,时间要求为2014年1月20日前要全部完成注册登记并保持系统同步,在5月31日前完成所有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打印,这里需要各个机构做好相应的换发计划向省保协这边报备。 • 三年执业证书若到期日后,公司没有续签,系统将一个月后自动注销 • qq群213026255 • 空白证书北京金保联 联系电话010-63273027

  19.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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