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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 ” 期间省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及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 ( 市、区 ) 活动指标含义. 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 ( 区 ) 指标分类:. 创建指标:八大指标,加上内含的共 20 项指标 参考指标:七大指标,主要为与人口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指标. 1 、计划生育率. 计划生育率: 指某地区一定时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数占该地区同期全部出生人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出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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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省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十一五”期间省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及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活动指标含义
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区) 指标分类: • 创建指标:八大指标,加上内含的共20项指标 • 参考指标:七大指标,主要为与人口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指标
1、计划生育率 • 计划生育率:指某地区一定时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数占该地区同期全部出生人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出生人数 计划生育率= ×100% 该地区同期全部出生人数
2、孕前-围孕期保健率 孕前-围孕期保健率:指某地区一定时期内接受过 孕前-围孕期保健服务的夫妇对数占该地区同期应 接受服务夫妇对数的比例。孕前-围孕期保健服务 包括对准备怀孕及已怀孕的的夫妇进行宣传倡导、 健康教育、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实验室筛 查、营养素补充等相关服务。
计算公式: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接受过 孕前-围孕期保健服务的夫妇对数 孕前-围孕期保健率=×100% 该地区同期准备怀孕及已怀孕的夫妇对数
3、出生人口性别比 • 指某地区一定时期内出生男婴数与出生女婴数之比。通常用每 100 名女婴所对应的男婴数表示。 • 计算公式: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出生男婴数 出生人口性别比= ×100 该地区同期出生女婴数
4、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 • 指某地区一定时期内,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得到规范管理和服务的人数占该地区同期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比例。 • 计算公式: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流动已婚育龄妇女 得到规范管理和服务的人数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 ×100% 该地区同期流动已婚 育龄妇女总数
5、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率 包含宣传普及、依法管理、信息准确、避孕 节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群众满意等 方面。
5.1、宣传普及 • 包括人口理论宣传,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活动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新闻报道和环境营造;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传播等方面;党政干部、计生干部、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的知识普及率达到要求。
计算公式: 某地区某时点实际了解和掌握 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的人数 知识普及率= ×100% 该地区该时点应该了解和掌握 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的人数
5.2、依法管理 • 指基本实现部门法治化;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率和行政执法规范落实率达到要求。 计算公式: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已落实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单位的个数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100% 责任制落实率 该地区同期具有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责任的单位总数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已落实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规范的单位的个数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100% 规范落实率 该地区同期应落实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规范的单位总数
5.3、信息准确率 • 指准确、及时、全面收集与核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系统运行良好;信息准确率达到要求。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准确上报的育龄妇女 发生的各类婚、孕、育、节育信息总量 信息准确率= ×100% 该地区同期育龄妇女实际发生的 各类婚、孕、育、节育信息总量
5.4、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 • 包括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推广、 避孕节育随访服务/避孕药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与防 治、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子宫颈癌早期筛查/艾滋病预防、 出生素质提高/孕前准备与孕前指导、家庭营养指导/抗衰 老保健、青少年/男性生殖健康促进等服务。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在 产后三个月内已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的人数 期内综合避孕率= ×100% 该地区同期生育孩子后应落实措施的 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落实或更换避孕措施的 已婚育龄夫妇中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对数 知情选择率= ×100% 该地区同期落实或更换避孕措施 的已婚育龄夫妇总对数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后 得到规范随访服务的已婚育龄夫妇对数 随访服务率= ×100% 该地区同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已婚育龄夫妇总对数
避孕药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率=每百万人口避孕药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报告数。避孕药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率=每百万人口避孕药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报告数。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避孕药具不良反应/ 不良事件得到治疗处理的例数 避孕节育不良反应/ = ×100% 不良事件防治率 该地区同期可疑避孕药具不良反应/ 不良事件发生例数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接受过生殖道感染综合 防治/子宫颈癌早期筛查/艾滋病预防服务 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 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子宫颈癌早期筛查/= ×100% 艾滋病预防率 该地区同期应接受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 子宫颈癌早期筛查/艾滋病预防服务 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能方便得到、正确使用 且效果满意的已婚育龄夫妇对数 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率= ×100% 该地区同期使用计划生育 药具的已婚育龄夫妇对数
5.5、群众满意 指满足育龄群众人口和计划生育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群众满意率达到要求。 某地区某时点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满意的育龄群众人数 群众满意率= ×100% 该地区该时点育龄群众总数
6、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达标率 • 6.1、指落实计划生育机构、编制、人员、报酬;乡以上45 周岁以下计生干部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服务机构人员 获得相应的执业和职业资格;逐步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 人员的比例。
6.2、“世代服务”体系建设 指市、县、中心乡镇及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 务机构全部建成世代服务中心;按照“世代服务”品 牌标准开展服务;全面履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 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管理、行政服务等职能。
7、政策兑现 指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免费 服务政策以及《条例》中规定的各项优惠优先政策;政策兑现率达到要求。
某地区一定时期内已享受计划生育 奖励优惠政策的人数 政策兑现率= ×100% 该地区同期应享受计划生育 奖励优惠政策的人数
8、财政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支出 指各级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 入增长幅度;到2010年,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支出达到人均30元。
二、参考指标 1、婴儿死亡率 指一定时期内未满周岁的婴儿死亡总数与活产婴儿总数之比。 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2、孕产妇死亡率 指一年内每10万名孕产妇在怀孕期或分娩后42天内的死亡数。
3、平均预期寿命 指同时出生的一批人预期可能的生存年数。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城镇居民户按人平均计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 其他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 支配的收入。它是总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 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指农村居民按人口平均计算的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 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反映的是一个 地区或一个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6、城镇劳动保障三大保险各自覆盖面 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覆盖面、城镇失业保险覆盖面。计算方法为三大保险各自 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比重。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国有和国有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国有和国有控 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驻江苏机构)、城镇 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 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聘用的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 户及其雇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 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驻江苏机构)、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 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城镇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城镇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包括外国企业驻江苏机构),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 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聘用的职工,民办非企业单 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 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制度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 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 助共济制度。
二、指标值 • (一)年均计划生育率达98%(淮北农村地区年均90%)以上; (二)孕前—围孕期保健率达90%以上;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或趋于正常; (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达85%以上; (五)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六)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达到规定标准;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基本兑现; (八)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参考指标要求 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平均预期寿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失业保险覆盖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分别达到《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江苏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规定的“十一五”期末指标。
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0/10万以下 • 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和15‰以下。 • 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8‰以下。 • 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6岁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00元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00元 •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95% • 城镇失业保险覆盖面≥95% •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95%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85%
评审办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工作,分为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评定和命名表彰四个阶段。申报单位必须在申报前一年内没有发生因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不当造成致人伤残、死亡恶性案件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且参考指标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一)县级申报。各县(市、区)组织开展自查,符合条件的从2009年起向所在市申报。 (二)市级推荐。各市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省推荐。评审办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工作,分为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评定和命名表彰四个阶段。申报单位必须在申报前一年内没有发生因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不当造成致人伤残、死亡恶性案件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且参考指标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一)县级申报。各县(市、区)组织开展自查,符合条件的从2009年起向所在市申报。 (二)市级推荐。各市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省推荐。
(三)省级评定。省里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考(三)省级评定。省里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考 核验收(具体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对通过 省级考核验收的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为期一个月 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命名表彰。根据省级考核验收和公示结果,(四)命名表彰。根据省级考核验收和公示结果, 对达到标准的申报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命名为“人口 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 导小组每3年对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进行 一次复查,重点检查政府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绩 效和群众受益等情况。对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 “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称号。
几点建议 • 要统一认识 • 增强做好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 开展创建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区县活动, • 是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 • 是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 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手段。
突出重点,推进创建工作任务的落实。 • 要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大力推进“和谐家园”工程, • 加快人口计生服务体系建设, •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要统筹协调,确保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做到完善领导机制,明确目标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创建合力;加大保障力度,提供有力支持。要统筹协调,确保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做到完善领导机制,明确目标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创建合力;加大保障力度,提供有力支持。
对照标准找差距,狠抓薄弱环节。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标准,认真查找差距,针对争创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订有效措施,层层分解任务,要认真落实争创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争创工作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村、社区居委。同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防止和克服各种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确保争创活动健康开展。对照标准找差距,狠抓薄弱环节。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标准,认真查找差距,针对争创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订有效措施,层层分解任务,要认真落实争创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争创工作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村、社区居委。同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防止和克服各种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确保争创活动健康开展。
深化舆论宣传,营造争创氛围。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阵地,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开展争创省“十一五”期间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区的目的、标准和要求的宣传,形成一定声势,在全区范围内掀起一个扎扎实实抓关键,争先创优作贡献的热潮。深化舆论宣传,营造争创氛围。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阵地,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开展争创省“十一五”期间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区的目的、标准和要求的宣传,形成一定声势,在全区范围内掀起一个扎扎实实抓关键,争先创优作贡献的热潮。
要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 各地要把工作的重心放在村组和居委,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扎扎实实抓重点工作的落实上。 • 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 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长效机制; • 面向基层广大育龄群众,着力抓好优质服务系列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