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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主义的集中共和制

第八章 社会主义的集中共和制. 一、前言 (一)社会主义集中共和国产生的一般状况 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 (二)社会主义集中共和国政治制度一般特征 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 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具有较高的集中性 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分权程度还非常低。国家更多带有“自主性国家”特点。 党、政、军三位一体。. 集中共和制基本特点. 社会主义的集中共和制是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原则与共和制密切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政治制度,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结合构成集中共和制的核心。 小农经济加计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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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主义的集中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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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八章 社会主义的集中共和制 • 一、前言 • (一)社会主义集中共和国产生的一般状况 • 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 • (二)社会主义集中共和国政治制度一般特征 • 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 • 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具有较高的集中性 • 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分权程度还非常低。国家更多带有“自主性国家”特点。 • 党、政、军三位一体。

  2. 集中共和制基本特点 • 社会主义的集中共和制是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原则与共和制密切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政治制度,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结合构成集中共和制的核心。 • 小农经济加计划经济。 • 在政治制度的选择上,共产党为国家领导核心。采取一党制或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人民代表会议或国会制度等,均以党的领导体现出来,党是准权力机关 • 国家权力具有较高的集中性,这主要得自于一支坚强的政党的支持。依靠政党的力量,政府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虽然这些国家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等制度,但党和政府握有绝对的实权,决定着国家的命运。国家组织中的领导人多数还不是经过民众选举产生,更多是由党的组织或领导人制定产生。即使有某种选举形式,也主要是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在越南曾进行过,但总体上依然有限。更为甚者,朝鲜这样的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更带有家族世袭制特点。 • 分权程度低。国家至上构成了这些国家的总特点,同时由于党和政府在国家中的核心作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部门都处在了党和政府的控制之下。因此,国家中的部门只能分工非常含糊,甚至交叉。加之政党在国家中的决定优势,决定了这些国家的基本是以党的领袖的指示和讲话为依据的。法律和民间组织不过是一个谏议机构,处处都以党的方针为依据,因此,这些国家总体上还是一个人治国家。各项工作的展开主要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党的意志和指示为标准,决定了这些国家更多带有“自主性国家的特点”。 • 行政权力与军事权力结合,党、政、军三位一体格局,决定了这些国家政治上的高度集中性。以集中办大事,以集中动员社会全部力量,曾使这些国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速度。但这种以发展为导向的社会实质上又是以上级意志和取向、上级的利益与政绩为导向的社会,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上又是一个官僚化倾向严重的社会。

  3. 本章学习重点 • 1,集中共和制的基本特征 • 2,越南共产党对国家机构控制的基本方式 • 3,古巴直接民主 • 4,古巴部长会议的地位和作用

  4. 古巴地图

  5. 胡志明、金日成

  6. 卡斯特罗、金正日

  7. 二、越南政治制度 • 越南位于亚洲的东南部,自北向南呈狭长状,两头宽中间窄,国土面积为32.95万平方公里。越南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有54个民族,其中主要有越族、岱依族等。据2004年公布的人口数量已经达到了8070万人。目前越南约有2000万宗教信徒,主要信仰佛教、道教和天主教等。越南在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以后,19世纪开始越南人民就英勇是抵抗殖民运动,先后赶走了日、法殖民者,1945年革命胜利并建立了越南民主共和国。此后越南经历了三次印度之那战争。第一次为反对法国殖民统治的战争,第二次印度之那战争(1965-1975)为反对美国侵略的战争,于1976年结束了分裂,实现了南北统一,成立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三次印度之那战争是越南侵犯柬埔寨(1978-1988)。越南目前的国家性质为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党和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越南1992年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国会、人民议会以及其它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产生和发挥作用。意味着在反映人民意愿、服从人民监督的同时个人要服从集体的决定。下级要服从上级的决定。从中央到地方,越南共产党、国家和群众组织都呈现出金字塔的组织体系。越南共产党、国家和群众组织通过与上下级以及部门的结合明确其地位和职责。

  8. (一)宪法 • 自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建立以来,总共有过四部宪法,即1946年宪法、1959年宪法、1980年宪法和1992年宪法。 • 1946年11月9日正式通过的宪法是在越南第一届国会上讨论并通过的越南民主共和国首部宪法,由胡志明主席签署政令予以颁行。该宪法反映了当时越南刚刚建立国家政权的情况,强调了民族独立、领土完整以及全民保卫国土的决心。但由于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初期法国殖民者就卷土重来,希望继续对越南实行殖民统治,这样一来,越南当时的主要任务仍然是要领导抗法战争。1946年宪法总共7章70条,规定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着全民对国家当家作主的权力。该宪法保障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所以从性质上说并不是社会主义宪法。但就如当时胡志明对这部宪法的评价一样:这部宪法尽管尚不完备,但它是在现实的基础上创立的。

  9. 1959年宪法 • 1954年越南取得了抗法战争的胜利,使民族矛盾缓和下来,为了实现从人民民主国家到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1956年第一届国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成立以胡志明主席为首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后拟定出宪法修改草案,并于1959年12月通过了该宪法。1956年宪法正式确定当时的越南北方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通过发展国民经济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从人民民主制度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

  10. 1980年宪法和1992年宪法 • 1975年越南南北统一以后,在西贡召开了南北统一的政治协商会议并举行全国大选。全国统一的国会选举完成后就着手制定新宪法并于1980年通过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新宪法共12章147条,取消了国家主席一职,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越南共产党是领导国家的、领导社会的惟一力量,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92年宪法主要是根据1991年越共七大提出的社会主义目标和国家全面革新开放路线制定的。确立了共产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体制和以“经济为中心,实行革新开放”的基本国策和中心任务。2001年,越南宪法若干条款进行修正,确立了“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原则。

  11. 1992年宪法的基本内容 • 改革开放以后,越南更是把法治作为其宪法的重要原则,并提出要依法治国而不是依道理治国。1992年宪法还规定,国家法律管理社会,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所有政党组织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另外,由于越南发展不平衡,生存权和发张权一开始就成为越南法治的重要内容,因为生存权是其它一切权力的基础,个人和民族首先面临的是生存问题。因此初期倾向于保护人民的集体权利,但是从1986年社会改革后,逐渐明确了人权原则,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例如越南宪法第一章第3条就规定:国家保障并不断促进人民在所有领域中做主人的权利。

  12. (二)国会 • 国会是越南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也是惟一有立宪和立法权的机关,在越南的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国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监察院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向它报告工作。国会有各选举单位直接选举出的国会代表组成。国会代表的总数不超过400名,每个省、直辖市至少选举产生3名国会代表,首都河内适当分配适当名额的国会代表。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每届国会的少数民族国会代表数额,保证各个少数民族有适当数额的国会代表。国会每届任期五年。现在的越南国会为第十二届国会,2007年5月选举产生,共有国会代表500名,现任国会主席为阮富仲。

  13. 立法权行使 • 越南宪法与国会组织法规定国家主席、国务常务委员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国会各个专门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国会议员有权制定特别的法律或法令,并有权提交法律、法令和决议的草案。对于已经决定制定方针的法律和法令,就以发起机关、组织或国务常务委员会等为中心组成起草委员会。委员会起草的草案需要经过国会的民族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的事先审查以及国会常务委员会的通过。对于国家各个机构的法律规范文件,国会还行使最高监察权。对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或国会决议以及各种法律规范文件进行审查,并决定废除其部分或全部。

  14. 越南共产党对国会的影响 • 在1986年革新路线之前,越南国会只是对越南共产党和政府领导人早已决定的事项进行事后承认的机构而已。接受国会的审议并通过的文件非常少,有关国家和社会运行的各种事项,都是由越南共产党和越南政府做出实质性的决定。1986年后越南在原则上提出了越南共产党和国家之间进行职能分离的方针,国家机构之间也显示了明确立法、行政以及司法之间职能分担的方向。但越南的立法机构和资本主义的立法机构还是有很大不同的。首先:越南的立法机构基于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概念和和国家主权概念。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国会是其它国家机构的上级。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在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代理行使国会的各种职能,这也是民主集中适用于立法机构的结果;其次:越南的立法机构是在越南共产党单独领导下发挥作用的。越南国会中不存在多党制下的议会党派活动。但越南共产党对国会的活动也不是放任自流的,如1996年11月23日公布的《法律规范文件制定法》就规定:制定法律和法令的计划(在有其它条件的同时)应遵循党的路线和方针进行。也就是说,越南立法活动有义务与越南共产党的路线、主张和政策保持一致。在选举国会议员时,也需要根据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或祖国阵线下属成员组织的推荐,经过祖国阵线事先审查之后才能确定候选人。即使是独立候选人也要事先接受祖国阵线的审查。而国家机关和祖国阵线的领导层实际上都处于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这样一来,选出的国会议员一般都是共产党员或者是拥护越南共产党领导的人。另外,在国会领导人的人选问题上,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或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意见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15. (三)政府 • 政府是越南的最高行政机关,政府向国会负责,有责任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报告工作。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和其它成员组成。根据1980年宪法规定,1981年政府会议改为部长会议。部长会议组织和职权与政府会议相同,总理改称部长会议主席。但1992年宪法对国家体制和政府的规定又做了调整,部长会议改回总理制。越南政府按层级划分,包括中央政府在内总共分四级机构,中央政府下有中央部委及地方省人民委员会、地方直属部门及县人民委员会、县直属部门及镇乡人民委员会,依前所述各级之间都依次呈现出金字塔的构造。

  16. 越南政府体制的问题 •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南经济已经摆脱了危机,但政府体制的问题也反映出来。首先,责任不明确导致越权及互相纠缠、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越南各个机构之间的职权,任务划分并不十分明确,导致不同机构对同一工作的重叠管理;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及权力规则的不明确,机构在运用权力的时候越权现象经常发生。而一旦出现问题,这些重叠管理或越权的机构之间又互相推诿责任,从而导致问题更难解决,降低了管理的效率。其次,行政机构之间合作薄弱。越南的地方行政机构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被地方人民议会监督和领导下的机构,另一方面又处于同一领域的中央部委的领导之下。这种双重性往往成为阻碍地方行政机构之间或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之间相互协作的因素。这种各部门沟通不善的管理形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转型的管理要求。第三,法律体系的不完备导致行政机构的裁决范围不得不相应扩大,而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行政官员充分接受训练的专家也并不多,选拔和晋级制度也不完善,从而导致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17. 越南行政体制改革 • 针对上述问题,越南在各个领域开始了行政改革:首先,在1994年通过的政府决议中对行政审批程序进行了改进,在各个领域努力实现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目的;1995年第九届国会第八次会议上将中央部委的数量从27个削减到22个。在地方行政机构中增加省级以及中央直辖市一级行政区的数量,因为一体化的行政区域更能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截至1996年10月,一级行政区的数量已经从1995年的38个增加到61个。其次,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制定了《防止贪污法令》,并且明确确定了政府公务员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培养以及各种措施来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18. (五)选举制度 • 1992年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所有公民,不分民族出身、性别、社会地位、信仰、宗教、教育程度、职业和居住期限,凡年满18岁者都有选举权,年满21岁者依法享有被选为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的权利”。另外越南选举也遵循着平等的一人一票的选举原则进行秘密投票,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自由选举的权利。

  19. 越南选举程序 • 越南宪法规定,国会任期届满两个月之前举行全国普选,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国会议员。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主持国会议员的选举,在各级选举单位成立选举委员会,其成员主要是各级议会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祖国阵线委员会及相关的组织机构代表。在接受候选人登记之前,国会常务委员会和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及其它组成代表要讨论决定国会议员的构成和成分即其民族出生和所属阶层,计划各组织机构应选出的议员数量。此后还要制定中央以及各地方组织应推荐的候选人数,根据这一计划中央及地方再决定被推选人。此后被推选人以及独立候选人都要向各级选举委员会递交个人申请和工作简历,资格和条件认定以后就可以召开协调会议拟定候选人的暂时名单,并在候选人居住地听取选民意见,正式通过后确定候选人的正式名单并向公众公布。独立候选人要是没有通过上述投票或审查,不能被认定为正式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各选区的选民亲自前往投票站填写选票。投票日必须是星期日,选举时间原则上规定是早上七点到晚上七点。除选民名单问题外,选民对选举过程的意见都由选举委员会最终判定。各选区的投票结果由选举管理机构汇总,通过选举委员会报告给中央选举委员会。地方人民议员的选举过程与国会议员的选举过程大致相同。

  20. 选举制度中的问题和新近改革 • 越南选举制度的宪法规定与政治实践之间还存在一定距离,还不能完全清除传统政治影响的痕迹。越南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使其带有一定的权威政治的特点,党和政府及领导人对选举过程尤其是候选人的推荐过程能够产生较大的影响;另外,由于越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公民素质的限制,选民大多只熟悉本选取推举的候选人,因此在投票过程中多以候选人的出生地作为重要的投票依据而比较少考虑其它因素,导致选举结果产生地域性倾向。虽然存在一些问题,越南共产党在推进民主选举上还是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的:从1992年以后,越南中央委员会的重要领导职务都产生了差额选举的方式。并且在选举之前会把所有候选领导人的基本情况向全社会公布。省委书记和所有省级干部的产生至少需要有10℅的差额比例,并在全省干部大会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个省级干部领导职位都需要三名后备干部,省部级以下的领导职位需要3-4名后备干部,且后备干部的情况都要向人民公开。尽管还不是很完善,越南的选举制度已经成为整合公民利益表达的政治通道,成为巩固民主政权和加强名族间合作的重要途径。

  21. (六)政党制度 • 越南现是一党制国家,越南共产党是共和国惟一的政党,也是越南的执政党,此外越南还有一些在共产党里领导下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越南的政党是20世纪20年代在反对法国殖民主义统治的民族解放斗争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29年6月,印度支那共产党成立。一些进步分子成立了新越共产主义联盟。同年10月,安南共产党成立。1930年2月上述3个政党一致同意合并成立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取名为越南共产党。同年10月,越南共产党召开中央第一次会议,决定越南共产党改名为“印度支那共产党”。1945年8月,印度支那共产党领导“八月革命”,建立了越南民主共和国。1945年11月11日,印度支那共产党宣布自动解散。1951年2月,印度支那共产党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党的名称更名为越南劳动党并恢复公开活动,胡志明当选为越南劳动党中央委员会主席。1976年12月,越南劳动党“四大”将越南劳动党改名为“越南共产党”。在1976年正式成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到1988年以前,越南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除了越南共产党以外,还有越南民主党和越南社会党,两党通过参加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1988年10月两党相继宣布停止活动,越南正式形成一党制体制。

  22. 指导思想与组织构成 • 越南1992年宪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越南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是担负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所有政党组织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越南共产党的组织以中央的党组织为例包括全国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等领导机构以及其它一些事务性的直属部门。全国代表大会即党代会是越南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迄今为止召开了十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党代会选举产生,负责具体执行党代会上确定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中央执行委员会选出的政治局委员,再从政治局委员中选出总书记。在总书记和政治局的监督下还设立了履行日常工作的部门,这些部门在从事越南在共产党的相关工作和党员工作外,还负责有关国家和社会运行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例如,思想文化委员会在对党员开展思想工作的同时,也负责宣传机构的思想和信息管理工作。越南地方各级党组织基本构造与党中央一样,所以从中央到基层,越南共产党组织的组织体系都呈现出一种金字塔的构造,而且党的活动也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同级的领导干部机关或上级党委机关的决定和指示具有决定作用。

  23. 党的领导方式 • 越南共产党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各级国家机关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都是由党推荐的,并且需要在党的领导下接受规定的政治教育,在国家或地方的政治学校接受政治教育是干部晋升的前提条件;另外在各级议会机构及群众组织或委员会,对各机构的活动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在1992年6月全国代表大会上重申了党组和党的工作委员的重要性。在国会中党组监督党员代表的行为,同时动员无党派人士拥护党的路线。党的工作委员会向政治局或书记处汇报政府的决策及其实施情况。而在地方政府党委的领导或代表一般都是人民议会的主席,党的干部也是地方政府专业机构的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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