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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令管理系列課程 主管應備勞動法令管理實務 - - 以勞基法第 3 章為中心 謝清風 老師 101 年 7 月 23 日

勞工法令管理系列課程 主管應備勞動法令管理實務 - - 以勞基法第 3 章為中心 謝清風 老師 101 年 7 月 23 日. 服務專線: (03)323-1111 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大新路 814 巷 91 號. 講師小檔案. 姓名:謝清風 ( 清 風俠 ) 現職:勞雇雙贏顧問公司 / 總經理 信箱: k1210413 @ ms5.hinet.net 手機: 0919-996906 學歷:台大國發所 / 法學碩士 中正法律所 / 勞社法組 中正法律所 / 博士候選人 證照:高考勞工行政及格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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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令管理系列課程 主管應備勞動法令管理實務 - - 以勞基法第 3 章為中心 謝清風 老師 101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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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法令管理系列課程 主管應備勞動法令管理實務 - -以勞基法第3章為中心 謝清風 老師 101年7月23日 服務專線: (03)323-1111 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大新路814巷91號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2. 講師小檔案 姓名:謝清風(清 風俠) 現職:勞雇雙贏顧問公司/總經理 信箱:k1210413@ms5.hinet.net 手機:0919-996906 學歷:台大國發所/法學碩士 中正法律所/勞社法組 中正法律所/博士候選人 證照:高考勞工行政及格(1992) 經歷: 中華電信公司/人資處/專員 中華電信工會/研究組/組長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課員 行政院勞委會/科員 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大學/講師 台北市勞工局/勞動學院/講師 • 常年勞工法律顧問諮詢 • 勞工退休準備金個案諮詢 • 《高階經理人退休》《專案優惠退休》 《結清年資》《歇業領回》 • 勞工法令課程受邀講授 • 《勞健保工資薪酬實務解析〜以二代健保為中心》《勞基法實務解析運用〜工時制度》《主管應具備勞動法令管理實務》《工作規則撰擬實務解析》 • 代理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 •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擬訂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3. 課程大綱 • 延長工作時間 • 天然災害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 一般加班&強制加班 • 突發事件再利用 • 連續三日或一個月達六日 • 育嬰留職停薪,事緩則圓 • 加班46小時之計算 • 特別休假,協商安排 • 選舉投票,當作不…… • 產假 • 休息30分鐘 • .Q&A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4. 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 第32條 Ⅰ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Ⅱ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Ⅲ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46小時以內 沒有46小時的問題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5. 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強制加班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6. 免同意式 加班 第40條 第40條(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Ⅰ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Ⅱ(第二項)前項停止勞工假期……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註:第32條第3項或第40條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其加班費得否依第24條第1款、第2款或第39條規定辦理?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7. 第32條第3項;第40條 工作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要求勞工提供勞務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啟動第32條第3項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休假日:在停止假期之日,要求勞工提供勞務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8. 一般加班 特殊加班 第32條第3項 第32條第1項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9. 天然災害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10. 天然災害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 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 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留意勞基法第8條規定: •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11. 天然災害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12. 天然災害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 宜 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 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道德性規勸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13. 天然災害要點解析 •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勞委會98年9月14日勞動2字第0980083610號函 勞工因而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雇主如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處理,並據以扣發勞工全勤獎金,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可認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工未能出勤時,雇主如以事假處理,即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可認違反該法第43條規定;雇主如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例如: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可認違反該法第38條規定。 出勤管理:不得視為……… 工資給付:《宜》不扣發…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14. 企業經營需要 颱風天出勤與未出勤工資之設計…… • Q4:事業單位如果因為營運需要,如何約定勞工出勤? • A4: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 颱風天未出勤者,是否有工資可領? • 未出勤員工,未給付當日工資 則出勤員工 • 依然一日工資 • 再加給工資 • 未出勤員工,照常給付一日工資 • 颱風天上班之員工依然一日工資,未加給 • 颱風天上班之員工,再加給一日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15. 突發事件 未依班表輪值,未請假致曠工者…… 沒有46小時的問題 行政院77年6月14日台勞字第15750號 • ……按公用事業之業務運作,與社會大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雇主應於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規定之放假日合理安排勞工之輪班休假,俾能保留相當人力,維持其業務之正常運行,倘經合理安排,而應於前述放假日上班之勞工,不按所輪班次上班工作,使雇主因應不及,而致無法維持其業務之正常運作,嚴重影響社會大眾生活秩序與社會安全,應可認為係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之「突發事件」,而有該條之適用。 勞委會84 年7月7日台勞動2字第123423號 • 輪班生產之事業單位因勞工曠工,未先核准之請假,致無法調派人力因應使事業單位陷於不能繼續營運之情況,於必要之限度內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因‥‥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規定辦理。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16. 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 裁判字號: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 •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月10日 • 要旨:……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17. 亦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各項請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 …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可資參考。查原告罹患卵巢囊腫須住院開刀,固得請病假,然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或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縱原告以休假、事、病假抵充,亦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各項請假,原告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則其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揆諸前揭判決說明,仍於法未合。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18. 唯一的判例,繼續曠工 • 判例字號:81年台上字第127號 • 判例日期:民國81年1月20日 • 要旨: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其受核准請假之日,不得併予計入繼續曠工之範圍,亦不因其中間隔有該請假日而阻卻其繼續性。 連續曠職 天 連續曠職 天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19. 一個月曠工達6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1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0048187號 •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項第六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且勞務提供具有繼續性,而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是以,本案所稱「一個月」應以首次曠工事實發生之日起依曆計算一個月。至「一個月」期間之終止應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20. 天然災害要點解析 勞基法第12條第6款: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 繼續 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 (曠工) 當構成連續三日或一個月累計六日之曠職時…… 存證信函要求員工即刻檢附文件並提出書面說明…… 形成《無正當理由》又《曠工》,3日或6日→開除 勞基法中唯一的判例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21. 30日內為之 第12條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22. 煙幕彈 掃A勞動條件檢查 廢物再利用,製造為《突發事件》,不計入46小時…… •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2-03-29 • 勞委會於今日(101年3月29日)公布「掃A勞動條件檢查」檢查結果,本次共計檢查11,413廠次,違反重點檢查項目計有3,499廠次,違法比例為30.7%。本次檢查計有4,517件違反重點檢查項目,違法業者除責其立即改善外,均依法由地方主管機關裁罰,違法情形分析如下: • 違反比例最高為「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共計1,227件,占總違反件數比例27.2%。違反比例次高者為「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共計1,200件,占總違反件數比例26.6%。另,「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共計667件,則占總違反件數比例14.8%。「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共計432件,則占總違反件數比例9.6%。 ① ② ③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23. 不計入46小時 • 不計入 • 天災事變 • 第32條第3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 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 • 休假 • 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 第37條:國定假日;第38條:特別休假 • 低於法定2週84小時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24. 法定工時 •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民國 89 年 6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30 條  •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86條(施行日期)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1週48小時 2週84小時 90.1.1 1.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 2.每2週不得超過84小時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25. 變形工時 • 法定正常工時(§30Ⅰ) •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 • 每二週總工時≦84小時 • 變形工時 • 二週變形工時(§30Ⅱ) • 八週變形工時(§30Ⅲ) • 四週變形工時(§30-1 ) • 勞雇約定工時(§84-1 )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26. 「工會or勞資會議」同意 • 勞基法條文中出現「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文字者,計有4個條文: • § 30 • § 30-1 • § 32 • § 49 • 倘若未符合上述法定程序,得否實施? • 倘若未符合程序,則延長工作時間之計算……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27. 強制勞動,罰金 第42條 •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77條 • 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28. 加班費之給付 勞基法第23條 • Ⅰ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 就11小時(7+4)者 •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勞方有權利拒絕加班 • 資方提早給付加班費,形成拘束勞方行為而得要求其到班。 • 如果勞方未到班,就有請假准駁問題。 • 列入績效考核評分項目。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29. 育嬰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於當事人申請時,於申請文件上載明「停薪留職期間,發現在其他公司上班或自行營業者,一經查明即視為……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30. 申請復職 第17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31. 育嬰留職停薪 替代人力 定期契約 第6條(僱用替代人力)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第7條(禁止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第8條(雇主應與受者聯繫) •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32. 事緩則圓 新聞媒體及女權運動者偏好之議題,且為行政機關…… • 主管之留職停薪期間 • 使用替代人力: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其原有之工作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 期滿復職之日 • 是否仍為原主管職秩 。 □1.是 □2.否 • 建議:暫時不要碰觸此位「棘手對象」,同時並存 • 經過一段時日之後,施以《調動五原則》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33. 調動五原則 內政部74 年 9 月 5 日台內勞字第328433號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34. 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0)台勞動三字第16614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7月1日 全文內容 • 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35. 是項證明之意義不大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0)台勞動三字第25684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0月7日 全文內容 • 女工因月經身體不適請普通病假,因顧及我國婦女習性,及為此前往醫療機構或醫師處取得是項證明之意義不大,故本會八十年七月一日(80)台勞動三字第一六六一四號函釋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至於所請病假天數仍受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之限制,兩者並無牴觸之處。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36. 提出其他適當之証明文件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0)台勞動三字第27909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1月1日 全文內容: • 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後段規定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所稱「證明文件」非僅指醫療構構或醫師證明文件,是以女工因生理原因如須請假休養者因顧及我國婦女習性,及為此前往醫療機構或醫師處取得是項證明之意義不大,本會並以八十年十月七日(80)台勞動三字第二五六八四號書函釋在案,基此,雇主如要求女工提出其他適當之証明文件,自屬可行。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37. 未辦請假、虛偽情事=曠職 與勞工局交涉過程 載入《工作規則》或請假要點辦法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3條 • 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 部分同仁輪流請生理假,是否可以要求生理假須提出證明,若有證實已過更年期或懷孕,是否可對之前已請過之生理假進行回追或懲處。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38. 說謊騙假 明確授予部門主管權利與責任 • 周一症候群 • 於周休二日後的星期一,因為不想上班而找理由請假…… • 不優先使用特別休假,而使用半薪之病假…… • 職災醫療期間怠於提供勞務 • 公傷假期間明明已經可以恢復上班提供勞務,卻仍持小型診所或醫院診斷…… • 細漢偷挽匏,大漢偷牽牛 • 如果員工說小謊騙假卻不予以小小警告,難保在其他工作上會敬業,甚至編造不實的費用報公帳……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39. 請假之最小單位 • 請假之最小單位,婚假以日計,喪假、特別休假以半日計,普通傷病假、事假均以30分鐘或60分鐘為一單位。以上,依實際需要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 • 員工還有4小時的特休或補休可以請,但卻請事假(超過)4小時?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40. 特別休假,旺季忙碌時…… 勞雇雙方互斥 • 資方觀點 • 公司最閒、最沒事時,才讓員工休 • 勞方觀點 • 自己最想休的時候就休 • 勞基法細則第24條第2款 •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 如果協商排定困難,考慮一半由資方(各部門單位)依營運需求排定,一半由勞方自行排定。 • 如果員工原本排定的日期適逢生產季、出貨期等工作繁忙時期……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41. 協商排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別休假之協商排定) • 本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 •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42. 協商排定 勞委會80年7月26日(80)臺勞動二字第19005號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故本案該勞資會議之決議如經勞工同意,則自屬可行。 • 勞資會議之決議 • 勞工同意 各部門單位基於經營需求,自行協商安排,授與部門主管權利與《責任》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43. 統一特定日 • 是否能特定一年中之某一日為事業單位全體勞工之特別休假日起算日? • 未滿一年之年資,以比例計給 • 未滿一年之年資,暫時不計 • 未滿一年之年資,進位一年 不產生不利益之結果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44. 畸零月數,得不另給 內政部75年10月6日(75)台內勞字第443707號 •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45. 不因年度中終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3年1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01664號 •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 註:以上二個函釋之區別……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46. 義務&權利 取得7日特休之後,即快速請完且終止契約,勞工是否可以有完整的7日?還是依比例計算? 即將屆滿2年的年資而終止契約,勞工可否主張另一年度的特休?或依比例計算? 100 980701 990701 0701 ‧ ‧ ‧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47. 非用以換取工資 留意:部分屆退員工拉高平均工資…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7)台勞動二字第041683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9月23日 全文內容: •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48. 會務假&中夜班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臺內勞字第413290號 發文日期:民國 60 年 4 月 23 日 •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請假時間,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其他理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由締結協約中訂定之」。關於在工廠輪職中夜班工作之工會理、監事因辦理工會會務而請公假者,自得依照以上規定辦理。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49. 選舉投票日 內政部74年11月8日(74)台內勞字第357091號 •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員工依左列原則給假: • 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 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 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50. 1日=0時~24時 勞委會83年9月22日台勞動二字第85188號函 • 查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勞工之給假原則,業經內政部74年11月8日台內勞字第357091號函釋在案。投票日放假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規定,由本部規定應放假之日,且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而言,事業單位無庸規定於選舉後另行查驗身分證(內政部76年1月20日台內勞字第470876號函)。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辦理。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 http://www.laborlaw.com.tw 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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