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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与行政执法规范. 巴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李 宇.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规范.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第二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四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一、 《 安全生产法 》 的立法背景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的涵义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三)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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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规范 巴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李 宇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规范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第二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四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的涵义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三)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分类 (三)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大、特大事故仍不断发生。 •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法制建设等重大举措,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制定出台的。 • 《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中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 安全生产的涵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 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地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制定《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需要 2、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4、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分类 我国目前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和规章三部分构成。其中,涉及到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法律可以分为三类: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专项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相关法律: 《刑法》 《煤炭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职业病防治法》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 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15号令)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总局24号令)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 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后法优于先法(新法优于旧法) 3、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 注意 1、后法优于先法,指的是同一机关颁的法律法规 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指的是同一机关、同一时间颁布的 3、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有冲突时,优先用行政法规 4、上位法有规定,下位法细化的,按下位法执行,如国家总局一号令 5、上位法没有规定,下位法创设的,同时适用 6、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幅度冲突的,最好取其重复部分
第二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煤矿安全监管比较特殊,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 地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 政府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部门。 • 其他监督主要有: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村(居)委会等组织的监督。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 《安全生产法》从几个方面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是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监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三是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处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等;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五是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六是建立举报制度; 七是制定有关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八是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应急救援体系; 九是事故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十是积极支援事故抢救; 十一是组织事故调查; 十二是事故发布; 十三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 1.事前的监督管理 2.事中的监督管理 3.事后的监督管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1.安全管理和技术 2.机构和安全教育培训 3.隐患治理 4.伤亡事故 5.职业危害 6.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行政许可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报告的原则要求 (二)事故报告责任 (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 (四)事故报告的内容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三、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基本原则 (二)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三)事故调查时限和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 (二)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 (三)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查 (四)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 •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一次造成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 •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3.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一次造成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 (2)一次造成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 •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 2、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3、依照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同,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 。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 事故报告的原则要求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事故的报告作出了如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 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 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 事故报告责任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责任,下列人员和单位负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2、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5、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 事故报告责任 事故单位负责人既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任,又有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既有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责 任,又有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即事故报 告是两条线,实行双报告制。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 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 事故报告的内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 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 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还规 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调查 • 事故调查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克服主 观主义,保证做到客观、公正。 2、尊重科学的原则 一是要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防止个人意识主导,杜绝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 二是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和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三、事故调查 • 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国务院直接组织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 既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担任,也可以由国务 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三、事故调查 • 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2、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1)普通事故的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 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杏。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 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调查 • 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2、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2)煤矿事故的调查。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 十八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组织调查处理”的规定,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参加调查;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负责 监察事故发生地煤矿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调查。
三、事故调查 • 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3、上级政府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1)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2)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 (3)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 (4)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 (5)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三、事故调查 • 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4、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 事故的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 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 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
三、事故调查 • 事故调查时限和调查报告 1、调查时限 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 查报告的期限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 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 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 存。
三、事故调查 • 事故调查时限和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c.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d.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e.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f.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 查报告上的签名页。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的签名页是事 故调查报告的必备内容。
四、事故处理 •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 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批复,即: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务院批 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 报告分别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批复。
四、事故处理 • 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 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 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 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 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 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处理 •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查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 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防范和整改 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所谓监督检查,主要是指通过信息反馈、情况反映、 实地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 措施的情况,对未按照要求落实的,督促其落实;经督 促仍不落实的,依法采取有关措施。
四、事故处理 • 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 事故处理情况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由负 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向 社会公布。
第四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概念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 (一)实体要件 (二)程序要件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段 (一)安全生产行政检查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三)安全生产行政强制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概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或其 他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管理 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 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的行政行为。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 • 实体要件 1、主体合法:必须是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内容合法:必须在法律赋予或确定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3、形式合法:凡是属于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才能生效。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 • 程序要件 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执法中必 须出示安全监察员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 有的权利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段 • 安全生产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对相对人执行法 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行政命令、行政处理 决定的情况进行单方面强制了解的具体行政行 为。 安全生产检查是一种行政检查,是依据安全 生产法第四章的各项规定实施的行政执法活 动,是为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种行政行 为。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段 • 检查的种类 (1)一般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2)特别检查,包括事故调查和重点检查。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段 • 注意事项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出示证件、保守秘密。 (3)现场检查和重点检查应当依法将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安全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纪录在案。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段 • 检查过程中行政手段的现场应用 1、采取当场纠正的处罚手段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2)、员工不穿戴或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3)、高空、爆破、高压电气维修作业未设专人监护; (4)、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