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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體系及運作

災害防救體系及運作. 報告人:李文正 博士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企劃組副研究員 兼教育部「防災科技教育深耕實驗研發計畫」執行秘書. 99 年 10 月 27 日. 壹、前言 貳、發展歷程 參、 現行災害防救體系 肆 、 災防體系變革及災防法修正 伍 、 結語. 簡報大綱. 壹、前言. 一、災害防救─全球共通的重要議題. 2010 年. 巴基斯坦洪災. 前. 後. 紐西蘭南島地震. 中國甘肅舟曲縣土石流災害. 2009 年,臺灣發生了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水災─ 八八水災. 二、災害防救工作的重要性. 60. 53. 50. 面臨天然災害威脅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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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災害防救體系及運作 報告人:李文正 博士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企劃組副研究員 兼教育部「防災科技教育深耕實驗研發計畫」執行秘書 99年10月27日

  2. 壹、前言 貳、發展歷程 參、現行災害防救體系 肆、災防體系變革及災防法修正 伍、結語 簡報大綱

  3. 壹、前言 一、災害防救─全球共通的重要議題 2010年 巴基斯坦洪災 前 後 紐西蘭南島地震 中國甘肅舟曲縣土石流災害

  4. 2009年,臺灣發生了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水災─八八水災2009年,臺灣發生了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水災─八八水災

  5. 二、災害防救工作的重要性 60 53 50 面臨天然災害威脅的人口 40 百分比(%) 因天然災害死亡人數佔死 30 亡總人數 20 15 11 10 0 1.8 資料來源:聯合國UNDP報告(2004) 低度發展國家 高度發展國家 落實推動災害防救工作  → 人民因天然災害死亡的機率可減低40倍!

  6. 三、臺灣位處高災害潛勢環境 太平洋地震帶上 颱風經常行經路線上 人口稠密 社會發展快速 土地使用程度甚高 地質敏感破碎

  7. 世界銀行報告(2005): National Disaster Hotspots – A Global Risk Analysis 100 90 人口百分比 % 80 二種災害 70 三種災害 60 50 一種災害 三種災害 二種災害 40 30 90% 73% 20 25% 10 5% 10% 0 台灣 台灣 160國 90國 35國

  8. 臺灣近年的災害 地震 土石流 旱災 水災 化學槽車爆炸 科技廠火災

  9. 歷年我國景氣對策信號與經濟成長率變動圖(1972~2009年)歷年我國景氣對策信號與經濟成長率變動圖(1972~2009年)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SARS 事件 九二一地震 臺灣每年災害直接損失約為 NTU 500億元 (天然災害300億元、人為災害200億元),若考慮間接損失(約為直接損失3~5倍),則總損失更為可觀。

  10. 1964 白 河 地 震 1999 集 集 地 震 事件 防救天然災害及善 後處理辦法時期 災害防救 方案時期 災害防救 法時期 時間軸 1994 1965 2000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理害防 辦及救 法善天  後然  處災 災 害 防 救 法 法令 約30年 約6年 貳、發展歷程 1/17 地洛 震杉  磯  大 4/26 屋華 空航 難名  古 臺灣災害防救體系發展歷程

  11. 災害防救法 民國89年7月19日公布全文,共八章52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民國91年5月29日增訂公布第39-1條條文。 民國97年5月14日修正公布第 2、3、13、22~24、27、31~33、36、38、39、40、46、49、50條條文,增訂第37-1、37-2、43-1條條文,並刪除第29、39-1、42條條文。 民國99年1月27日增訂公布第47-1條條文。 民國99年7月13日通過修正災害防救法,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內含災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消防署將轉型為災害防救署,專責救災,並規定國軍應主動救災。

  12. 第1條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 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 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 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13.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第4條 本法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內政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4. 災害防救計畫的擬定 研擬與執行災害防救計畫之示意圖

  15. 應用科技研發成果 不同災害類型與特性之設定 地區現況分析 輸入地區基本資料 災情評估、模擬與設定 ‧災害潛勢分析 ‧危險度評估 ‧災害境況模擬 評估、模擬方法開發 檢討、修正 ‧參考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參考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參考國內外相關計畫 各類災害防救對策之研擬 地區防災計畫之整合研擬 相關單位之溝通整合(應用科技研發成果 與業務計畫協調) 優先順序/年度計畫之訂定 推動機制(單位)之研訂 訓練與演習 應用執行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研擬流程

  16. 縣市潛勢等之分析、災害規模設定 找出較嚴重之地區(鄉鎮市區) 思考縣市整體對策議題 思考嚴重地區個別對策方案 彙整整體對策 各種災害對策之研擬流程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相關災害對策研擬流程圖

  17. 以2000年7月19日「災害防救法」公佈實施後,災害防救的組織體制、計畫與運作三方面來說明現行的災害防救體系。以2000年7月19日「災害防救法」公佈實施後,災害防救的組織體制、計畫與運作三方面來說明現行的災害防救體系。 (一)組織體制 1.三個層級之災害防救體制 包括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等層級。 參、現行災害防救體系

  18. 2.推動、督導災害防救的單位 三個層級政府各設置「災害防救會報」,其下並設實際負責執行決策等之專責機構或單位(如災害防救委員會)。另外,在發生災害時,各層級政府都應設置「災害應變中心」;各相關行政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內亦須設立「緊急應變小組」。 2000年8月25日「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正式成立。 3.災害防救的主管機關 在中央政府,內政部等六個部會署分別被指定為重大災害的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區),各該地方政府則為各主管機關。

  19. 各類災害中央業務主管機關

  20. 4.專業諮詢、科技研發單位 災害防救委員會(中央)或災害防救會報(縣市)下設「專家諮詢委員會」。在中央的災害防救委員會下得設「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2001年3月15日「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正式成立。 2003年7月15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正式成立。 5.強化緊急應變之組織 中央與縣市兩層級設置搜救組織。民防團隊、後備軍人、國軍與民間組織、社區組織皆納入體系之中。

  21.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行政院副院長)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專家 諮詢委員會 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進駐緊急應變) 國防部 (國軍)(支援救災) 國科會 其 他 環保署 交通部 農委會 經濟部 內政部 特種搜救隊、訓練中心 災害防救研究、諮詢 相關天然及重大人為災害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 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 水災、旱災、氣體油料輸電路、礦災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 搜救 組織 全民防衛及民防動員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應變中心 民間組織 社區組織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應變中心 其他縣市 鄉鎮市 依現行災害防救法之災害防救體制示意圖(99.07.13前)

  22.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組織架構圖 主任委員(1人) (行政院副院長兼) 副主任委員(2人) (內政部長、行政院政務委員兼) 委員(若干人) (相關部會副首長兼) 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召集人:國科會主任委員兼 副召集人:國科會副主任委員兼 委員:學者專家若干人兼 執行長(1人) (內政部長之副主任委員兼) 副執行長(1人)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兼) 執行秘書(1人) (內政部消防署組長兼)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減災規劃組 整備訓練組 應變復建組 資訊資料組 管考協調組 總務後勤組

  23. 重大災害發生時,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別開設災害應變中心,並由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災害搶救的第一線工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則全面掌握各地災情,研擬因應對策,進行救災資源調度,以支援地方救災。重大災害發生時,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別開設災害應變中心,並由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災害搶救的第一線工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則全面掌握各地災情,研擬因應對策,進行救災資源調度,以支援地方救災。

  24. 創新與開拓 --建構災害應變體系新機制(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常時開設)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結合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行政院衛生署空中緊急醫療救護諮詢中心及內政部消防署,共同運作,常時三級開設。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提升為一、二級開設,動員各相關部會派員進駐。

  25. 風災 二級開設: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內政部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一級開設: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 暴風圈將於六小時後或即將接觸陸地者。 震災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者。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26. 水災 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 旱災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7.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寒害 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土石流災害 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8. 空難 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海難 我國台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陸上交通事故 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者。

  29. 災害應變中心組織架構示意圖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1人) 副指揮官(1至3人)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央相關機關、公共事業緊急應變小組 (支援協助) (請求支援)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請求支援) (支援協助) 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

  30.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組織架構圖

  31.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平時作業 平時作業 海上颱風警報發佈 海上颱風警報發佈 二級開設 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發佈 一級開設 颱風警報解除應變(縮編) 陸上颱風警報解除 海上颱風警報解除 撤除 預測颱風七級風暴風圈24小時後可能侵襲台灣、澎湖、金門、馬祖100公里以內海域 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預測颱風七級風暴風圈18小時後可能接觸台灣、澎湖、金門、馬祖陸地 預測颱風暴風圈6小時後或即將接觸陸地者 颱風七級風暴風圈離開台灣、澎湖、金門、馬祖陸地 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提報,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 颱風七級風暴風圈離開台灣、澎湖、金門、馬祖100公里以內海域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階段-以風災為例

  32. 複合性災害處理模式 多種災害同時發生時,由院長決定分別成立或指定其一主管機關成立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 應變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災害發生時,報請院長決定併同運作或另行成立應變中心。 風災、水災及土石流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伴隨發生時,原則由院長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

  33. 災害防救法第22條第8款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各轄災害特性並考量路程與時效等時空限制因素,協同行政區域相鄰近縣市政府簽訂相互支援協定書。 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作業規定(94.05.04訂頒) 有區域、跨區及結盟聯防等三種型態 區域聯防機制

  34. 區域聯防---區域、跨區 北基宜聯防 桃竹苗聯防 中彰投聯防 雲嘉南聯防 花東聯防 高高屏聯防 以區域、跨區及結盟等不同型式進行救災聯防,或由中央指定縣市政府進行救援。

  35. 區域聯防---結盟

  36. 建置災害應變中心備援中心 3大中心 為強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備援機制,特積極規劃北、中、南三區備援中心;備援項目包括數據網路、訊息彙整、決策支援、資料庫異地備援;有、無線電、衛星、微波通訊設備、分析研判、指令傳達。

  37. 軟硬體設備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95年5月正式啟用,其主要設施功能包括: • 採用高耐震係數結構,可抵擋震度7級地震;不斷電系統與備用油料可持續供電一星期。 • 決策席69席、幕僚席100席、作業室11間,並設有新聞發布室、會議室、貴賓室、備勤室等設施。 • 多螢幕系統,由32面數位式光處理螢幕組成,可同時與25個縣市舉行視訊會議。 • 屋頂設有專用微波與衛星之通設設施,重大災害時,可與中央各部會、各級地方政府防救災機關的通訊暢通。 • 設有全國防救災資通訊系統網路管理中心,採24小時維護運作,以確保資通訊系統運作正常。 • 屋頂設有停機坪,可供直昇機緊急起降。

  38. 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 模擬長隧道災害應變搶救 99年1月19日啟用 模擬平交道油灌車災害應變搶救 模擬船舶各類型災害應變救援

  39. 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消防、警政、民政)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消防、警政、民政) 消防系統 警政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 鄉鎮市區公所(進駐、督導、查證、整合) 村里長及村里幹事(通報) 119、110 直昇機 電視媒體 收音機 災損推估系統 影像監視系統 監測系統 社區組織 災情蒐集方法

  40. 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 通報 查詢 通報 查詢 內政部緊急應變小組 消防署代表 內政部緊急應變小組 警政署代表 通 報 查 詢 通報 查詢 通報 查詢 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內政部警政署緊急應變小組 (勤務指揮中心) 通 報 查 詢 查 詢 通 報 直轄市、縣(市) 災害應變中心 通 報 查 詢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緊急應變小組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緊急應變小組 (勤務指揮中心) 鄉(鎮、市) 災害應變中心 通 報 查 詢 查 詢 通 報 查詢 通報 警察分局 勤務指揮中心 鄉(鎮、市、區)公所 消防分隊 通報 通報 查詢 查詢 通報 查詢 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 團隊災情查報人員 村(里)長 村(里)幹事 分駐(派出)所 發覺 查證 查證 發覺 發覺 查證 災 情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之災情查報通報體系圖

  41. 內政部消防署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警政署 (勤務指揮中心) 通報 查詢 通報 查詢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勤務指揮中心) 直轄市、縣(市)政府 查詢 通報 通報 查詢 通報 查詢 警察分局 (勤務指揮中心) 鄉(鎮、市、區)公所 消防分隊 查詢 通報 通報 查詢 通報 查詢 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 團隊災情查報人員 村(里)長 村(里)幹事 分駐(派出)所 發覺 查證 發覺 查證 查證 發覺 災 情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之災情查報通報體系圖

  42. 災防法第27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緊急應變措施: 警報之布發、傳遞 跑馬燈 簡訊 宣傳車 村里廣播 數位廣播 網路 ○ 日本全國瞬時警報系統(J-alert)的開發整備 消防廳 瞬間且全國同步 武力攻撃 請避難! 都道府縣聽市町村役場 地震・海嘯計 氣象警報 同報無線 全國衛星通信網絡與市町村廣播防災行政無線系統連接 警報傳遞方法 ◎弱勢族群之照護

  43. 運作架構與基本概念 1.中央、縣市、鄉鎮等三個主要層級,並輔以及民間、社區、民防、國軍支 援等運作系統。 2.災害管理工作以減災、整備、應變與復原等四大階段來進行各種防救規劃與執行。 災害管理週期的防救運作 ‧平時運作 ‧災時運作 ‧災後運作 災害管理的運作

  44. 平時的運作 就災害管理週期而言,如果災害尚未發生前,主要的防救運作應偏重在執行減災、整備等工作,其重點如下: 減災:以持續性的行動,進行減低或消除各項災害可能對生命財產造成之風險。 整備:對可能引發災害的因素進行偵測,並培養、強化危機處理的能力與能量,以有效因應災害所引致的各種緊急狀況,進行合適的處置。

  45. 平時的運作 災民收容避難地點 淹水範圍內(14處) 淹水範圍外(26處) 納莉颱風期間 台北市淹水災情 與避難地點檢討 避難收容場所規劃 安全為先決條件!

  46. 凡那比 風災 高雄大學 東華大學 • ※啟發 • 因應風水災各校應檢討將重要設施與器材重新配置於建築物二樓以上空間。 文藻外語學院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47. 武崙國中土石沖 緊急停課 南安國中土石沖 緊急停課 • ※啟發 • 學校雖位處非土石流警戒區域,但因臨近邊坡且連日超大豪雨,造成土壤含水量達飽和,易發生土石坍方而遭埯埋。

  48. 災時的運作 —以事故現場指揮體系(ICS)為例 災時的防救運作即災害管理週期的應變階段。 ICS的組織運作以指揮(command)、作業(operation)、計畫(planning)、後勤(logistics)及財務/管理(finance/administration)等五大項工作,來建構組織與運作防救。 ICS組織運作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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