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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國策案例分析. — 以健保「強制納保」釋憲案為例 —. 報告人:陳朝政 (高雄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基本國策的意義. 「基本國策」的規定為我國憲法之特色 「基本國策」的規定為我國憲法的「第三種結構」 「基本國策」的規定在規範效力上有不同層次 僅為理想或遙遠的國家目的。 有明確的規範對象,也具有憲法委託的性質。 屬於實施時最低程度的規定。 其餘條文多屬指示行政與立法方針之性質,形成制度性保障。 基本國策中除可視為「公法權利」者之外,其餘條款均不得作為訴訟上請求救濟的依據。. 基本國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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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國策案例分析 —以健保「強制納保」釋憲案為例— 報告人:陳朝政 (高雄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基本國策的意義 • 「基本國策」的規定為我國憲法之特色 • 「基本國策」的規定為我國憲法的「第三種結構」 • 「基本國策」的規定在規範效力上有不同層次 • 僅為理想或遙遠的國家目的。 • 有明確的規範對象,也具有憲法委託的性質。 • 屬於實施時最低程度的規定。 • 其餘條文多屬指示行政與立法方針之性質,形成制度性保障。 • 基本國策中除可視為「公法權利」者之外,其餘條款均不得作為訴訟上請求救濟的依據。
基本國策的效力 • 憲法「基本國策」之規定,看似無拘束性,但卻有部分條文指示了行政與立法之方針,從而能透過政策與制度的執行,對人民生活形成制度性保障。 • 以全民健保為例: • 憲法第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 憲法第157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釋憲案例分析 釋字第472號解釋 • 聲請人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強制納保」的規定,使得加入健保、繳納健保費變相成為人民憲法之外的新增「義務」,而且違反「契約自由」的精神,甚至侵犯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 釋字第473號解釋 • 聲請人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增加被保險人負擔保險費之義務,與法律牴觸,不符憲法第15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旨,依憲法第172條規定無效,爰聲請解釋。
兩件釋憲案的主要爭點 • 價值理念:選擇 「自由法治國」還是「社會法治國」? • 實施方式:是否侵害財產權? • 制度變遷:信賴保護利益的喪失? • 保費訂定:根據健康風險或是薪資多寡?
兩件釋憲案的釋憲結果 關於價值理念 • 大法官在釋字472號、473號解釋文中所表達的,顯然比較傾向「社會法治國」的理念。 關於實施方式 • 大法官認為無論是強制納保、加徵滯納金還是分級收取不同金額之保險費,都沒有侵害人民的財產權。
兩件釋憲案的釋憲結果 關於制度變遷 • 大法官認為強制已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加入全民健保,乃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關於保費訂定 • 大法官在釋字473號解釋中以社會保險的觀點,從薪資多寡而非健康風險的角度收取不同的保險費。
從釋憲案例反思基本國策 基本國策之設立及內容 • 在價值偏向上,我國基本國策比較偏向「福利國家」的理念。然而,時代不斷變遷,價值觀念也會有所變異,是否有必要永遠堅守某一價值觀念,而沒有更易之餘地? • 在基本國策方面,又有哪一些是值得我國「永矢咸遵」的?哪一些又其實可視國家現況而改變的? • 如果未來全民健保發生問題,或是為民間優越的商業保險取代,全民健保是否仍有存在之價值?是否需要透過嚴苛的修憲程序,才能廢止?
從釋憲案例反思基本國策 基本國策之目的與效能 • 社會保險之實質正當性基礎在於解決保險法上「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的問題。亦即為保障弱勢,有其適當性與必要性。 • 基本國策的目的與效能,究竟應該是保障弱勢,還是利益全民?從全民健保政策為例,吾人可以思考:社會中的高收入者,由於其經濟富裕且能自己負擔醫療費用,是否應該讓他們有選擇不加入健保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