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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 學號 :39147007 學生 : 楊文仁. 勞動契約. 目的: 簽訂勞動契約的目的是要約定勞工 與雇主的僱傭關係 。 內容: 一份完整契約的主要內容通常包括 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上班時間、 休假、工資、獎金、安全衛生、福 利、紀律、獎懲制度 等項目。. 工作時間. 勞工 每日 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八 小時, 每二週 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八十四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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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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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勞動基準法 學號:39147007 學生:楊文仁

  2. 勞動契約 • 目的:簽訂勞動契約的目的是要約定勞工 與雇主的僱傭關係。 • 內容:一份完整契約的主要內容通常包括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上班時間、 休假、工資、獎金、安全衛生、福 利、紀律、獎懲制度等項目。

  3. 工作時間 •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 為因應各行需要,勞基法定下新工時制度,另以「二週變形工時」「八週彈性工時」,讓各行自行選擇。 •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4. 工作時間~延長工時 •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 •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5. 問1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幾小時?

  6.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八 小時

  7. 問2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幾小時?

  8.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 八十四 小時

  9. 問3 延長之工作時間 男工一日不得超過幾小時?

  10. 延長之工作時間 男工一日不得超過 三 小時

  11. 問4 延長之工作時間 男工一個月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幾小時?

  12. 延長之工作時間 男工 一個月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 四十六 小時

  13. 問5 延長之工作時間 女工一日不得超過幾小時

  14. 延長之工作時間 女工一日不得超過 二 小時

  15. 問6 延長之工作時間 女工一個月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 幾 小時

  16. 延長之工作時間 女工一個月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 二十四 小時

  17. 工作時間~加班 •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可按平日每小時之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二小時以上者,可按平日每小時之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必要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休息。 •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18. 休息、休假 •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9. 休息、休假的工資 • 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20. 問7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 雇主是否可以強制其工作?

  21.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22. 問8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是否均應休假

  23. 是均應休假

  24. 問9 雇主是否應該 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25. 雇主是應該 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26. 休息、休假~特別休假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 日為止。

  27. 休息、休假~請假 • 婚假:可請八天假。 • 喪假:父母、配偶喪亡者,可請八天。祖父母、子女喪亡者,可請六天。兄弟姊妹喪亡者,可請三天。 • 產假:分娩可請八星期產假。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 •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給半薪。 • 事假:不給薪。

  28. 退  休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性、需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年齡,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29. 問10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幾日為止。

  30. 三十日

  31. 問11 普通傷、病假: 一年內未超過幾日部分,給半薪。

  32. 30日

  33. 問12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 ? 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34. 年滿六十歲者

  35. 職業災害補償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36. 職業災害補償~死亡補償 •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37. 職業災害補償~受領補償 • 受領補償權有一定的期限。 • 其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 受領補償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38. 問13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是否應 補償 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39. 雇主 是應 補償 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40. 問14 •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是否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41. 答 是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42. 問15 受領補償之權利 是否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43.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44. 其他

  45. 問16 • 請問產假有幾天,可否領全勤獎金,是否包含國定假日?

  46. • 請問產假有幾天?是否包含國定假日?可否領全勤獎金? • A :產假為8週,國定假日不計入,可領全勤

  47. 問17 • 請問婚假有幾天?一定要連續嗎?

  48. • 請問婚假有幾天?一定要連續嗎? • 婚假有8天,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

  49. 問18 今年7月1日起,勞基法規定最低基本工資為 • 15480 • 15840 • 17840 • 17280 • 17380 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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