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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上午好. 主讲科目. 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政府统计的概念: 是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政府统计的特征 1 、实施主体特定 —— 政府机关 2 、依法实施 3 、强制性 —— 义务、无偿 4 、社会共享性 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 1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信息功能) 2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咨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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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科目 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政府统计的概念: 是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政府统计的特征 1、实施主体特定——政府机关 2、依法实施 3、强制性——义务、无偿 4、社会共享性 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信息功能)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咨询功能) 3、实行统计监督(监督功能)
依法统计的必要性 1、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法律赋权,义务法定,经费、人员保障等) 2、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依法统计,保障被调查者权益,信息共享等)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指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统计法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1、统计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规定统计工作我国唯一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制定,1996.5.15修正;2009.6.27修订。 2、统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2.15实施;2000.6.2第一次修订;2005.12.16第二次修订。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9.5施行;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8.23施行
3、地方性统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1990.5.12通过;1994.12.19第一次修正;2001.11.2第二次修正;2009.12.30第三次修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4、统计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 (2)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 的人民政府制定。如《杭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1991.9.13发布,《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2004.9.15施行
四、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统一 3、统计资料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统计机构职责法定 2、依法履行职权 3、独立行使职权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1、统计调查对象义务法定 2、依法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1、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2、尽量减轻调查对象负担 3、有权拒绝履行非法定统计义务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2、采取多样化的公布方式和手段 3、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节 统计法制发展 1、统计立法: 2、统计执法: 3、统计法制宣传:
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主要内容: 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机构和编制管理 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 3、部门统计系统 经费管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业务管理:统计标准统一,上级领导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分类 根据调查范围: 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 根据登记时间: 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 根据调查对象义务: 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 根据调查主体: 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
一、政府统计调查 特点:义务性、强制性 国家统计调查 全国性 部门统计调查 专业性 地方统计调查 地方性 二、民间统计调查 特点:自愿性、营利性 涉外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 种类:市场调查、社会调查
涉外调查具体包括: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 一、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全国性):国家统计局制定或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专业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地域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局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 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 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4、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审查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 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书面决定,并公布;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原则 明确分工,互相衔接,部门和地方的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批准后实施,注重实效,经费保障。 1、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 2、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 3、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 4、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 5、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统计调查制度概念: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 法律效力:非经批准,不得变更;
二、统计标准 广义的统计标准:指对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 狭义的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 统计标准的内容: 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 法定标识: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
三、统计标准分类 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 部门统计标准: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本部门统计调查需要制定的、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其他统计标准:在没有国家和部门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补充性统计标准
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 一、普查:全面、系统。 人口普查,尾数逢0年份实施; 农业普查,尾数逢6年份实施; 经济普查,尾数逢3、8年份实施。 二、抽样调查 三、全面调查,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四、重点调查,非全面 五、行政记录
《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 统计调查证件管理意义: 1、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概述 一、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资料的总称。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 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统计资料管理是依照统计法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审定、存贮等各项工作。 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统计资料管理 1、国家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 地方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省、地、县统计局统一管理; 2、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自己管理。 统计信息共享 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社会公众共享
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 1、统计调查对象审核、签署统计资料 2、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二、统计资料的归档 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保管方法:传统资料、电子介质
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1、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2、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行政记录、财务资料、财政资料、调查取得的材料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定期公布:时间固定,载体公开、大众、官方、方便查找。 公布权限: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公布。 公布程序:核定、审批(秘密级与非秘密级)、备案 公布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络登载、新闻发布会等。
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 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密级:绝密级,国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 ,
保密管理制度 1、只有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表明密级; 2、确定密级时,应确定保密期限; 3、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 4、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 商业秘密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 4、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个人信息的保密:未经加工、反映家庭和个人情况的材料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
第四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1、国家统计局 2、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4、乡镇统计工作岗位 二、部门统计机构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专业性业务主管部门,如农业、林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教育、卫生、文化…… 综合性业务主管部门,如人事、劳动、计划、财政……
第二节统计人员 一、统计人员的概念 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二、统计人员的职权 1、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3、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4、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5、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三、统计人员的职责 1、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2、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对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统计调查时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四、统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恪守职业道德 2、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 高级统计师:高级,考评结合 • 统计师:中级资格 \ • 助理统计师:初级资格 ﹥考试 • 统计员:初级资格 ∕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1、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 2、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 3、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 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要求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 资格证书。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1、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2、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3、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需提交的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5、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具备免试一门考试科目条件者);
(二)受理 (三)审查 项目认定时限: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在接到初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证书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