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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政府外判服務調查

二零零六年政府外判服務調查. 序言. 效率促進組一直致力透過舉辦培訓課程和研討會、發表多份指引、進行業務計劃研究等,推廣最佳外判做法,藉此提高政府外判服務質素 。 為了解各部門的外判做法,效率促進組由二零零零年起,每兩年進行一次政府部門外判服務調查;今年更擴大範圍,調查對象涵蓋外判服務承辦商 。 我們相信,要不斷提升外判服務質素,繼續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務,了解承辦商的意見和關注事項是同樣重要的。 本報告分為兩部分,分別闡述政府部門和外判服務承辦商的調查結果,並在適宜相互參照之處加以註明 。. 政府部門調查報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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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政府外判服務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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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零零六年政府外判服務調查

  2. 序言 效率促進組一直致力透過舉辦培訓課程和研討會、發表多份指引、進行業務計劃研究等,推廣最佳外判做法,藉此提高政府外判服務質素。為了解各部門的外判做法,效率促進組由二零零零年起,每兩年進行一次政府部門外判服務調查;今年更擴大範圍,調查對象涵蓋外判服務承辦商。我們相信,要不斷提升外判服務質素,繼續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務,了解承辦商的意見和關注事項是同樣重要的。 本報告分為兩部分,分別闡述政府部門和外判服務承辦商的調查結果,並在適宜相互參照之處加以註明。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3. 政府部門調查報告摘要 截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中的政府外判服務合約共3 984份,包括 936份工程合約和 3 048份非工程合約。 合約總值達2,080億元,其中1,350億元(65%)涉及工程服務,730億元(35%)涉及非工程服務。 每年開支達441.4億元,其中320.7億元(73%)涉及工程服務,120.7億元(27%)涉及非工程服務。建築署(38%)、路政署(16%)、房屋署(15%)、土木工程拓展署(8%)和渠務署(5%)的開支合計,佔總開支的大部分(82%)。 以每年開支計算,外判工作量與二零零四年調查的水平(464.8億元)大致相若。開支下跌23.4億元,主要是由於房屋署、環境保護署和建築署的非工程服務開支減少。其他部門每年開支總額保持穩定。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4. 政府部門調查報告摘要 外判做法 如物業管理、環境衛生和康樂文化服務等一些非工程服務,已漸趨轉向訂立年期較長、金額較大的合約。 部門擬訂招標文件和評選標書時,繼續廣泛採用多項我們多方鼓勵採用的最佳做法,包括採用以成果/成效為本的模式;應用可量度的表現指標及使用服務水平協議;以及使用評分制度和兩個信封評審制度,以選出最佳的服務提供者。不過,有迹象顯示,在兩個信封評審制度下,部門轉向採用相對於價格較低的技術評分比率,顯示部門評審標書時,較為看重價格。 現時部門看來更為認識到妥善管理合約的重要性,而它們亦似乎因而更清楚了解需要改善之處。外判合約通常加入監察表現方法、檢討表現機制及有關執行表現規定的條款,以便部門有效管理合約。合約管理的平均成本佔每年外判開支約5.4%。 部門主要基於未能自行提供所需服務而進行外判。雖然“降低成本”並非外判的主要理由,但把非工程服務外判較原先自行提供服務,平均節省成本26.6% 。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5. 外判承辦商調查報告摘要 整體來說,政府外判工作的承辦商看來對合約及與個別部門的關係相當滿意。然而,從承辦商的角度來看,有數處地方是可以改善的: • 39% 的承辦商認為合約金額太小,另有31% 的承辦商認為合約年期過短,特別是價值不超過130萬元的非工程服務合約。 • 三分之二的承辦商認為,部門甄選標書時,過於偏重價格。 • 不少承辦商亦希望部門減少提交表現報告的規定,並認為外判合約宜加入更具彈性的條款,讓部門可以因時制宜,修改規定。 • 值得鼓舞的是,受影響的承辦商對政府推出保障非技術工人的措施,反應正面。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6. 整體意見 意見及結論 • 過去十年,政府一直廣泛採用外判方式推行項目和提供服務。以每年外判開支計算的整體外判工作量,二零零二年為高峰期,開支達660億元,自此開始下跌,到二零零六年下降至440億元。基本工程開支下跌,主要是由於房屋委員會決定終止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建築工程。 • 二零零六年調查數字顯示非工程服務數量下跌,所涉開支肯定有所減少。不過,我們認為開支減少的原因,至少部分出於競爭及其他因素引致標價下降。 • 我們從二零零四及二零零六年的調查結果發現,部門外判的非工程項目,不少是重複出現的項目,或是部門多年來都外判的同類服務,屬於全新業務範疇的項目極少。部門採用外判方式多年,相信已摸索到傳統外判範疇哪些項目最適合外判。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7. 整體意見 意見及結論 • 進行業務效益研究,可讓部門準備外判服務時,選用最合適的商業及其他安排;項目推行後進行檢討,有助部門重新研究該項外判服務的安排是否可行有效。部門如決定繼續外判,可根據檢討報告的建議,採用最合適的安排。有趨勢顯示部門進行業務效益研究和項目推行後檢討的次數較前為少。這可反映部門對擬採用的模式充滿信心,對已推行的項目亦感到滿意。不過,部門仍要清楚了解有必要不時重新審視各個項目。 • 合約年期方面,我們進行分析時注意到,樓宇及物業管理、環境衛生和文化康樂服務合約的年期,由二至三年轉為三至四年。部門認為這類服務訂定較長的合約期,更可行有效。不過,這類服務依然訂有大量短期合約,年期由一至三年不等,我們建議,部門日後續約時可考慮擬訂年期較長的合約。 • 調查結果顯示部門轉向訂立年期較長、金額較大的合約,但我們注意到,所涉合約一般只涵蓋某一類服務。政府很少在一份合約涵蓋多項不同類別的服務,例如設施管理合約在政府內便不大常見。理論上,合約金額越大,對承辦商的吸引力越大。從部門的角度來看,集合多項服務外判,可減省招標工作、合約管理工作和成本。另一個好處是,一項設施只會由一名承辦商負責,包辦一切相關外判服務。這種單一責任、單一聯絡人的模式,應對部門具吸引力。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8. 整體意見 意見及結論 • 我們注意到,自二零零四年以來,有更多部門採用具彈性的定價模式。根據新的定價機制,服務數量和費用可因應服務表現加以調整。至於長期合約,宜訂立可反映因通脹等其他因素而有變動的價格調整機制,此舉有助避免高估或低估與通脹/通縮相關的風險,標價最終亦應會下降。此外,部門也可研究與承辦商共享因提高效率而節省的開支,藉此鼓勵承辦商採用創新的服務方式。 • 部門轉向採用相對於價格較低的技術評分比率,顯示部門評審標書時,較為看重價格。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9. 調查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10. 調 查 調查反映截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政府使用外判服務的概況。政府外判服務調查每兩年進行一次,今年是第四度調查,並首次涵蓋政府承辦商對外判的意見。 調查目的 • 更新全政府外判資料庫 • 加深了解部門(1)的外判服務做法及關注事項 • 就政府外判政策及做法,收集現有外判承辦商的意見 調查範圍 • 外判服務指部門與服務提供者訂立合約,訂明部門會付款予服務提供者以提供指定服務,而合約價值超逾15萬元。調查範圍不包括採購貨品、樓宇租賃或僱用員工的合約。 • 本報告內,“部門”一詞包括局、部門、機構等。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11. 3. 查詢中心 4. 樓宇及物業管理服務 5. 社區、醫療及福利服務 6. 財務及會計 7.人力資源管理 8. 資訊科技 9. 文化及康樂服務 10. 法律服務 11. 技術服務 調 查 範 圍 調查範圍 一如以往,是次調查的外判服務分為下列20類,並可歸納為工程性質或非工程性質: 12. 運輸服務 非工程性質 工程性質 13. 辦公室支援和行政服務 1. 基本工程及建造工程 2. 基礎設施保養 14. 機器及設備保養 15. 印刷及分發 16. 政策諮詢和管理顧問服務 17. 環境衛生服務 18. 市場推廣、通訊、宣傳及 公共關係 19. 培訓及教育 20. 其他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12. 調 查 調查對象 • 邀請全部81個部門提供資料 • 以所有政府部門現有承辦商的資料庫作為抽樣範圍。承辦商共1 545名,提供服務的類別共20個。調查採用按服務類別分層隨機抽樣方式,選出共295名承辦商為調查對象。 資料搜集 • 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五日,向部門及外判承辦商發出不同問卷(附錄1及2)。效率促進組負責核對填妥的問卷,就發現填報的資料的前後矛盾,已請部門或承辦商作出澄清。 回應 • 共75個部門作出回應,其餘六個部門(2)表示目前沒有外判服務。數個部門未能提供一些合約的全部資料,原因是這些合約(例如法律服務合約)因服務性質特殊而沒有確實終止日期。 • 至於外判承辦商,該20個服務類別有166名承辦商交回問卷,回應率為56.3%。 (2) 審計署、公司註冊處、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公務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以及公務員敍用委員會。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13.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14. 概況 基 本 工 程 及 建 造 工 程、環 境 生 , 以 及 樓 宇 及 物 業 管 理 佔 合 約 總 值 的 87% • 截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外判合約共3 984份,包括936份工程合約和3 048份非工程合約。 • 合約總值為2,080億元,其中1,350億元(65%)為工程服務合約;730億元(35%)為非工程服務合約。 • 外判服務中的以下三個類別已佔合約總值約87%(附錄3) : • 基本工程及建造工程 (61%) • 環境衛生 (19%) • 樓宇及物業管理 (7%) • 按合約數目計,佔大多數的類別稍有不同 : • 樓宇及物業管理 (23%) (926) • 基本工程及建造工程 (20%) (781) • 資訊科技 (10%) (385) • 很多合約屬小額合約,例如 : • 樓宇及物業管理佔合約數量23%,但只佔合約總值的7%。 • 資訊科技佔合約數量10%,但只佔合約總值的3%。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15. 外判部門 工 務 部 門 為 主 要 外 判 部 門 • 外判服務每年開支總額為441.4億元,其中320.7億元用於工程服務,120.7億元用於非工程服務。 • 與二零零四年的調查結果相若,下列五個部門的開支仍佔每年外判開支總額的大部分(82%) : • 建築署 (38%) • 路政署 (16%) • 房屋署 (15%) • 土木工程拓展署 (8%) • 渠務署 (5%)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16. 外判部門 工務部門為主要外判部門 圖表 15.1 • 工程項目中,下列五個部門的開支佔每年開支總額的96%,達320.7億元(圖表 15.1): • 建築署 (47%) • 路政署 (22%) • 土木工程拓展署 (11%) • 房屋署 (10%) • 渠務署 (6%) • 非工程項目中,下列五個部門的開支佔每年開支總額的66% ,達120.7億元(圖表 15.2): • 房屋署 (29%) • 建築署 (12%) • 環境保護署 (11%) • 食物環境衛生署 (8%)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6%) 圖表 15.2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17. 外判開支 每年外判開支模式變化不大 • 按服務類別劃分的每年外判開支模式與往年相若。 • 外判合約仍以基本工程及建造工程、樓宇及物業管理、環境衛生及基礎設施保養服務為主。 • 資訊科技服務每年外判開支顯著增加。 • 各服務類別每份合約平均每年開支載於附錄 4。 60 50 40 30 20 10 0 管理 物業 樓宇及 基本工程 及建造工程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18. 外判開支 二零零六年外判開支與二零零四年相若 • 二零零六年外判開支總額較二零零四年下降 5%。 • 工程合約價值的跌幅並非特別顯著。部分工程合約屬於極為大型的合約,因此,調查外判概況的截止日期會有影響。 • 更值得關注的是,非工程服務的外判開支減少18.1億元,其中主要涉及三個部門,合共削減15.9億元的開支: • 房屋署把 96份總值 5.9億元的物業管理合約轉交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 環境保護署關閉一個廢物轉運站及一個堆填區,以及完成兩個環保項目,涉及的每年開支合共 5.8億元 • 建築署集合多份定期保養合約外判,節省開支淨額達 4.2億元 • 相對來說,其餘部門的非工程服務每年外判開支總額維持穩定。這些合約的價值下降,但有理由相信外判服務的數量不跌反升。出現上述差異,可能是由於競投激烈,以致標價下降。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19. 合約金額 較大型的非工程合約 • 不少非工程服務均須定期重新招標承投。 • 價值500萬至1,000萬元的合約所佔百分率減少,主因是有96 份物業管理合約轉交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平均每份合約價值600萬元)(圖表18.2)。 • 自二零零四年進行調查以來,價值較高的合約(200萬元或以上)所佔的比例上升 (圖表18.2)。 • 平均每份合約每年開支微增至400萬元(圖表18.1)。 • 價值130萬元以下的非工程合約所佔比例仍然高達72%(圖表18.2)。 圖表 18.1 按每年開支劃分的合約數目 圖表18.2 圖表18.3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20. 合約年期 部分非工程服務合約年期較長 圖表19.1 • 二零零六年,價值超過130萬元的合約,年期由數月至50年以上不等。 • 二零零六年,有12%為期二至三年的非工程合約轉移至其他年期相近的合約組別(圖表19.1)。 • 由於有期限的項目增加,為期一至二年的合約組別所佔百分率上升。 • 需要定期重新招標承投的非工程服務(即持續提供的服務),合約年期多為三至四年* 。與二零零四年比較,為期二至三年的合約趨向轉為更長的年期,其中部分合約可能是為期較短或已到期的合約續期。 • 工程合約平均年期為5.8年,非工程合約平均為期3.2年,情況與以往調查的結果相若(圖表19.2) 。 不少承辦商認為當局可進一步延長合約年期。 • 按服務類別劃分的合約年期詳見附錄5。 圖表19.2 * 計有樓宇及物業管理服務、文化及康樂服務、環境衛生服務,以及社區、醫療及福利服務合約。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21. 未來的外判機會 部門認為未來兩年有機會進一步外判服務 • 大多數部門 (90%) 認為未來兩年有機會進一步外判服務,餘下部門大多正開拓新的外判範疇。 • 新訂合約的潛在總值估計為364億元,其中絕大部分涉及工程合約。 • 在未來有機會外判的基本工程及建造工程中,87%涉及下列三個部門 : • 建築署 (42%) • 渠務署 (28%) • 土木工程拓展署 (17%) • 在未來有機會外判的樓宇及物業管理服務中,98%涉及下列兩個部門 : • 房屋署 (69%) • 建築署 (29%) • 在未來有機會外判的基礎設施保養服務中,96%涉及下列兩個部門 : • 土木工程拓展署 (79%) • 地政總署 (17%)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22. 招標方式 最常用的方式 ─ 選擇性招標 • 採購外判合約的招標方式詳列於附錄6。 • 在外判合約中,有48%以選擇性招標方式採購,22%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 (圖表21.1) • 選擇性招標方式常用於基本工程及建造工程和樓宇及物業管理服務 (圖表21.2) • 公開招標方式廣泛用於各類服務 (圖表21.3) 圖表 21.3 圖表 21.2 圖 表 21.1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23. 策略與業務計劃 很少部門進行業務計劃研究 • 93%的新項目涉及重新招標承投的外判服務或部門有同類項目外判經驗的服務。 • 只有16%的部門為全部或大部分價值超過130萬元的新外判項目進行業務計劃研究。這表示部門在續約或外判同類項目時,傾向再用現有合約及/或服務水平協議,而事前並無進行研究,以確定最適當的模式。部門傾向只為全新的項目進行業務計劃研究。 • 部門一般不會在籌劃階段估計由部門自行提供服務的成本和進行風險評估。這些工作屬於業務計劃的一部分。 • 為免合約逐漸過時,部門應定期進行業務計劃/項目推行後檢討。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24. 投標規格 擬訂投標規格時廣泛採用最好做法 彈性定價模式取代固定價格機制 (只適用於全部、大部分及部分合約) 圖表 23.1 • 絕大多數部門擬訂投標規格時都採用我們多方鼓勵採用的做法(圖表 23.1): • 採用以成果/成效為本的模式 • 應用可量度的表現指標 • 使用服務水平協議 • 大多數部門採用具彈性的合約定價(和付款)模式 (圖表 23.2): • 84%的部門所訂的合約設有容許服務數量變動的收費機制 • 83%的部門把付款額與服務表現掛鈎 • 相對二零零四年的調查,採用合約價格調整機制以反映消費物價指數變動的部門所佔百分率保持穩定 (正如第41頁所述,這是部分外判承辦商關注的情況。) 圖表 23.2 (適用於全部、大部分、部分及小部分合約)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25. 標書評審 大部分標書是以評分制度和“雙信封”評審制甄選 • 84%的部門採用評分制度和兩個信封評審制評審標書。(圖表 24.1) • 這說明政府內部普遍認同需要同時審視投標建議的質素和價格,以便選出最佳的服務提供者,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 • 相對二零零四年的調查,部門轉向採用較低的技術評分比率。價格仍然是評審標書的主要考慮因素。(圖表 24.2)(這是外判承辦商主要關注的情況—見第40頁。) 圖表 24.1 圖表 24.2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26. 資源調配 公務員職位極少因外判刪除 • 30%的部門重新調配受影響職員擔任部分外判項目的合約管理工作。(圖表 25.1) • 36%的部門重新調配受影響職員擔任其他工作。52%的部門很少或從沒採取這項措施。(圖表 25.2) • 部門極少因外判而刪除公務員職位。(圖表 25.3) • 對於外判引致的人手過剩問題,部門屬意的解決方法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圖表 25.2 圖表 25.1 圖表 25.3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27. 合約條款 合約通常促進合約管理很少合約訂有獎勵機制 • 大多數部門都會在全部或大部分合約訂明監察表現方法(79%)、檢討表現機制(66%)、執行服務水平規定的條款(64%),以及更改合約的方法(56%)。 • 越來越多部門在合約訂明有關更改合約、延長合約及政府進入設施和查閱資料權的條款,增幅令人鼓舞。 • 容許承辦商提供非核心服務以及實施獎勵計劃的部門,雖然實際數字仍然偏低,但已較前為多。這些條款可令合約對私營機構更具吸引力。 • 整體來說,有更多部門訂定適當的合約條款,促進合約管理,並藉此鼓勵承辦商發揮創意,保持優秀表現。 (只適用於全部或大部分合約)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28. 合約管理 部門視監察表現為首要工作合約管理方式著重關係管理 圖表 27.1 • 合約管理成本平均約佔每年外判開支的5.4%。 • 管理合約的首三大問題是 (圖表27.1): • 監察提供服務和履行規定的情況 • 執行服務水平的規定 • 表現評核和報告 • 部門通過表現檢討會議、承辦商提交表現報告,以及實地視察/監督有關工作,三管齊下,監察承辦商的表現。此舉可提高監察過程的透明度,促進溝通,確保承辦商不斷改善服務。 政府承辦商亦表示這類會議有效用 – 見第45頁。 • 96%的部門與承辦商協商,解決合約糾紛。 雖然有66% 的部門有時仍不得不向承辦商發出違約通知書或暫停付款等,但最普遍的合約管理方式是從關係管理著手 (圖表 27.2)。 圖表 27.2 (只適用於全部、大部分及部分合約)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29. 合約管理 部門承認可改善合約管理工作 • 不少部門缺乏合約管理工作某些主要的技巧及經驗,所以仍擔心難以確保承辦商的服務水平符合部門要求而又物有所值。部門如欲繼續發掘外判的新機會,必須著手解決上述問題。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30. 項目推行後的檢討 極少部門在項目推行後進行檢討 • 二零零四年調查發現,有50%的部門在外判項目推行後進行檢討,相比之下,二零零六年只有38%的部門進行此類檢討。 • 部門在進行檢討時,差不多每個類別所涵蓋的範疇都較二零零四年的調查為少。 • 檢討涵蓋的首三個範疇,主要用以衡量外判安排的成效 : • 達到外判目標 • 服務範圍和要求 • 成本效益 • 部門既不在項目推行後檢討,又沒有進行業務計劃研究,這種趨勢有時會令他們錯失良機,未能提升服務質素、引入新科技和技術,以及得到最物有所值的服務。 (只適用於全部或大部分合約)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31. 關注事項 關注所需準備工作難以界定和確保服務質素 • 二零零四年調查結果顯示的外判關注事項,仍為部門關注 : • 所需的準備工作 • 難以確保服務質素 • 難以訂定服務要求(例如服務水平協議、衡量服務表現準則) • 部門亦面對以下限制 : • 內部缺乏專門知識推展外判項目 • 缺乏具競爭力的市場和勝任的服務提供者 • 難以偵查、預防和管理承辦商的不當行為 (只適用於全部、大部分及部分合約)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32. 外判目標和結果 大部分部門因未能自行提供所需服務而進行外判 • 與二零零四年的調查結果相若,部門主要基於實際原因把服務外判,例如: • 未能自行提供所需服務 • 把資源投放於核心服務 • 解決人手不足問題 • 獲取技能 • 雖然“降低成本”這個理由只排行第五,但把非工程服務外判較自行提供服務,平均節省成本26.6% 。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33. 外判目標和結果 對外判服務的滿意程度增加 • 在各主要範疇,部門對外判安排能夠達到外判目標的滿意程度有所增加。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34.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35. 工程 非工程 回應 有166個承辦商交回問卷,遍及各個服務類別 • 整體回應率為56.3% (圖表 34.1),有166個來自20個服務類別的承辦商交回問卷。 • 很多承辦商提供範圍廣泛的服務,會填報不止一類服務的資料。為方便分析,就一類服務作出的回應當作一名服務提供者計。因此,有些問題可能會有超過166個回應。 • 約84%的回應涉及非工程服務類別。(圖表 34.2) • 約16%的回應來自工程服務類別。(圖表 34.2) 圖表 34.1 圖表 34.2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36. 合約金額 大部分合約價值超過130萬元 • 整體來說,54.6%的服務提供者所承辦的合約價值超過130萬元 。(圖表 35.1) • 就工程合約而言,75.8%的服務提供者所承辦的合約價值超過130萬元 。(圖表 35.2) • 就非工程合約而言,所承辦合約價值超過及不足130萬元的服務提供者,差不多各佔一半。(圖表 35.3) 圖表 35.3 圖表 35.2 圖表 35.1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37. 合約金額 差不多40%服務提供者希望承辦金額較大的合約 • 在所有服務提供者中,有59.9%滿意獲批的合約金額,但有39.1%認為合約金額太小。(圖表 36.1) • 就價值超過130萬元的合約而言,75.0%的非工程和 64.0%的工程服務提供者認為合約金額適中。(圖表 36.2) • 就價值不超過130萬元的合約而言,50%的非工程和 55.8%的工程服務提供者認為合約金額太小。(圖表 36.3) 很滿意 整體 不大滿意 圖表 36.3 圖表 36.1 圖表 36.2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38. 合約年期 差不多90%服務提供者承辦年期少於三年的合約;30%服務提供者屬意年期較長的合約 • 88.2%的服務提供者承辦年期不超過三年的合約。(圖表 37.1) • 64.7%的服務提供者對獲批合約的年期感到滿意,但30.9%的服務提供者認為合約年期過短。(圖表 37.2) 圖表 37.2 圖表 37.1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39. 合約年期 工程服務提供者大多對合約年期感到滿意 • 78.8%的工程服務提供者承辦合約的年期不超過三年。(圖表 38.1)大多數服務提供者 (75%) 對合約年期感到滿意。(圖表 38.2) • 金額超過130萬元的合約中,96.0%的服務提供者承辦合約的年期超過一年但不多於四年。至於價值低於130萬元的合約,約87.5%的服務提供者承辦合約的年期不足兩年。(圖表 38.1) • 不論合約價值為何, 75%的工程服務提供者對獲批合約的年期感到滿意。(圖表 38.2) 圖表 38.1 圖表 38.2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40. 合約年期 服務提供者認為金額較低的合約應訂定較長的年期 • 非工程合約中,90.1%的服務提供者承辦合約的年期不超過三年。(圖表 39.1)62.8%的服務提供者認為合約年期適中, 33.1% 的服務提供者認為合約年期太短。(圖表 39.2) • 大多數大型合約的服務提供者(71.9%)對合約年期感到滿意。(圖表 39.1) 至於價值低於130萬元的合約,相當多服務提供者(43.4%)認為合約年期過短。(圖表 39.2) 圖表 39.2 圖表 39.1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41. 招標程序 標書評審偏重價格 • 超過三分之二的服務提供者認為不論合約價值高低,唯一最令人關注的問題是“價格是主要考慮因素”。 • 備受關注的事項還有: • 甄選準則的透明度不足 (32.5%) • 招標的通知期太短 (28.3%) • 對往績表現不夠重視 (28.3%) • 競投者太多 (26.5%)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42. 合約管理及監察 承辦商關注監察工作以及容許變動的條款 • 首三項最為服務提供者關注的問題是: “部門要求提交的定期報告太多”、 “就必要的更改所訂定的條款不足” ,以及 “就工作量的改變所訂定的條款不足”。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43. 合約管理及監察 大多數承辦商滿意與政府的關係 • 超過三分之二的服務提供者形容與政府的關係是“客戶關係”,其次是 “專業”(23.5%)及“伙伴”(18.7%) 關係 。(圖表42.1) • 大多數承辦商(83.3%)“非常滿意”或“滿意”與政府的工作關係。 (圖表 42.2) 圖表 42.1 圖表 42.2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44. 保障非技術工人 標準僱傭合約及扣分制度保障非技術工人 • 約17%(28名)回應者承投訂有標準僱傭合約及扣分制度條款的合約(圖表 43.1) 。 換言之,他們有僱用非技術工人,當中接近90%表示會繼續競投訂有標準僱傭合約及扣分制度條款的合約。 • 回應者認為這些條款: • 令非技術工人得到更佳保障 (67.9%) • 杜絕不合理的低價競投 (64.3%) • 帶來大量行政/審核工作 (50.0%) (圖表 43.2) 圖表 43.2 圖表 43.1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45. 合約管理及監察 承辦商甚少機會與高層管理人員會面 • 46.5%的承辦商曾與全部或大部分合約服務的前線督導人員會面,只有35.3%的承辦商曾與合約經理會面,曾與高層管理人員會面的承辦商則只有19%。 • 半數以上承辦商(56.3%)報稱未曾或甚少與部門的高層管理人員會面。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46. 合約管理及監察 承辦商認為與合約經理會面非常有效用 • 半數以上承辦商發現就全部或大部分合約而言,與合約經理會面非常有效用,其次是與高層管理人員(44.0%)及前線督導人員(42.6%)。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47. 改善合約的安排 承辦商贊同設立獎勵計劃及靈活提供服務 • 大多數承辦商 (42.2%)認為應藉增訂合約延期及續期的條款改善外判服務的安排。承辦商普遍贊同的建議還有: • 容許承辦商更靈活選擇提供服務的方法 (39.2%) • 採用更一致和透明度更高的服務表現評核方法 (38.6%) • 延長合約年期 (36.7%) • 把小型的外判合約合而為一,以提高合約價值 (33.1%) 二零零六年外判服務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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