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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统计工作布置讲义. ( 2009 年年报和 2010 年定期统计报表). 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海淀调查队 北京市海淀区经济社会调查队. 2009 年 12 月. 建筑业专业报表 实施范围 统计原则 统计指标解释 报送时间及要求. 实 施 范 围. 统计范围. 资质内建筑业法人单位,即指领取了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并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获得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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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统计工作布置讲义 (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 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海淀调查队 北京市海淀区经济社会调查队 2009年12月
建筑业专业报表 • 实施范围 • 统计原则 • 统计指标解释 • 报送时间及要求
统计范围 资质内建筑业法人单位,即指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从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报表开始,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统计范围按新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59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从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报表开始,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统计范围按新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59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注意: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及代码没有变化
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凡纳入统计范围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无论有无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填报统计报表。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凡纳入统计范围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无论有无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填报统计报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需填报: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表) 产业单位及其他基本情况(101-1表)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1表) 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情况(C102-2表) 北京地区建设单位情况一览表(C102-3表) 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C102-4表) 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 C103表) 建筑业企业信息化情况(C606表)
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需填报: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表) 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102-5表) 建筑业企业信息化情况(C606表)
一、“法人经营地”统计原则 各法人单位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地(办公地)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法人单位进行统计;若一个法人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办公地)的,按法人总部所在地上报统计数据。
二、“国土法”原则 建筑业法人单位报送的建筑业总产值及相关资料包括本单位(含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和非法人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本市和外省完成的部分,但不包括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完成的部分。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完成的部分只在补充资料中填写。
签订的合同额(01) • 直接同建设单位(业主)签订 • 正式文本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 • 包括两部分: ①报告期内签订工程总价款 ②以前年度签订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合同情况是反映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建筑工程总存量的指标。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对已经完成的合同内容的产值,不得在合同额中扣减。 • 以实物方式支付工程款,其合同额根据签约时双方确定数量、单价计算。
统计原则是按“谁签约、谁统计”为原则。 • 报告期内签订的合同发生变更、增减或撤销时,可以在下一个报告期调整并加以说明。 • 如果合同解除,只调减签订合同额,对已经完成的产值不做扣减。
上年结转合同额(02) • 计算公式为: 上年结转合同额=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总价款-累计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
上年结转合同额指标的填报方法是企业填报一季度报表时将所有需要结转的单位工程都要做结转,不是以工程施工与否为依据。上年结转合同额指标的填报方法是企业填报一季度报表时将所有需要结转的单位工程都要做结转,不是以工程施工与否为依据。
上年结转合同额为0的两种情况: 1.上年度及以前年度签订的合同在本年度前已经全部完成。 2.如果上年完成产值大于合同额,且合同又规定了施工工期为一年以上。 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总价款≤累计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
本年新签合同额(03) • 应严格按照文本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上的签订时间上报。
合同填报依据 有施工合同管理台帐的企业,依据施工合同管理台帐填报。 没有施工合同管理台帐的企业,依据企业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各种施工合同文本。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04) • 统计的对象是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所有有效合同的工程项目; • 指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不管是自行完成还是分包出去的都应统计在内;
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5) • 统计的对象是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所有有效合同的工程项目中本企业自行施工部分; • 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包括分包给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完成的那部分产值,如:分包给一些非独立核算的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等,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从业人员内。包括分包给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完成的那部分产值,如:分包给一些非独立核算的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等,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从业人员内。
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06) • 统计的对象是与建设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中本企业不施工部分,并且分包企业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那部分工程; • 不包括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如果分包给一个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该指标,应在总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反映。如果分包给一个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该指标,应在总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反映。
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07) • 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 • 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 • 不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本指标与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5)都是企业自行施工完成的产值,只是工程来源不同。本指标与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5)都是企业自行施工完成的产值,只是工程来源不同。 因此: • 建筑业总产值(08)=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5)+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07)
建筑业总产值(08) • 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产品和服务的总和。 • 它包括建筑工程产值、设备安装工程产值、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以工程预(概)算为依据,按工程进度计算。 基本公式为: 建筑业总产值=∑[分部分项实际完成实物量×预算单价×(1+间接费率)]×(1+利润率)×(1+税率)
建筑业总产值比较常用的计算方法:单价法,部位进度法、扩大分部(分项)法、综合系数法等。 • 建筑施工企业所施工的工程如果没有签订正式文本合同,但完成的产值应该计入企业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是以工程预(概)算为依据,在报告期对工程实行验收后,按完成形象部位而计算出的价值量,不等同于“工程结算收入”指标,因此在填报建筑业总产值时不能用工程结算收入替代。建筑业总产值是以工程预(概)算为依据,在报告期对工程实行验收后,按完成形象部位而计算出的价值量,不等同于“工程结算收入”指标,因此在填报建筑业总产值时不能用工程结算收入替代。
工程开工后,在没有预算的情况下,统计人员必须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的定额,上报统计进度;待预算作出后及时进行调整。工程开工后,在没有预算的情况下,统计人员必须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的定额,上报统计进度;待预算作出后及时进行调整。
因施工管理原因造成的返工,其返工价值不应计入实际完成产值;因设计方案修改应按变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计算产值;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修改设计,经业主和设计单位同意同时作出设计变更签证后方可报送产值。因施工管理原因造成的返工,其返工价值不应计入实际完成产值;因设计方案修改应按变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计算产值;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修改设计,经业主和设计单位同意同时作出设计变更签证后方可报送产值。
按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凡允许进入工程造价的材料价差以及正式批准的工程概(预)算中视做材料处理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包括的一些设备价值均应计入总产值。按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凡允许进入工程造价的材料价差以及正式批准的工程概(预)算中视做材料处理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包括的一些设备价值均应计入总产值。
在施工现场预制的构件和金属结构件,制作完成后就可以计算其价值;待吊装构成工程实体后再计算安装费用。由外单位购入的构件(如混凝土构件、金属结构件等)必须安装后构成了工程实体,才能计算其价值。在施工现场预制的构件和金属结构件,制作完成后就可以计算其价值;待吊装构成工程实体后再计算安装费用。由外单位购入的构件(如混凝土构件、金属结构件等)必须安装后构成了工程实体,才能计算其价值。
产值填报依据 以施工预算,预算定额或消耗量定额,工程合同,各种工程结算(变更)签证,竣工结算(甲方审计结果),财务人员提供的报告期内发生的有关费用。
装修装饰产值(09) • 为了使建筑物、构筑物的室内空间和外表达到一定的标准和环境质量,使用建筑材料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室内和外表进行修饰的一系列建筑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装修产值:是指对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经施工活动后,达到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全部内容,且完全具备使用条件,其施工活动中的地面、天棚、内外墙面、门窗、非承重的隔墙、隔断和各种保温等。装修产值:是指对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经施工活动后,达到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全部内容,且完全具备使用条件,其施工活动中的地面、天棚、内外墙面、门窗、非承重的隔墙、隔断和各种保温等。
装饰产值(10) • 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经施工活动后主体工程已完,尚未达到使用条件交付给建设单位,需二次施工后才能达到使用条件所完成的产值; • 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而进行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在外省完成的产值(11) • 指本企业在北京辖区以外的地区(国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完成的产值。 • 不包括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完成的产值或收入。
本企业在外省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或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应由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不纳入本市统计范围。本企业在外省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或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应由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不纳入本市统计范围。 • 有在外省完成的产值,则必须填报C102-2表
建筑工程产值(12) • 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产值,包括:a---g(见制度26页); • 只要是装饰装修工程都应统计在建筑工程产值中。
安装工程产值(13) • 并不是以建筑业企业的行业类别为依据,而是以建筑业企业的施工对象为依据。安装企业负责施工的工程,不一定都是安装工程产值。 • 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以及场外及合同外的运费等相关费用。
其他产值(14) • 其他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其他产值中的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强调的是用于工程,包括非标准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两部分。其他产值中的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强调的是用于工程,包括非标准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两部分。 • 其他产值包括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04) • = 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5)+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06) • 建筑业总产值(08)=建筑工程产值(12) • +安装工程产值(13)+其他产值(14) • 建筑业总产值(08)=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5) • +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07) • 建筑业总产值(08)≥装修装饰产值(09) • 装修装饰产值(09) ≥装饰产值(10) • 建筑业总产值(08)≥在外省完成的产值(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