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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讲解. 企业所得税处.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1 、税前扣除 按照 《 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京地税企 [2000]445 号 )的规定,纳税人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2 、会计处理 ( 1 )企业应在 “ 其他应交款 ” 科目下设置 “ 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 “ 其他应付款 ” 科目下设置 “ 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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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讲解 企业所得税处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 1、税前扣除 • 按照《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的规定,纳税人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 2、会计处理 • (1)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 2、会计处理 • (2)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 2、会计处理 • (3)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文件依据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
二、投资所得(收益)补税问题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所得(收益)补税问题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596号)文件第五条中“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财产损失审批权限适当修改 • 纳税人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财产损失中,市局负责审批纳税人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和含有上述损失中任一项(或两项)在内的综合性财产损失;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财产损失由其主管的各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