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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情报所总工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情报所总工. 黄 永 和.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资深专家 情报所总工程师/政策研究室主任 黄永和 研究员级高工 2014-01-08 北京. 汽车销售领域的国际惯例与经验借鉴. 目 录. 一、国外汽车销售政策综述 二、欧盟汽车销售法规概要 三、关于纵向垄断协议 四、日本汽车销售政策 五、国外配件流通政策 六、关于平行进口. 一、国外汽车销售政策综述. 4. 一、国外汽车销售政策综述. 5. 二、欧盟汽车销售法规概要. 新车销售领域. 售后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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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情报所总工 黄 永 和

  2.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资深专家 情报所总工程师/政策研究室主任 黄永和 研究员级高工 2014-01-08 北京 汽车销售领域的国际惯例与经验借鉴

  3. 目 录 一、国外汽车销售政策综述 二、欧盟汽车销售法规概要 三、关于纵向垄断协议 四、日本汽车销售政策 五、国外配件流通政策 六、关于平行进口

  4. 一、国外汽车销售政策综述 4

  5. 一、国外汽车销售政策综述 5

  6. 二、欧盟汽车销售法规概要 新车销售领域 售后服务领域 2010年发布《第461/2010号条例》及相关指南、解释,目的是强化售后服务领域竞争。 2010年发布的《第330/2010号条例》,在新车销售领域适用于通用豁免法规,目的是提升欧洲汽车产业竞争力,简化汽车销售规则及行政手续。因为该领域竞争已经很激烈。 6 法规背景 • 欧盟汽车流通法规来源于欧盟竞争法,其核心内容是禁止限制竞争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竞争法的执行机构。 演变历程 1985年,发布首个汽车行业专属豁免条例(BER)《第123/85号条例》,赋予了汽车供应商过大权利。 1995年,发布《1475/95号条例》, 目的是平衡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 2002年,发布《第1400/2002号条例》,目的是扩大经销商的权益,限制生产厂商的权利,削减各成员国之间较高的差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 三、关于纵向垄断协议 7

  8. 四、日本汽车流通政策 • 《手册》是政策核心,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 限制转售价格 • 禁止厂家限制经销商销售价格 • 厂家可设定建议零售价格 • 限制销售区域的行为 • 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厂家对经销商的经营区域进行严格限制,限制跨区经营,涉嫌维持该商品的价格,构成违法。 • 厂家为建立有效的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体制,针对经销商采取责任区域制和销售网点制,或不具备竞争力的厂家或新介入的厂家限制跨区销售,或为新商品试销对销售区域进行限制,不属于违法。 • 限制交易对象 • 厂家对从事低价销售的经销商或二级经销商限制销售自家商品或停止销售,涉嫌维持该商品价格,因此构成违法。 • 厂家设置经销商选择二级经销商的标准,相当于制定维持厂家建议零售价格、不准低价销售等价格相关的参考标准,涉及到反垄断法,构成违法。 • 限制营销竞争性商品的行为 • 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厂家限制经销商代理(销售)其他竞争性商品,使新从事或原竞争者无法找到可替代的良好流通渠道的行为构成违法。若不具市场竞争力或新介入的经营者限制经销商经营竞争性商品,原则上不受反垄断法限制。

  9. 四、日本汽车流通政策 • 《手册》是政策核心,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 提供佣金(销售奖励)行为 • 厂家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支付佣金,容易引发反垄断法上的问题。 • 厂家根据流通业者的销售价格、是否经营竞争对手的商品等来区别性支付佣金,当涉嫌对流通业者进行违法性限制或具有同样的性质时,将构成违法。 • 押金制如果成为对流通业者的违法性限制手段或具有与违法限制同性质时构成违法。 • 干预流通业者经营的行为(对经销商销量限制、搭售等) • 厂家利用自己的市场优越地位对流通业者兼业内容、销售数量进行过度限制或要求其执行义务,按照正常的商业习惯,不当地导致对方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则构成违法。 • 如:厂家不考虑经销商的销售能力,一味地强调销售量。 • 经销商不同意畅销车与非畅销车搭配供货,停止提供畅销车 • 妨碍平行进口的行为(日本是允许平行进口的国家) • 妨碍从海外流通渠道得到纯正商品构成违法 • 限制销售商营销平行进口商品构成违法 • 拒绝修理平行进口商品构成违法 • 1)平行进口车辆遇到修理异常困难,或难以从总代理店或经销商以外的地方得到维修必需部件时,以不是自己经手的商品为由拒绝修理平行进口商品,或者拒绝提供维修件涉嫌违法 • 2)当总代理店出现无法应对修理的客观事实(从维修体制上无法满足时间要求、维修件的库存不足等)时,拒绝修理平行进口商品,或者与本公司销售商品区别对待,是合法的。

  10. 五、国外配件流通政策 10 欧盟 欧盟《第461/2010号条例》及指南、欧盟委员会第715/2007号汽车排放法规有以下几项重要规定: 一是授权销售和服务分离。 • 规定汽车制造商不得限制授权经销商向授权维修商转包维修保养服务业务,也不得限制授权维修商必须销售新车。 二是配件多渠道流通。 • 根据配件的生产方和质量标准,将配件分为原厂配件和质量相当配件;规定汽车制造商不能限制其零部件供应商向独立售后市场销售配件;不能限制授权维修商从独立售后市场获得原厂配件或质量相当配件用于汽车的维修保养服务;不得限制授权经销商和维修商向独立维修商销售配件用于汽车的维修保养服务;不得限制其零部件供应商在提供的配件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和标识。 三是要求汽车制造商必须公平的向授权维修商和独立维修商公开汽车维修保养信息,并将相关证明文件作为汽车产品型式认证的必要条件。 四是维修服务开放。规定不得滥用保修条款,如强迫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必须到授权维修网络维修等。

  11. 五、国外配件流通政策 美国 • 实行自我认证制度;非原厂件可以自由流通。 • 法规支持:《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清洁空气法》等法律对非原厂配件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有自由选择配件的权利,禁止无正当理由因使用非原厂配件拒绝保修。 • 监管机构:由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合格汽车零部件协会(CAPA)等组成。 • 实施:CAPA一切政策、标准均由代表配件生产商、保险机构、消费者、经销商等群体的9名委员共同制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配件质量认证以确保零部件符合CAPA标准。 日本 • 配件分为纯正配件、优良配件,鼓励优良配件流通。 • 法规支持:1947年日本公布实施了《自动车优良配件认定制度》;1972年日本汽车零部件协会(JAPIA)建立了优良配件奖励制度;2012年对该制度进行了重新审定。 • JAPIA根据品质、规格、样式及检查(品质、生产管理)等标准,选择符合“优良配件”要求的配件进行推荐。 11

  12. 六、关于平行进口 •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 。 • 欧盟、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允许平行进口,并将其视为促进市场竞争、防止国外厂家垄断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禁止平行进口,但从70年代初开始允许平行进口。韩国《公平交易法》规定厂商无正当理由不能妨碍进口商的平行进口行为。台湾地区对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持赞成态度,即允许平行进口汽车。 • 平行进口汽车是指未获得国外汽车公司及在国内总经销商授权或许可而进口的并非针对中国市场生产的原装正品汽车。 • 根据日本经验,允许平行进口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打破价格垄断、促进市场竞争,二是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12

  13. 六、关于平行进口 • 日本平行进口汽车管理方式 1、政策保障:《手册》规定禁止妨碍平行进口。 • 妨碍平行进口商从海外流通渠道获得纯正汽车,即制止其海外贸易伙伴或经销商向平行进口商供货; • 限制销售商营销平行进口汽车,包括要求代理商不向营销平行进口汽车的销售商供货; • 在没有充分证据情况下,以营销假冒平行进口汽车为由妨碍经营者销售; • 当销售商准备销售平行进口汽车时,总代理店买断平行进口商品; • 总代理店直接或要求其授权经销商拒绝修理平行进口汽车或拒绝提供配件 ; • 妨碍平行进口商品的广告宣传活动。 在日本历史上,有国外品牌进口商曾经拒绝为平行进口汽车提供售后服务,后来经过法院判决(基于反垄断法),要求厂家授权的品牌经销店必须为同品牌的进口汽车提供售后服务。 13

  14. 六、关于平行进口 • 日本平行进口汽车管理方式 • 2、制度保障:对平行进口汽车设有专门的认证制度,实行一车一检的方式,会根据法律法规省略一些步骤和放宽认证要求。 • 日本正常进口汽车执行型式认证制度,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型式批准制度,以国产和进口车中的批量生产车为对象;二是进口车特别管理制度,是为提高数量有限的外国生产的乘用车认证速度而采用的替代制度;三是新型机动车辆申报制度,主要适用于大型商用车。 • 平行进口汽车不按照以上三种型式认证制度进行认证,而是对每一辆汽车都进行严格认证,但是实践过程中会根据法律法规省略一些步骤和放宽认证要求。根据规定,1辆平行进口汽车的认证结果适用于10辆。 • 3、组织保障:海外车辆输入协同组合(FAIA) ,拥有200余家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商和320余家维修网点会员。主要职能:维修保养、配件供应、通关检验、金融保险、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宣传展示等。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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