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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模块二 国际货物买卖法. 知识点一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知识点二 :国际贸易术语 知识点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知识点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知识点五 :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知识点一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 (一)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大陆法系的法律: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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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模块二 国际货物买卖法 知识点一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知识点二 :国际贸易术语 知识点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知识点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知识点五 :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知识点一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 (一)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 大陆法系的法律: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 • 英美法系的法律。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UCC,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典之一,是由ALI和NCCUAL两个民间机构起草制定,目前美国50个州通过。
(二)中国的立法模式 • 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商法典。 • 目前,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1999年的《合同法》。合同法和海商法是目前我国公认的质量较高的立法。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的规定。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公约 •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国际联盟下的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1964年4月25日通过,1972年生效。 • 两个公约没有达到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目的。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有些条文模糊不清,适用范围很窄:如ULIS第1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是当事方在不同国家互相联系完成,直接面谈的合同就不是国际合同等。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两个海牙公约的基础上,组成由大卫、施米托夫和巴布斯库教授的指导委员会,分别代表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起草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目前有71个成员,英国除外。 • 我国于1988年1月1日起成为缔约国。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2、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 公约第1条(1)a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于公约。CISG • A公司 合同 B公司 • b规定,如果当事方的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公约也适用。CISG • A公司 合同 B公司 • 国际私法 • 导致适用美国法
当事人知道营业地不同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 第1条2款规定,在签订合同时,相关当事方必须知道当事人各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否则不适用CISG。 • 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经营的场所。 • 代表机构不是营业地,这些机构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
非国籍标准 • 第1条3款规定,当事人的国籍不同不构成国际性的因素,可以较好解决各国关于企业法人国籍规定的差异。 • 各国对法人国籍有不同的规定,我国采用注册登记地主义,有的采用成员国籍主义,有的采用住所地主义等。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最密切联系原则 • 如合同的一方和双方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 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中国的甲公司有两个营业地,签订的合同与B营业地联系密切 合同密切联系地 B营业地 A营业地
案例:合同当事方营业地案 A公司 合同 PMC公司 • 主营业地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买方A公司从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并在加利福尼亚州有营业所的PMC公司购进电子开关电路,但是PMC的管理部门和设计及工程职能部门大部门都位于加拿大伯纳比,买方的订单都直接下到加拿大,订购的电子开关电路也由那里供货,账单也从加利福尼亚的贸易商开出。是否适用CISG产生争议。 货物、订单等 合同密切联系地
3、公约的适用范围(货物) UCC&2-105(1)中规定:“Goods means all things (including specially manufactured goods) which are movable at the time of identification to the contract for sale other than the money in which the price is to be paid, investment securities (Article 8) and things in action. Goods also includes the unborn young of animals and growing crops and other identified things attached to realty as described in the section on goods to be severed from realty • 各国法律对买卖标的——货物的定义。我国合同法与法国类似。 • 主要是为了区别技术贸易合同和服务贸易合同,他们有不同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加以规范。
公约排除了6类货物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sales: (a) of goods bought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 unless the seller,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neither knew n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were bought for any such use; (b) by auction; (c) on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 (d) of stocks, shares, investment securities, negotiable instruments or money; (e) of ships, vessels, hovercraft or aircraft; (f) of electricity. 公约第2条规定,货物不包括: •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除非卖方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 • 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 •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 •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 • 船舶、气垫船或飞机; • 电力。无形
4.公约的适用范围(买卖) (1) Contract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to b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are to be considered sales unless the party who orders the goods undertakes to supply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necessary for such manufacture or production. (2)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contracts in which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party who furnishes the goods consists in the supply of labour or other services. • 公约第3条规定,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 但如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买卖合同而适用。
5.公约未规范的内容 • This Convention governs only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 of sale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arising from such a contract. In particular, except as otherwise expressly provided in this Convention, it is not concerned with: • (a)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or of any of its provisions or of any usage; • (b) the effect which the contract may have on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sold. •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the liability of the seller for death or personal injury caused by the goods to any person. • 由于下列三项各国规定不同,公约没有规范: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有的国家规定登记生效,有的对当事人权利能力有不同的规定。) ②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法国是合同订立时转移,德国另外订立物权合同,美国是特定化后转移所有权,英国是特定化后在以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我国是动产按照占用交货时转移,不动产按登记。) ③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各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赔偿标准差异过大,公约无法统一。
6.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The parties ma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or, subject to article 12,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 effect of any of its provisions. • 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改变其效力。 • 缔约国当事人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而排除公约的适用。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 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 • 如果没有选择一国国内法作为准据法,则公约就当然适用于缔约国当事人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但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提出保留的内容必须遵守。
6、中国加入时的保留 • 对CISG第1条1款(b)项的公约扩大适用的保留。我国规定只有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时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才适用公约,排除了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导致了公约的适用。因为我国的冲突规范只能适用对方的实体法。不很明智。 • 对CISG第11条的合同形式的保留: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尽管我国合同法已经不再要求必须书面,但这个保留仍然有效,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 Article 11:A contract of sale need not be concluded in or evidenced by writing and is not subject to any other requirement as to form. It may be proved by any means, including witnesses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1、概念 •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成文的是由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将其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使用。如果选择,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3、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 • 为国际商业参加者普遍接受。 • 内容确定。 • 任意性。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时,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同时,当事人可以修改或增减惯例,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
练习题 • 1、《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下列哪个选项应适用公约的规定?( ) • A.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两公司关于咖啡豆的销售合同 • B.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 C.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 D.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 E.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缔约国的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关于5000吨大米的买卖 • H.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两公司之间关于200台发电设备的买卖
2.下列哪些问题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不涉及的?( ) • A.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能力问题 • B.跨国买卖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 C.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救济问题 • D.因销售的货物造成的人员伤害的问题
3.下列关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 A.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对公约第11条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进行了保留 • B.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 C.公约调整跨境的货物买卖合同 • D.公约调整跨境的所有货物的买卖合同
知识点二 国际贸易术语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宗旨: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或减少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 2、适用: • 适用于销售合同,不是运输合同; • 只规范货物买卖合同的部分问题; • 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 3、特点 • 按照卖方承担义务由大到小,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分为A项和B项,并分10项分别说明。
4、Incoterms2000的内容 (1)E组术语——EXW(工厂交货),EX WORKS(… named place), • 卖方的责任: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2、卖方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 买方的责任: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进口和出口清关手续。 • 该术语适合各种运输方式。 • 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2)F组术语:主要运费未付的装运合同 • F组共有三个术语,即FCA、FAS和FOB。 • 特征:1、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2、主要运费由买方来承担,即买方负责运输。 • 卖方义务:1、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出口手续。3、自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 买方义务: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手续;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
(i)FCA: 货交承运人 • 全称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 特点: (1)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价格术语,适用于陆地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等任何一种运输方式。 (2)卖方在货交承运人时完成交货。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3)卖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给买方。 (4)买方负责办理运输与保险,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 (5)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当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ii)FAS:船边交货 • 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 • 特点:(1)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2)装运港船边交货。与FOB的区别在于卖方不需要安排装货的事宜。(3)买方负责运输与保险。(4)风险的转移以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限。 (5)卖方办理出口清关,买方办理进口清关。这是INCOTERMS2000对原版本的第二个重要修订。
(iii)FOB:船上交货 • 全称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其中文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 主要特征: (1)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到船上的责任并支付有关的费用; (2)卖方在装运港交货; (3)货物的风险从越过船舷时起即移转于买方。 (4)买方负责运输与保险。
(3)C组术语:主要运费已付的装运合同 • C组术语中共包括4种术语,即CFR、CIF、CPT和CIP。 • 特点:1、C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2、卖方负责运输,订立运输合同和负担运费。3、交货时转移风险,即在货物装运时,风险由出口方转给进口方。 • 注意:C组虽然是装运合同,但术语后面的地名是目的地或目的港,不是装运地或装运港,因为价格构成中卖方支付的主运费是到目的港或目的地。
(i) CFR(成本加运费) • 全称为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在Incoterms1980中是C&F。 • 特点:(1)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2)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3)卖方负责办理运输,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和支付保险费。(4)货物的价格构成是:货物的成本价+运费。(5)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 卖方装船后要及时通知买方,否则要承担买方未及时投保导致的损失,还要承担货物的在途风险。
(ii)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全称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我国外贸称为到岸价格。 • 特点:(1)仅适用于海运与内河运输。(2)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3)卖方负责运输与保险,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4)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5)货物的价格构成:货物的成本价+保险费+运费。(6)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iii)CPT(运费付至目的地) • 全称为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在装运地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支付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或这些方式联合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 与CFR类似,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风险的划分等是一样的。
(iv)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 全称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 destination),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 与CIF类似,区别是CIP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 由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并投保平安险。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买方索赔。
(4)D组术语(到货合同) • D组由DAF、DES、DEQ、DDU和DDP五个贸易术语组成。DAF、DDU和DD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但主要是公路和铁路运输,DES和DEQ主要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 特征:一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二是卖方在目的地履行交货义务。 • 卖方的责任:(1)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交货;(2)承担货物运到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买方的责任:(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2)在DAF、DEQ、DES和DDU术语中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i) DAF(边境交货) • 全称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运输工具之上而尚未卸下时,交于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于交货时转移。 • 适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 边境的概念可作扩大解释,既可指出口国边境也可指进口国边境,还可以是约定的第三国边境。因此,在使用该术语时,要准确地写明所指边境。
(ii)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卖方须承担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港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 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交货时也可适用该术语。
(iii)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 全称为DELIVERED EX QUAY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 卖方在指定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这是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重大修改之三。 • 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交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多式联运只有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适用该术语。
(IV) DDU(未完税交货) • 全称为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1990年通则新增加的。 •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卖方不办理进口手续,将未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V)DDP(完税后交货) • 全称为D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办理进口手续后,将未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即完成交货。 • DDP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一个术语,卖方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出口及进口手续。 •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INCOTERMS 2010 • 2010年贸易术语数量上有2000年的13种,减少到11种,删除了DAF、DES、DEQ、DDU,增加了DAT(Deliver at Terminal)和DAP(Delivered At Place)。 • DAT是运输终端交货。卖方在指定港口或指定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义务。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风险、费用划分在指定的港口或目的地。 • DAP是目的地交货。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完成交货义务。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风险、费用划分在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
练习题 • 1.关于D组贸易术语,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 ) • A.DAF是在边境指定港口交货 • B.DES是在目的港船上交货 • C.DEQ是在目的港船上交货 • D.DDP和DDU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交付时转移
2.我国山东渤海公司与日本东洋株式会社在万国博览会上签订了一份由日方向中方提供BX2一Q船用设备的买卖合同。其中价格条款为USD 832000/DES。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船舶起火,虽经及时抢救,仍有部分设备烧坏。之后双方就设备损失赔偿发生争议并申请仲裁。你认为应由谁来承担烧坏设备的风险?( ) • A.东洋株式会社 • B.山东渤海公司 • C.船公司 • D.东洋株式会社和山东渤海公司依据公平原则各承担一半货物损失
3、F组贸易术语,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 A.FAS贸易术语与FOB术语在交货上的区别是:FAS在船上交货,而FOB在船边交货 • B.在FOB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 • C.FOB和FAS贸易术语主要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FCA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 D.在FCA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船舷转移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FCA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的规定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 • A.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买方负责装货 • B.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卖方负责装货 • C.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即完成交货 • D.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卸下才完成交货
案例一 • 1993年,美国出口商A与韩国进口商B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A出售1000公吨小麦给B。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当时在A装运的3000吨散装(inbulk)小麦中,有1000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1000公吨给B。 • 但受载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而使该批货物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但A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出售给B的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任何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 卖方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案例分析二 • 某出口公司按CIF AVONMOTH向英国进口商出口1700公吨核桃仁。核桃仁是欧洲圣诞节的畅销商品,英国要求我方保证核桃仁在圣诞节前两个星期送达,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物于12月2日运抵目的港,若迟于12月2日到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 卖方在买方如期开来信用证后,于10月上旬租船将货物运出。因当时苏伊士运河被封锁,只能绕道好望角。船到好望角时,主机出故障,只好请拖轮拖至AVONMOTH港,比规定的时间晚了几个小时,结果被英商拒收,只得就地抛售,总共损失了70多万美元。 • 卖方是否应对此损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