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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和防范. 主讲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云海、焦玉鸽.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简介.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是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下设主要负责西北地区业务的分所,在西部大开发的热潮中应势而立,成立于 2001 年,并在极短的时间内占据了该地区法律服务的高端业务市场,为诸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资公司、政府机构以及金融机构提供了高效的法律服务。 西安分所主任由在公司与证券、金融等领域有着丰富执业经验的方燕律师担任。西安分所发展至今吸引了众多资深律师以及集律师、会计师、房地产、化学等专业于一身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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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和防范 主讲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云海、焦玉鸽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简介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是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下设主要负责西北地区业务的分所,在西部大开发的热潮中应势而立,成立于2001年,并在极短的时间内占据了该地区法律服务的高端业务市场,为诸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资公司、政府机构以及金融机构提供了高效的法律服务。西安分所主任由在公司与证券、金融等领域有着丰富执业经验的方燕律师担任。西安分所发展至今吸引了众多资深律师以及集律师、会计师、房地产、化学等专业于一身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分所现有律师及律师助理二十余人,形成了一支朝气蓬勃、团结精干的律师队伍。西安分所律师年龄结构及知识结构合理,各位律师均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执业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复杂、艰深的法律问题。 西安分所现办公地址位于国家级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核心区域,办公面积400余平方米,配有现代先进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系统和会议系统
西安分所具有以下服务特点:为客户目标提供富有创意又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快速回应且具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对各项业务深入而广泛的实践经验;拥有在各项业务中成绩出色和丰富经验的律师;与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区别于传统律所的先进、高效的管理制度。西安分所具有以下服务特点:为客户目标提供富有创意又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快速回应且具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对各项业务深入而广泛的实践经验;拥有在各项业务中成绩出色和丰富经验的律师;与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区别于传统律所的先进、高效的管理制度。 西安分所秉承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优势,现设有公司证券部和房地产与诉讼部两个业务部门,在常年法律顾问、公司与证券、知识产权、房地产、金融、诉讼与仲裁等诸多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了卓越的业绩。
本所的服务模式及服务范围 服务模式: 在为客户提供专项法律顾问工作中充分发挥本所的团队优势,由首席律师、主办律师以及多名协办律师承担具体工作,协调人负责具体联络安排律师。 服务范围: 常年法律服务范围 (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合同审查 (三)制度制订和完善
本所的服务模式及服务范围 常年法律服务范围 (四)法律培训 (五)参与重大经营决策 (六)法律纠纷的调处、诉讼与仲裁 专项法律服务范围 本所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是针对客户的专门业务而开展的法律服务,包括改制、首发上市、并购、重组、增资、投融资、资产收购等专项法律服务。
一、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一)合同主体的审核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依法产生、存在的组织。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 2、审查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主体的经营范围。 3、审查合同主体过去履约的情况。
一、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二)对授权委托人代理资格的审查 1、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2、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有三种类型 : (1)根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以后所进行的代理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这种代理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4、案例分析
2007年5月,谢某之子尤某携三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到杭州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出售其母亲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窑背巷6号2单元室的房屋,挂牌价为58万元。高某从网上得知该信息后欲购买该房屋。2007年5月29日晚上7时左右,中介公司员工带高某实地查看,当时由谢某本人进行接待。当晚,高某打电话给房产公司表示愿意购买此房屋,于是房产公司通知尤某到房产公司协商此事,双方确定总房款为57.5万元。房产公司打电话联系谢某本人到公司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谢某称时间太晚了,其年纪大了不便出门,先由他儿子代签协议。于是房产公司、高某及尤某共同签订了《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该协议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57.5万元,房款的支付方式为贷款组合;高某为表示对房产公司居间提供房屋的购买诚意,支付购买该房的意向金20000元交由房产公司先行代为保管,同时高某授权房产公司如谢某同意高某提出的购买条件,则由房产公司代高某将该意向金作为购买该房的定金支付给谢某;谢某同意定金暂交房产公司保管,待谢某与高某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后由房产公司将定金按三方约定的方式处理;在谢某签订本协议后,谢某方未能依约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则谢某应向高某赔偿等同于双倍定金数额的损失;买卖双方基于以上条件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到房产公司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该协议签定后,高某支付了20000元意向金。协议签定后谢某多次要求与高某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但均被谢某拒绝。之后,高某得知谢某已将该房屋以6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于是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返还20000元定金并按协议约定支付40000元违约金。2007年5月,谢某之子尤某携三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到杭州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出售其母亲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窑背巷6号2单元室的房屋,挂牌价为58万元。高某从网上得知该信息后欲购买该房屋。2007年5月29日晚上7时左右,中介公司员工带高某实地查看,当时由谢某本人进行接待。当晚,高某打电话给房产公司表示愿意购买此房屋,于是房产公司通知尤某到房产公司协商此事,双方确定总房款为57.5万元。房产公司打电话联系谢某本人到公司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谢某称时间太晚了,其年纪大了不便出门,先由他儿子代签协议。于是房产公司、高某及尤某共同签订了《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该协议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57.5万元,房款的支付方式为贷款组合;高某为表示对房产公司居间提供房屋的购买诚意,支付购买该房的意向金20000元交由房产公司先行代为保管,同时高某授权房产公司如谢某同意高某提出的购买条件,则由房产公司代高某将该意向金作为购买该房的定金支付给谢某;谢某同意定金暂交房产公司保管,待谢某与高某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后由房产公司将定金按三方约定的方式处理;在谢某签订本协议后,谢某方未能依约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则谢某应向高某赔偿等同于双倍定金数额的损失;买卖双方基于以上条件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到房产公司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该协议签定后,高某支付了20000元意向金。协议签定后谢某多次要求与高某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但均被谢某拒绝。之后,高某得知谢某已将该房屋以6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于是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返还20000元定金并按协议约定支付40000元违约金。
(三)对合同条款完备性的审查 1、规格条款的审查,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案例一、天虹公司生产Z型钢,Z型钢可以用A、B两种标准制造。客户明确指出Z型钢的指标必须符合B标准,并将B标准做为合同的附件。可是业务员在合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一栏,填上了A标准。车间也按照A标准生产了该批货物。客户收货后进行化验,发现各项指标不符,要求天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天虹公司主张A标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才写入合同的,应按A标准供货。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一、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案例:深圳一公司在北京承包工程,当事人向该公司在北京的工地送货,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送货地点,当事人的送货单和对方的收料单上也都没有注明送货的地点。请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向哪能个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合同履行地北京工地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是,法官从书面材料看不出明确的合同履行地。因此,审查后不予在北京立案,要求到该公司所在地深圳立案。由此给当事人带来了许多的麻烦和经济上的损失。 注: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通意见对此作出了规定,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一、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一、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请说出以下表述的不足之处:A:季付 B: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 C:检验合格后付款 D:结算期限:月结30天 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四)合同履行中风险的防范 1、刑事诈骗: 2、信誉欺诈防范:对方先以良好的信誉履行前期小额合同,骗取信任。在履行后期大额合同时拒付货款。 3、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风险防范 一、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2、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 (A)中止: (B)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A、起诉;B、请求;C、认诺。 (C)延长: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一、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2)诉讼时效的种类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有4种: : (A)一般时效期间。(B)短期时效期间。 (C)最长时效期间。 (D)特殊时效时间。 (3)案例分析 (1)2003年8月,原告小军将地处于县城南大街的一间面积达30平米的临街店铺转让给被告小亮;转让价为8.5万元;合同签订时全部付清;原告为被告办理了相关证件,费用由原告负担。根据该协议,原告将转让房屋交付给了被告,并将办理好的相关证件也一并交由被告。2007年3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剩余部分欠款。 【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只付6.5万元,而被告称已全部付清。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既是存在欠款,也超过了诉讼时效,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此抗辩,原告也未举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予以证明。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1)明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2)明确工龄计算标准; (3)明确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公司经营中常见的劳动管理法律问题
(二)重点问题案例分析 1、企业制度的完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作为争议处理依据 2、竞业禁止制度和保密制度完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武器 (1)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二、公司经营中常见的劳动管理法律问题
(2)分类: 竞业禁止有多种分类方法。依据其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 依据竞业禁止义务存在的时间,可将竞业禁止分为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 (3)竞业禁止与保密义务的区别。 二、公司经营中常见的劳动管理法律问题
本所全体律师,愿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体型的服务方式、国际型的服务标准,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所全体律师,愿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体型的服务方式、国际型的服务标准,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谢谢!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