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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首先应注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 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的犯罪。 其次,应区别本章罪与其他章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后果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造成人身伤亡,一种是造成财产损失。遇到造成人身伤亡时,涉及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区别。遇到造成财产损失时,涉及到与侵犯财产犯罪区别。. 例: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杀人,如何定罪? 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应定危害安全罪,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是故意杀人罪。故区别的关键在于侵犯的客体,客体间具有包容关系。也可以从对象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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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本章首先应注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的犯罪。 • 其次,应区别本章罪与其他章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后果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造成人身伤亡,一种是造成财产损失。遇到造成人身伤亡时,涉及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区别。遇到造成财产损失时,涉及到与侵犯财产犯罪区别。
例: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杀人,如何定罪?例: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杀人,如何定罪? • 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应定危害安全罪,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是故意杀人罪。故区别的关键在于侵犯的客体,客体间具有包容关系。也可以从对象入手。 • 具体案件还要根据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适用的原则来处理。
侵犯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以特定的个人和特定范围内的公私财产为对象,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遭损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区分特定与否,对定罪有决定意义。侵犯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以特定的个人和特定范围内的公私财产为对象,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遭损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区分特定与否,对定罪有决定意义。 • 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是事先确定的人身和财产,并不威胁公共安全; • 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或某一项(几项)财产,其严重后果是犯罪分子事先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
例1、为谋害妻子,在妻服用的药水中投毒——杀人罪;但若在妻所在食堂的菜肴中投毒——(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例1、为谋害妻子,在妻服用的药水中投毒——杀人罪;但若在妻所在食堂的菜肴中投毒——(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 例2、被告,徐某,女,21岁;徐某弟,20岁,民兵;为报复考上大学变心的恋人,制作一个振动爆炸物并邮寄到受害人的学校,在收发室拆包裹引起爆炸,当场将被害人张左耳、右手炸伤,并将传达室陈头部右侧炸伤,炸毁传达室的电钟、开水瓶等物,损失100多元。经医院诊断,张右耳廓炸断裂,右手大拇指、中指、食指炸断;陈头部右侧皮肤灼伤,轻度脑震荡。 • 思考:爆炸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例3、一个人为了杀死他的情妇,作了一个定时炸弹,放在买菜的提兜里,让情妇拿着在集市上等。说下午三点钟见面。情妇拿着提兜到集市,3点爆炸了,不仅把情妇炸死了,而且炸死了集市上的其他市民。例3、一个人为了杀死他的情妇,作了一个定时炸弹,放在买菜的提兜里,让情妇拿着在集市上等。说下午三点钟见面。情妇拿着提兜到集市,3点爆炸了,不仅把情妇炸死了,而且炸死了集市上的其他市民。 • 虽然有侵害特定对象的直接故意,但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放任了对不特定对象的侵害,因此,行为不再只是侵害特定个人的生命安全,而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爆炸罪。
例4、行为人为泄愤报复把一个规模很大的养鱼场建在鱼塘边的一个库房给烧毁了。里面放有很多的养鱼饲料和工具。例4、行为人为泄愤报复把一个规模很大的养鱼场建在鱼塘边的一个库房给烧毁了。里面放有很多的养鱼饲料和工具。 • 放火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1997年刑法规定 • 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01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改案(三) • 将刑法第114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115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罪名 • 放火罪 失火罪 • 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 • 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罪状 • (一)故意犯罪 • 1、基本罪状 • 实施危险行为 • 危害不特定对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主观故意(直接或者间接) • 刑责年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14周岁;其他罪,16周岁) • 2、加重罪状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过失犯罪 • 1、基本罪状 • 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主观过失 • 刑责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2、减轻罪状 • 情节较轻 • 思考:考虑哪些情节?
三、法定刑(主刑) • 1、故意犯罪 • (1)基本刑罚:3-10年有期徒刑; • (2) 加重刑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2、过失犯罪 • (1)基本刑罚:3-7年有期徒刑; • (2)减轻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典型罪名 • (一)放火罪 • 一个关键——危险结果的认定:目的物脱离引燃物独立燃烧。 • 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如何认定? • 思考:危险犯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 思考:有引燃行为,目的物尚不能独立燃烧的,是放火罪预备还是无罪?
(二)失火罪 • 注意本罪与特别罪的区别 • 案(1)北京工艺美术厂有烧景泰蓝的锅炉。锅炉用液化气。专门建有一个液化气站,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有专门的规章。有一次灌气的时候,值班人员擅离岗位,导致液化气外溢,把整个厂烧掉了。 • 从后果上看都是火灾,从主观上看都是过失。区别的要点就是发生在特定的危险品管理、使用、运输的过程中,因为违反这些特定的规定而过失导致火灾的,所以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失火一般是日常生活中不慎造成火灾的。而且本案还牵涉到一个更为接近的罪名即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学者评说定性不准,认为是危险物品肇事罪。因为更符合特别的规定。所以在造成火灾的时候,过失导致一个灾害性后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三个罪:失火一般是日常生活中不慎造成火灾的。而且本案还牵涉到一个更为接近的罪名即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学者评说定性不准,认为是危险物品肇事罪。因为更符合特别的规定。所以在造成火灾的时候,过失导致一个灾害性后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三个罪: • 一个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 一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 一个是失火罪或者过失爆炸罪
案(2)某兵工厂造雷管,有一个规定,雷管绝对不能带到炸药车间去。可是某技术员先到雷管车间检查雷管质量,说有问题把雷管往口袋里一装。突然来电话又催他到炸药车间去解决问题。他又跑过去,去了以后看着看着,一弯腰雷管掉到炸药搅拌槽里了。结果一试车把雷管碾炸了,把整个车间炸飞了,应该定什么罪??案(2)某兵工厂造雷管,有一个规定,雷管绝对不能带到炸药车间去。可是某技术员先到雷管车间检查雷管质量,说有问题把雷管往口袋里一装。突然来电话又催他到炸药车间去解决问题。他又跑过去,去了以后看着看着,一弯腰雷管掉到炸药搅拌槽里了。结果一试车把雷管碾炸了,把整个车间炸飞了,应该定什么罪??
某生产队里炸山用炸药,队长就把炸药带回家了,在院子里晒,结果有人来不小心把烟头扔在上面,引起火灾。某生产队里炸山用炸药,队长就把炸药带回家了,在院子里晒,结果有人来不小心把烟头扔在上面,引起火灾。 • 思考:罪名应当是什么?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 需要注意的问题: • 1、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的管理规定,在生产、使用、运输、管理的过程中,因为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最明显的区别是,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 • 例:一农民为防盗,在自己所种的大白菜上故意放了很多农药。当地的农民为了防人偷,常这样,习以为常。结果,一妇女偷了白菜,把丈夫给毒死了。 何罪?
2、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问题。2、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问题。 • 例如,一个做豆腐的,错把一种剧毒物质当作卤水点豆腐,致使他人中毒…… • 3、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 例,某甲的情妇被情敌挖走了,怀恨在心。买来200克杀鼠药偷放到情敌家的泔水中,毒死了情敌家几十头猪。 • 本案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 是否涉及生产经营? • 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4、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 主要是在有关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营利,不是追求毒害他人的结果。常见的如,用工业酒精(甲醇)配制成食用酒销售的。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可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行为例举: • 1、以驾驶车辆的方法撞人; • 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如采取不正当防盗措施且事实上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 3、在公共场所向人群射击; • 4、案件:盗窃城市下水井盖引发伤亡结果; • …………
第二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一、罪名(概括性罪名,选择性罪名) • 破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罪状 (叙明罪状) • (一)116条-118条故意犯罪 • 1、基本罪状 • 第116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117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118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罚——3-10年有期徒刑
2、故意犯罪加重罪状 •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犯罪 • 1、基本罪状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减轻罪状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特例 实害犯 • 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此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三、典型罪名 •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 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如盗割动力电线的。与盗窃罪发生竞合关系,从一重罪处罚,但要注意: • 1、构成本罪必须要求是正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 “正在使用的”一般理解是正在通电的,但有两点注意即使是不通电也是正在使用中:
(1)已经架设完毕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即使尚未通电使用,认为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1)已经架设完毕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即使尚未通电使用,认为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 (2)农村小水电站季节性通电的线路,或者季节性使用的电力排灌设备即使在暂停使用期间不通电的,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已经架设完毕,但尚未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线路,不认为是正在使用中的。 • 2、关于电力设备的理解。 • 3、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是为了盗窃,而破坏电力设备的情况。 • 这种情况按竞合犯处理, • 想象竞合??法条竞合??
第三节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一、罪名了解 •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 第120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120条第1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是实行行为。 • 2、数罪并罚。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 刑法修改案(三)之四 • 刑法第12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劫持航空器罪 • 第121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 注意犯罪对象,在我国刑法中,既包括民用航空器又包括其他的航空器,像军用、海关、边防、消防、公安使用的航空器都算在内。 • 但要注意,作为国际犯罪,如果认为适用国际犯罪一些规则的话,强调它必须是民用的。所以说是不是民用的航空器,涉及到是不是国际犯罪的问题,但是不涉及构成不构成我国刑法上的劫持航空器罪的问题。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 第122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注意和抢劫罪的区别。要点: • 1、目的不同。抢劫是为了取得占有这个交通工具,而劫持只是控制和支配交通工具; • 2、客体不同。抢劫只侵犯财产,而本罪必须危害到公共安全; • 3、既遂标准不同。抢劫一般以取得财物控制为标准,而本罪以是否造成危险为标准。例如,某人有急事,坐小公共汽车叫改变路线,直奔自己那个村子去。小公共司机不干,说危险,某人就把刀就架在司机的脖子上,逼迫其改变线路,搞的非常危险,构成本罪。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第123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 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1、与劫持航空器的界限 • 要点在于劫持航空器有控制、支配航行的意图,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没有这样的意图。 • 2、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 (1)构成本罪不要求有伤害的后果即不要求有轻伤以上的后果; • (2)本罪要求足以危害航行安全,而伤害罪无此要件。
第四节 涉枪类的犯罪 • 自学
第五节 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 • 一、罪名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交通肇事罪;(重点罪名、典型罪名) •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点罪名)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新增罪名),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点罪名)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新增罪名),
危险物品肇事罪,(重点罪名)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点罪名) • 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 • 消防责任责任罪,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新增罪名)。
二、主要罪状 • (一)特殊主体(身份犯,多为自然人,少数罪名包括单位) • 交通肇事罪除外 • (二)业务过失 • 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但对严重的危害后果存在过失。 • 个别罪行为属故意,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三)严重的实害后果 • (或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中规定,对于严重实害后果的认定: •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财产数额应当增加) •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财产数额应当增加)
三、法定刑 • (一)多数罪名,基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加重刑为3—7年有期徒刑 • (二)个别罪名处罚较重 • 包括: • 交通肇事罪,三级处罚,最高刑15年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刑5—15年有期徒刑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加重刑5-10年有期徒刑。
四、罪名了解与学习提示 •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 第131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特点要点把握: • 1、航空人员 • 2、基本罪状——造成严重后果,与一般交通肇事罪的重大事故不同,查阅教材和文献。 • 3、加重罪状——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没有数量要求。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第132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注意: • 铁路职工的范围 • 严重后果 • 特别严重后果
(三)交通肇事罪 •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罪作为典型罪名专题讨论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 (五)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修正前:刑法第134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原只有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 • 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修改了罪状,增加了罪名。
刑法修正案(六)之一: • 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注意: •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一般罪,概括罪名 • 区分严重后果与严重情节;加重结果与加重情节;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处罚。
(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修正前:第135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修正案(六)进行了修改
修正案(六)之二: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修正案(六)之二: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 • 1、无论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只处罚个人 • 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如防护网、通风设备,防毒器具等; • 责任人员对后果的发生是否一定只出于过失?生产设施完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为对危害结果是否可能存在间接故意?如矿难事件调查的安全隐患……
3、注意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竞合与区别 • 安全设施不合格,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如何定罪量刑? • 例:建筑工人从脚手架上摔下来死亡,案件需要查明哪些事实?如何定罪? • 思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后果极其案件增多,特别是矿难事件,法定刑设置是否适当?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新增) • 刑法修正案(六)之三: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 • 1、无论举办者是个人还是单位,只处罚个人
2、大型群众性活动 • 国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2007年10月1日生效 • http://www.gov.cn/jrzg/2007-09/21/content_758108.htm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 (一)体育比赛活动; •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