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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規簡介. 一、法律基本概念. 法律位階. 法律位階 :憲法 →法律→行政命令 1 、 憲法:國家根本大法 2、 法律 :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如海商法、土地稅法通則、離島建設條例等。 3、 命令: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法律不得違反憲法,否則法律無效。 命令不得違反憲法及法律,否則行政命令無效。. 國際法和國內法. 1 、國際法: 由國際團體承認,其行使不以一國之範圍為限,凡屬於國際團體各國家間均一致行使者為國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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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 法律位階:憲法→法律→行政命令 1、憲法:國家根本大法 2、法律: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如海商法、土地稅法通則、離島建設條例等。 3、命令: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法律不得違反憲法,否則法律無效。 命令不得違反憲法及法律,否則行政命令無效。
國際法和國內法 1、國際法:由國際團體承認,其行使不以一國之範圍為限,凡屬於國際團體各國家間均一致行使者為國際法。 2、國內法:由一個國家制定,並在其範圍內行使者為國內法。
公法和私法 1、利益說: 以保護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保護 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 2、主體說: 以法律規定之主體為區別公私法之標準,凡規定國家或其他公法人之相互關係,以及國家或其他公法人與私人間之關係者為公法;僅規定私人間相互關係者為私法。 公法:如刑法、行政法 私法:如民法
法律適用原則 1、後法優於前法:後面制訂之法律優於前面制訂的法律,因後面之法律較符合現今之狀態。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海商法為民法之特別法,船員法為勞基法之特別法,特別法無規定者適用普通法。
二、何謂航業 • 指經營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船 舶出租等事業。
一、船舶運送業:指以船舶經營客貨運送而受報酬之事業。 二、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 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 之事業。 三、海運承攬運送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 送貨物而受報酬之事業。 四、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貨櫃集散站之場地及設備,經營貨櫃貨物 集散而受報酬之事業。 五、船舶出租業:指船舶所有人以船舶光船出租與船舶運送業營運而收取 租金之事業。
三、何謂航業法規 國家航政主管機關對於航業及其相關事業,執行行政監督及管理其業務所依據之法律。 所以航業法規主要為行政法的範疇。
四、航業主管機關 • 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涵蓋通信、運輸、氣象、觀光4 領域,負責交通政策、法令規章之釐定和業務執行之督導。
通信 1、郵政:郵政由中華郵政公司負責經營管理 2、電信:電信服務由各民營電信公司經營。 • 運輸:運輸事業分為陸、海、空運輸。 • 氣象:中央氣象局,辦理全國氣象業務。 • 觀光:觀光局,規劃督導觀光事業的發展。
交通部與運輸有關之單位: •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民用航空局、 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公路總局、 鐵路改建工程局、 航港局、 高速鐵路工程局、 運輸研究所、 臺灣鐵路管理局、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五、航業法規範圍 • 可分為: 1、海商類:例如海商法 2 、船舶類:例如船舶法、船舶登記法 3 、船員管理類:例如船員法、船員服務規則 4 、航業管理類:例如航業法 5 、海事類:例如海事報告規則 6 、港務類:例如商港法
六、航業法規的特質 1、具有國內法和國際法之混合法 2、以公法為主,但海商法為私法 3、具有強制性,條文多「不得」「應」之用詞,例如非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
七、航業法規的基本政策 1、保護國家航權:例非我國國輪不得停靠國內港。 2、保護國防:例引水人必須為我國國民。 3、保障航行安全:例船舶須檢查、丈量。 4、保護本國航業:例海商法中有關運送人免責及限制責任之規定。 5、保護公眾利:海上航行安全關係公眾利益,航政機關負有監督之責。 6、維持公眾交通:政府有義務維持公眾交通的順暢,不受人為之影響。
八、船舶的種類 1、公船和私船:只要從事的業務為公務的性質即為公務船,而無論其是否為政府所有。 2、大船和小船:總噸位20以下之動力船,或總噸位50以下之非動力船為小船,除此之外即為大船。 3、商船、漁船、軍艦……
4、定期船和不定期船:經營固定航線的船隻如貨櫃船、客船;經營不固定航線的船隻如散裝貨船(油輪、木材船、礦砂船等)4、定期船和不定期船:經營固定航線的船隻如貨櫃船、客船;經營不固定航線的船隻如散裝貨船(油輪、木材船、礦砂船等) 5、國輪和外國輪:懸掛我國國籍之船舶為我國之國輪,反之即為外國輪。(船尾:國籍旗 ,船中:進港國 籍,船頭:公司旗) 。權宜籍船為外國船的一種。
九、港口的分類 1、以是否可停靠外國船分類:國內港、國際港 2、以港口的用途分類:商港、漁港、軍港、補給港、工業港、遊艇港…… 3、以港口的地質分類:沙港、岩港 4、以港口的潮差分類:開口港、閉口港
八、我國的國際商港 1、基隆港(台北港、蘇澳港為輔助港) 2、台中港 3、高雄港(安平港為輔助港) 4、花蓮港
九、商船船上四個部門及海員 1、艙面部門 2、輪機部門 3、電信部門 4、事務部門 (或旅客部門)
艙面部門 • 艙面部門之海員: 一、大副、船副、航海實習生。 二、水手長、副水手長、木匠、幹練水手、舵工、水手、航海見習生。
艙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船舶之運作及駕駛事項。 二、船體、艙面設備、航海儀器、屬具之維護、修理及物料之申請與保管 事項。 三、氣象之觀測及報告事項。 四、艙面通信設備之使用及保管事項。 五、航路船位之報告及航海日誌之記錄事項。 六、艙面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及訓練事項。 七、貨物裝卸之準備及督導事項。 八、海圖及航海圖書之備置、修正與保管事項。 九、輪機部門、事務部門 (旅客部門) 及電信部門之聯繫事項。 十、醫療、一般行政及船員福利事項。 十一、船上安全及保全事項。
輪機部門 • 輪機部門海員: • 一、輪機長、大管輪、管輪、輪機實習生。 • 二、機匠長、副機匠長、機匠、副機匠、銅匠、電匠、泵匠、冷氣匠、輪 機見習生。
輪機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主機、輔機、鍋爐、電機等之操作、運轉、維護及修理事項。 二、艙面機械之維護及修理等相關事項。 三、輪機日誌、輪機摘要日誌、機器史略、設備目錄、屬具目錄及車鐘簿 等記錄、保管事項。 四、滅火、防爆、防毒等設備之管理及檢修事項。 五、油料、物料、備料及工具之申請、驗收與保管事項。 六、船體內側屬輪機部門之保養、維護事項。 七、輪機部門人員管理、考核及訓練事項。 八、船上安全及保全事項。
電信部門 • 電信部門海員: 無線電子員、通用值機員、限用值機員。
電信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電信設備之運用及維護事項。 二、協助電子助航設備維護事項。 三、無線電通信事項。 四、氣象報告收發事項。 五、電信部門物料之申請、整理保管及節用事項。 六、電信部門各項日誌之記錄及報告事項。 七、電信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及訓練事項。 八、無線電設備、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值守、操作及管理事項。 九、電臺證照之保管及申換事項。
事務部門 (或旅客部門) • 事務部門海員: 一、事務長、事務員。 二、醫師、護士。 三、餐勤長,服務員領班、服務員、大廚、二廚、廚工、洗衣工。 • 客船得視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另行設立旅客部門以取代事務部門。
事務部門 (或旅客部門) 主管事項如下: 一、船員薪津、伙食領發事項。 二、船員、旅客膳食、茶水之供應事項。 三、船員臥室、餐廳、客艙之清潔及衛生管理事項。 四、船員、旅客患病處理及醫療事項。 五、旅客客票之查驗及補票事項。 六、旅客餐位、娛樂、宗教及新聞等事項之安排。 七、旅客行李之安置及逾重行李之收費事項。 八、貴重物品之保管,船上銀行及郵電之處理。 九、輔導旅客參加求生、滅火演習事項。 十、遇有海難時,照料旅客穿著救生衣及安排乘坐救生艇筏事項。 十一、事務部門物料之請領及管理。 十二、事務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與訓練。 • 依規定不設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之船舶,有關事項由大副負責, 並由其他指定之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