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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海关经济促进法. 海关经济促进法的体系:. 海关经济促进法比较概述 加工贸易法律制度比较 特殊监管区域法律制度比较 暂准进出口和转关运输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海关经济促进法概述. 一、海关的经济促进职能与海关促进法 二、海关经济促进法的理论 (一)比较优势学说 (二)自由贸易学说 (三)赫尔曼茨 “ 不平衡成长 ” 理论 (四)缪尔达尔 “ 回浪理论 ”. 第二节 加工贸易法律制度比较. 一、国际加工贸易概述 (一)国际加工贸易的定义比较 《 京都公约 》 的规定: 各国国内法规定: 我国:. 进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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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经济促进法的体系: • 海关经济促进法比较概述 • 加工贸易法律制度比较 • 特殊监管区域法律制度比较 • 暂准进出口和转关运输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海关经济促进法概述 • 一、海关的经济促进职能与海关促进法 • 二、海关经济促进法的理论 • (一)比较优势学说 • (二)自由贸易学说 • (三)赫尔曼茨“不平衡成长”理论 • (四)缪尔达尔“回浪理论”
第二节 加工贸易法律制度比较 • 一、国际加工贸易概述 • (一)国际加工贸易的定义比较 • 《京都公约》的规定: • 各国国内法规定: • 我国: 进料加工 对外加工装配 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
(二)国际加工贸易的特点 • “两头在外” • 三、世界各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加工贸易法律制度比较 • (一)世界各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加工贸易法律渊源比较
世界各国的加工贸易法律制度大多规定在其国内的海关法中。世界各国的加工贸易法律制度大多规定在其国内的海关法中。 • 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加工贸易制度以制定法为主,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加工贸易制度,则以判例法为主。 • 各国在其缔结或加入的海关国际条约中,也有关于加工贸易的法律规定。
(二)世界各主要国家和经济体关于从事加工贸易的条件比较(二)世界各主要国家和经济体关于从事加工贸易的条件比较 • 多数国家和经济体对从事加工贸易均规定实行许可制 ——有许可条件 • 外向加工贸易 • 美国 • 内向加工贸易(对外贸易区)
欧共体 经济条件: 平衡共同体产业部门和加工贸易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利益。 监管条件: 获得海关当局颁发的批准证书。 进境加工 出境加工
日本 条件: 保税工厂进行保税加工 ——署长按照内阁令许可 保税工厂外进行加工 ——评估 ——署长按照内阁令许可 ——期限要求 ——担保(必要时) 顺委托加工贸易 逆委托加工贸易
(三)世界各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加工贸易种类、经营范围及期限比较(三)世界各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加工贸易种类、经营范围及期限比较 • 加工贸易经营范围 • 加工贸易的期限 • 限制加工产品制度 • 美国
适用: 加工货物,包括将货物组装或装配到其他货物上;对进口货物进行工业加工;对进口货物进行破坏或毁灭;对进口货物进行维修,包括货物还原并按顺序装配;使用符合欧共体/欧盟委员会制定的规程、但并不构成被加工产品的任何部件、而是实现或促进产品加工(即使在制作过程中部分或全部磨损)的货物。 不适用: 测试场外装配的货物、或寻找需要维修的进口货物中的缺陷所需的其他燃料和能源;测试、调试或撤回场外安装设备额外所需的润滑油;夹具和工具。 欧盟 :加工贸易的经营范围
欧盟加工贸易的期限 • 日本: • 加工贸易的经营范围 • 加工贸易的期限
(四)世界各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加工贸易具体业务制度比较(四)世界各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加工贸易具体业务制度比较 • 1.美国进境加工的业务管理制度 • 特惠外国地位货物 • 非特惠外国地位货物 • 国内地位货物 • 对外贸易区受限地位货物 • 评价:海关优惠措施有针对性 • 体现美国贸易大国的地位,
2.欧共体进境加工的业务管理制度 • “AEO”制度 • “料件串换”制度 • “先出后进”制度 • 电子帐册管理制度 • 业务信息通报制度 • 评价:制度灵活,体现关税同盟的管理特点
3.日本加工贸易的业务制度 • 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制度 • 关税优惠待遇制度 • 担保免税制度 • 评价:加工贸易制度与其他海关法律制度有效结合。
(五)世界各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加工贸易海关监管制度比较(五)世界各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加工贸易海关监管制度比较 • 1、国际上通行的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模式 • (1)封闭式管理模式 • 所谓封闭式管理模式是指保税进口的料件只能在海关设定的封闭区域如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或保税工厂内进行。 • 利弊:
(2)先征后退管理模式 •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原材料时,海关先予征税,等成品复出口时再根据出口成品中含有的进口料件予以退税。 • 利弊:
(3)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模式 • 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即针对加工企业的进口料件,海关给予免税待遇,但同时保留征税的权利。 • 利弊:
(4)开放式管理模式 • 与封闭式管理模式不同,开放式管理模式最大的特点即在于其“开放性”,即以信赖原则为基础,在充分相信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能够知法自律的前提下,对国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不作地域上或行业上的限制,或是将这种限制降低到最低程度。 • 利弊:
2.国际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模式的国别经验 • (1)美国模式 • 开放式 • 表现: • 监管理念: • 监管手段:审计、管理等手段
保税机制: 如果确信经批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经过加工后最终将销往欧共体/欧盟以外,那么对于上述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就可以采用保税机制进行管理 . 退税机制: 如果对进口料件加工后复出口没有确切的把握,但又希望保留加工成品在出口以后,能够退回已经征收的进口关税的可能性,那么就可以将进口料件纳入退税机制进行管理。 (2)欧共体/欧盟模式 :
(3)日本模式 • 日本实施保税制度的空间有五类,即指定保税地区、保税存放地区、保税工厂、保税展览会及综合保税地区,日本海关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加工贸易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第一种是对指定区域(保税工厂和综合保税区域)内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我国意义上的保税政策;第二种是对指定区域以外开展的一年内加工复出口的加工贸易,实行担保免税政策;第三种是对指定区域以外开展的进口时纳税并在规定时间内复出口的加工贸易,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第三节 自由区比较研究 • 一、自由贸易区定义之比较 • (一)自由贸易区的概念表述 • 1、FTA 与FTZ比较分析 • FTA: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领土所组成的集团,在其内部相互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但对外部实行统一关税和贸易法规。具有双向性或多向性。
FTZ:(Free Trade Zone)是一国或地区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通过特殊的经济政策和手段开辟的与其它地区隔离的,视为海关管辖区以外的特别经济区域。 • “单边自由贸易区”, 具有广泛的不特定性。
2、自由贸易区国际立法之规定 • 《京都公约》的定义:“自由区”是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及其他各税而被视为关境之外,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制度。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 )ART24 第八款: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和两个以上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 1984年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报告:自由贸易区是货物进出无须通过国家海关的区域。
3、自由贸易区各国立法之规定 • 美国的自由贸易区称之为“对外贸易区”(Foreign Trade Zone).1934年,美国通过了旨在“促进和鼓励对外贸易”的《对外贸易区法》,规定对外贸易区位于或毗邻海岸口岸,是美国关境以外的一个特殊区域,凡依法进入区内的货物,均无需报关和缴纳关税。 • 《智利自由贸易区法》对自由贸易区描述为:自由贸易区是界限隔离明确、紧靠某港口或机场、受海关治外法权保护的区域或单独的地块。
《欧洲共同体海关法典》第166条规定:自由区及自由仓库是共同体关境的一部分或者是位于关境内但与关境内的其他地区相隔离的地域,在自由区及自由仓库中:(a)非共同体货物,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贸易政策进口措施适用方面,在办理自由流动结关火其他海关业务制度前,或者不按海关法规定的条件使用或消费前,被视为尚未进入共同体关境;(b)共同体货物存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可以具备共同体装箱立法一对货物出口为前提适用的条件。《欧洲共同体海关法典》第166条规定:自由区及自由仓库是共同体关境的一部分或者是位于关境内但与关境内的其他地区相隔离的地域,在自由区及自由仓库中:(a)非共同体货物,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贸易政策进口措施适用方面,在办理自由流动结关火其他海关业务制度前,或者不按海关法规定的条件使用或消费前,被视为尚未进入共同体关境;(b)共同体货物存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可以具备共同体装箱立法一对货物出口为前提适用的条件。
3、自由贸易区的特征 • 国家的自主行为 • 境内关外: • 区域界限明显 : 贸易自由化 海关便利 地理优势
4、我国有关“自由贸易区”的认识 •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20日在北京表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应该建设成为综合仓储、物流、贸易和中介服务等功能在内的自由贸易区。有关部门正在推动其转型试点工作。 • ——新华网2004、2、20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自由贸易区”的函”——商国际函〔2008〕15号 • “区分FTA和FTZ” • “我国的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都具有“自由贸易园区”(FTZ)的某些特征,但目前我国尚无与“自由贸易园区”完全对应的区域。” 自由贸易园区
二、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过程之比较 • (一)自由贸易区的起源 • 腓尼基亚时期: • 1228年法国马赛港: • 汉萨同盟 • 1547年的意大利热那亚(里窝那)——现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的雏形:不征收关税
(二)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及现状 • 1、20世纪上半叶是自由贸易区兴起的阶段。 • 2、二战后,自由贸易区加速发展 • 3、20世纪90年代 • 超越地域限制
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 超越社会经济制度的限制: 世界1200多个自由贸易区 15个发达国家:425个,占35.4% 67个发展中国家共设立了775个,占64.6%
三、自由贸易区表现形式之比较 • 1、自由港(Free Port)又称自由口岸 • 指全部或绝大多数外国商品可以豁免关税进出的港口。外国商品进出时免除缴关税外,且可在港内自由改装、加工、拣选、长期储存或销售。外国商品只是在从自由港进入所在国海关管制区时方需纳税。
(1)自由港最完整的形态是“自由港市” • 如:香港,它包括了港口及其所在的城市地区。所以香港没有划设特定的区域作为自由港,也没有制定特别的法令(如自由贸易区法)对自由港加以调整,而是将香港全区都发展为自由贸易港区,一般进口或出口货物均无须缴付任何关税,也没有关税限额或附加税;所有居民和旅客均享有关税优惠,对境外人士适用宽松的签证政策,外商可以自由居留和从事有关业务。
(2)自由港的另一种形态是将其城市的一部分或仅仅是港口作为贸易区,有学者将这种自由港称之为“自由港区”。 • 如汉堡。文献记载,1881年5月,汉堡与德意志帝国签订协定,规定除部分地区继续作为自由港外,汉堡市划入德意志帝国的关税区。汉堡港作为港口城市,其中心是汉堡自由港,面积约14平方公里,约占汉堡市的六分之一。
自由港区与自由港市的主要区别在于: • 自由港市是以城市全区为自由贸易区的形态,自由港区只是城市的一部分; • 自由港区有自己的制定特别立法 • 自由港区一般仅提供贸易便利,不像自由港市那样允许外商自由居留;而自由港市除贸易自由、外汇自由等制度外,还包括了自由出入境制度。
2、自由区:自关境进入自由区的货物通常可免进口税费或退还在出口时才给予退还的国内税费。2、自由区:自关境进入自由区的货物通常可免进口税费或退还在出口时才给予退还的国内税费。 • 如:美国《对外贸易区法》“规定对外贸易区位于或毗邻海岸口岸,是美国关境以外的一个特殊区域,凡依法进入区内的货物,均无需报关和缴纳关税。”
四、自由贸易区功能之比较 • (一)自由贸易区功能定位的决定因素 区位条件 贸易流量
1、商业导向的自由贸易区 (commercially-based free ports) 《京都公约》规定: 自由区可以为“商业” 和“工业”的,在商业自由区内不允许对货物加工或制造;在工业自由区内允许进行加工或制造。 (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定位比较 转运 储藏 包装 转口贸易
2、制造导向的自由贸易区(manufacturing-oriented zones) • 例如:根据1934年《美国对外贸易区法》,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主要为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仓储。1950年,国会修订了1934年的法案,容许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加工制造活动。1980年4月12日,美国海关当局作了一个裁定,允许用美国的零部件和外国原材料装配成品,其增值部分免于征税,进一步鼓励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加工制造业务。
3、综合性的自由贸易区 • 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具有便利的区外优势,因此,其主体功能为转口贸易,而为主体功能配套的辅助功能有保税仓储、金融和服务功能等。 • 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功能为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以及相配套的仓储、装配、组装、加工、制造业等,而在仓储区内可从事展示、批发和仓储作业;在商业区内可从事展示和零售业务。允许在自由贸易区内开展零售活动是该自由贸易区区别于其他自由贸易区的一大特色。
五、自由贸易区海关法律制度之比较 • (一)海关管理体制之比较 • 1、概念:自由贸易区的管理体制是政府对自由贸易区形式管理职能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如管理模式的选择、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职权的划分等。 • 2、自由贸易区管理体制的一般结构 • 中央:决策和宏观的 • 地方:日常经营和微观的
(二)自由贸易区管理体制模式比较 • 自由贸易区管理模式按层级结构分为:二层和三层级型 中央管理部门 中央管理部门 地方政府 自由贸易区管理体制 自由贸易区管理机构
中央管理体制: • 中央管理体制 • 发达国家多采用专管型,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多采用兼管型。 共同管理型 单一管理型 专管型 兼管型
地方管理体制 • 地方管理体制 公司主导型 (开放型国家,美国、西欧) 政府主导型 (非开放型国家,韩国) 政企合一 政企分开
自由贸易区的监管体制 • 监管体制 委托监管型(美国) 直接监管型 附属型(马来西亚) 独立型(德国)
(二)海关立法渊源之比较 • 1、国际立法《京都公约》 • 2、各国或地区的立法渊源比较 • (1)多数国家以制定法保障自由贸易区的运作。 • 效力层次较高,中央级立法机构立法。 • 美国《对外贸易区》法案,朝鲜《自由贸易区发》(1993) • 采用先立法后社区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