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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 服務與現況. 廉政會報 學術諮詢總會 / 學術事務組報告 2013 年 6 月 7 日. 學術事務組組織架構與業務職掌. 學術事務組 組主 任: 李德章. 學術發展 科 & 學術審議科. 聘 審案 研究計畫案 人才培育與研究獎助案 學術評鑑案 學術 發展行政業務 其他. 審查之迴避及保密原則. 審查程序. 因公出 國報告 - 執行現況. 規定 中央研究院因公派員出國處理要點第九點 第 1 項 :「申請人應於返國後 15 日內提送因公出國報告,經所屬單位主管審閱簽名,上傳至本院因公出國系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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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服務與現況 廉政會報 學術諮詢總會/學術事務組報告 2013年6月7日
學術事務組組織架構與業務職掌 學術事務組 組主 任:李德章 學術發展科 & 學術審議科 聘審案 研究計畫案 人才培育與研究獎助案 學術評鑑案 學術發展行政業務 其他
因公出國報告-執行現況 • 規定 • 中央研究院因公派員出國處理要點第九點 • 第1項:「申請人應於返國後15日內提送因公出國報告,經所屬單位主管審閱簽名,上傳至本院因公出國系統,…」 • 第2項:「報告內容應包含學術活動內容。請勿敘述非關學術或文化活動內容。…」 • 出國類別 • 參加會議 、訪問、講學、技術交流、研究、實驗、進修、新知研 討、蒐集資料及田野調查、公務考察、其他 • 公出國人數 • 本院101年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註1)總數為1,027人(註2),因公出國共計2,996人次,每人因公出國平均次數為2.9次 • 註1:研究技術人員包括研究技師、研究副(助)技師、研究助理及技術助理等 • 註2:資料來源-人事室(截止日期-102/1/1)
因公出國報告-立法院/審計部審議重點 請討論:本院出國報告是否增列「建議事項」欄位 立法院 立法院 審計部
因公出國報告-退件原因 統計期間:102/1/1-102/5/10
因公出國報告-各單位退件統計 統計期間(102/1/1-102/5/10),總計收到392筆出國報告,退件61筆,退件比率約15.6%。
私人企業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執行現況(1) • 規定 中央研究院接受各機關(構)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3、4款:「本院研究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接受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之公私立機關(構)範圍如下: •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 與政府機關(構)訂有產學合作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 其他經本院同意參與其研究發展計畫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 常見問題 「私人企業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案」涉及學術事務組與公共事務組業務權責,究竟如何劃分?相關程序如何辦理?
私人企業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執行現況(2) • 擬請配合事項 • 有關私人企業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若屬一般學術研究性質之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為學術事務組承辦業務;但若計畫內容屬於授權、技轉、(生物)材料移轉、授權後續合作研究開發等,則由公共事務組主辦,請依案件性質送主辦單位辦理。 • 由學術事務組主辦之委託或合作計畫,相關程序應依前述作業要點各項規定辦理,要點如下: • 本院研究人員承接研究計畫,應遵守學術倫理規範並比照本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予以揭露。 • 承接研究計畫前,應經各該研究所、中心審查通過,函報院方核定後辦理後續投標及簽約事宜。(計畫簽約函送委託機構時,請附所方審查通過文件) • 研究計畫應於計畫經費內編列管理費,若無編列管理費或未依本院建議之原則編列,請附說明理由。 中央研究院接受各機關(構)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委託及合作研究計畫,除經本院同意外,合作研究計畫應以計畫經費總額(不含本院自有經費)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編列管理費;委託研究計畫應以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編列管理費。」
新聘研究人員獎金補助執行現況 (1) • 中央研究院新聘人員學術研究獎金 • 依中央研究院學術研究獎金支給要點第14點:「新聘人員經本院新聘審議作業程序,並由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推薦,呈請院長核定以其新聘時月支薪給總額之40%為最高上限,按月支給學術研究獎金,支給年限不超過2年,支領新聘學術研究獎金期間不再給與學年度學術研究獎金」。 • 依97年9月8日人事字第0970255110號函,新聘人員學術研究獎金案,如未於新聘案時併案申請者,於到院任職6個月期間,仍得提出申請。 • 案件之學術審查,奉 批示組成新聘人員學術研究獎金審核委員會審議。並依總辦事處第815次主管會報紀錄,新聘人員學術研究獎金,自院長核定日起支領。
新聘研究人員獎金補助執行現況 (2)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 • 依據行政院99年7月30日院臺教字第0990101117號函同意實施之「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辦理。 • 為尊重申請機構自主與差異性,102年度起,以總額補助專款專用方式,授權申請機構得隨時審核,以發揮經費運用效能。 • 延攬對象:受延攬人於申請機構正式納編時,年齡應在55歲以下,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 受延攬人於申請機構正式納編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 補助額度及獎勵期間 • 教授(研究員):每月獎勵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為原則。 • 副教授(副研究員):每月獎勵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六萬元為原則。 • 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每月獎勵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受延攬人之獎勵期間最長為三年,且不得中斷聘期。 • 依總辦事處第904次主管會報紀錄,申請案件由受延攬人所屬研究所、研究中心於到職前先行提出申請,至遲於到職後1個月內提出;案件隨到隨審,經本院新聘人員學術研究獎金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自到職日起支領。 • 依總辦事處第904次主管會報紀錄,上列2項獎勵金,審查通過者,得同時支領
新聘研究人員獎金補助執行現況 (3)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 • 依據行政院99年7月30日院臺教字第0990101117號函同意實施之「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辦理。 • 獎勵對象:以102年度補助案為例,如為101年8月1日以後聘任人員,須為國內第一次聘任,不得為自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延攬之人員。 • 補助額度依國科會102年度補助本院金額,及「中央研究院特殊優秀人才獎勵支給要點」之規定,以1:5之差距比例核給獎勵。102年度,每一受補助人員每月平均值為新台幣1萬3,940元,高低差距比訂為每月最高新台幣3萬5,000元,最低為新台幣7,000元。 • 補助期間: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 • 已列為「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給予奬勵之人員,於該措施獎勵期間不得再列入本措施之奬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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