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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業務簡介

證券商業務簡介. 報告人 : 黃順成 2007.09. 一、前言. 證券商家數 : 總公司、分公司 ( 家數 ) 1997:221,663; 2007:135,1039 主管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局 ) 法規 : 證券交易法 第 44-88 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第一項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證券商設置標準」及「證券商管理規則」. 二、業務型態. 金控體系綜合證券商 --- 法金事業群 / 個金事業群 / 投資事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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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證券商業務簡介 報告人:黃順成 2007.09

  2. 一、前言 • 證券商家數: 總公司、分公司(家數) 1997:221,663; 2007:135,1039 • 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法規: 證券交易法第44-88條 •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一項)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證券商設置標準」及「證券商管理規則」 1/15

  3. 二、業務型態 • 金控體系綜合證券商 ---法金事業群/個金事業群/投資事業群 ---共同行銷/交叉銷售 • 非金控體系綜合證券商 • 非綜合證券商--專業經紀商 •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 • 外國證券商 2/15

  4. 三、設置標準---實收資本額 • 承銷商 4億元 • 自營商 4億元 • 經紀商 2億元 • 每一分支機構 3千萬元 3/15

  5. 四、經營業務 • 證券承銷商 --承銷有價證券(IPO/SPO) --財務顧問(企業併購/公司重整/私募) --公營事業民營化 • 證券自營商 --債券 --股票 --衍生性金融商品(金融交換/遠期契約/期貨/選 擇權) • 證券經紀商──通路 --海內外有價證券經紀 --IB(期貨/選擇權) --保險 4/15

  6. 其他 --股務代理 --財富管理 --兼營證券/期貨投顧 --兼營證券/期貨投信 --兼營票券 --資產證券化 • 轉投資事業 --證券/期貨投資顧問 --證券/期貨投資信託 --期貨(投資顧問/經紀/自營/經理) 5/15

  7. 五、組織部門 • 經紀:分公司/電子交易/交割 • 自營:股票/CB • 承銷:IPO/SPO/財務顧問 • 固定收益商品: 債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票券 • 新金融商品:認購(售)權證/期貨自營 • (間接部門:研調查/財務/法務/企劃/管理/風控/資訊) 6/15

  8. 六、業務操作 • 直接 業務開發→商品設計與評價→配銷通路→ 交易 • 支援 研究/風險管理/資訊/財務管理 7/15

  9. 七、證券商從業人員之管理  • 證券交易法第 5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 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 者。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 紀錄者。 8/15

  10.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 9/15

  11. 證券交易法第 54 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 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 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三、(刪除) 10/15

  12. 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11/15

  13.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3 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分為下列二種: 一、高級業務員:擔任第八條第一項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投資分析或內部稽核等職務者。 二、業務員:從事前條第二項各款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等職務者。前項第二款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以參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認可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班受訓及格結業者為限。 12/15

  14.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8 條 證券商之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股務、財務等部門之主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擔任受託買賣與結算交割部門之主管,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內部稽核主管及財務部門主管得另依本會之規定外,應具高級業務員資格條件。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除其負責人、財務及股務部門主管外,擔任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及內部稽核等部門之主管,應具備高級業務員資格條件。 13/15

  15. 八、證照 • 證券商業務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理財規劃 人員 •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投信投顧業務員/期貨商 業務員 •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債券人員/股務人員 • 票券商業務人員/壽險業務員/產險業務員 14/15

  16. 九、職級(稱) • 科員→副科長→科長→專員→襄理→副理 →經理→協理→副總經理→資深副總經理 →執行副總經理→總經理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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