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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輔導推動作法. 報告單位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報告人 : 黃主任文谷. 99 年 9 月 30 日. 大 綱. 壹 、 前言 貳、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3 條 、 第 34 條說明 參、修法後未登記工廠輔導相關推動事項 肆、未登記工廠輔導推動說明 伍、結語. 壹、前 言.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 90.3.14 公布施行後,由於國內產業環境變遷及因應國際公約,發現若干值得檢討之處,爰針對加強工廠安全管理、加強列管物質管制、簡化工業行政作業、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研提「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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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輔導推動作法 報告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報告人:黃主任文谷 99年9月30日
大 綱 壹、前言 貳、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第34條說明 參、修法後未登記工廠輔導相關推動事項 肆、未登記工廠輔導推動說明 伍、結語
壹、前 言 •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0.3.14公布施行後,由於國內產業環境變遷及因應國際公約,發現若干值得檢討之處,爰針對加強工廠安全管理、加強列管物質管制、簡化工業行政作業、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研提「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 • 97.3.14行政院將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99.5.4立法院三讀通過,99.6.2 總統公布施行,其中為解決未登記工廠長久既存問題,增訂第33條授權本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相關輔導措施,及第34條放寬補辦工廠登記權宜條款,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經營,納入管理,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 2
貳、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第34條說明 • 增訂第33條: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 1.授權本部會同有關機關擬定輔導措施之法源依據。 2.授權本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特定地區,區內未登記工廠,於 輔導期間(7年,99.6.2-106.6.2),免受本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及建築法相關罰則規定。 • 增訂第34條: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1.97.3.14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 2.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 3.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同意其在本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即101.6.2前)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4.輔導期間(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106.6.2前)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 5.輔導期間業者仍須儘速依法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合法使用 或遷廠至合法用地營運,逾期工廠臨時登記自動失效。
參、修法後未登記工廠輔導相關推動事項(1/3)參、修法後未登記工廠輔導相關推動事項(1/3) 工輔法修正施行後7年(106.6.2) 工輔法修正 施行日( 99.6.2 ) 工輔法修正施行後 2年( 101.6.2 ) 中 央 研擬相關子法草案 完成相關子法訂定 交由地方執行 研擬未登記工廠 補辦登記誘因配 套措施 擬定未登記工廠輔導措施 法規及輔導措施宣導 研擬未登記工廠加強取締措施 協商法規檢討 公告特定地區範圍 協助地方政府解決相關問題、管制執行進度、提供業者諮詢服務 未登記工廠資料建置 地 方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輔導合法經營(辦理土地使用變更或遷廠)
成立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推動小組 採跨部會、跨地方合作方式,推動相關輔導管理業務。 • 研擬本法相關授權子法(21項) • 研擬本法第34條第3項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1.低污染事業之認定基準。 • 2.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程序。 • 3.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之限制。 • 4.登記回饋金數額、繳交程序與使用方式。 • 5.其他相關事項(如97.3.14前之認定事宜等)。 • 【研擬草案條文19條,99.9.29辦理法規預告程序。】 參、修法後未登記工廠輔導相關推動事項(2/3)
參、修法後未登記工廠輔導相關推動事項(3/3)參、修法後未登記工廠輔導相關推動事項(3/3) • 研擬未登記工廠相關輔導措施(法規檢討、回饋機制、獎勵誘因等)。 • 分批公告特定地區範圍。 • 未登記工廠資料建置統計分析。 •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地方政府辦理) • 持續辦理法規及輔導措施宣導。
肆、未登記工廠輔導推動說明 一、補辦登記及輔導 二、輔導推動組織
■協助廠商補辦登記 ■擬定未登記工廠輔導措施 1.依據本法第33條第1項由本部會商有關機關擬定。 2.內容包括:輔導對象及範圍、土地管制法規合理檢討、回饋機制、輔導合法誘因相關配套措施。 ■分批劃定公告特定地區 1.依據本法第33條第3項由本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 2.擬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完成初審,提報群聚、產業特色或經地方政府認定應予輔導合法之特定範圍,報由工作小組複審後,送推動小組審查核定辦理。 ■輔導合法經營 1.輔導業者辦理土地容許使用、變更編定或輔導遷廠等土地合法使用措施。 2.由地方政府推動執行。 一、補辦登記及輔導
二、輔導推動組織 組織架構圖 推動小組(表一) 工作小組(表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中央相關機關 本部中部辦公室 專案辦公室(表三) 輔導服務團(表四)
表一 推動小組 召集人 部 長 副召集人 次 長 行政院第五組組長一人 行政院經建會副主委一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一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委一人 內政部次長一人 財政部次長一人 台北縣政府副縣長一人 桃園縣政府副縣長一人 台中縣政府副縣長一人 彰化縣政府副縣長一人 台南縣政府副縣長一人 高雄縣政府副縣長一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一人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一人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主任一人
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相關措施擬訂及修正之審查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相關措施擬訂及修正之審查 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推動小組任務 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推動之政策協調事項 工作小組所提案件之審查 其他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推動事項 推動小組任務 推動小組依作業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代理之。
表二 工作小組 執行長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主任 副 執行長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副主任 行政院第五組代表一人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代表一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內政部消防署代表一人 內政部地政司代表一人 財政部賦稅署代表一人 台北縣政府代表一人 桃園縣政府代表一人 台中縣政府代表一人 彰化縣政府代表一人 台南縣政府代表一人 高雄縣政府代表一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代表一人 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一人
推動小組各項審查案件之初審作業 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相關措施擬訂及修正之初審 工作小組任務 協助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各階段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之規劃、設計及相關事項之初審 其他推動小組交付審查、考核、督導或協調事項 工作小組任務 工作小組依作業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執行長主持,執行長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執行長代理之。
表三 專案辦公室主要任務 1、協助研擬相關子法及措施草案。 2、業者相關諮詢問題之研析探討及解決。 3、協助統計分析地方政府調查未登記工廠資料。 4、辦理工輔法相關法規及措施之宣導。 5、協助未登記工廠輔導計畫執行進度管考。 6、協助各項審查或協商會議之召開。
表四 輔導服務團主要任務(1/2) 一、成員: (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二)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 (三)康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二、成立時間:99年9月30日。 三、服務事項: (一)提供補辦工廠登記諮詢服務。 (二)提供土地輔導合法諮詢服務。 (三)相關法規及輔導措施宣導。
表四 輔導服務團主要任務(2/2) 四、服務內容 (一)設置電話諮詢專線 1.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供專人專線諮詢解答。 2.專線電話:(049)2324959(代表號)。 (二)建置專屬網頁 1.即時刊登政策宣導、作業法規、Q&A、說明會活動 等最新訊息,並提供文件下載服務。 2、網址: http:// www.cto.moea.gov.tw/(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http://www.tfoi.org.tw/(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 (三)召開地方說明會:於99.10.4起於各縣市召開30 場以上(詳服務團簡介)。 (四)建置各縣市政府聯絡窗口:詳服務團簡介。
伍、結語 透過本次修法,本部已將未登記工廠輔導列為工作重點,以積極輔導精神,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經營、納入管理,以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活絡經濟,為台灣未來產業發展奠下有利基礎。 19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