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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江崇榮. 依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 一、國土地質環境 二、立法之目的 三、立法歷程 四、重要規定 五、地質敏感區劃定公告 六 、 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 七、結語. 2. 一、國土地質環境. 位於板塊的聚合帶上. 3. 3. 位在颱風常經路徑上. 1947-1996 經過台灣及近海之颱風路徑. 4. 4. 造就美麗多樣的自然景觀. 5. 5. 伴隨劇烈的地質作用. 活動斷層與地震. 山崩. 6. 6. 美麗而善變的國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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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江崇榮
依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 一、國土地質環境 二、立法之目的 三、立法歷程 四、重要規定 五、地質敏感區劃定公告 六、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 七、結語 2
一、國土地質環境 位於板塊的聚合帶上 3 3
位在颱風常經路徑上 1947-1996經過台灣及近海之颱風路徑 4 4
造就美麗多樣的自然景觀 5 5
伴隨劇烈的地質作用 活動斷層與地震 山崩 6 6
美麗而善變的國土環境 臺灣在菲律賓海板塊和歐亞板塊碰撞下,於數百萬年前開始露出海平面;板塊不停擠壓,致使地層隆起、彎曲和斷裂,每每因斷層錯動而引發大地震,然而這是造山運動不可免的現象。同時臺灣位於北太平洋西部及南中國海所形成颱風常經之路徑上,颱風帶來大量水氣,加上山區地形效應,常常形成豪大雨,造成山崩土石流及水災;然而從山上沖蝕下來的土石,也正是臺灣之台地、平原及盆地等土地形成的必要材料。沒有造山運動和豪大雨,就沒有今日的臺灣,活動斷層和颱風豪雨看似天災,卻是臺灣山地與平地誕生的推手,孕育及雕塑出美麗而多變的地形,以及豐富多元的生態環境。 7
國土保育與防災課題 處在此一快速動態發展的環境中,包含許多潛在災變,如何趨吉避凶成為與大環境和諧共存的不二法門:其一是避免將重要建設構築在活動斷層上或山崩地滑區中,以免淪為大自然演變過程中的破壞對象;其二是土地開發利用應避開地質遺跡及保育地下水補注區,以免因人的不當活動而破壞大自然賜給我們的寶貴資源。災害型地質敏感區之防災及資源型地質敏感區之保育,是臺灣邁向高度開發過程中,比其他國家更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也是地質法立法核心目的。(地質30卷第一期,100年3月) 8
二、立法之目的 1 、建全地質調查制度,有效管理地質資料,建立國土環境變遷及土地資源管理之基本地質資訊。 2、搭建地質與土地開發、保育及防災間的橋樑,促進土地開發能因地制宜。 9
85/03 行政院環境會議提議「制定地質基本法」 88/09/20 地質法草案送經濟部,次日發生921集 集大地震 89/05/06 草案函送行政院 90/08/22 行政院2748次院會通過,函送立法院 90/01第4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 91/03/13 行政院2777次院會通過,函送立法院第5屆立法委員 93/01/06立法院二、三讀 93/01/13立委聯署提出復議案 94/01/21 第5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 94/02/04 草案重送行政院審查 96/05/02 行政院3038次院會審查通過,函送立法院 97/01 第6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 三、立法歷程 10
97/02/02 行政院重行函送立法院審議 98/04/09~99/05/24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5次審查會審查 99/11/16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8次院會二、三讀通過 99/12/08 總統公布制定地質法 100/11/17 行政院發布地質法自100年12月1日施行。 101/03/06經濟部發布「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 則」。 102/11/04 經濟部發布修正「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102/11/22 經濟部發布修正「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 業準則」 103/01/20 經濟部公告「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01大華 壺穴、H0003暖暖壺穴、H0004十分瀑布)」。 11
四、重要規定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特殊地質環境公告為地質敏感區。 • 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納入土地利用計畫以及開發審議之參據。 • 地質敏感區內之土地開發,應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其結果納入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書圖文件中。 12
五、地質敏感區劃定公告 地質法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 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區, 公告為地質敏感區。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 變更及廢止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13
地質敏感區種類及區位選定之考量 地質調查所執掌業務範圍及人力物力 避免與依其他法令公開或公告環境敏感區雷同或重疊 地質資料完整程度 函請22個縣市政府提供管轄行政區優先劃定為地質敏感區之區域(101年9月6日經授地字第1012080028號) 14
全國地質敏感區公告規劃 15
地質敏感區劃定及審議程序 劃定 審議 16
◆活動斷層 • 第一類活動斷層:1萬年內曾活動過,共20條。 • 第二類活動斷層:1至10萬年間曾活動過,共13條。 17
車籠埔斷層活動 (民國88年9月21日) (劉桓吉,1999) 19
車籠埔斷層地質敏感區 草案 (38km2) 20
臺灣坡地環境地質圖 (91-103年) 比例尺1/25,000共157幅電子檔 21
山崩與地滑災害 國道三號 (民國99年4月25日) 林肯大郡 (民國86年8月18日) 22
臺北市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103年3月中公告) 敏感區劃設面積:104.87Km2 臺北市山坡地面積:150Km2 臺北市面積:271.8Km2 23
◆重要地下水補注區分布圖 沖積扇頂是主要之地下水入滲補注區 24
濁水溪沖積扇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103年2月中公告) 濁水溪沖積扇面積:2079km2 地質敏感區:194.8 km2 地質敏感區範圍 濁水溪沖扇 25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1月20日已公告) 十分瀑布 (0.018 km2) 大華壺穴 (0.018 km2) 暖暖壺穴 (0.013km2) 26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前項作業,致使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其補償規定從其法令規定辦理。 六、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 地質法第六條 27
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土地開發應辦理地質查估 地質法第八條 第一項 28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視情況就下列方法擇一行之: 一、由現有資料檢核,並評估地質安全。 二、進行現地調查,並評估地質安全。 地質查估方法 地質法第九條 第一項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區域調查 細部調查 29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應用地質、 大地工程、 土木工程、 採礦工程、 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技師辦理並簽證 。 地質查估技師 地質法第十條 第一項 30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查估 1.地質遺跡:調查其位置及特徵,評估土地開發對其之影響 2.地下水補注區:調查評估土地開發對補注水質水量之影響 3.活動斷層:調查基地內有無斷層、剪裂帶通過及其位置,評估斷層活動對土地開發安全之影響 4.山崩與地滑:調查山坡、滑動面及不連續面位態與岩土特性 ,評估山坡穩定性、與土地開發之互相影響 31
查估成果須包含保育或防災對策 • 對地質遺跡之影響以迴避為原則。 • 對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影響應辦理廢水及廢棄物之處理,並保持一定比例透水面積。 • 建築物地基為活動斷層所切截,以迴避為原則。 •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影響,以整治或迴避為原則。 32
地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果。地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果。 • 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包括: • 區域計畫法之非都土地開發計畫 • 都市計畫法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 • 水土保持法之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書 • 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 建築法之雜項執照申請、建照執照申請 33
相關法令規定已配合修正情形(審議階段) •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二十四條規定若開發基地位於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且依法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納入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五條規定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之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所列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其附件二已納入地質敏感區為其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之ㄧ。 •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所需水土保持申請書件(計畫書、規劃書、檢核表)規定: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需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者,地質內容依地質法相關規定辦理。 34
區域計畫指導(內政部營建署資料) 內政部102年10月17日公告全國區域計畫,依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各種保護(育)區範圍,據以劃分為災害、生態、文化景觀、資源利用及其他等5類型環境敏感地區。並依環境敏感地區之敏感程度分為第1級及第2級。(地質敏感區列為第2級;有條件開發區) 地方政府刻正擬訂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進行實質規劃時,應納入全國區域計畫有關環境敏感地區內容,作為審議開發利用及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 地質敏感區公告後土地使用管理配合事宜 35
都市計畫土地之因應作為(內政部營建署資料) 都市計畫土地之因應作為(內政部營建署資料) 參考經濟部所規劃之地質敏感區公告時程,請各該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配合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包括:1.降低土地使用強度,限制開發。2.透過協議方式,既有合法土地建物得以容積調派、公有土地交換方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視災害敏感類型或等級,亦可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劃定更新地區,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 地質敏感區公告後土地使用管理配合事宜 36
非都市土地之因應作為(內政部營建署資料) 考量地質敏感區特性,檢討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使用強度、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避免易誘發災害發生之土地使用行為。 國、公有土地,位於地質敏感區範圍內,有立即危險者,應優先檢討為保育型之使用地,如國土保安用地。 地質敏感區公告後土地使用管理配合事宜 37
(內政部營建署資料) 依地質法規定,位於經公告為地質敏感區者,同一範圍於開發行為各階段之審查,均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由各審查機關分別依目的審查。 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前,其土地開發行為已依地質法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並經權責機關審查通過者:檢附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及完整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 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前,無其他應依地質法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土地開發行為者: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 地質敏感區公告後建築管理配合事宜 38
補償規定或誘導措施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 • 限制發展地區救助、回饋、補償處理原則。 • 都市更新條例-研提有利的都市更新計畫。 • 都市計畫變更-應用容積調配機制。 •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39
中央主管機關應劃定公告地質敏感區;土地管理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納入土地規劃、開發審查之參據。中央主管機關應劃定公告地質敏感區;土地管理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納入土地規劃、開發審查之參據。 地質敏感區內之土地開發行為應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其結果納入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書圖文件,一併審查。 經濟部預訂103~105年分5批劃定公告地質敏感區。 非都市土地審議作業規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均已規定納入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 地質敏感區公告後之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事項已由內政部營建署研訂指導原則及因應作為。 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可由既有之補償法令規定或誘導措施妥為處理。 七、結 語 、 40
謝謝聽講 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