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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学 课 件. 关一谱 2006.9. 民法的主要内容. 公民 主体 法人 物权 其它组织 债权 民事 财产权 知识产权 法律 内容 权利 继承权 关系 义务 人身权 人身权 客体 物、行为、精神财富. 第十章 物权概述. 一、概念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 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换言 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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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学 课 件 关一谱 2006.9
民法的主要内容 公民 • 主体 法人 物权 其它组织 债权 民事 财产权 知识产权 法律 内容 权利 继承权 关系 义务 人身权 人身权 客体 物、行为、精神财富
第十章 物权概述 一、概念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 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换言 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 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比如到商场购买某物,对此物则享有 了所有权,其他人不得干涉,如也需要此 物,必须另买或向你借。
二、 物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 不特定的; 2、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 他人干涉; 3、标的是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 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 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甲———交给保管——————乙—— 宠物狗 带到公园散步走失了 女朋友王某 送给 丁 卖给 丙 拾得 甲在王某处发现此狗他能否要回? 可以要回此狗,这是对物的追及效力。
(2)优先效力 • A、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 B、同一物上设立多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 债权是指物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表现为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但物 权则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则是不物定的. 如:甲与乙有购销水果的合同.双方就是合 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甲依约买下水果之后,甲 对水果就享有了物权,其它人都是义务人.
(2)优先效力的分析 • 甲 合伙买有一套住房 租给 丙 • 乙 • 那么甲乙对住房享有的是物权,和丙之 间的关系因权利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双方 权利属于债权。
(2)优先效力的分析 • 甲 合伙买有一套住房 租给 丙 • 乙 • 《合同法》规定,丙作为租赁人享有对出租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规定在其他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假如甲要卖出自己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是 丙还是乙更享有优先权购否买甲之份额? 物权优先于债权。乙购买。
三、物权的种类 • 自物权——财产所有权 • 指财产所有权人对物所享有的支配权。 • 他物权——其他物权 指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的直接支配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 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分析 • 甲———可出租、赠与、出卖 • 有一套房子(享有自物权) • 借贷以房子做抵押 • 某银行 • 届时甲到期不能返还借款,银行对甲 的房子可以采取拍卖并优先受偿,这就是银 行作为他物权人对他人的物所享有的他物 权。
分析 • 1、地上权:比如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那么我们可在土地建筑房屋及种植各种农作物,享受的就是地上权。即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建筑或种植的权利。 • 2、地役权:指为了利用一定土地而使对该土地的支配及于其他土地的权利. • 甲地 上游 乙地 如果甲将上游的水截断 下游 乙反对可主张什么权利?这就是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1、向银行贷款以房屋抵押,抵押人是银 行,对此房屋享有担保物权,被抵押人是借 款人,他仍然对此房屋继续占有和使用,如 不能如期还款则此房可以拍卖抵债。 2、向某人借2000元,把手表押于某人 处,如不能如期还款,此手表可由某人拍卖 折抵欠款,某人对此手表享有的是质权。与 抵押的不同点在于质权的质押物由贷款人占 有使用。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如甲买一块布料到乙缝纫店去裁剪西装,约定加工费200元,后甲想先赊账乙不同意甲就一直未支付200元加工费,此时乙可以行使留置权,即有权一直扣留甲已作好的西服。如一直不支付则可以变卖以折抵加工费。
四、 物权的民法保护 1、自我保护: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 害以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 2、诉讼保护: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 害以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 认其物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 任。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第一节 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财产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是物权的核心。
二、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 (1)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即物权 人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完 整的物权,他物权多数没有处分权。 • (2)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和义 务主体的不特定性,即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民 事主体。也称“对世权”。 • (3)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即不允许 任何人加以妨碍和干涉。 • (4)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 1、占有权 • (1)概念:占有权是指对财产享有实际控制的权利。分为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占有。 • (2)占有权的三个要件: • ①占有行为是公开的; • ②占有行为是持续性的; • ③占有人对财产的支配是法律承认的和一般社会观念所能接受的。
(3)非所有权人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 • ①合法占有 • 合法占有是指非所有权人依法或者经所有权人同意的占有。比如借用、保管他人之物。 • ②非法占有 • 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权人未经所有权人的同意也无法律依据的占有。如拾得他人之物。 • 非法占有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 ①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者无须知道占有财产是非法的。 • ②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对某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 • 如甲拾得乙一条金项链后据为已有,此为恶意占有;如甲误把乙之牛当成自己的牛来饲养,此为善意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 ①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占有人便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 ②在返还原物时,善意占有人可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费用,并对已经在占有物上所获取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无权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费用,并有义务返还其所获得的孳息。
2、使用权 • 使用权是指根据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某种需要的权利。 • 使用权的行使以占有为前提。 • 使用权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而由非所有权人享有。分为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使用两种情况。 • 如甲借乙之汽车使用等等。
3、收益权 • 收益权是民事主体取得基于财产所产生的物 质利益的权利。法律上也称孳息。 • 孳息是指利用财物产生的某种利益。分为天 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 (1)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 律而产生的收益。如母鸡生蛋,母鸡是原物, 鸡蛋是天然孳息。奶牛产下牛仔或牛奶;果树 产果实等。 • (2)法定孳息:依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约 定而产生的利益。比如银行利息、租金、获奖 之奖金等。
孳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 (1)孳息的所有权,一般应当归原物所有 人所有,也可以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 定,由产生孳息时的合法占有人所有。 • (2)原物所有权转移,孳息的取得也随之 转移。 • (3)无法律根据占有他人的财物,占有人 所得孳息原则上应随原物一并归还。占有人 付出劳力、资金的,原物所有人应适当给予 补偿。
案例 • 甲————加工合同———乙屠宰厂 黄牛 约定牛下水等杂件归乙厂 在加工过程中工作人员丙发现牛下水里有牛黄200克,卖后得款3000元。甲和乙厂知道后皆认为此3000元应归已所有。 问:此牛黄应归谁所有? 根据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的原则,牛黄因是原物黄牛的天然孳息,故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牛黄应归甲所有。
案例 • 某学校—————————王老师 • 委托购买电教电视机两台,王老师到某商场购买电视机时碰上商场搞抽奖活动,他抽中了一等奖,获得5000元,他认为属于自己的劳务报酬故占为已有,学校知道后认为应当归学校所有。 • 问:此5000元应归谁所有? • 应当归学校所有,因为5000元是原物电视机价款的法定孳息,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4、处分权 • 处分权是指依法处置财物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财产所有权存废命运的权利。 • (1)事实处分:指在生产或生活中直接消耗财产.比如一袋米被吃掉、车辆用掉的燃料等。 • (2)法律处分: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处置财产。如房屋被转让,财产被继承、赠与财物等。
处分权是指依法处置财物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财产所有权存废命运的权利。处分权是指依法处置财物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财产所有权存废命运的权利。 • 通常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行使,非所有权人除非得到特别授权,否则不能擅自处分他人的财产。 •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中最重要的独有一项权能,他物权并无此项权能,比如担保物权,担保人对担保物不能进行擅自的处分。
第三节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 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 是指民事主体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 • 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 如甲——赠与一台电脑——乙 • 电脑的所有权就从甲处转到乙处。乙通过合法的赠与方式获得了电脑的所有权。这是一种继受取得的方式。
分析 甲———交给保管——————乙—— 宠物狗 带到公园散步走失了 女朋友王某 送给 丁 卖给 丙 拾得 为什么丙、丁和王某都不能取得宠物狗的 所有权呢? 理由是他们都不是合法取得。
2、原始取得 • 是指不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 原始取得包括生产、没收、收益、无主财产取得和添附等。 • 比如甲有一头牛,牛产下一头小牛,甲就获得了小牛的所有权,那么甲对小牛的获得就是原始取得。因为小牛本身就没有所有权人,甲是第一个所有权人,依法直接取得了小牛的所有权。
(1)劳动生产: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产品。比如种小麦、蔬菜、养猪鸡鸭等。(1)劳动生产: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产品。比如种小麦、蔬菜、养猪鸡鸭等。 • (2)收益:指的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 (3)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革命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官僚资本、反革命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比如没收贪污受贿分子的个人财产。 • (4)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比如某人拾得一宠物狗,一直无人认领,那么经过一定时间此宠物狗归国家所有。 • 这些方式都认为财物本身没有所有权人。
(5)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形态的财产。(5)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形态的财产。 • 分为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 • 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比如两夫妻结婚前各拿出200克金出来共同打成一条项链和两个戒指。如双方离婚此项链和戒指如何分?这就是一种混合,两种物混合后已区分不了原来的模样。又如两袋米混成一袋等。
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 附合与混合的区别是混合已不能区分原来的物,但附合可以区分原来的物。 • 如两块金溶成一块就是混合。如甲有一个金戒指,乙拿自己的钻石镶在戒指上,这个新戒指就是附合而成。 • 又如甲有一个房子,乙附在房子旁边建了个厨房,这是附合。 • 问题在于新财产应当归谁所有?
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 比如用一块木材加工成一套家俱;又如甲拾得一个树根雕成一个艺术品;或者一块布料加工成衣服等。 • 加工和附合的区别是加工是在原来一个物上通过艺术或技术加工变成另一种新的财产;而附合是两种物粘合或密切结合成新的财产。
添附中新的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 • 对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 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机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 • 1、甲拾得乙一块木根,经过艺术加工变成一个根雕艺术品,问此根雕归谁所有? • 先双方协商,不成,归甲所有,因为加工后的新财产价值更高,甲再向乙给予一定的补偿。
案例 • 2、潘家女儿——定婚—-—陈家儿子 陈家有房,潘家出钱进行装修并在原 建筑物基础上加建一层,装修好后两人 不合不再打算结婚。 • 问:加建的楼房应当归谁所有? • 这是添附的相关案例。
(2)继受取得 • 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取得原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所有权。 • 继受取得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 • 继受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一般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动产的产权转移必须经过登记。
第五节 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概述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转让人通过法律行为转让他人动产时,善意受让人从取得该动产占有之时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 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赃物、拾得物不能善意取得。 如:甲有一只手表交给乙保管,乙转手以市价卖给了丙,丙并不知道乙对手表无所有权,丙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 动产;善意取得不适用不动产; 4、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即受让人不得无偿获得财产。
甲———交给保管——————乙—— 宠物狗 带到公园散步走失了 女朋友王某 送给 丁 卖给 丙 拾得 为什么丙、丁、王某不能取得狗的所有权? 理由是:丙拾得宠物狗应返还失主,并不因为拾得的行为获得狗的所有权;丁虽以市价购买此狗但拾得物不能善意取得;丁既然无所有权他当然也不能对此狗作出赠与的处分行为。
甲———交给保管——————乙—— 宠物狗 带到公园散步转手卖给 女朋友王某 送给 丁 市价卖给 丙 甲在王某处见到此狗能否要回? 不能。理由是丙因主观上出于善意并不知道乙无处分权而以市价买得,属于善意取得,丙即已获得狗的所有权,当然有权出卖,丁获得狗的所有权后赠与王某亦是有效的行为。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发生的所有权的转移。让与人向受让人 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 起,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 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2、为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由于让与人处 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 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 有人。
甲———交给保管——————乙—— 宠物狗 带到公园散步转手卖给 女朋友王某 送给 丁 市价卖给 丙 此案中乙是不法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 丙是受让人也是甲作为原所有人与乙纠纷的 第三人,丙也是善意取得人,他已合法取得 宠物狗的所有权,甲对狗的物权已消灭。 但乙不能取得宠物狗的价款,应将狗的价 款返还给甲,对他狗款是不当得利。
第六节 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 一、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 • 二、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移转。 •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三、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般注销登记或取消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形式。
案例: • 甲因故需将其电脑卖出,在有中间人参与 的情况下,甲以2000元的价格将电脑卖给乙, 乙当场付清货款。乙跟甲说他过几天再来取。 三天后,丙在知道甲已把电脑卖给乙的情况 下,要求甲以2200元的价格把电脑卖给自己。 甲收了丙的钱,并让他把电脑取走。事后甲把 乙的2000元钱退给他,乙不同意,要求甲还电 脑。问:(1)根据我国法律,乙是否取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 (2)丙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分析: • (1)乙并未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因为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本案中,乙没有把电脑取走,财产并未交付所有权也就未发生转移,双方也未对所有权的转移进行约定,甲仍对电脑享有所有权。但甲属于违约的行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 (2)不能。因为丙在明知甲已将电脑售出的情况下购买,属于恶意第三人,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2、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 通常由于下列原因将丧失财产所有权: • (1)因所有权客体消灭而丧失; • (2)因所有权主体消灭而丧失; • (3)因所有权转让或放弃而丧失; • (4)因所有权被依法剥夺而丧失。
第八节 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 1、国家财产所有权 •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但国家可以通过授权,将国有财产赋予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经营管理。 • 2、集体财产所有权 • 3、私人财产所有权 • 包括:(1)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 • (2)个体业主和私营业主生产资料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