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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牌照稅 節稅規劃

報告人:消費稅科 楊貴景. 使 用牌照稅 節稅規劃. 課程簡介. 認識使用牌照稅. 節稅方法. 免徵減徵申請. 避免權益受損. 案例說明. 使用牌照稅性質及定義. 認識使用牌照稅. 按日計徵. 動產. 使用公共水路道路. 靜態. 臨時停車. 動態. 路邊停車. 拖吊. 行駛. 納稅義務人. 認識使用牌照稅. 納稅義務人.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外籍人士離境. 使用人. 所有人. 冒領. 拒不過戶. 侵占. 車主死亡 繼承人拋棄繼承. 車主. 課稅標的. 認識使用牌照稅. 課徵對象:機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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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牌照稅 節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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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報告人:消費稅科 楊貴景 使用牌照稅節稅規劃

  2. 課程簡介 認識使用牌照稅 節稅方法 免徵減徵申請 避免權益受損 案例說明

  3. 使用牌照稅性質及定義 認識使用牌照稅 按日計徵 動產 使用公共水路道路 靜態 臨時停車 動態 路邊停車 拖吊 行駛

  4. 納稅義務人 認識使用牌照稅 納稅義務人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外籍人士離境 使用人 所有人 冒領 拒不過戶 侵占 車主死亡 繼承人拋棄繼承 車主

  5. 課稅標的 認識使用牌照稅 課徵對象:機動車輛 小客車(座位 9人以下) 大客車(座位10人以上) 貨車 機器腳踏車(151CC以上)

  6. 稅額 認識使用牌照稅

  7. 稅額 認識使用牌照稅

  8. 稅額 認識使用牌照稅

  9. 電動車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 認識使用牌照稅

  10. 徵收方式 認識使用牌照稅 每年徵收一次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全期、營業用車上期) 繳納期間:自○○○年 4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止 使用期間:○○月○○日至○○月○○日止計○○天 營業用車分兩期徵收 上期:每年 4月1日至 4月30日 下期:每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

  11. 繳稅方式 認識使用牌照稅

  12. 電話語音 電話語音 臨櫃(金融機構) 臨櫃(金融機構) 自動櫃員機 自動櫃員機 0.07% 0.07% 65.50% 65.50% 信用卡 信用卡 委託轉帳代繳 委託轉帳代繳 晶片金融卡 晶片金融卡 1.77% 1.77% 便利商店 便利商店 自動櫃員機 自動櫃員機 臨櫃 臨櫃 1.53% 1.53% 電話語音 電話語音 委託轉帳代繳 委託轉帳代繳 信用卡 信用卡 4.70% 4.70% 晶片金融卡 晶片金融卡 便利商店 便利商店 0.10% 0.10% 26.32% 26.32% 使用牌照稅多元繳稅方式統計圖 認識使用牌照稅

  13. 繳納期限 認識使用牌照稅 北縣/4月1日起稅款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仍可繳納 記者吳正童/北縣報導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99年2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4610號函,自99年4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就99年使用牌照稅而言,繳款期間訂定為99年4月1日至99年4月30日止,以上述方式繳納稅款,繳納截止時間將可延長至5月2日24時前。

  14. 滯納金 認識使用牌照稅 每逾2日加徵 1% 滯納金 (最高15%) 逾繳納期間 • 本稅 7,120元 • 繳納期間:4月1日至4月30日 • 繳 納 日:5月 6日 • 滯納金 7,120 * 2% = 142元 • 5/1 - 5/2 不加滯納金 • 5/3 - 5/4 加 1% 滯納金 • 5/5 - 5/6 加 2% 滯納金 逾30日未繳納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逾繳款期限請向金融機構繳納

  15. 免徵申請

  16.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節稅方法 屬軍隊編制內車輛 海關助航之輪船 警備車、偵察勘驗用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公共安全 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 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垃圾車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外交人員使用之車輛 外交部核定專用號牌之交通工具

  17.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節稅方法 電信郵件車 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汽車客運 專供身心障礙者用車 指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所轄之小琉球、台東縣所轄之綠島、蘭嶼、小蘭嶼、宜蘭縣所轄之龜山島、基隆市所轄之基隆嶼、棉花嶼、花瓶嶼、彭佳嶼、高雄市代管之東沙島、南沙島、國防部管理之太平島 • 教育文化宣傳巡迴使用 離島車輛 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

  18. 身心障礙申請免稅 節稅方法

  19. 自用小客車 自用小貨車 自用大貨車 專供本人使用的車輛 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有駕照 同戶親屬的車輛 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自用小客車 無駕照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節稅方法 身心障礙者本人

  20. 身心障礙申請免稅條件與檢附資料 節稅方法 身障者領有駕照 條件 每人一輛 車主 使用人 身心障礙者 同一人 身障手冊 行照 駕照 均於有效期限 檢附資料 • 身分證 • 身心障礙手冊 • 行車執照 • 駕駛執照 • 私章

  21. 身心障礙申請免稅條件與檢附資料 節稅方法 身障者未領有駕照 每戶一輛 條件 車主 或使用人 或身心障礙者 不同一人 但為同戶親屬 身障手冊 行照 駕照 戶口名簿 地址同一 均於有效期限 • 戶口名簿 • 身心障礙手冊 • 行車執照 • 駕駛執照 • 私章 檢附資料 限自用小客車 自用小客貨車

  22. 身心障礙免稅申請恢復課稅原因 節稅方法 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恢復課稅 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應恢復課稅 車主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死亡,已不符免稅要件自死亡之翌日起恢復課稅 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屆期,將自該身心障礙手冊後續鑑定日期屆滿翌日起恢復課稅

  23. 身心障礙免稅申請恢復課稅原因 節稅方法 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車輛轉讓 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車輛改變用途(改裝、改設、變更使用性質)

  24. 免稅車輛不必每年申請與退稅 節稅方法 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核免手續 申請時已繳納全年稅額者,填妥退稅申請書,退還免稅核准日至年底之稅額 申請退稅 稽徵機關

  25. 減徵申請

  26. 申報停止使用 節稅方法 申報停止使用 交通管理機關 停止使用期間免徵 車輛不使用 恢復使用 恢復課稅 未申報停止使用 視為繼續使用

  27. 車輛遺失或被扣押 減徵 節稅方法 遺失(失竊)被扣押 警察機關 失竊報案 ○失竊證明單○政府機關出具之扣押證明文件 交通管理機關 註銷牌照 停駛 重新領牌 復駛手續 車輛尋獲恢復行駛 恢復課稅 • 車輛失竊向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

  28. 災害(颱風地震)減徵 節稅方法 修復期間 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證明文件(車輛維修、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公所) 交通管理機關 報停 毀損不堪使用 ◇證明文件(車輛維修、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公所) ◇身分證 ◇行車執照 ◇車輛號牌 報廢停駛

  29. 一般異動減徵 節稅方法 交通管理機關 1.車輛老舊不 堪使用 2.不擬使用 3.欲申辦註銷 繳銷牌照 異動登記 報廢 停駛 註銷牌照 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已繳納全年期稅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額 溢繳稅款可辦理退稅

  30. 廢棄車輛清除處理 節稅方法 廢棄車輛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之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 回收證明單 身分證 行車執照 車輛號牌 交通管理機關 攜帶 證件 辦理報廢手續 使用牌照稅自回收日起停徵 • 辦理車輛回收(合法回收商) • 回收專線0800-085-717(您幫我清一清)

  31. 車輛免徵減徵申請退稅 節稅方法 • 免徵 車輛被扣押 車輛遺失 變更車種 監理機關 颱風地震 辦妥手續 註銷牌照 報廢 申請退稅 停駛 稽徵機關 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已繳納全年期稅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額

  32. 退稅申請 節稅方法 • 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停駛、註銷等異動 • 遭扣押或遺失車輛 • 已核准免徵車輛 • 車輛變更為應納較低稅額者(如小客車變更車種為小自貨) 車輛異動書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 車主存摺封面影本 檢具資料 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 如有溢繳稅款均可辦理退稅

  33. 如何避免收到裁罰通知書

  34. 使用牌照稅開徵地址寄送原則

  35. 車籍地址異動 檢附證件 辦理方式 行車執照 身分證 強制責任險保險證 通信 e-mail 傳真 網路 監 理 機 關 遷入戶籍地 地址變更 非戶籍地 增設通訊地址 • 北區監理所 2688-4366轉402 403 405 406 • 樹林市中正路248巷7號

  36. 申請新增通信(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1申請對象限定以個人名義登記之車主。 2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僅能擇一申請,申請範圍以我國 國境內為限。 3未實際居住之「郵政信箱」或「託他人代收轉郵件之地 址」不得申請。 4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 至公路監理機關臨櫃辦理,亦可採通信、傳真、電子郵 件及網路等方式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另申請書可 向各公路監理機關索取或於網站下載。

  37. 申請新增通信(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 5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者,除須填妥申請書外 • 另應檢附身分證及行照或駕照影本辦理。 • 6臨櫃越區辦理者,由受理之公路監理機關收件後,移轉 • 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 7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變更或取消時,應即時提出申 • 請,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完成登記,未即時申請之權益受 • 損,申請人不得異議。 • 8申請增設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後,各項便民服務之通 • 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 • 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皆以住居所或就 • 業處所地址寄發。

  38. 居住地非戶籍地復查駁回案 ◆主張居住臺北縣樹林市○ 街○段○巷○號,因戶籍地址與居住地址不同,無法收到燃料費與使用牌照稅之繳款書 ◆民法第20條所規定之住所,係私法關係之意定住所,而依戶籍法所登記之住所則為法定住所,在設定意定住所之人未向行政機關聲明其意定住所之前,本處為實施行政行為所為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之送達,當以戶籍法登記之法定住所為準,否則無以維繫法律秩序之安定、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形成 ◆申請人既未向本處或監理機關聲明意定住所,則主觀變更住所之意思,本處無從知悉,則本處以可查得並知悉之申請人戶籍登記之法定住所為系爭車輛97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之送達,自屬合法

  39. 常見違章 第28條第2項 第29條 第28條第1項 第30條 第31條 第11條第12條 28條第2項 第31條 28條第1項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 違反領用臨時、試車 牌照規定 違反新車領用牌照規定 逾期未完稅 轉賣、移用 應納稅額 1倍罰鍰 應納稅額1倍罰鍰 應納稅額 2倍罰鍰 應納稅額 2倍罰鍰 應納稅額 1倍罰鍰

  40. 違章來源 逾期未繳款 轉賣移用號牌 要件 逾檢註銷 違反報停繳銷規定 第11條第12條 28條第2項 第31條 28條第1項 監 理 機 關 裁 罰 通 知 書 路 邊 停 車 警方當場舉發 違 規 拖 吊 逕 行 舉 發 車 輛 檢 查

  41. 車輛檢查舉發單

  42. 違章處罰對象 裁 處 車 主 違章當時具結人 使 用 人 新所有人 (使用人)

  43. 逾期未完稅 §28(1)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 補稅 滯納期滿 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免滯納金 定義 • 使用公共水路道路 • 車輛行駛公共水路道路屬動態使用公共道路,在公共道路停車或臨時停車亦屬靜態使用公共道路

  44. 欠繳使用牌照稅吃大虧 2010/03/01【記者吳雲英/台北報導】 車輛所有人欠繳使用牌照稅,如仍繼續行駛或停放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被查獲,除應繳清欠稅外,還要被處欠額1倍之罰鍰。 稅捐處表示,該處近年積極清理欠稅,繳款書送達率幾達百分百,已合法送達之繳款書,如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納者,將均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被移送執行後,欠稅人之存款帳戶或不動產可能遭凍結、扣押或被查封拍賣等。該處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欠繳使用牌照稅仍續行公共道路的處罰相當重,為免被罰,可利用該處分處或監理機關服務據點辦理補發稅單。

  45. 逾期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復查駁回案 申請人所有系爭車輛欠繳98年使用牌照稅7,120元,已合法寄存送達。 系爭車輛於98年12月5日因違規停車遭警察局交通隊逕行舉發拖吊,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係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作為裁處罰鍰之依據,而非以「行駛」作為違章之成立要件,故條文之所謂「使用」,解釋上當然包括動態之「行駛」及靜態之「停放」公共道路在內。 財政部88年8月4日台財稅字第881933349號函釋:「關於逾期未完稅車輛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被查獲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情事者,仍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46. 報停繳銷註銷罰則 §28(2) 補稅 報停 繳銷牌照 註銷牌照 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使用牌照稅僅計徵至繳銷註繳銷牌照之前一日

  47. 報停繳銷註銷案例 §28(2) 報停、繳銷 全年應納稅額 7,120元 • 96年12月1日報停、繳銷 • 98年10月31日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補稅罰鍰當年度) • 98(1/1-10/31)補稅 5,933元 2倍罰鍰 11,866元 • 合計應繳 17,799元 ------------------------------------------------ 逾檢註銷 • 96年12月1逾檢註銷 • 98年10月31日查獲使用公共道路 • 96(12/1-12/31) 補稅 593元 2倍罰鍰 1,186元97(1/1-12/31) 補稅 7,120元 2倍罰鍰 14,240元98(1/1-10/31) 補稅 5,933元 2倍罰鍰 11,866元 • 合計應繳 40,938元

  48. 報停繳銷註銷案例 §28(2) 全年應納稅額 7,120元 註銷 • 98年2月15日車輛失竊向警察局報案 • 且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 • 98年7月20日尋獲,未重領新牌照 • 98年12月31日查獲使用公共道路 • 98應補稅額 (7/21-12/31) 3,957元 • 2倍罰鍰 (7/21-12/31) 7,914元 • 合計 11,871元

  49. 逾檢註銷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復查駁回案 因逾期未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嗣使用公共道路為本處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本稅外另裁處2倍罰鍰。 申請人不服,主張:未收到繳款通知書 系爭車輛因逾期未檢驗,經監理機關於97年5月16日註銷牌照,是系爭車輛使用牌照稅僅計徵至註銷牌照之前一日(即97年5月15日)止,之後本處即無發單課徵使用牌照稅,是申請人沒有收到本處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洵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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