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4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暨稅額試算作業講習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暨稅額試算作業講習.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何時、何地辦理申報. 申報期間.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申報地點. 申報期間可就近向任一國稅局辦理申報。 利用郵寄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申報方式. ( 一 ) 稅額試算. 國稅局主動幫符合條件 之 納稅義務人試算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 應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並將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免再填寫結算申報書。

alta
Download Presentation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暨稅額試算作業講習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暨稅額試算作業講習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2. 何時、何地辦理申報 申報期間 5月1日至5月31日 申報地點 • 申報期間可就近向任一國稅局辦理申報。 • 利用郵寄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3. 申報方式 (一)稅額試算 • 國稅局主動幫符合條件之納稅義務人試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並將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免再填寫結算申報書。 • 如經核對通知書內容無誤並同意以該通知書所載內容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繳納稅款或回復確認,即完成結算申報。 • 如果不同意通知書內容或有資料不正確或其他應調整事項,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二)人工申報 (簡式申報書) (一般申報書) • 以人工填寫申報書之申報方式,在申報期間內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申報。 • 逾期申報或逾申報期之更正申報案件,僅得以人工填寫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三)二維條碼 • 利用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產出二維條碼申報書,就近至國稅局辦理申報;或利用郵寄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 申報書中之二維條碼須完整,經列印後之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不得塗改,如需更改內容,應修改檔案重新列印申報書再行申報,以避免二維條碼內容與申報書不符情形。

  4. 申報方式 (四)網路申報 (http://tax.nat.gov.tw) • 自然人憑證: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自然人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所得資料,再銜接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金融憑證:以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所得資料,再銜接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身分證+戶號(12/31):5月份申報期間,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各地區國稅局服務櫃台申請所得資料,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網路申報更正及查詢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得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惟第2次(含)以後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以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辦理申報者,同一日內傳輸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逾法定申報期限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5. 掌握所得稅申報的三大關鍵 免稅額 綜合所得總額 扣除額 - - 小叮嚀:可養成平時蒐集單據的習慣,可為您節省不少稅捐哦! 1.營利 2.執行業務 3.薪資 4.利息 5.租賃及權利金 6.自力耕作漁、 牧、林、礦 7.財產交易 8.競技競賽及機 會中獎 9.退職 10.其他 一般 • 每人 82,000 • 70歲以上123,000 • (限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特別 標 準 單身76,000 夫妻合併申報152,000 薪資所得 財產交易損失 儲蓄投資 身心障礙 教育學費 幼兒學前 列 舉 捐贈 人身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 房屋租金支出

  6.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 綜合所得淨額 Χ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0 – 500,000 以下 5% 0 500,001 – 1,130,000 12% 35,000 1,130,001 - 2,260,000 20% 125,400 2,260,001 – 4,230,000 351,400 30% 4,230,001 以上 40% 774,400 應納稅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 ①退稅 或 ②補稅或 ③不補不退

  7. 投資抵減稅額 • 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 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所得稅額,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檢附重購及出售房屋的買賣契約書、資金流程及所有權狀影本) •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須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檢附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先售後購者,為重購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者,為出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 A君98年度出售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之房屋乙棟,經核定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含財產交易應納稅額為15000元;不含財產交易應納稅額為10000元,故因財產交易所得增加應納稅額為5000元。99年度購入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之房屋,則A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98年度因出售房屋經核定財產交易所得增加之稅額5000元,填報為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2014/9/3

  8. 綜合所得總額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取得下列各類所得的合計 (無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要合併申報) 1 營利所得 (包括股利及盈餘) 2 執行業務所得 必要費用? 3 薪資所得 4 利息所得 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5 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必要費用? 6 自立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必要成本? 7 財產交易所得 8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 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9 退職所得 定額免稅額度 10 其他所得

  9. 財產交易所得 •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 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 • (二)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28%計算。 • (三)臺中市: • 1、西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 2、東區及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 3、中區、南區、北區、南屯區、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 4、豐原區、太平區、大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 5、東勢區、大甲區、清水區、沙鹿區、梧棲區、后里區、神岡區、潭子 • 區、大雅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烏日區、大肚區、 • 龍井區、霧峰區、和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 (四)臺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14%計算。 • (五)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20%計算。 •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及桃園縣)部分: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13%計算。 • 三、其他縣(市)部分: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16%計算。 2014/9/3

  10. 夫妻申報注意事項 夫妻所得一定要合併申報 • 年度中結婚或離婚,申報年度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指101年度結婚或離婚) • 民國97年5月23以後結婚採登記婚,必須至戶籍機關登記,婚姻關係才成立。(101年度綜所稅申報,必須在101年12月31日前登記,才可申報配偶) • 分居夫妻仍應合併申報 • 夫妻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註明「已分居」字樣 • 屆時稽徵機關會將分別單獨申報之資料合併計稅,除了發現另有其他應申報所得短漏報應處罰外,因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不用處罰,但如未依規定載明,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除補徵外還要處罰。

  11. 受扶養親屬的條件 直系 尊親屬 • 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兄弟姊妹2人以上共同扶養同一尊親屬,應協議推定其中1人申報扶養 子女 • 未滿20歲 • 年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同胞 兄弟姐妹 • 未滿20歲者 • 年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其它親屬 或家屬 • 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014/9/3

  12. 一般扣除額 • 標準或列舉僅可選擇一種 • 未選定適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或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為列舉扣除額 2014/9/3

  13. 一般扣除額 2014/9/3

  14. 扶養親屬與列舉扣除額之關聯認定 2014/9/3 14

  15. 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 104,000/人 (最高限)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核實認列 (檢附買賣私契 及資金證明) •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 • 不得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 當年度若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扣除 財產交易損失 儲蓄投資 27萬/戶 (最高限)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有金融機構存款利息者 身心障礙 104,000/人 •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醫師診斷證明) 教育學費 25,000/人 (最高限) 納稅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空大、空專及五專前3年不適用) 幼兒學前 25,000/人(101/1/1起) •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子女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 1、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 • 20%以上 • 2、納稅義務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 2014/9/3

  16. 申報前可查調所得資料 查詢時間 5月1日至5月31日止 查詢範圍 僅能查詢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連續2年扶養之直系親屬所得資料 ● 查詢方式 親赴查詢 親自帶身分證正本與私章至任一國稅局查詢 委託查詢 可授權他人帶委託書、身分證正本、與私章至任一國稅局查詢 2014/9/3

  17. 所得查調提供範圍 • 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以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1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為限。但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扣(免)繳憑單不包括在內。 • 納稅義務人除利用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並申報之各類所得資料外,另須完整蒐集且逐筆輸入其他收入、成本費用及所得資料於相關欄項中。若於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不正確或遺漏,應向所得給付單位查明更正並核實自行輸入申報。 • 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2014/9/3

  18. 100年度扣除額查詢 扣除額資料查詢、下載項目 保險費 教育學費 購屋借款利息 捐贈 醫藥及生育費 身心障礙 災害損失 2014/9/3

  19. 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 •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A1.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A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 付(保險期間始日在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保險契約) A3.未上市、未上櫃、非屬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 之交易所得 (自95年1月1日起出售 ) A4.非現金捐贈金額 A5.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 差額部分 ) A6.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稅率20% 2014/9/3

  20. 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第4條、第11條)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第4條、第11條) 二者擇高課稅 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 額差 一般所得稅額 當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時,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之。 當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時,按一般所得稅額納稅 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 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2014/9/3

  21. 100年度申報內容單純案件 稅額試算

  22. 試算101年度稅額並排除特殊案件 稅額試算

  23. 試算101年度稅額並排除特殊案件 稅額試算

  24. 稅額試算 財稅資料中心及國稅局 4/25前寄發 完成結算申報(5/1 至5/31繳清稅款或回復確認) 以pdf下載(http://tax.nat.gov.tw) 開啟密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共13位) 100年度採憑證申報或確認案件,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利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上網檢視及下載列印 主動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 繳稅案件 按試算稅額通知書所載 「應自行繳納稅額」繳納 退稅案件 2次白天+1次夜間(假日)投遞 招領15天 不繳不退案件

  25. 稅額試算 繳稅案  件 作業期間:102/5/1~5/31 金融機構 (便利超商:稅額2萬元以下) 現金繳稅 或 線上登錄繳稅帳號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繳稅取款委託書 書面回復繳稅帳號 填妥附件繳稅取款委託書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其他方式繳稅 或 ATM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 2014/9/3

  26. 稅額試算 作業期間:102/5/1~5/31 退  稅  案  件 線上登錄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確認申報 回復確認退稅方式 書面確認 填妥附件退稅確認申報書 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1.轉帳退稅2.憑單退稅 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依語音提示訊息順序輸入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線上驗證碼,回復確認試算內容 電話語音確認 100年度以其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101年度選擇 沿用該存款帳戶辦理退稅之退稅案件 2014/9/3

  27. 稅額試算 作業期間:102/5/1~5/31 不 繳 不 退 案 件 線上登錄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確認申報 書面確認 回復確認 填妥附件確認申報書 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電話語音確認 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依語音提示訊息順序輸入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線上驗證碼,回復確認試算內容 2014/9/3

  28. 稅額試算 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受影響 • 非稅額核定處分 本項作業為服務措施,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國 稅局試算內容,可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 核定作業與一般申報案件相同 • 國稅局後續調查核定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 因憑單更正補稅,不會受罰 扣繳單位更正原申報憑單資料造成國稅局的試算 稅額不正確,如有應補稅款,補稅而不處罰納稅 義務人;但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如非屬國稅局 應提供的憑單所得資料,仍依相關規定辦理

  29. 稅額試算 申 請 方 式 • 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 • (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查詢期間:102/4/25~5/31 線上查詢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電話查詢 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臨櫃查詢 親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詢

  30. 稅額試算 申 請 方 式 • 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 • (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申請期間:102/2/15~3/15 • 申請變更郵寄地址 • (限納稅義務人本人;未申請變更者以去年結算申報時塡寫之通 • 訊地址或101/12/31之戶籍地址為郵寄地址)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申請變更郵寄地址者限以憑證申請) 線上申請 書面申請 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請檢附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供核)

  31. 首次申報者申請適用稅額試算 申請作業 納稅義務人於2月15日至3月15日透過線上(限憑證)申請(http://tax.nat.gov.tw)、親自向稽徵機關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適用 適用對象及條件 •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100年度均未以納稅義務人身分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 無下列不得申請情事者: • 1、夫妻分居情形。 • 2、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及子 • 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登記資料。 3、有其他符合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條件之兄弟姊 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 • 4、擬採列舉扣除額。 5、有其他非屬稽徵機關應依規定提供之所得、扣除 額、抵減稅額等資料。 6、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 額申報。 • 無規定不適用情事者。

  32. 首次申報者申請適用稅額試算 免稅額 • 申請人為納稅義務人。 • 申請人有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直系尊親屬及滿20歲以上子女受申請人扶養者,應檢附該受扶養親屬具結由申請人列報為101年度之扶養親屬,並將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予申請人之同意書。 • 下列情形免稅額不予列入: 1、受扶養親屬已依規定申請101年度適用稅額試算服 務作業。 2、直系尊親屬及超過20歲之子女101年度之所得總額 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相關之扣 除額。 扣除額 • 101年度擬採標準扣除額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依內政部提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料且申請列報者 所得資料 101年度僅有下列所得資料: 1.扣免(繳)所得 2.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計程車營利所得

  33. 首次申報者申請適用稅額試算 排除案件 1、納稅義務人於102年3月底前死亡、或101年度中廢止 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居所離境、結婚、離婚。 2、101年度有出售房屋情形。 3、課稅年度列舉扣除金額合計數超過標準扣除額。 4、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及奬勵民間參與交 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准予抵減之稅額於101年度尚 有餘額。 5、已申請將101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6、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 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 7、因特殊原因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限制他人查調 101年度所得資料。 8、納稅義務人、配偶均依規定申請101年度適用本要點 之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9、已依規定申請101年度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34.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稅務疑難問題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2014/9/3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