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7

明清的法律制度 (2)

明清的法律制度 (2). 一、 明朝的法律制度 (一)明初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指导思想 1 、产生的背景   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 2 、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思想   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 (二)明朝的立法及其法律形式

allayna
Download Presentation

明清的法律制度 (2)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明清的法律制度(2)

  2. 一、明朝的法律制度 • (一)明初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指导思想 • 1、产生的背景 •   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 • 2、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思想 •   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

  3. (二)明朝的立法及其法律形式 • 洪武六年,朱元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撰定《大明律》,次年完成,颁行天下。洪武二十二年,更定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30卷,460条。洪武30年将《钦定律诰》147条附于其后总称“大明律”。大明律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4. 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过程中,编制、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御制大诰武臣》。它们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朱元璋编制大诰,主要是为了进行法制宣传,用严惩官民的具体案例,树立善恶的标准,劝戒人们安分守己,以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5. )特点: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袅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特点: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袅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6. 明朝断案,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例,就是判例或事例。主要有《钦定律诰条例》、《问刑条例》、《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充军条例》。以例断案,虽然使法网更加严密,有利于加强对被统治者的镇压,但极大的破坏了封建法。所以,明朝刑狱之冤滥是十分惊人的。明朝断案,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例,就是判例或事例。主要有《钦定律诰条例》、《问刑条例》、《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充军条例》。以例断案,虽然使法网更加严密,有利于加强对被统治者的镇压,但极大的破坏了封建法。所以,明朝刑狱之冤滥是十分惊人的。 • 《大明会典》明朝的行政法典

  7. (三)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与唐宋律相比较,明律具有自己的特色。也就是清代刑部尚书薛允升所言:“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孥币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这就是明律相对于唐律而言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狭;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三)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与唐宋律相比较,明律具有自己的特色。也就是清代刑部尚书薛允升所言:“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孥币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这就是明律相对于唐律而言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狭;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

  8.  明律所体现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集权体制不断强化。随着宋明理学的出现,尤其是“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信条将人们的行为牢牢的束缚在礼制的范围之内,这样就使得传统的礼法结合思想,集中转为依靠刑法的打击和惩罚作用。同时,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一些谋反、谋大逆和贼盗重罪等犯罪,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基础。对此类犯罪,必须加以重惩。这也是宋明以来刑罚逐渐趋于残酷和严重的基本社会根源。 明律所体现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集权体制不断强化。随着宋明理学的出现,尤其是“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信条将人们的行为牢牢的束缚在礼制的范围之内,这样就使得传统的礼法结合思想,集中转为依靠刑法的打击和惩罚作用。同时,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一些谋反、谋大逆和贼盗重罪等犯罪,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基础。对此类犯罪,必须加以重惩。这也是宋明以来刑罚逐渐趋于残酷和严重的基本社会根源。

  9. (三)主要内容 • 1.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对谋反、大逆、罪大恶极,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 • 2.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 明朝与唐朝在土地政策上不同,明朝不实行均田制。

  10. 3.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 4.严厉惩治贪官污吏。朱元璋来自社会下层,他深知贪官污吏是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所以,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对于“枉法赃”,八十贯绞;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四十贯斩。还有剥皮实草的皮庙场,在历史上是空前的。但是并未能杜绝贪污现象的发生。

  11. 二、清朝法律制度 • (一)继承明律,取得立法的重要成就 • 1、 制定具有很高水准的《大清律例》。 • 《大清律例》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三十门,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 2、制定《蒙古律例》、《西藏章程》等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单行法规,稳定了民族关系,促进了国家的统一。

  12. 3.各部院则例,从康熙起,清朝统治者为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职能,陆续制定了各部院则例。3.各部院则例,从康熙起,清朝统治者为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职能,陆续制定了各部院则例。 • 4.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了康熙会典,其后四朝均加修订。清会典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13. (二)清律的主要特点 • 1.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首先,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其次,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 • 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 • 3.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 4.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 • 5.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清律在封建五刑基础上,又增加新的刑罚,主要有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戮尸、枭首等。

  14. (三)明、清法律制度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三)明、清法律制度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禁榷 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从西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便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到了明清有进一步的发展。 • 2.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 3.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 4.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15. (四)发展完善了死刑复审制度 • 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清朝中央司法机关,与明朝基本相同,但机构有所扩大。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叫“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叫“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政通使共同审理,清朝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皇帝核准。

  16. 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明成祖永乐三年实行热审,英宗天顺二年,又有秋审的发端。清朝进一步发展成秋审、朝审、热审三种。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绞监侯)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明成祖永乐三年实行热审,英宗天顺二年,又有秋审的发端。清朝进一步发展成秋审、朝审、热审三种。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绞监侯)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

  17. 朝审的时间,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审理结果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除情实外,其余三类可免于死刑。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这些审判制度,虽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弊病,但它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地方和中央司法机关的活动也是一种检查和监督,有利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专政。朝审的时间,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审理结果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除情实外,其余三类可免于死刑。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这些审判制度,虽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弊病,但它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地方和中央司法机关的活动也是一种检查和监督,有利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专政。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