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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 有关内容的理解. 1 、分科目考试,要求具备安评工作的完整知识体系 分 3 个科目分别提出要求: ★ 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 ★ 地震安全性评价案例分析 抗震设防要求是政府的行政允可行为,安评从业工作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责任重大。 安评工作的本质是科技行为,必须以科技为依托 安评工作又是应用科学,对技能和经验要求很高. 2 、分专业考试,要求各专业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 》 科目分 3 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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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A、对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 有关内容的理解
1、分科目考试,要求具备安评工作的完整知识体系1、分科目考试,要求具备安评工作的完整知识体系 分3个科目分别提出要求: ★ 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 ★ 地震安全性评价案例分析 抗震设防要求是政府的行政允可行为,安评从业工作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责任重大。 安评工作的本质是科技行为,必须以科技为依托 安评工作又是应用科学,对技能和经验要求很高
2、分专业考试,要求各专业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2、分专业考试,要求各专业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科目分3个专业, 分别提出要求和考试。 (1) 地震活动性评价 (2) 地震构造评价 (3)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 多学科 专业性 综合性 应用性 安评工作的特点:
各专业相对的独立性 必备知识的完整性 自成体系 要求: 定义、概念、原理评价的对象、 标准、内容、目标 专业基础 基本技能 相关知识 技术思路、方法、步骤、实施途径、 鉴定、分析、处理、综合,不确定 性或可靠性评价 专业体系: 本专业相关知识 相关专业基本知识
3、以安评国家标准为依据,紧扣评价目标,通过“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不同深度的要求, 达到“确保必要性,同时兼顾充分性”的目的。 掌握:即要求能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 熟悉:即要求能够理解并简单运动 了解:即要求只有相关的充分知识 ★ 构成本专业基础的概念、知识、技术、原理等 ★ 达到各层次评价目标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等 ★ 安评工作对其专业的基本要求,包括不同层次评价目标、 工作对象、内容、技术思路、实施途径、评价结果等 掌握
★ 作为其他专业的主要评价对象但又构成整个安评工作的 核心基础的内容 ★ 与安评的评价目标、工作内容、评价结果关系较间接的本专业知识和技能 ★ 过于专门又较少应用且对主要评价结果影响不很大的本 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 对二级从业工程师来说,难以掌握且较少应用的知识和 技能 熟悉 ★ 与构建本专业完整基础相关的广泛知识 ★ 其他专业的相关知识 ★ 其他专业的专门技能 了解
4、考试大纲的特点(与规范条文对比) (1)根据安评工作评价目标的需要,明显加强了对专业基础知识和技术方法原理的要求。
原则性 一般性 最低要求 广普性 规范条文 (2)突出安评工作的应用技术属性,强化在整体把握 和实际操作过程中,运用具体技术方法的能力和 经验的要求,使安评工作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规范条文: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要求 即,只告诉你要做什么,一般不告诉你怎么做。
而大纲则要求应试人员不但要知道做什么,还要知道怎么做(用什么方法、途径达到目的)而大纲则要求应试人员不但要知道做什么,还要知道怎么做(用什么方法、途径达到目的) 考试大纲用一系列“确定的原则”、“确定的方法”、“分析的方法”、“评价的方法”等术语,将规范条文的评价内容和评价要求可操作化。这就要求应试人员不但需要对相关的专业知识有深刻的理解,还要有较强的实际工作技能和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才能正确地把握住评价目标。
B、考试大纲第一科目内容简介 第一科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法律法规 考试目的:主要考察从业人员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法律法 规的掌握、熟悉与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1、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属性 级别 法律层面 国家层面 行政层面 部门、行业层面 技术层面 地方层面
2、《中国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对我国防震减灾领域中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作了全面的法律规定,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行其政,各施其责的基本法律规范。 立法背景、法律责任、适用范围、抗震设防要求
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323号国务院令 是防震减灾法配套的最高级别的行政法规 资质管理、评价范围和要求、报告审定、监督管理等 4、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适用范围、技术要素、使用规定、周期调整 5、相关部门规章 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熟悉本省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方法规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知识(国标《工程场地地(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知识(国标《工程场地地 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 考试目的:主要考察从业人员对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掌握、熟悉与了解程度,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总则、工作等级划分、要求、技术思路和结果表述等。 考试内容:1、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总则 2、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3、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 4、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思路 5、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果
C、关于防震减灾法有关条文的学习 该部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共包含7章48条。根据大纲,我们应当特别注意防震减灾法的1、3、6章,总则、地震灾害防御、法律责任等部分。 防震减灾法 总 则 地震应急 震后恢复与重建 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灾害预防 法律责任 附 则
大刚要求 熟悉防震减灾的法律责任与工作方针。 了解防震减灾法的适用范围。 掌握防震减灾法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8条)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一条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 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第二十四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D、《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条文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分7章26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大纲要求 熟悉条例的适用范围。 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掌握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掌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制度与程序。 了解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 第六条 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应当明确规定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E、大纲对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熟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7号令)。 了解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8号令)。 熟悉建(构)筑物、公路、铁路、水工、电力设施等抗震设计规范对地震作用的规定。 熟悉本省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方法规。 《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宋瑞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宋瑞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概率水准 核电站: 100年 超越概率 1% 一级水坝: 100年 超越概率 2% 大型桥梁: 100年 超越概率 3% 电视塔: 100年 超越概率 5% 生命线工程:………………… 乙类建设工程: 建议 100年 超越概率10% (约一般建筑工程的1.3倍) 不是所有建筑物都按三级设防进行抗震设计。
3.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3.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掌握标准的构成和适用范围。 掌握标准的使用规定。 掌握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技术要素。 掌握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调整表。 熟悉地震动参数分区的含义。 了解标准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