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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性侵害案的判決與修法問題 ( 正向 )

女童性侵害案的判決與修法問題 ( 正向 ). 4970Y015 楊婷貽 組員: 4970Y040 張品潔 4981P010 李涵雯 指導老師:吳漢老師. 近來發生多起惡狼利用女童懵懂無知性侵,卻被法院認定 「未違反意願」 而輕判,引爆大批網友連署要求罷免法官。基層法官、檢察官近來都感到「全民公審」的極大壓力,雖審案查案會更加謹慎,但有法官也不免抱怨,「若要當英雄,重判就可獲得掌聲,但法律明明不是如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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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性侵害案的判決與修法問題 ( 正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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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女童性侵害案的判決與修法問題 (正向) 4970Y015 楊婷貽 組員:4970Y040 張品潔 4981P010 李涵雯 指導老師:吳漢老師

  2. 近來發生多起惡狼利用女童懵懂無知性侵,卻被法院認定「未違反意願」而輕判,引爆大批網友連署要求罷免法官。基層法官、檢察官近來都感到「全民公審」的極大壓力,雖審案查案會更加謹慎,但有法官也不免抱怨,「若要當英雄,重判就可獲得掌聲,但法律明明不是如此規範」。 • 人民有言論的自由,可是司法獨立審判更是民主國家寶貴的資產,倘若輿論審判干擾破壞了司法的超然性,又豈是全民之福?

  3. 性侵害 • 指違反被害人意願,加害者以權威、暴力、金錢、引誘、脅迫被害人與其發生性活動。 •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性行為者亦屬性侵害。 • 這些性活動包括:異物或性器插入陰道、口腔、肛門之行為。

  4. 判決荒謬? • 一、二審法院並沒有提到如何認定是強制性交或合意性交的法理解釋 , 只有三審有說明到,這仍不能算法官判決錯誤,只是補充一、二審忽略的部分,而且補充的符合法理。 • 雖然刑法並沒有「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以強制性侵論」的條文,但是也沒規定未滿十四歲之幼童,其表達意願之能力有無效力的問題? •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認為若被告利用女童懵懂不解人事、可聽人擺佈的機會性侵,只成立對幼女性交罪,與強制性交的「違反被害人意願」構成要件不合,因而要求查明被告「所實行違反意願的方法,具體情形為何」,不能在未釐清的情況下就以強制性交論,因而將案件發回更審。

  5. 涉案人判決無罪的理由 • 通常事實沒有認定時,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來進行,讓法官透過此一程序來認定事實,事實認定之後,就是刑法條文的適用了。 • 當一個行為有可能成立某個罪,但是相關事證不足以支持法官判其有罪,就應該認定其為無罪,此即無罪推定原則。所以,很多當事人在民眾面前高呼,法官是正義的,還我清白、判我無罪,其實有可能是有罪,只是證據不足。 • 刑事案件也有所謂罪疑唯輕的基本原則,如果沒有明確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也就是說對於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仍有疑問的話(如本件之強制性交罪)那就要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本案就是不論以強制性交罪,而改為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

  6. 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一定要有違反意願,一定要有證據,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一定要有違反意願,一定要有證據,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 • 法官是根據刑法227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 • 依據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927號判決,對於十四歲以下之男女性交,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年男女慒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布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仍只能成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7. 下面這二句話,你會想要支持哪一個? • 1.寧肯錯殺一百,不肯錯放一人 • 2.寧肯錯放一百,不肯錯殺一人 但我國的刑法卻是偏向第二種

  8. 結論 • 法條應該要符合民意,不是判決應該要符合民意,感覺起來好像一樣,但實際上差很多。 • 最大的問題不是法條罪刑太輕,也不是法官食古不化,而是台灣根本缺乏一個適當的機構,來對女童作詳細的心理鑒定,按照常理,一名女童平常說話就不清不楚,在面對缺乏此方面專業的陌生人,怎麼有可能將案情說明白? • 如果有專業的兒童心理專家以適當的方式詢問女童,證明其心智能力及其意願,不就可以解決女童意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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