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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與 國家十二、五規劃. 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 2012 年 12 月 14 日. 香港科技大學副校長 黃玉山教授. ( 資料來源 : 譚惠珠女士 ). 1. 歷 史. 1982 年 9 月戴卓爾夫人訪華,知悉中國會收回香港,跟著兩年中英就香港前途問題進行談判,在 1984 年 9 月 26 日草簽,同年 12 月正式簽訂「聯合聲明」。. 2. 歷 史. 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 1985 年 4 月 10 日中國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把「一國兩制」的構思寫成法律,公示於全國及世界。. 3. 預委會、籌委會、推委會及 臨時立法會的成立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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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與國家十二、五規劃 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 2012年12月14日 香港科技大學副校長 黃玉山教授 (資料來源: 譚惠珠女士) 1
歷 史 1982年9月戴卓爾夫人訪華,知悉中國會收回香港,跟著兩年中英就香港前途問題進行談判,在1984年9月26日草簽,同年12月正式簽訂「聯合聲明」。 2
歷 史 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1985年4月10日中國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把「一國兩制」的構思寫成法律,公示於全國及世界。 3
預委會、籌委會、推委會及臨時立法會的成立及功能預委會、籌委會、推委會及臨時立法會的成立及功能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預委會至1995年12月8日第六次全體會議後宣 告完成使命。 1996年1月2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籌委會)在北京宣告成立。其工作是:
預委會、籌委會、推委會及臨時立法會的成立及功能(續)預委會、籌委會、推委會及臨時立法會的成立及功能(續) (1) 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 籌委會成立後的首要工作是籌組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推委會)。 特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須由這個推選委員會推舉產生,然後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預委會、籌委會、推委會及臨時立法會的成立及功能(續)預委會、籌委會、推委會及臨時立法會的成立及功能(續) (2) 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 400名推選委員會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香港特別行 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最終以320票成功當選。
基本法共分九章160條,內容描述了中央授權下的香港特行政區如何享有高度自治權,實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基本法共分九章160條,內容描述了中央授權下的香港特行政區如何享有高度自治權,實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7
「一國兩制」構思的背景 • 中國為了實現國家和平統一和領土完整,提出「一國兩制」的政策來解決台灣、香港、澳門的問題。 〔序言〕 (source:http://www.668map.com/index.asp)
「一國兩制」構思的背景 (續) • 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第31條:國家可設立特別行政區,區內實行的制度按具體情況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之。〔序言〕
制定香港《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佈《基本法》,中央授權香港按《基本法》的規定,享有: • 高度自治 〔S.2〕+ 〔序言〕 • 行政管理權 〔S.2〕
制定香港《基本法》 (續) • 立法權 〔S.2〕 • 獨立的司法和終審權 〔S.2〕 • 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S.5〕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序言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零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一國的涵意 (1) 「一國」的涵意就是: • 中國對香港擁有主權 〔序言〕〔S.2〕 • 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序言〕[S.1〕 • 中央的授權是一切管治香港的權力來源〔S.2〕 • 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任免 • 中央政府負責外交和防務
一國的涵意 (2) 中國是一個單一體制國家: • 主權屬國家所有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全國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其常設機構是常務委員會
一國的涵意 (3) 中央和香港的關係: 香港是在中央授權下按《基本法》的規定實 行「高度自治」,中央和香港是一個 • 授權和被授權 • 領導和被領導 • 監督和被監督的關係
一國的涵意 (4) 中央如何體現主權: • 對基本法的實施有監督的權力 • 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委任 〔S.45,S.48,附件一〕 • 終審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要向常委會備案〔S.90(2)〕
一國的涵意 (4)(續) • 香港訂立的法律要備案 〔S.17〕 • 《基本法》最終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在中央 〔S.158 (1)及S.159(1)〕 • 外交(除了授權給香港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S.13〕由中央管理 • 防務由中央管理 〔S.14〕
一國的涵意 (5) •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附件一〕
一國的涵意 (5)(續) • 立法會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附件二〕 圖片:星島日報提供
「高度自治」(兩制)的涵意 (1) 「高度自治」並非自治,也不是獨立,而是比較中國其他的地方和行政區(除澳門)和外國的聯邦體系中的州或省,香港自己有權處理的範圍都要廣。 (source: http://hk.geocities.com/chinamap04/)
「高度自治」的涵意(1)(續) 香港特區可以: 1. 由永久性居民〔S.24〕組成行政、立法機關,中央不派人管治特區〔S.3〕。民主政制發展香港可以充份參與推動。 2. 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S.5〕。 3. 保護私有財產〔S.6〕。 4. 自然資源的管理和收入歸特區,不上繳稅 〔S.7 及S.106(2)〕。
「高度自治」的涵意 (2) 5. 除中文外,英文也是正式語文〔S.9〕。 6. 社會、經濟、行政、立法、司法制度,政策和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S.11〕。 圖片:星島日報提供
「高度自治」的涵意 (3) 圖片:星島日報提供 7. 保持自己普通法體制和原有法律〔S.8〕。 8. 有獨立的司法和終審權〔S.19〕〔S.85〕,可邀請普通法地區的外國法官參加審判〔S.82〕。可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案例〔S.84〕。
「高度自治」的涵意 (4) 9. 自行立法〔S.17〕,包括保衛國土的法律〔S.23〕。 10. 無兵役,不付軍餉,駐軍亦要遵守香港法律〔S.14(4)〕。
「高度自治」的涵意 (5) 圖片:星島日報提供 11.〔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特區者繼續有效〔S.39〕。
香港在國家十二、五時期的功能定位 (1) 十二、五規劃第五十七章第一節:支持港澳鞏固提升競爭優勢 繼續支持香港發展金融、航運、物流、旅遊、專業服務、資訊以及其他高增值服務業,支持香港發展成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和國際資產管理中心,支持香港發展高價值貨物存貨管理及區域分銷中心,鞏固和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地位,增強金融中心的全球影響力。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六大產業)。
(2) 香港的功能 將《粵港合作框架協議》 中粵港合作的 重要功能定位納入綱要,包括建設以香港金融體系龍頭的金融合作區域,以及支持利用香港服務業發達的優勢,將深圳前海地區打造為深港現代服務業創新合作示範區。這有助配合國家發展區域經濟及東部地區率先發展的區域發展戰略,對制定配套政策會有指導意義。
(3) 粵港合作框架協議(2020年) 《粵港合作框架協議》為粵港合作提供了六大清晰的定位,包括: (一)推動粵港經濟社會共同發展,建設世界級新經濟區域。 (二)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加快廣東金融服務業發展,建設以香港金融體系為龍頭,珠三角城市金融資源和 服務為支撐的金融合作區域。
(三) 發揮香港服務業和廣東製造業優勢,打 造世界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基地。 (四) 促進區域人、貨、資訊、資金等要素往來便利,形成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國際航空樞紐、航運中心和物流中心,構建現代流通經濟圈。 (五) 構建全國領先的區域環境和生態保護體系,建設優質生活圈。 (六) 促進香港與珠三角中心城市協同發展,形成世界級城市群。
(4) 前海研究 / 規劃(2020年) (a) 與香港合作發展現代服務業。 (b) 重點引進和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和區域服務能力的生產服務業;並提升珠三角製造業轉型升級。 (c) 人大常委授予前海立法權,營造法律環境發展(a) &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