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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 boat licences have a role in fisheries managed through individual quotas? Experience in Australian fisheries. 漁船執照在個別配額漁業管理之作用 以澳大利亞漁業為例. a,. b. Sean Pascoe * , Tony Gibson CSIRO Marine and Atmospheric Research, PO Box 120, Cleveland, Qld. 4163,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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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 boat licences have a role in fisheries managed through individual quotas? Experience in Australian fisheries 漁船執照在個別配額漁業管理之作用 以澳大利亞漁業為例 a, b Sean Pascoe * , Tony Gibson CSIRO Marine and Atmospheric Research, PO Box 120, Cleveland, Qld. 4163, Australia Gibson Management Services Pty Ltd., PO Box 329, Claremont, WA 6010, Australia Article history: Received 16 April 2008 Received in revised form 17 July 2008 Accepted 17 July 2008 a b 專題報告 環漁碩二 報告者:蔡富山
“boat” “boat”-係指包含汽艇、船艦 以及 所有種類的漂浮船 (依據澳洲漁業管理法第4條:「釋意 」)
目 錄 ㄧ、澳洲漁業之概述
澳洲漁業管理模式 漁業水域的管理是澳大利亞聯邦漁業管理局(Australian Fisheries Management Authority; AFMA)的責任 • 投入型- 漁船/漁具/努力量之法定捕魚權(SFRs) • -漁船SFRs通常是以漁船執照(boat licence)與個別 • 可轉讓努力量(ITE)呈現 • 產出型- 配額之法定捕魚權 • -即為個別可轉讓配額制(ITQ) • 其它- 部份漁業僅以有限的許可證(boat permits),作 • 為基本的管理方式
法定捕魚權(SFR) 九、在ㄧ個管理的漁業捕撈方面任何其他的權利。 八、有權使用船上的一個特定的大小或有特別發動機功率,或某一特定規模和具有特定發動機功率。 七、在有管理的漁業有權使用特定類型的船。 六、在有管理的漁業有權使用種特定類型、特定尺寸或某一特定數量或結合了上述任何項目的捕魚設備。 五、在ㄧ個有管理的漁業中能有權使用特定的捕魚設備。 四、在漁業管理之管理計劃中有權使用船。 三、在有管理的漁業中有權從事捕撈,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對某一特定的天數,在特定數量的數週或數月,或根據任何上述情況組合,在某一特定時期或階段。 二、有權依特定比例,或根據一項管理計劃,或有部分管理的漁業進行捕撈之資格。 一、從某ㄧ特定有漁業管理之水域,有權採取特定數量的魚類,或採取某一特定數量的魚類物種或某一特定類型之權利。 (依據澳洲漁業管理法第21條:「法定捕魚權之性質 」)
漁船SFRs與漁船許可證之比較 • 漁船SFRs • (漁船執照) • 1.年限- • 無限期有效的管理計劃,沒有預先確定的到期日。 • 2.保障- • 可作為第三方利益之權利、確認和登記。 • 漁船許可證 • 1.年限- • 可准予長達5年,主要是給予漁民在年度基礎上不必每年重新申請。 • 2.保障- • 第三方利益不承認,亦不可作為金融擔保。
表1 澳大利亞漁業SFR之管理類型 漁業 2007年船隻數目 2005-06年生產值(百萬元) 管理類型 漁船 努力量/漁具 配額 北部對蝦漁業 52 72.8 SFR 漁具SFR 南部與東部有鱗魚類和鯊魚漁業 -東南部拖網 59 43.6 SFR 有 -大澳大利亞灣拖網 10 15.5 SFR 有 -刺網(鯊魚) 62 SFR 有 -釣(鯊魚) 13 21.5 SFR 有 -釣(有鱗魚類) 59 SFR 有 東部鮪魚和旗魚漁業 160 28.7 許可證 被提議 西部鮪魚和旗魚漁業 110 2.7 SFR 有 南方黑鮪漁業 98 37.5 有 赫德和麥克唐納群島漁業 3 不適用 有
目 錄 ㄧ、澳洲漁業之概述 二、漁業之自主調整
自主調整 澳洲漁業管理之近程目標主要在於消除產能過剩的現象。 TAC制中的「自主調整」機制為因應物種資源變動推測出新ㄧ階段之TAC,進而制定ITQ(較前一階段數值為少),為配合管理制度,產業漁船組成架構必定隨之改變(減船),以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 多數經濟學者認為,漁業執照制度是一多餘的限制,可能造成自主調整的阻礙。
圖2 根據貿易配額或漁具單位在有和無漁船執照觀察漁業之調整比例圖2 根據貿易配額或漁具單位在有和無漁船執照觀察漁業之調整比例
表2 漁船法定捕魚權和許可證之估計值(2007) 漁業/分區 平均公告價格(美元) 近期價格(美元) 產業/經紀人估計 南部與東部有鱗魚類和鯊魚漁業 -釣(有鱗魚類) 185,000 -東南部拖網 430,000 300,000 -釣(鯊魚) 55,000 50,000 -刺網(鯊魚) 123,500 100,000 -大澳大利亞灣拖網 東部鮪魚和旗魚漁業 -尚存 650,000 -已停止 377,500 -其他 275,000 西部鮪魚和旗魚漁業 450,000 北部對蝦漁業 250,000 300,000
目 錄 ㄧ、澳洲漁業之概述 二、漁業之自主調整 三、結 論 與 討 論
結 論 與 討 論 1.TAC (ITQ)為目前世界各國普遍使用的漁業管理方式,為使之更趨 於完善則需要某種形式的發照制度來配合,漁船執照在此可以達到限制新漁船進入捕魚之正面的效用。 2.環境保護必須被重視,並且在敏感的棲地禁止使用部分漁具、要求使用混獲防止裝置等。這些限制比配額更容易實施,還能降低監測漁船的費用。 3.臺灣目前現行制度多為漁業執照(特許),僅東港櫻花蝦採TAC制,未來也將持續增加TAC制之漁業管理,因此澳洲的例子可作為台灣之借鏡。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世界漁業管理制度 投入型 奧林匹克 台日 INPUT (Limited Entry) 船數、船噸、瑪力 • 奧林匹克 • IQ • ITQ • IVQ • IFQ • 許可制度 • 禁漁區 (MPA) 歐美 OUTPUT (Open Access) MSY TAC 產出型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沿海國應決定其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總可捕獲量(T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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