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0 likes | 889 Views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研 修 草 案 座 談 會. 報告人:洪崑厚技師.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 壹、前言 貳、現行管制成效與問題分析 參、國外土壤污染管制資料彙整 肆、管制標準 研修考量與說明 伍、草案內容. 簡報內容. 壹、前言. 壹、前言. 法源依據.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於 89 年 2 月 2 日公布施行,依據 土污法第 5 條 規定: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測轄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其污染物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應採取必要措施,追查污染責任,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E N D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研 修 草 案 座 談 會 報告人:洪崑厚技師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
壹、前言 貳、現行管制成效與問題分析 參、國外土壤污染管制資料彙整 肆、管制標準研修考量與說明 伍、草案內容 簡報內容
壹、前言 法源依據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於 89年2月2日公布施行,依據土污法第5條規定: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測轄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其污染物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應採取必要措施,追查污染責任,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 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而符合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者,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公告,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壹、前言 法規研修緣由 • 90 年11 月21 日發布「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及「土壤、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明定土壤重金屬、有機化合物等污染物之標準值。 • 現行管制標準訂制定之初,雖已參考國內本土研究資料、國外先進國家相關制度…等審慎考量,訂定合理規範;但法規實際執行推動後,仍有部份窒礙難行需修改之處。 • 土壤污染管制之性質不同於傳統空氣、水、廢棄物之管制;一方面由於土壤質地組成差異性大,污染改善工作之不確定性較高,另一方面土壤污染類型亦會隨著不同時期產業特徵改變而有所差異。
壹、前言 研修架構 現行管制標準 國內相關研究資料 其他國家管制標準 • 歷年實施成效 • 面臨問題探討 • 歷年實施成效 • 面臨問題探討 • 美、荷、日等先進國家 • 分級分區管制執行方式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研修草案 • 土地分區及分級管理方式 •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監測基準 考量因素 • 污染物環境背景值 • 毒理及危害性 • 全量與溶出標準差異分析 • 不同土壤質地與特性影響 • 國內產業運作總量 • 環境流布情形 廣納各界意見 評估方向 • 工業/農業/環保機關團體 • 專家學者/工程顧問公司 • 行政管理面之影響 • 產業經濟之衝擊 • 與其他法令之結合 • 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整體檢討與修正
貳、現行管制成效與問題分析 現行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及監測基準 重 金 屬
貳、現行管制成效與問題分析 現行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及監測基準 有機化合物 單位:mg/kg ( 戴奧辛單位:ng-TEQ/kg )
貳、現行管制成效與問題分析 土壤污染管制成效 整體管制情形 統計期程:91~97年 • 歷年共計調查3167處、列管2248處、整治改善1398處污染場址。 • 歷年列管場址中,以農地2012處( 面積達492.2公頃 )為最多。 • 目前則以工廠類場址之污染面積為最大。
貳、現行管制成效與問題分析 土壤污染管制成效 各縣市管制情形 統計期程:91~97年 • 以彰化縣之污染場址為最多( 重金屬污染為主 )。 • 以面積來看,彰化縣及高雄縣市之污染範圍為最大。
貳、現行管制成效與問題分析 土壤污染管制成效 依場址類別-農地 統計期程:91~97年 • 農地類場址多屬於控制場址。 • 以彰化縣、桃園縣為主要污染地區。 • 以銅、鎳之污染比例為最高 ( 達50%以上 );鋅、鉻次之。 • 整體改善率可達 65%。 • 目前列管場址約619處,共131公頃。
公告為控制場址 公告為整治場址 公告解除列管場址 貳、現行管制成效與問題分析 土壤污染管制成效 依場址類別-加油站、儲槽 統計期程:91~97年 • 加油站及儲槽類場址之污染多為管線洩漏,不易被發現,因此污染情形往往較為嚴重。 • 加油站場址分布較為平均,各縣市皆有。 • 儲槽類場址以高雄縣市為主。 • 整體改善率僅為43.3%。
公告為控制場址 公告為整治場址 公告解除列管場址 貳、現行管制成效與問題分析 土壤污染管制成效 依場址類別-工場、棄置場 統計期程:91~97年 • 工廠及非法棄置場類場址之污染物主要為重金屬( 土壤 )、總酚及三氯乙烯( 地下水 )。 • 污染分布以台北縣、桃園縣、高雄市等工業區為主。 • 改善比率相當低僅為2.8%( 面積大、污染特性整治不易 ) • 以高雄市中油高雄煉油廠污染規模最大( 達209.6公頃 )。
貳、現行管制成效與問題分析 整體管制架構 現階段問題分析 1 • 應符合其他先進國家最新管制趨勢。 • 現行管制除了食用作物農地外不分地區採用單一標準,各污染物於住宅區及工業區土地之危害風險並不相同。 • 國內目前地政系統分類及土地實際使用情況複雜,造成分區管制之困難。 • 現行管制標準訂定大多數參考國外數據,許多項目濃度並未隨現況更新。 • 管制標準訂定應依據健康風險評估之原則考量。
管制項目與濃度限值 貳、現行管制成效與問題分析 現階段問題分析 2 • 現行土壤污染管制項目與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及國內其他相關法規管制項目並無一致。 • 溶出濃度與全量濃度標準之考量。 • 土壤質地組成差異性大,且土壤特性(如pH值)直接影響作物對於重金屬之吸收能力。 • 國內常發生污染事件、民眾關切之新興污染物種等考量。 • 89年管制項目訂定時曾建議管制79項有機污染物,基於行政成本考量優先發布31項(現行標準),其他未發布污染物是否新增列管?
貳、現行管制成效與問題分析 問題因應與說明
貳、現行管制成效與問題分析 問題因應與說明
目前世界各國由於其本身自然環境、人文社會等條件皆不同,加上其政府與民眾對於土壤污染之態度與認知亦有差異,因此各國在土壤污染管制策略上差別甚大目前世界各國由於其本身自然環境、人文社會等條件皆不同,加上其政府與民眾對於土壤污染之態度與認知亦有差異,因此各國在土壤污染管制策略上差別甚大 各國於管制標準訂定上皆以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自然生態為目標,並且依據「風險評估」之原則來制定。 土壤本身具有區域異質性高、移動擴散不易、難以直接接觸整治等特性,其後續改善工作不僅曠日費時且需投入鉅額經費,其整治效果亦往往無法達到預期目標。 參、國外土壤污染管制資料彙整 各國土壤污染管制概述 無所謂最佳管制標準值 目前世界各國仍然致力於各類整治工法之研究與試驗
參、國外土壤污染管制資料彙整 各國法規架構與管制內容比較分析 法規架構 1 • 訂定土壤(地下水 )污染保護法:德國、丹麥、荷蘭、美國、我國…等。 • 訂定廢棄物管理法:捷克、德國、法國、荷蘭、美國、我國…等。 • 針對場址整治訂定特別法:奧地利、比利時、西班牙、荷蘭、美國…等。 • 訂定環境保護法:立陶宛、波蘭、加拿大、澳洲…等。 訂定依據 2 • 建立本身國家背景值濃度資料庫:美國、義大利、荷蘭…等。 • 參考其他國家資料庫或評估方式來訂定:奧地利、瑞典、韓國、我國…等。 保護對象 3 • 考量人體健康危害:各國皆以人體健康危害為主要考量…等。 • 考量生態系統危害:捷克、芬蘭、英國、韓國…等。 • 考量地下水系統之危害:法國、義大利、日本、我國…等。
參、國外土壤污染管制資料彙整 各國法規架構與管制內容比較分析 檢測基準 4 • 世界各主要先進國皆以「全量濃度標準」為主要管制基準 • 另外訂定有效性濃度標準:奧地利、德國、法國…(作物吸收之考量 ) 西班牙、英國…( 生態危害之考量 ) 日本…( 滲漏於地下水之考量 ) 分區管理方式 5 • 不分區:丹麥、立陶宛、日本、台灣…等。 • 分為兩區:芬蘭、法國、瑞典、韓國… ( 敏感區、非敏感區 ) 美國、義大利… ( 住宅、工商業區 ) • 三區以上:荷蘭、加拿大、比利時、捷克、德國、西班牙、澳洲…等。 • 有農業區標準:加拿大、奧地利、比利時、捷克、德國、波蘭
參、國外土壤污染管制資料彙整 各國法規架構與管制內容比較分析
參、國外土壤污染管制資料彙整 各國土壤污染管制主要架構 管制標準訂定評估 可忽略之風險 警告之風險 最大容許值之風險 農業 住宅 工業 背景濃度 低濃度 高濃度 D C B A 背景值( 長期目標 ) 警戒值 介入值( 整治值 ) 分級管理 分區管制 農業 / 森林 /保護區 住宅 / 學校 / 遊憩 / 公共地區 工業 / 商業 / 礦區 / 運輸地區 A、危害級:必須立即進行整治 B、警告級:評估進行整治程序 C、觀察級:建議加強監測 D、安全級:無污染之虞可解除列管
參、國外土壤污染管制資料彙整 各國土壤污染相關管制標準彙整 重 金 屬
參、國外土壤污染管制資料彙整 各國土壤污染相關管制標準彙整 有機化合物-1
參、國外土壤污染管制資料彙整 各國土壤污染相關管制標準彙整 有機化合物-2
肆、管制標準研修考量與說明 管制架構研訂考量 • 分區管理為目前世界主要先進國家之管制趨勢。 • 美國SSL標準:住宅區、商業/工業區 • 澳洲HIL標準:區分住宅區(含庭院)、住宅(大樓型)、 學校/遊樂區、商業/工業區等四類 • 無論工業團體,或是農業單位,國內各界對於現階段採單一標準之管制方式皆有相當之疑慮與建議。 生產密集之工業區、原物料貯存場所..等污染機率較高。 不同地區污染物對於人體之暴露風險皆不同( 農田、公園較高;集中管理之工業區、科技園區則較低 ) 基於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並重之原則,各項標準之訂定 應符合實際情況需求,且須考量後續行政管理之可行性。
肆、管制標準研修考量與說明 管制架構研訂考量 • 彙整國外管制經驗及參考眾多專家學者之意見, 以「敏感區界定」與「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區分。 • 第一類:敏感地區(農業區、保護區、保育地..等) • 第二類:一般地區(住宅區、遊憩區、商業區..等) • 第三類:特定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技園區..等) • 因應地政系統分類及土地使用情況複雜之問題: • 各類區域以「都市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之規範內容為依據,並有明確之劃分說明。 • 各類區域污染判定時必須考量實際土地利用情形。
毒理性、危害性分析 產業運作量、環境流布 國內其他法規管制內容 相關研究資料建議值 其他國家管制標準 肆、管制標準研修考量與說明 管制項目與限值之研訂流程 • 檢視國內經常發生之污染事件 • 重金屬、植物吸收濃度、土壤質地間之影響 • 與食品管制標準、地下水管制標準等之對應 • 民眾關心物質、產業新興污染物之考量 • 各項標準訂定是否合理(與各國管制範圍比對) 敏感地區標準 特定區域工業區標準 一般地區標準 標準修訂之依據 • 參照各國管制經驗 • 我國場址風險評估系統試算 • 以現行標準為限值訂定原則 • 將現行單一標準值修訂為不同範圍值,以適應不同條件的狀況 達到合理並有效管制之目的!
肆、管制標準研修考量與說明 管制項目與限值之研訂流程 • 為有效發揮行政成本之改善效益 • 污染物於良好管理下本不應洩漏於環境中 • 暫不訂定有機污染物監測基準 • 重金屬部份則依土地使用用途,訂定第一類及第二類監測基準。 監測基準 = 背景值上限 + 1/2(管制標準 - 背景值上限)
肆、管制標準研修考量與說明 管制項目與限值研訂考量 • 全量濃度與有效性濃度不同基準之考量 • 為了有效管制污染物進入土壤的總量,目前世界主要先進國家多以全量濃度來訂定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 我國現行「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及「土壤污染監測基準」皆以全量濃度為檢測基準,因此本次研修將維持不變。 • 不同重金屬與作物吸收濃度之關係 美國農業部Chaney等人研究(1980) Ag、Cr、Sn、Ti、Y、及Zr:土壤中溶解度低,幾乎不被植物體吸收, 不具有潛在風險。 Pb、As及Hg:可被土壤膠體粒子緊密吸持,即使被植物根部吸收也不易傳輸至可食部位。 Cu、Zn、Ni、B及Mn:容易被植物根部吸收,但其對植物體造成毒害時的濃度仍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 Cd、Se、Co及Mo:易累積於植物體內,且累積濃度達危害人體健康 標準時仍不會對植物體造成毒害,因此在食品安全上具有高度危害風險。
肆、管制標準研修考量與說明 管制項目與限值研訂考量 • 與食品管制標準之對應 • 食品管制標準於93年下修食米重金屬含量標準,於土壤 管制標準部分卻無變更。 • 國內曾發生土壤合乎管制標準,但卻仍種植出「鎘米」 之污染事件,應重新檢視相關標準之適宜性。 • 依據轉換公式估算,稻米中鎘含量應可符合現行食品標準。 • 但國內實際情況確然經常發生「鎘米」污染。 土壤重金屬濃度與作物吸收能力依土壤質地組成不同有明顯差異 除參考國外相關研究數據外,亦須依據本土試驗結果來判定
肆、管制標準研修考量與說明 管制項目與限值研訂考量 • 重金屬「鎘」於不同土壤之限值訂定 • 眾多研究證實土壤pH為植物吸收重金屬濃度之關鍵因素。 • 依據農業試驗所調查結果,台灣地區土壤pH值範圍約介於4~9 之間;其中北部主要為酸性土(pH < 5.5), 南部大多為鹼性土(pH > 7.4)。 • 環保署研究報告「因應重大環境議題相關立法之研究」中,針對國內農地土壤性質分析試驗後建議以pH值5.5作為不同土壤之區分標準。 • Christensen(1984)及Naidu (1994)認為,在土壤pH值為4~8之間時,植物對於鎘之吸收能力隨pH增加而下降。 • Kitagishi及Yamane (1981) ,研究指出土壤pH值4.5~5.5時,稻米對其吸收效果最高。 最高值 吸收能力下降 本草案修訂標準以pH=6 為區分 pH ≦6 管制標準為4 mg/kg pH > 6 管制標準為5 mg/kg
肆、管制標準研修考量與說明 管制項目與限值研訂考量 • 有機化合物污染管制項目增刪評估 • 現行管制物質 • 89年研訂初期所建議優先管制之79種有機污染物 • 民眾關心之新興污染物質:氰化物、總酚 。 • 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中土壤尚未管制之項目。 • 評估方式 以權重得分之方式評估篩選
肆、管制標準研修考量與說明 管制項目與限值研訂考量 • 初步篩選結果 • 增刪評估評估結果 • 超過10分且非屬目前管制項目者為 「優先可能危害污染物」:甲醛、環氧乙烷、二氯甲烷、總酚、氯苯、丙烯醯胺、氰化物、氯甲烷、鄰苯二甲酸二酯 • 現行管制項目中得分低於5分者為 「建議刪除項目」:安殺番 • 甲醛、環氧乙烷、丙烯醯胺 於環境之流布主要為氣相或是溶於水 ,土壤中之殘留率相當低,且其他國家中亦僅有1~2個國家有管制,因此本次研修暫時不予納入列管。 總酚、氯苯、氰化物 鄰苯二甲酸二酯 二氯甲烷、氯甲烷 建議新增列管
肆、管制標準研修考量與說明 管制項目與限值研訂考量 各國管制經驗 • 各類區域限值範圍修定依據 1 • 人體健康風險評估上多考量「致癌性因子」及「非致癌毒性因子」之暴露危害。 • 各國依據風險評估試算所得之危害風險來訂定其管制標準。 • 各國於農業區及一般地區(住宅/公園/遊憩等)之平均管制標準比值約為0.06~0.7 。 • 各國於工業區及一般地區(住宅/公園/遊憩等)之平均管制標準比值約為1.7~12.8 。 我國場址風險評估公式 (美國SSG為5~15倍 ; 加拿大為1~8倍 ; 澳洲為2.9倍) 2
肆、管制標準研修考量與說明 管制項目與限值研訂考量 • 我國場址風險評估系統試算 1.假設一般區與工業區皆使用自來水(不考量地下水接觸風險 ) 2.僅針對一般區及工業區暴露風險比較(不考慮場址特性如風速、擴散速度等 ) 一般地區曝露風險為工業區之3.25倍
伍、草案內容 土壤污染分區管理架構 第一類:敏感地區 包括農業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生態保育區等、國家公園…等。 第二類:一般地區 包括住宅區、商業區、遊樂區、學校…等非屬第一類及第三類之地區。 第三類:特定區域工業區 如工業局編定之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精密科技園區、生物科技園區等。
伍、草案內容 土壤污染管制分區規範說明
伍、草案內容 土壤污染管制分區規範說明 • 各縣市自行編定之工業區,可依其管理情形申請列為「第三類管制地區」 • 應明確規定申請區域僅可作為工業用途(不可為住商、農牧等其他使用) • 申請區域之鄰近地區應定期監測,使其符合該地區之管制標準。
伍、草案內容 經濟部工業局所管理之工業區及工業港
伍、草案內容 土壤污染監測基準 單位:mg/kg 註一:現行監測基準中括弧部分表示「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
伍、草案內容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單位:mg/kg 註一:現行監測基準中括弧部分表示「食用作物農地之監測基準」。
伍、草案內容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單位:mg/kg
伍、草案內容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單位:mg/kg
後續工作規劃 • 邀請土壤污染管制專家學者、農業相關單位、工業相關單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辦理座談會,廣納各界意見。 • 依據座談會討論意見,檢視修正管制標準研修草案。 • 將研修後之管制標準套用於現階段列管場址中,並且評析草案公佈後對於產業與經濟之衝擊影響。 • 針對標準變更後污染場址判定及解除列管程序,於母法架構下研擬相關之行政配套措施。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