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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 金融實務講座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 金融實務講座.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簡介個人最低稅負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亞太區域中心 黃 基 銘 0912111116 TEL : 07-2162356 分機 101 E-MAIL : icbcmail@megabank.com.tw. 課程大綱. 一 、 個人最低稅負制的基本介紹 1. 個人最低稅負的實施及排除對象 2. 個人最低稅負的計算方式及案例 3. 個人最低稅負制對台商的影響 二 、 最低稅負制的因應之道 三 、 海外所得的資金規劃. 歷年對政府捐地統計表. 資料來源:財政部. 國庫空空 誰來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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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金融實務講座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2. 簡介個人最低稅負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亞太區域中心 黃 基 銘 0912111116 TEL:07-2162356分機101 E-MAIL:icbcmail@megabank.com.tw

  3. 課程大綱 一、個人最低稅負制的基本介紹 1.個人最低稅負的實施及排除對象 2.個人最低稅負的計算方式及案例 3.個人最低稅負制對台商的影響 二、最低稅負制的因應之道 三、海外所得的資金規劃

  4. 歷年對政府捐地統計表 資料來源:財政部

  5. 國庫空空 誰來買單?

  6. 罰款預算 明年增22億 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出爐,行政院預期明年稅收將大減,為增加歲入來源,明年度規費及罰款收入就比今年度預算增加新台幣廿二億元。 根據預算書,罰款增加最多的幾個單位,包括:台北市國稅局增加六億四千多萬元,來源是逃漏稅捐及逾期繳納稅款等罰款收入,台灣省南區國稅局也增加兩億多元;關稅總局增加近三億元,來源是貨主違反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等罰款收入。 資料顯示,明年罰賠款收入預算最高的部會分別是財政部、交通部和法務部,其中財政部編了一百零一億餘元【2009/09/02 聯合報】

  7. 一、個人最低稅負制的基本介紹 個人最低稅負制係為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讓不用繳稅的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款的一種稅制。 實行最低稅負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度,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8. 最低稅負制實施日期 最低稅負制正名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但海外所得自98年1月1日起始納入個人最低稅負稅基。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民國99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九月中已確定99年起,我國實施個人海外所得課最低稅負。

  9. 海外所得為何?(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720號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海外所得為何?(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720號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為利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並作為稽徵機關核定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10. 海外所得計入為何? 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個人之海外所得總額,應就其全年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合併計算之

  11. 最低稅負對於國人的海外所得課稅標準 最低稅負對於國人的海外所得課稅,必須達到二項標準: 一:是合計全戶的海外所得總額要超過100萬元 二:是國外加計國內(應稅及免稅)所得總額達到600萬元時,海外所得包括境外投資收益,才需報繳20%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12. 最低稅負的實施對象 實施對象為 「排除對象」之外的營利事業及個人

  13. 最低稅負的排除對象 對於未適用租稅優惠、或所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最低稅負為高者,不受本條例之影響。 (所得稅基本條例第三條) 排除對象為下列: 5.外資(在台灣未登記公司及分公司) 6.外國人(無住所且居住未滿183天) 7.所得在一定金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600萬)以下之個人 1.規模較小者 2.獲利較低者 3.公益慈善團體 4.政府公有事業

  14. 96年個人最低稅負 50多億元 五十多億近六十億元的最低稅負的來源主要是: 一、員工分紅配股的面額和市價的差額部分; 二、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的保險給付; 三、未上市股票、私募基金; 四、非現金捐贈等。 其中又九十五年有多家未上市櫃公司被併購,大股東要繳最低稅負,為主要的稅收來源。因為95年首度實施最低稅負,免罰鍰,只有近二千人申報,稅收只約四十億元。(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王信人)

  15. 97年減稅利多 政府短收718億 97年有250萬多件申請退稅,退稅金額681億餘元,比去年的225萬多件增加25萬件,退稅金額增加16億元,寫下歷史新高。 全球金融海嘯讓國人財富縮水,其中有錢人也跟著荷包變薄了。財政部統計,有錢人才須申報繳納的「最低稅負」,比去年大減24億元,即97年最低稅負稅收為約26億左右。 賦稅署初估,今年綜所稅申報繳稅的金額1,050億元,和去年的1,100億元相比少了50億元。 參閱2009/06/02 聯合報

  16. 計算基本原則 現行稅法計算之應納稅額稱作「一般稅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計算之應納所得稅額稱作「基本稅額」。 經比較「ㄧ般稅額」與「基本稅額」之高低,應納所得稅額之金額如下: 「ㄧ般稅額」≧「基本稅額」  「ㄧ般稅額」 「ㄧ般稅額」<「基本稅額」  「ㄧ般稅額」+ 差額 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扣除額) x 稅率 個人最低稅負制之計算 • 綜合所得淨額,加: • 特定保險給付 • 未上市(櫃)股票等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 個人海外所得 - 600萬] x 20% = [ 基本稅額

  17. 最低稅負員工分紅配股課稅圖示 假設台一公司分紅配股面額10元,可處分次日價格每股40元,實際處分每股60元 發放面額10元 可處分次日市值 實際出售 10 40 60 (一)台一為上市公司 30 20 本段差額30元, 列入最低稅負 本段差額20元為個人出售上 市櫃股票,不課最低稅負 (二)台一為未上市櫃公司 30 20 本段差額30元, 列入最低稅負 本段差額20元為個人出售未 上市櫃股票,列入最低稅負 兩者為不同類型所得,盈虧不得互抵

  18. 個人最低稅負案例研討(參考國稅局最低稅負資料)個人最低稅負案例研討(參考國稅局最低稅負資料) 案例(一) 陳先生之一般所得為150萬,另依最低稅負個人新增之稅基項目計算 所得額為300萬,合計基本所得額為450萬,則其不須繳納最低稅付 (600萬以內免稅),只依法繳納所得稅。 案例(二) 王先生之一般所得為300萬,另依最低稅負個人新增之稅基項目計算 所得額為500萬,則其依最低稅付計算(600萬以內免稅)之基本稅 額為: (300萬+500萬-600萬)×20%=40萬 其一般所得稅應繳納金額為63萬(依21%稅率估),故其應繳納稅 額為依一般所得稅計算之63萬。

  19. 個人最低稅負案例研討 案例(三) 薛先生之一般所得為200萬,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為500萬、交易 損失為200萬,其他最低稅負新增項目收入為800萬,則其依最低稅 負計算(600萬以內免稅)之基本稅額為: {200萬+(500萬-200萬)+800萬-600萬}×20%=140萬 其一般所得稅應繳納金額為42萬(以21%稅率估),則其最後應繳 納之稅額即為最低稅負制之140萬。 續 案例(三) 若薛先生交易損失為700萬,則其基本稅額為: {200萬+(0萬)+800萬-600萬}×20%=80萬 其未足額扣除之交易損失(500萬-700萬)=-200萬,得於次年度起 三年內自交易所得中扣除。

  20. 個人最低稅負案例研討:如何免繳最低稅負 Q:甲先生綜合所得稅淨額1000萬,未享有投資抵減,適用最低稅負制要有多少特定免稅所得才可以免繳最低稅負? A:一般所得額:10,000,000×40%-655,300 =3,344,700 基本稅額=【 (10,000,000+x)-6,000,000 】×20% =3,344,700 x= 12,723,500

  21. 個人最低稅負制對台商的影響(Q&A)參考(2009/09/23 經濟日報陳美珍) Q1:國外多年賺的錢,在99年匯回台灣後,超過600萬元要不要繳稅? A:資金自海外匯回並非為「所得」,沒有課稅問題。但資金在台投資後所產生的所得。需依所得稅法繳稅或免稅(如證劵、土地所得) Q2:海外獲利的公司辦理清算,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稅? A:清算後分配給股東的剩餘財產價值若超過出資額,即屬海外所得逾100萬元以上要申報。 Q3:如果政府確定要對海外所得課稅,將要放棄國籍?

  22. 個人最低稅負制對台商的影響(Q&A)參考(2009/09/23 經濟日報陳美珍) A:國籍與是不是要申報海外所得沒有關係。無國籍者只要在台居留天數達183天,仍要申報海外所得。 Q4:大陸所得是不是海外所得?要不要繳最低稅負? A: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個人大陸地區所得已經納入我國一般所得稅申報,不必再重複申報。 Q5:長期持有境外基金等收益,所得如何計算?有獲利者 需不需要提前在99年元月前解約,以避開最低稅負? A:境外基金的成本採取原始成本與98年12月31日當日淨值孰高原則,即原始成本低,但98年底淨值高,可按較高者為成本,形同98年以前的基金收益完全不課稅,投資者不必急著解約。

  23. 境外基金採取的成本從寬認定原則

  24. 境外基金的成本計算舉例: 某甲取得成本100元,98年12月31日收盤價150元,在99年賣160元,海外所得為10元,100元和150元之間的獲利50元就不計入。但虧損和有獲利的情形並太相同,例如取得成本100元,98年12月31日收盤價150元,在99年賣120元,帳面上虧30元可抵減另一檔海外基金應稅所得30元,但投資人實際賺了20元。

  25. 個人最低稅負制對台商的影響(Q&A) Q6:當(99)年度海外收益90萬元,如何? A:未超過100萬元新台幣,故不列入。 Q7:海外收益600萬元,如何? A:超過100萬元,所以這600萬元「全數」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26. 100萬免稅額約要投資多少金額基金 富蘭克林證券投顧表示,投資人海外所 (資本利得以及配息、股利)一年要賺超過目前財政部規劃的100萬元免稅額,以債券基金6%年報酬、投資本金至少要1,667萬元以上;股票基金平均10%,投資成本則需1,000萬元以上,海外所得才會超過100萬元,一般投資人不致超過門檻。

  27. Q8:境外收益成本若不明,如何計算?

  28. Q8:境外收益成本若不明,如何計算? A: 一、法令根據: 2009/09/23-訂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29. 境外收益成本若不明,如何計算? 二、計算如下: (一)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現 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其所得額。 (二)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其所得額。 (三) 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其所得額。 (四) 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所得額。 (五) 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所得額。

  30. Q9:誰要申報最低稅負 居住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1.有住所: 法無明文規定。在某一地有久住之意思表示,一般認定有設籍。 2.在一課稅年度居留滿183天 a、與國籍有關嗎?

  31. A:海外所得課稅 不限本國籍

  32. A:海外所得課稅 不限本國籍 為了彰顯課稅權,99年1月1日起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後,課徵對象不以「國籍」為準,凡同一年度在台居留滿183天的「居住者」,即使具外國籍身分,仍應向我國政府申報其在台灣及海外的所得並繳稅。

  33. Q9:誰要申報最低稅負 b、印尼傭要不要申報最低稅負? c、年底到了為什麼都找不到大老闆? d、高資產者怎麼躲最低稅負? 除籍加跑路

  34. Q10:海外所得已在外國繳稅可否扣抵 A: a、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者,得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核定該項所得之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供稽徵機關認定其所得額 b、如有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減、免稅額或扣除一定金額者,該減、免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仍應與當地稅務機關核定之所得額合併計算。

  35. Q10:海外所得已在外國繳稅可否扣抵 根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基本稅額,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所增加之基本稅額,爰明定其扣抵限額之計算公式。

  36. 二、個人最低稅負制之因應之道 1.充分運用除外對象(如:境外公司,除籍及居住不超過183天) 2.每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控制在每年600萬之範圍內,詳細規劃各項加回所得之優先次序以降低稅負 3.趁最後兩個月的黃金期免稅期間,將國內所需用之資金匯回購買國內不動產、保險及基金等理財產品 4.個人宜趁早做整體租稅規劃

  37. 二、個人最低稅負制之因應之道5、境外基金節稅 兩撇步【2009-09-07/經濟日報/D3版/稅務法務】

  38. 二、個人最低稅負制之因應之道5、境外基金節稅 兩撇步 會計師建議 (1)拉高國內發行的海外基金比重 (2)以組合基金參與布局 按照投信投顧公會截至今年6月底的統計,國內目前共有947檔境外基金,國人持有的境外基金規模約為1兆4,290億元,而備受高所得族群青睞的固定收益型基金,就占了5,140億元左右(約36%),其中又以高收益債券基金占比重最高,約達43%左右,新興市場債券也有17.6%左右。 資深會計師表示,境外固定收益型基金向來是富人節稅的重要管道,如今面臨課稅問題,建議投資人不妨將境外固定收益基金,轉進國內業者發行的固定收益基金,把握兩大原則合法節稅,即是「拉高國內發行的海外基金比重」以及「以組合基金參與境外基金布局」。

  39. Q11、申報海外所得應備之文件為何? a、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b、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各項文據或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證明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核准提示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40. Q12:海外所得不申報會如何? A: (一)已依規定申報者 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者,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款 (二)未依規定申報者 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者,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款。

  41. 三、海外所得的資金規劃 海外所得匯款要注意以下四項: 一、所得來源 二、金額大小 三、匯款科目 四、匯款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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