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7

“ 十二五” 机动车 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 十二五” 机动车 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2011 年 11 月 25 日 北京. 主要内容. 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形势分析 “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细则解读 “十二五”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系统. 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形势分析. 2010 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和排放量现状. 保有量构成. NOx 排放分担率. 2010 年 , 全国汽车保有量占机动车保有量的 40.6%, 但氮氧化物排放却占机动车保有量的 89.6% ,是减排重点。. 2010 年全国汽车保有量和排放量现状. 分车型保有量构成.

Download Presentation

“ 十二五” 机动车 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十二五” 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2011年11月25日 北京

  2. 主要内容 • 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形势分析 • “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细则解读 • “十二五”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系统

  3. 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形势分析

  4. 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和排放量现状 保有量构成 NOx排放分担率 2010年,全国汽车保有量占机动车保有量的40.6%,但氮氧化物排放却占机动车保有量的89.6%,是减排重点。

  5. 2010年全国汽车保有量和排放量现状 分车型保有量构成 NOx排放分担率 2010年,全国重型车保有量(中、大型载客车,中、重型载货车)占汽车保有量的12.0%,但氮氧化物排放却占85.9%,是减排重点。

  6. 按燃料类型分类汽车保有量和排放量 分燃料保有量构成 NOx排放分担率 2010年,全国柴油汽车保有量占汽车保有量的17.4%,但氮氧化物排放却占66.2%,是减排重点。

  7. 按排放阶段划分汽车保有量和排放量 分标准保有量构成 NOx排放分担率 2010年,国I前汽车保有量占汽车保有量的12.8%,但氮氧化物排放却占43.5%,是减排重点。

  8. 按环保标志划分汽车保有量和排放量 “黄标车”排放分担率 2010年,全国“黄标车”以占机动车8.2%的保有量,排放了占机动车63.1%的排放量,是减排重点。

  9. 按省份划分汽车保有量和排放量 各省份氮氧化物排放量 各省份汽车保有量 2010年,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前五位的依次为河北、山东、广东、河南、江苏,占全国机动车总量的37.2%,是减排重点。

  10. 我国机动车排放量发展趋势 “十一五”期间,全国汽车保有量年均增长率20.1%,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仅增加11.2%,机动车污染控制初见成效。

  11. 机动车NOx减排国际经验 欧盟27国 美 国 • 对于EU-27,机动车从1990年~2008年 • NOX由696万吨下降至421万吨,下降了40% • 对于美国,机动车从1990年~2008年 • NOX由870万吨下降至472万吨,下降了46%

  12. 排放阶段 北京 Beijing 年 新车NOx排放控制 从2000年起,为应对机动车保有量飞速发展,加快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10多年时间从国1-国4,实现跨越式发展。

  13. 重型车排放标准 • 轻型车排放标准

  14. 实施重型车国四、国五排放标准是关键!

  15. 报告制度 • 自检情况报告 • (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 • 过失及补救情况报告 • 在用车辆的改变和修理 • 企业自我监督管理 • 企业担保 • 生产过程控制 • 排放自检 • 车辆在用情况的监控 • 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 资料检查 • 型式核准确认 • 生产一致性抽查 • 在用车符合性抽查 • 其他相关检查 • 标准法规的强制实施 • 制造或销售许可 • 注册登记要求 •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记 • 型式核准 • 技术审核 • 批准型式核准 • 证书和环保达标车型目录 • 强制执行 • 处罚 • 投诉和反馈 • 信息和数据 • 核准系统 • 排放数据 • 信息公开 • 查询系统 达标排放管理体系

  16. 在用车排放控制 • 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 • 加强道路抽测 • 引入遥感监测方法进行在用车尾气监控

  17. 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准

  18. 在用车排放控制 • 建立机动车环保标志制度 • 高排放机动车区域限行 • 加速淘汰高排放机动车 • 在用车改造计划

  19. 全国机动车地方环保法规 “十一五”期间,由地方各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机动车环保法规、规章109件,由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50余件。

  20. 全国机动车监管机构 各级环保部门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建设。环境保护部成立了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北京、辽宁、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安徽、重庆、四川等9省级环保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长春、南京、青岛、深圳、乌鲁木齐等58个城市组建了相应的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环保监管机构逐步建立,有效提高了机动车环保管理能力。

  21. 车用燃料控制 1、车用燃料低硫化和清洁化; • 车用燃料硫含量降低到50ppm以下水平 • 普通柴油硫含量降低到350ppm以下水平 • 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提前实施50ppm硫含量车用燃油标准 2、采用更严格的汽油、柴油控制指标,应对空气污染及光化学烟雾问题; 3、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积极扩大治理区域; 4、建立车用清净剂核准制度。

  22. 全国车用燃料标准实施

  23. 新能源汽车发展 1、全国实施十城千辆计划 2、新能源汽车经济鼓励政策 3、城市雄心勃勃的发展计划

  24. “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细则解读

  25. 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10年以来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

  26. 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采用宏观核算方法进行核算,以地级市为单位,基于排放系数核算分车型机动车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和新增削减量。新增排放量包括新注册车辆、转入车辆产生的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新增削减量包括车辆注销、车辆转出、油品升级、加强管理等产生的削减量。

  27. 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续1

  28. 机动车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核算

  29. 新注册车辆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核算方法 新注册车辆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30. 转入车辆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核算方法 转入车辆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31. 新增排放量核算要点 1、数据来源及认定 核算期新注册车辆、转入车辆数采用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数据,车辆汇总表及明细表详见附表5-4-1、5-4-2;对于不能按照附表5-4-2提供明细的,新注册车辆、转入车辆按该类车型最大排放系数取值。

  32. 新增排放量核算要点-续1 新注册车辆明细表示例:

  33. 新增排放量核算要点-续2 • 转入车辆明细表示例:

  34. 新增排放量核算要点-续3 2、排放阶段认定: 新注册、转入汽车按实际核发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定排放阶段,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按初次登记日期核定排放阶段。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汽车,新注册车辆按国Ⅲ阶段核定;转入车辆与新注册车辆排放要求相同的,转入车辆排放阶段按新注册车辆排放阶段核定,转入车辆排放要求低于新注册车辆的,统一按国Ⅰ阶段核定;环保一致性检查不合格的车辆,按照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定。

  35. 机动车氮氧化物新增削减量核算 • 机动车氮氧化物削减量是指核算期与上一核算期同期相比,通过实施车辆注销(包括车辆报废、灭失、退车、出境、强制注销)、车辆转出、车用油品升级、加强管理等措施,新增的氮氧化物削减量。

  36. 车辆注销氮氧化物削减量 予以核算的注销车辆包括报废、灭失、退车、出境和强制注销车辆。

  37. 车辆转出氮氧化物削减量 • 车辆转出本行政区域带来的机动车氮氧化物削减量核算公式如下:

  38. 注销、转出削减量核算要点 1、数据来源及认定: 核算期注销、转出车辆数采用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数据,对于不能按照附表5-4-2提供明细的,注销、转出车辆不予核算减排量。同时注销、转出车辆还应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等)备查,否则不予核算减排量。 2、排放阶段认定 注销、转出汽车按实际核发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定排放阶段,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按初次登记日期核定排放阶段。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汽车,注销和转出车辆统一按国Ⅱ阶段核定。

  39. 注销、转出削减量核算要点-续1 3、注销车辆明细表实例 4、转出车辆明细表实例

  40.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削减量 • 车用油品升级到国IV及以上阶段可计算油品升级削减量。 • 与计算车辆新注册、转入、注销和转出带来的氮氧化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不同,油品升级削减量只能计算一次,不能每年累加。例如如果某地2011年满足了油品供应要求,得到了油品升级削减量,则在后续4年的计算中,只能计算车辆数量上的变化量带来的油品升级削减量。

  41.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削减量 • 车用油品升级带来的氮氧化物削减量核算公式如下:

  42.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削减量-续1

  43.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削减量-续2

  44.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削减量-续3

  45. 油品升级削减量核算要点 1、数据来源 车用油品(不含低速载货汽车用油)供应量采用地级市油品供应主管部门数据;数据统计时需要注意核算期和供应期是不同的概念,需要统计的是供应期的国IV油品供应比例。 2、核算前提 核算期地级市国Ⅳ及以上车用汽油或车用柴油供应期内供应量超过50%以上,且能提供相关证明(包括相关政府文件、当地质检部门油品质量监督检测报告等)的,予以核算油品升级削减量。 3、2010年基数 2010年国IV及以上车用油品供应期内供应量比例统一取零。

  46. 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 • 核算期机动车环保管理达到以下要求之一的,予以核算加强管理削减量。包括: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90%;出台并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或车牌尾号限行政策。地级市未按附表5-4-3要求提供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信息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不予核算加强管理削减量。 • 与计算车辆新注册、转入、注销和转出带来的氮氧化物新增和削减量计算方法不同,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只能计算一次,不能每年累加。例如如果某地2012年满足了管理减排要求,得到了管理减排削减量,则在后续3年的计算中,只能计算车辆数量上的变化量带来的管理削减量。

  47. 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续1 环保定期检验及环保合格标志明细表实例

  48. 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续2

  49. 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续3

  50. 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续4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