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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教育人員退休權益 Q&A 問答集 103 年 6 月. 問答目錄. 1. 申請自願退休條件 2. 申請應即退休條件 3. 教師退休生效日期 4. 職員退休生效日期 5. 退休金給與方式 6. 退休年資採計原則 7. 退休金基數內涵. 問答目錄. 8. 一次退休金計算公式 9. 月退休金計算公式 10. 退休金之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計算公式 11. 退休金之增發補償金規定 ( 21-1.5 ) 12. 退休金之再一次補償金規定 ( 21-1.6 ) 13. 教師支領增核退休金 14. 退休金請領時效. 問答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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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立中央大學 教育人員退休權益 Q&A問答集 103年6月

  2. 問答目錄 1.申請自願退休條件 2.申請應即退休條件 3.教師退休生效日期 4.職員退休生效日期 5.退休金給與方式 6.退休年資採計原則 7.退休金基數內涵

  3. 問答目錄 8.一次退休金計算公式 9.月退休金計算公式 10.退休金之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計算公式 11.退休金之增發補償金規定(21-1.5) 12.退休金之再一次補償金規定(21-1.6) 13.教師支領增核退休金 14.退休金請領時效

  4. 問答目錄 15.喪失支領退休金條件 16.停止支領退休金條件 17退休年資上限規定 18.公保養老給付計算方式 19.退休給與辦理優惠存款條件 20.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內涵 21.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計算公式

  5. 問答目錄 22.支領優惠存款注意事項(1-4) 23.退休再任限制規定 24.支領月退休金應行注意事項(1-3) 25.撫慰金請領規定 26.支領年終慰問金規定 27.支領三節慰問金規定 28.支領服務獎章獎勵金規定

  6. 問答目錄 29.支領月退休金赴大陸改領處理規定 30.退職所得繳稅規定

  7. 申請自願退休條件 • 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1】任職滿5年以上,年滿60歲。 【2】任職滿25年。 ※說明:任職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曾任公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義務役年資,具教師身分,尚得併計私校教師年資。

  8. 申請應即退休條件 •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1】年滿65歲。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 ※說明: >年齡認定依戶籍記載,例如38年9月1日出生者,係於103年9月1日屆滿65歲。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之認定標準,以公保殘廢給付標準所定半殘以上為準。

  9. 教師退休生效日期 • 申請自願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 辦理屆齡退休者:限齡在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間,得以次年2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限齡在2月1日至7月31日間,得以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 ※說明:特殊原因依規定須遇重大疾病或家庭變故等原因,且不能影響學生受教權。

  10. 職員退休生效日期 • 申請自願退休者:得自行考量薪級、考績、休假補助或其他個人因素等,選擇退休生效日期。 • 辦理屆齡退休者:限齡在1月至6月間,至遲以7月16日為退休生效日;限齡在7月至12月間,至遲以次年1月16日為退休生效日。

  11. 退休金給與方式 • 符合申辦退休條件,其退休金支領方式: 【1】任公職5年以上未滿15年:一次退休金。 【2】任公職滿15年以上,依下列方式擇一: 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1/2之一次 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兼領1/3之一次 退休金與2/3之月退休金、兼領1/4之一次 退休金與3/4之月退休金。

  12. 退休年資採計原則 • 退休年資採計原則:以符合編制內、合格、專任及有給原則之教職員年資,始得採計。 • 教育人員舊制退休年資:85年1月31日以前任職年資,適用退撫新制前採計規定。 • 教育人員新制退休年資:85年2月1日以後任職年資,以實繳退撫基金年資,始得採計。 • 具教師身分者,得併計私校教師年資,成就退休條件,惟退休金給付係分別計算支給。

  13. 退休金基數內涵 • 舊制退休年資基數內涵: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薪額及本人實物代金。 • 新制退休年資基數內涵: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加一倍。

  14. 一次退休金計算公式 • 舊制計算公式:(月支薪額+930)×基數×兼領比例 >基數計算:15年以下(2N-1);15年(含) 以上(2N+1),N代表年資,最高61個基數 • 新制計算公式:月支薪額×2×基數×兼領比例 >基數計算:1年1.5個基數,最高53個基數, 不滿6個月給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以1年 計。

  15. 月退休金計算公式 • 舊制計算公式:【(月支薪額×支領百分比)+930】×兼領比例 >支領百分比計算:15年(含)以內,每1年給5% ;第16年起1年給1%,最高30年,支給90% • 新制計算公式:月支薪額×2×支領百分比×兼領比例 >支領百分比計算:1年給2%,最高35年,支給70% ,不滿6個月給1%;滿6個月以上以1年計

  16. 退休金之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計算公式 • 補償金基數:以舊制退休金規定,計算應領舊制一次退休金之基數為基數 • 補償金基數內涵:以退休時相同俸薪等級之本(年功)薪之15% 【按無條件進位】 • 計算公式:月支薪額×15%×補償金基數

  17. 退休金之增發補償金規定 • 適用對象及條件:限於擇(兼)領月退休金,且其85年1月31日以前之舊制任職年資未滿15年者 • 給與種類:一次或月 • 基數計算:(1)擇領一次補償金者:按舊制未滿15年之核定年資,每減1年,增給半個基數。(2)擇領月補償金者:按舊制未滿15年之核定年資,每減1年,增給0.5%之月補償金 • 基數內涵:本(年功俸)薪之2倍

  18. 退休金之再一次補償金規定 • 適用對象及條件:限於擇(兼)領月退休金,且其85年1月31日以前之舊制年資未滿20年,且新、舊制年資合計未滿26年者 • 給與種類:一次 • 基數計算:(1)前段增發補償金:按新舊制任職年資合併計算至20年止之新制繳費年資,每滿半年給與半個基數,最高發給3個基數(2)後段減發補償金:新舊制核定年資合計第21年以後之年資,每實滿1年減發0.5個基數,至26年者,不再增減 • 基數內涵:本(年功俸)薪之2倍

  19. 教師支領增核退休金 • 增核條件:教師或校長服務滿35年,並有擔任公立學校教師或校長職務30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 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5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 增核基數:一次退休金之給與, 依第5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但最高總數以60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 給與,自第36年起,每年增加1%,以增至75%為限。

  20. 退休金請領時效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21. 喪失支領退休金條件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 三、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2. 停止支領退休金條件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再任有給之公職:指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 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 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按:依103年待遇支給標準為新臺幣32,160元)者,不在此限。

  23. 退休年資上限規定 *具新、舊制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 *舊制任職年資,依退休條例原規定最高採計30年 *新制之任職年資,可連同舊制任職年資累計,最高 採計35年。 *符合增核退休金規定者,其在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 之任職年資及修正施行前後累計任職年資,最高均 得採計40年。 *有關前後年資之取捨,應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 辦理。

  24. 公保養老給付計算方式 • 一次性養老給付: (1)88.5.31修法前之年資,各年給付標準:1—10年:每年 1個月,11—15年:每年2個月 16—19年:每年3個 月,20年以上:36個月。 (2)88.5.31修法以後每滿1年給付1.2個月。 • 計算標準:按事故當月保險俸(薪)額計算。 • 保險人具有公保法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且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36個月為限;修正施行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應加給1.2個月,合併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但一次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36個月為限。

  25. 退休給與辦理優惠存款條件 一、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 二、退撫新制實施(85年2月1日)前未曾領取 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 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 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之任職年資所核發 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期間所 核發之一次性養老給付始得辦理優存。

  26. 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內涵 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本(年功)薪加一倍計算之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及同薪級現職人員待遇;超過者,減少其一次性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27. 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計算公式 • 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公保優存每月利息≦本(年功)薪×2×退休所得比率上限 ※退休所得比率上限: 75%(年資25年)至97.5% (年資40年) • 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公保優存每月利息≦[本(年功)薪+學術研究費+主管加給+年終工作獎金之1/12]×ㄧ定百分比 ※ㄧ定百分比:70%(年資15年)至91.25%(年資40年)

  28. 支領優惠存款注意事項1 • 優存契約期滿,得向臺銀辦理續存。 • 退休人員應於優存契約期滿日,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辦理續存手續。但無法親自辦理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退休人員在臺灣地區者,得檢證委託親友代為辦理;退休人員在海外地區者(包括港澳地區),得檢證委託親友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29. 支領優惠存款注意事項2 • 退休人員與臺銀約定如有溢領優存利息情事,同意由臺銀逕自其優存帳戶扣抵溢領金額者,得申請辦理自動續存。 • 退休人員未於優存契約期滿日辦理續存手續者,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自期滿日起2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逾期滿日2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退休人員於優存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者,其優存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

  30. 支領優惠存款注意事項3 • 退休人員除於依法停止辦理優存期間外,優存金額一經提取,不得再行存入。 • 退休人員儲存之優存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而提取,並有具體事證者,得於提取之日起2年內,申請恢復優存;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恢復優存者,自優存金額回存至臺銀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

  31. 支領優惠存款注意事項4 • 退休人員如有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退休人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本校轉報教育部及臺銀,辦理停止優存事宜;如有違反者,除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 • 優存契約期滿前,退休人員得申請質借;質借成數不得超過原優惠存款金額之九成;質借利率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原優存契約期滿日為限。

  32. 退休再任限制規定 • 已領退休 (職、伍) 給與或資遺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重行退休之年資,應自再任或轉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 退休再任者辦理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 (職、伍) 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予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法定最高標準為限,其以前退休 (職、伍) 或資遣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 • 退休人員不得於1年內再任原服務學校教職員。

  33. 支領月退休金應行注意事項1 • 領受人於查驗期間(每年6月及12月)出(入)境,為免影響直撥入帳作業,應與本校聯繫並告知其出境前往地區、事由、出境期間、聯絡電話(地址)、入境時間等,俾本校按時發給退撫給與,並與領受人隨時保持聯繫。 • 領受人移居國外,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檢具月退休金、月撫慰金或年撫卹金證書及我國駐外單位出具之證明申請發給。

  34. 支領月退休金應行注意事項2 • 領受人定居香港、澳門,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檢具月退休金、月撫慰金或年撫卹金證書及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申請發給。 • 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無法親自申請,得委託國內親友持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證書及我國駐外單位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授權書向本校申請,經驗證無誤後,依領受人指定領受方式,撥入國內金融機構、郵局帳戶或由國內親友代為領取等方式發給。

  35. 支領月退休金應行注意事項3 • 領受人於查驗期間前往大陸地區者,應主動與本校聯繫,依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4條第4項、第6條及第7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 領受人如有退撫給與變更、喪失或停止事由(如眷口變動、再任公職),應主動舉證,向本校申請辦理;如有姓名變更、地址異動等情形,應主動以書面通知本校更正。

  36. 支領月退休金應行注意事項4 • 領受人如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本校依規定應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並通知臺灣銀行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 • 領受人如因案逃亡、藏匿或被通緝,本校依規定應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並通知臺灣銀行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 • 領受人亡故時,其遺族或服務機關,應儘速通知發放機關及臺灣銀行,分別停發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因未通知而致發生溢發情事者,發放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遺族於三十日內繳還;逾繳還期限屆滿仍未繳還者,應依規定追繳。

  37. 撫慰金請領規定 • 請領條件: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撫慰金 • 請領種類:一次或月撫慰金 • 請領月撫慰金要件: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38. 支領年終慰問金規定 • 發給對象如下: 1.依公教人員退休法規,按月支(兼)領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所定數額,行政院得參酌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變動情形,於當年度4月底前公告調整。)之各級政府退休人員。 2.在職期間因公成殘,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領月退休金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 3. 公教人員在職期間因公死亡,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領年撫卹金之領卹遺族,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撫卹金之領卹遺族。 • 發給標準如下: 1.支領月退休金(俸)及一次退休(伍)金人員,照現職人員俸(薪)額一 項,依規定百分比計算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慰問金。 2.支領年撫卹金或一次撫卹金之領卹遺族,每一撫卹案一律發給總額新臺幣二萬元,領卹期間不足一年者,按比例發給。

  39. 支領三節慰問金規定 • 支領條件:退休當時,符合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且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 • 支給標準: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各發給2千元(本校撥入退休人員郵局帳戶)

  40. 支領服務獎章獎勵金規定 • 服務獎章獎勵金給付標準: (1)三等3,600元 (2)二等7,200元 (3)一等10,800元 (4)特等14,400元 • 具其他勳獎章者,另得依相關規定標準申請獎勵金

  41. 支領月退休金赴大陸改領處理規定 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一年內合計逾183日)者,應向教育部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並由教育部就其原核定退休年資及其申領當月同薪級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一次發給其餘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半數。

  42. 退職所得繳稅規定 • 退撫新制發給退休給與部分:依規定免納所得稅。 • 退撫舊制發給退休給與部分:依財政部公告10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1.一次領取總額在17萬5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2.超過17萬5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萬1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3.超過35萬1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3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萬8千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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