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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侦查与取证. 内容安排.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学理分类 三、电子证据法和对其研究的意义 四、电子证据的保全 五、电子证据的收集 ( 理论 ) 六、电子证据的收集 ( 现场操作 ) 七、磁盘驱动器和存储介质基础 八、电子证据取证相关技术及发展.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 : “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电子证据必须具备的三个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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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安排 •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学理分类 • 三、电子证据法和对其研究的意义 • 四、电子证据的保全 • 五、电子证据的收集(理论) • 六、电子证据的收集(现场操作) • 七、磁盘驱动器和存储介质基础 • 八、电子证据取证相关技术及发展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 什么是电子证据? • 电子证据: “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 电子证据必须具备的三个特性 • 任何材料要成为证据,均需具备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 : • 可信的; • 准确的; • 完整的,使法官信服的; • 符合法律法规的,即可为法庭所接受的。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 电子证据的特点 • 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优越性和不足: • 在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 • 在传播方式上,电子证据可以无限地快速传播; • 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系统环境。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学理分类 •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的正确认识 • 电子证据法和对其研究的意义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 为电子证据进行正确的法律定位,直接关系到各国解决电子证据问题的总思路,即究竟是援引现行证据法或证据规则来解决障碍,还是另起炉灶创制全新而独立的电子证据法或电子证据规则,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 从完整意义上讲,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应当包括应否赋予电子数据及证据地位以及赋予何种证据地位的问题。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 国际发展 • 信息化社会的到来迫使各国政府必须及时地解决网络犯罪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 早在1978年8月,美国佛罗里达州计算机犯罪法开始生效,并编入《佛罗里达法规》第815章,其立法的原因是立法机构查明“计算机犯罪已成为政府机构和私人部门中日益严重的问题”。佛罗里达州计算机犯罪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定罪: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计算机装置或设备、侵犯计算机用户。这是国外最早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欧洲(英国) • 在欧洲,英国新法《2000年恐怖主义法令》规定,入侵公共网络系统的黑客将会与恐怖分子一样论处。 • 此项立法将有利于保证全欧洲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 在亚洲,菲律宾颁布了《电子商务法》。 • 新加坡国会1999年通过了惩治滥用电脑修正法案,针对电脑犯罪对国家重要信息系统带来的威胁,将涉及国家安全、银行与金融、包括治安和救伤服务在内的紧急服务、以及电信和交通等主要公共服务的电脑系统列为“受保护电脑”。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国内) • 国内状况 • 我国计算机安全法律法规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计算机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门法规。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国内) • 条例规定了法律意义上的相关计算机术语: • 计算机信息系统 • 计算机病毒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 条例规定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 条例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对象,应当是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 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国内) • 条例规定了由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 公安部开始组建信息网络安全警察队伍 • 诞生中国第一代网络警察。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国内) • 1997年12月公安部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1998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国内) • 2005年先后出台七部与网络安全管理有关的法规: • 国家保密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 • 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 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九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学理分类 •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的正确认识 • 电子证据法和对其研究的意义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正确认识 • 从目前的争论意见来看,我国学界和立法部门对电子证据如何定位主要有五种观点,分别认为应将电子证据归为视听资料、书证、物证、鉴定结论或者确定为一种新型的独立证据,即“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和“混合证据说”。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正确认识 • 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不同之处在于载体方式方面,而非证明机制方面。这就决定了电子证据绝非一种全新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我国所有传统证据均存在电子形式。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学理分类 •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的正确认识 • 电子证据法和对其研究的意义
电子证据法和对其研究的意义 • 什么是电子证据法? • 从目前各国法律的现状来看,电子证据法是指各国用于规范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以及用于规范收集、保全、举出、质疑与认定电子证据各环节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综合。 •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独立的电子证据法,甚至没有一部作为电子证据法母法的证据法、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与计算机犯罪法等。
电子证据法的研究意义 • 长期以来,基于我国证据法不具有独立的地位等缘故,电子证据一直未曾受到应有的重视。但近年来,随着社会中出现的电子商务或政务案件、计算机犯罪案件等涉及电子证据的纷争逐年增加,加之我国证据法立法已纳入议事日程,电子证据凸显其重要性。
电子证据法的研究意义 • 在我国开展电子证据研究的起步阶段,以“电子证据法”为切入点,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讨,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三、电子证据的保全 • 常规保全 • 公证保全
常规保全 • 电子证据保全的重要性 • 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 由于电子证据相对于传统证据而已,往往更易于被删除,修改,因此加强电子证据的保全工具具有更特殊的意义。
常规保全 • 电子证据的常规保全方法 • 就电子证据的常规保全方法而言,它因电子证据的种类不同而有差异: • 对于电子证人证言、电子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而言,常用的保全方法是制作询问笔录和录制资料; • 对于电子物证与电子视听资料而言,常规保全方法是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或录像,方便时加以扣押或封存、提取原始介质; • 对于电子书证,常用保全方法除了扣押外,还包括缩微、复制、存档等,在扣押、所谓、复制、存档时,应当会同在场整人和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裂清单一式多份; • 对于电子笔录,常用保全方法是打印出来,加以核正,然后签字盖章封存,附卷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随意销毁。
三、电子证据的保全 • 常规保全 • 公证保全
公证保全 •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优越性 •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或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 公证所取得的证据可为法院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具有为其他证据所不及的法律效力。 •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指通过公证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
公证保全 •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难点 •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特殊性,它属于一种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证据,不仅极易消失或改变,而且提取或保存过程很不直观,故对其进行公证保全在客观上存在很大的困难。
公证保全 • 电子证据公正保全的两种形式: • 公证人员同申请人见面后,接受并审查申请人员的委托,开展面对面的工作工作;(传统证保全) • 公证人员不同申请人见面,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从网上接受并审查当事人的委托,开展背靠背的公证工作。(网络公证保全)
四、电子证据的收集(理论) • 取证主体 • 取证的方法和步骤
取证主体 • 一般来说,取证主题随着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而有差异。 • 电子证据由于其取证方式的特殊性,而要求特殊的辅助取证人员来完成发现、收集、保全电子证据的工作。我们称之为电子证据的特殊取证主体,主要包括电子技术专家与网络警察等。
取证主体 • 电子技术专家& 网络警察 •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此处可看出,我国法律只授权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限权利,而且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但是网络犯罪中,作为一种高科技含量的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则有些不同,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能有效地被收集。
取证主体 • 电子技术专家 • 电子技术专家是指对电子技术有专长的特定人员。 他们不一定有专门的专业技术文凭,但必须对某一项电子技术有专攻。 之所以需要特别重视电子技术专家在收集电子证据过程中的作用,是因为电子证据的收集具体有特殊性。
取证主体 • 网络警察 • 1994年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部计算机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其中条例规定了有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由此,公安部开始组建信息网络安全警察队伍,中国第一代网络警察诞生了。
取证主体 • 网络警察 • 网络警察主要是指负责维护网络安全的警察队伍,即网络警察,简称网警。 • 网络警察主要责任: • 负责搜寻与犯罪有关的电子证据; • 监控网上犯罪; • 负责与外地、外国的相应网络侦查机关开展合作; • 搜集证据、缉查罪犯以及侦破国际犯罪等
四、电子证据的收集(理论) • 取证主体 • 取证的方法和步骤
取证的方法和步骤 • 电子证据的特性 • 电子证据取证的原则 • 电子证据取证的准备工作
电子证据的特性 •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表达的信息及其派生物。电子证据是指具有侦查作用或证据价值的电子数据。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地使用电子证据这一概念,其通的范畴包括任何以电子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证据。电子证据具有的特性有:
电子证据的特性 • 电子性 • 技术性 • 脆弱性 • 多态性 • 交互性 • 复合性
取证的方法和步骤 • 电子证据的特性 • 电子证据取证的原则 • 电子证据取证的准备工作
电子证据取证的原则 • 电子证据取证的三原则: • 关联性原则 • 合法性原则 • 客观性原则
电子证据取证的原则 • 关联性原则 • 分析计算机数据或信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关联程度如何,是否实质性关联,其中附属信息与系统环境往往要相互结合,才能与案件事实发生实质性关联。确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计算机证据、附属信息证据和系统环境证据,并排除相互之间的矛盾。
电子证据取证的原则 • 合法性原则 •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电子证据取证的原则 • 客观性原则 • 考察计算机证据在生成、存储、传输过程有无剪接、删改、替换的情况,其内容是否前后一致、通顺、符合逻辑。 •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 (四)其他相关因素。”这一规定的范围不能够包括所有计算机证据说产生的诉讼、仲裁等。
取证的方法和步骤 • 电子证据的特性 • 电子证据取证的原则 • 电子证据取证的准备工作
电子证据取证的准备工作 • 计算机取证可以说是计算机调查人员与利用计算机作案的犯罪分子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更多的是斗智的过程。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工欲善其事必先其器。
电子证据取证的准备工作 • 获得合法的取证手续 • 对现场证据的评估 • 取证工具的准备
电子证据取证的准备工作 • 获得合法的取证手续 • 对现场证据的评估 • 取证工具的准备
对现场证据的评估 • 为了确定后面的具体行动,应当对计算机取证的现场范围进行彻底的评估。首先要通过回顾搜查令或其他授权,根据案件的细节,硬件和软件系统的性质,潜在证据以及整个获取证据现场的环境来确定哪些证据简要进行重点检查。 • 由于计算机调查人员不一定是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可能有前期的现场调查人员已经对现场进行常规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