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聯合國 1979 年 ( 民國 68 年 ) 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 CEDAW ), 1981 年生效,我國於 96 年 1 月 5 日經立法院通過,總統 96 年 2 月 9 日簽署加入書,為落實推動 CEDAW ,立法院 100 年 5 月 20 日 通過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簡稱 CEDAW 施行法) 共 9 條 ,總統於 100 年 6 月 8 日 公布 ,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Download Presentation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2. 聯合國1979年(民國68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1981年生效,我國於96年1月5日經立法院通過,總統96年2月9日簽署加入書,為落實推動CEDAW,立法院100年5月20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簡稱CEDAW施行法)共9條,總統於100年6月8日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聯合國1979年(民國68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1981年生效,我國於96年1月5日經立法院通過,總統96年2月9日簽署加入書,為落實推動CEDAW,立法院100年5月20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簡稱CEDAW施行法)共9條,總統於100年6月8日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3. ◎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4.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法規檢視相關程序及作業方式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法規檢視相關程序及作業方式

  5. 性別平等大步走 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 (一)教育宣導期間(101年1月-9月) :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含計畫)執行成效,有無符合CEDAW規定。 (二)法規檢視階段(101年10月-102年6月): 1.法律(自治條例)案:101年10月至12月。 2.命令(自治條例以外法規)案:102年1月至3月。 3.行政措施案:102年4月至6月。 (三)102年1月至9月,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審查。

  6. (四)102年12月底前,將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四)102年12月底前,將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 行政部門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之 法制作業程序。 (五)於CEDAW施行之日起3年內(103年12月底前),將不符 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用) 及制(訂)定。 (六)配合CEDAW檢討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 有不符CEDAW規定者應儘速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用) 及制(訂)定。 (七)檢討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婦 女及性別人權團體召開會議審議。 (八)辦理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討及修正。

  7. 宣導完畢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