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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八 货运代理的租船订舱业务. 国际贸易运输中另一种重要的船舶经营方式是租船运输( CHARTERING ),船东(或二船东)向租船人之间提供的不是运输劳务,而是船舶的使用权。船东和租船人之间所进行的租船业务是对外贸易的一种商业行为,也叫无形贸易,租船通常在租船市场上进行。在那里,船东( SHIP OWNER ),租船人( CHARTERER ),船舶经纪人( SHIP BROKER )聚集在一起,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进行租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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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八 货运代理的租船订舱业务 • 国际贸易运输中另一种重要的船舶经营方式是租船运输(CHARTERING),船东(或二船东)向租船人之间提供的不是运输劳务,而是船舶的使用权。船东和租船人之间所进行的租船业务是对外贸易的一种商业行为,也叫无形贸易,租船通常在租船市场上进行。在那里,船东(SHIP OWNER),租船人(CHARTERER),船舶经纪人(SHIP BROKER)聚集在一起,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进行租船活动。
货运代理的租船业务 • 一、租船业务的种类及特征P149 • 租船运输的基本特点:(1)定航线,不定船期;(2)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 • (3)租金率或运费率是根据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4)装卸费的分担根据租船合同商定的条款决定何方支付;(5)一般通过船东的经纪人和租船人的代理人洽谈交租船业务;(6)各种租船方式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形式;(7)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船人双方自由商定;(8)租船合同涉及法律性的较少,大多数为技术性的条款。
租船运输的几种经营方式 • 租船运输的几种经营方式 • 船公司经营不定期船的方式不外于将船舶以航次或定期或光船这三种租赁形式,出租给租船人使用该船的运输能力。 • 1)航次租船(Voyage/Trip Charter) •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 3)光船租船(Bareboat/DemiseCharter)
各种租船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 光船租船(Voyage/Trip Charter)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 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与期租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在租赁其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 光船租船方式是由船东和租船人的特殊目的而形成的; • 这是一种财产租赁方式,并不具有运输承揽的性质; • 租船人负责雇佣船员,负担船员工资和伙食等;
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安排,并负担所有营运费用; • 租金率的确定是根据船舶装载能力和租期等因素由双方商定下的; • 若光租的船舶是一艘船厂要建造的新船,那么船东和船厂的造船合同及建造规范必须事先征得租船人同意才可与船厂签约建造。 • 光船租船经营中的船舶保险费、船舶检验费由合同规定。
光船租购(Leasing and Purchase Contract)是指在光船租船合同中规定一条分期付款协议或叫租购协议。一旦船舶租期届满,此船就被认为已卖给租船人。 • 光船租船经营中的费用划分P151表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的性质和特点 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在这期限内,承运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货运。租期内的船舶燃料费,港口费用以及拖轮费用等营运费用,都由租船人负担,船东只负责船舶的维修,保险,配备船员和供给船员的给养和支付其他固定费用。期租船的租金在租期内不变,支付方法一般按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载重吨每吨每月若干货币单位计算,每30天(或每日每月),或每半月预付一次。
满足租船人在某段期间需要船舶承运货物或补充船队运力不足; • 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在国际上还存在解释分歧; • 船东对船舶仍然有占有权和控制权;
租金率的确定是以船舶的装载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洽谈;租金率的确定是以船舶的装载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洽谈; • 期租船经营中的费用划分P152 • 期租船经营中的淡水、部分货损、货差索赔由合同规定; • 租期较长的合同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 • 定期租船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称为航次期租(TCT),以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该航次的日数和合同规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并支付租金。
航次租船的性质和特点 • 航次租船是船东负责提供一条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或区域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多个航次承运租船人指定的货物,租船人向船东支付相应运费的租船运输方式。 • 船东占有和控制船舶,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工作;
租船人向船东支付运费、又称租金; • 船东负责营运费用,除装卸费由谁支付可协商外,其他的营运费用都是船东负担的; • 航次租船中都规定可用于在港装卸货物的时间、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滞期及相关规定。 • 航次租船方式可细分为:单航次租船、来回航次租船、连续单航次或连续来回航次租船、包运合同。
租船业务的执行程序 • 询价又称询盘。(Order/Enquiry)P154 • 通常是指承租人根据自己对货物运输的需要或对船舶的特殊要求通过租船经纪人在租船市场上要求租用船舶。询价主要以电报或电传等书面形式提出。承租人所期望条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需要承运的货物种类、数量、装货港和卸货港、装运期限、租船方式或期限、期望的运价(租金)水平以及所需用船舶的详细说明等内容。询价也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为承揽货载而首先通过租船经纪人向租船市场发出。由船舶所有人发出的询价内容应包括出租船舶的船名、国籍、船型、船舶的散装和包装容积、可供租用的时间、希望承揽的货物种类等。
报价(Offer)P155 • 报价又称发盘,当船舶所有人从船舶经纪人那里得到承租人的询价后,经过成本估算或者比较其它的询价条件,通过租船经纪人向承租人提出自己所能提供的船舶情况和运费率或租金率。 • 报价的主要内容,除对询价的内容作出答复和提出要求外,最主要的是关于租金(运价)的水平和选定的租船合同范本及对范本条款的修改、补充条款。报价有"硬性报价"和"条件报价"之分。"硬性报价"是报价条件不可改变的报价。询价人必须在有限期内对报价人的报价作出接受订租的答复,超过有效期,这一报价即告失效。与此相反,"条件报价"是可以改变报价条件的报价。
还价(counter offer)P157 • 还价又称还盘。在条件报价的情况下,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对报价条件中不能接受的条件提出修改或增删的内容,或提出自己的条件称为还价。还价意味着询价人对报价人报价的拒绝和新的报价开始。因此,船东对租船人的还价可能全部接受,也可能接受部分还价,对不同意部分提出再还价或新报价。这种对还价条件作出答复或再次作出新的报价称为反还价(recounter offer)或称反还盘。
受盘(Acceptance) • 受盘即接受订租(acceptance)。指一方当事人对实盘所列条件在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承诺。至此,租船合同即告成立。原则上,接受订租是租船程序的最后阶段。接受订租后,一项租船洽商即告结束。 • 编制、审核、签署租船合同 • 接受订租是租船程序的最后阶段,一项租船业务即告成交。通常的做法是,当事人之间还要签署一份"订租确认书"(fixture note)。"订租确认书"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应详细列出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在洽租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主要条款。订租确认书经当事人双方签署后,各保存一份备查。
航次租船 • 航次租船的定义和种类 • 航次租船是指货主或货运代理人以承租人的身份向船舶所有人租用船舶或舱位运输约定货物,明确船舶提供、货运条件、要求以及运费支付,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书面契约。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P160 • 航次租船合同,其格式内容与条款主要有:合同当事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吨、货名、数量、容积、船舶现在位置、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日期、解约日、运费、装载时间、滞期费、速遣费等事项。
受载期是指所租船舶到达指定装货港或地点并已做好装货准备,随时接受货物装船的期限。 • 解约日是指指定船舶未能在受载期限抵达指定装货港或地点,按合同规定承租人行使解除与出租人合同关系的日期。解约日,通常定在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
滞期是指非船方责任、承租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装货或卸货而需要额外增加的时间。船舶滞留在港造成合同另一方的出租人权益损害,承租人依据合同规定须作出相应赔偿,所支付的款项,成为滞期费(Demurrage)。 • 速遣(Dispatch),是指实际货物装/卸完成提前于合同约定装卸时间,所提前的时间称速遣时间(Dispatch Time)。船舶提前完成货物装/卸,船东可节省装卸时间和增加船期机会收入。因此,船东一般会向承租人支付一笔相应费用,即速遣费(Dispatch Money)
定期租船P168 • 航次租船合同订立与履行P167 • 定期租船主要合同范本 • “巴尔的摩统一定期租船合同”、“纽约土产交易所定期租船合同”(NYPE)和“中租船1980年定期租船合同”(SINOTIME1980)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与业务注意事项 • P169 • 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THE SHIP);吨位、载重量和容积、船速、燃油消耗等 • 租期(CHARTER PERIOD); • 交船(DELIVERY OF VESSEL); • 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 • 停租与复租(OFF HIRE/SUSPENSION OF HIRE OR ONHIRE); • 租金(HIRE); • 转租
定期租船业务及注意事项 • 船舶所有人任命船长,但承租人可以就船 舶使用、代理和货运活动作出安排。 • 出租人提供的船舶在交船时和租期内都应处于可使用状态。 • 承租人可以指示船厂按规定签发提单,也可让其货运代理人以船东名义签发提单,所有提单签发不应影响合同的地位。
承租人或其在港口的代理人在航次开始前应向出租人发出航次指示文件,出租人在接到有关指示后应及时地通知船长执行航次任务。 • 合同应注意运用国际惯例、公约及相应地保护性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选择附加条款以补充格式合同内容的不足。 • 业务洽谈和合同签署,一般经过市场调查、洽谈、执行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