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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资源 保障发展 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建设. —— 耕地保护处业务简介 2011 年 7 月. 汇报内容. 概述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 耕地占补平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土地整治)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 一、概述. (一)耕地保护处(土地开发整理处)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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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资源 保障发展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建设 ——耕地保护处业务简介 2011年7月
汇报内容 • 概述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 基本农田保护 • 耕地占补平衡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 • 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土地整治) •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
一、概述 • (一)耕地保护处(土地开发整理处)主要职能。 • 承担全省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承办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指导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三)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土地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载体。其重要性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 • 二是耕地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三是耕地保护事关社会稳定。
(五)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 面临的形势: •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仍然旺盛; • 二是耕地减少的趋势难以遏制; • 三是违规违法用地时有发生; • 四是国家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 • 五是耕地占补平衡的难度愈来愈大; • 六是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
耕地保护的任务。 • 耕地保护任务总的来说是全国保18亿亩耕地“红线”,对我省而言是到2020年保7127万亩耕地面积,并在规划基本期内保护6323万亩的基本农田。当前,具体的耕地保护任务是:围绕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积极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两难命题,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
(六)耕地保护的相关制度。 • 土地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耕地总量平衡制度。 •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节约用地制度。 •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目的和依据 • 1、目的: • (1)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 (2)严守耕地红线。 • (3)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4)遏制违法用地的高发态势。
2、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 (3)《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 • (4)《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苏政办发[2006]57号) • (5)《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7年第15号令)
(二)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 • 1、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情况。 • 2、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中期考核。 • 3、今年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之年,国家将由中组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等六个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三)考核的标准 • 1、考核范围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级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 2、考核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上级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3、考核范围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 4、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四)考核的内容 • 1、耕地保护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 2、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 • 3、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5、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履行情况。 • 6、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 • 7、违法用地情况。
三、基本农田保护 • 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概念。 • 1、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 2、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的保护区域。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范围。 •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田。 • 3、蔬菜生产基地。 •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 5、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 • 6、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三)基本农田的划定 •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国土部门建立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四)基本农田的保护。 •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实行永久保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政府应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 •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 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五)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 为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通过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高标准的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四、耕地占补平衡 • (一)占补平衡的要求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明确责任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二)易地开垦耕地的一般规定 • 市、县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在省域内进行易地补充耕地。省域内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三)占补平衡台帐管理 • 耕地占补平衡台帐是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基础工作,是反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项目一一对应关系帐册,是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依据,台帐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及时更新。
(四)耕地占补平衡考核 •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 •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基本概念 • 1、农用地转用: • 农用地:指用于大农业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 • 农用地转用: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经批准转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行为。
2、土地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2、土地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二)农用地转用 • 1、为什么要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 • 实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一是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二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三是实现农业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生态保护区)分区利用土地。
2、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纳入土地利用计划 • (3)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 (4)占用林地得到批准 • (5)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 (6)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3、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 • (1)国务院审批: • 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 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九市主城区城市批次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 。
(2)省政府审批(授权省国土资源厅): • 省发改委等批准的建设项目; • 市、县等批准的建设项目; • 除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批次以外的城镇、集镇、村庄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
(3)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界定的原则: •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圈外用地),对应与建设项目的审批; • 分批次用地(圈内用地),对应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
(三)土地征收 • 1、土地征收的特征 • (1)统一性。征地是国家行为,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 • (2)公共利益的需要。 • (3)单向性。集体→国有。 • (4)强制性。是行政行为而非市场行为。 • (5)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 (6)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2、土地征收的原则 • 坚持“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维护权益、公开透明”的原则。
3、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 • (1)国务院审批:涉及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 (2)省政府审批: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且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除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土地征收。
(四)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关系 • 1、转用先行办理; • 2、转用在国家,转用、征收同时报国家批准; • 3、转用在省政府: • 征收不超过省权限的,转用、征收同时报省批准; • 征收超过省权限,省政府先办转用,再报国家办理征收
(五)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审批。 • 1、国家重点、军事设施、跨省项目等报国务院批准; • 2、大于5公顷,省政府审批; • 3、1~5公顷,设区的市政府审批; • 4、小于1公顷,县政府审批(区政府无审批权)。
(六)征地补偿安置 • 1、补偿安置的原则 • (1)按照原用途补偿的原则(体现土地的资源价值而非资产价值); • (2)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2、征地补偿的内容 •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社会保障(物权法42条)四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 • 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 我省四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和16000元。并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以农用地为基准,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农用地的1倍和0.5倍计算。
(2)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费用 。 • 安置补助费采用人数和人均标准计算。 • 最低标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苏政发〔2011〕40号文规定一、二、三、四类地区的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23000、17000和14000元/人。 • 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 征收未利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的补偿。
(4)社会保障 • 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13000、10000、9000、8000元/亩。 • 计算基数:新征收土地的面积。
(七)被征地农民的安置 • 1、安置原则: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 2、安置途径: • 基本生活保障安置(26号令); • 货币安置; • 农业调田安置等。
(八)用地审批材料报批 • 1、报批的材料(以省审批为例) • (1)批次报批材料; • (2)单独选址的材料。
2、审查的重点 • (1)是否在省级审批权限; • (2)用地是否符合规划; • (3)是否落实用地计划; • (4)地类、面积、权属是否清楚、准确; • (5)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6)补偿安置(保障)费用是否已到位; • (7)占用耕地是否实现先补后占; • (8)征地程序是否履行到位(293号文);
(9)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 (10)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定额标准; • (11)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履行到位; • (12)占用林地是否得到批准; • (13)是否压覆矿产; • (14)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 (15)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评审表); • (16)是否存在违法用地。
(九)土地征收的程序 • 1、征地前必须履行的程序 • 征地告知; • 征地调查确认; • 征地听证。
2、征地批准后必须履行的程序 • 征地方案公告; • 补偿登记; •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