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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簡介. 我國的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是採「屬地主義」,也就是凡是個人所得的來源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即應依 《 所得稅法 》 課徵所得稅,相對的,如果所得來源是在中華民國境外,則無庸課徵綜合所得稅( 《 所得稅法 》 第一、二條)。. 所得稅法 (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 第一條: ( 所得稅種類 )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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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我國的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是採「屬地主義」,也就是凡是個人所得的來源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即應依《所得稅法》課徵所得稅,相對的,如果所得來源是在中華民國境外,則無庸課徵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一、二條)。
所得稅法(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 第一條:(所得稅種類)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 第二條:(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概括性所得的定義 • 概括性所得:個人某一段期間的消費總額加上財富淨值的增加(Haig-Simons) • 概括性所得也應包括員工的福利(例如,保險、退休金),贈與性移轉給付,資產增值或減值,以及非現金收入(實物津貼)。 • 以概括性所得為稅基: • 優點:合乎公平正義、具有中性特質(不會改變物品或勞務的相對價格,對資源分配沒有扭曲的作用) • 缺點:很難把消費支出和工作支出分開,未實現的利得難以正確估計,耐久財與自我提供之勞務的實際價值難以貨幣化。
稅基的計算 • 不用概括性所得為稅基,而以課稅所得(taxable income)為稅基。 • 課稅所得的算法:各項所得加總後,減去扣除額和免稅額,得到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再乘以稅率,便是應納稅額。 • 各種減免優待(tax preference),使得稅基受到侵蝕,這種課稅收入的減少,稱為稅式支出(tax expenditure)。
扣除額與免稅額 • 扣除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二選一)和特別扣除額。 • 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單身為四萬四千元,夫妻合併申報為六萬七千元 • 列舉扣除額: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最高可扣除七萬五千元、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每人每年不超過二十七萬元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領有殘障手冊者每人每年七萬四千元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最高二萬五千元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 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仍維持每人每年七萬四千元,年滿七十歲者,每人十一萬一千元 。
優惠條款的優點 • 減少稽徵上的困難:有些所得無法貨幣化,無法算出應納稅額 • 促進稅負的公平分配:按照扶養親屬人數的多寡,給予不同的寬減,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 • 鼓勵足以製造外部利益的活動:例如慈善捐贈。
優惠條款的缺點 • 增加福利成本:整體社會福利將蒙受損失(看下頁的圖形解釋) • 增加逃稅誘因:優惠條款侵蝕稅基,迫使政府提高邊際稅率,邊際稅率越高,逃稅意願會越強烈。 • 公平原則:若優惠條款是採用先扣除後算稅額,則邊際稅率低的低所得者,實際所得到稅負減輕的利益,會比邊際稅率高的高所得者還要低。因此有經濟學家主張先算應納稅額,再扣除。 • 增加稽徵成本:各類優惠條款會使徵納雙方增加很多行政成本。
圖19-1,課稅優惠與福利成本 假設購屋抵押貸款的利息,可以從課稅所得中減除。 再假設房屋的邊際社會生產成本固定不變。 S1是原始的個人MC, 也是社會MC S1與D交叉於A點,達到 市場均衡。產量Q1。 假定購屋者的平均邊際稅率是 20%: 課稅優惠使S1平移到S2, 表示對個人而言,邊際成本下跌 ,新的均衡為C點,產量Q2。 此時,邊際社會成本>邊際社會 利益,社會福利損失ABC。 若購屋者的平均邊際稅率增加, 課稅優惠會使S更往下移,社會 福利損失會更多。
稅率結構與申報單位 • 累進性質的稅率結構:課稅所得越大,平均稅率越高。 • 法定稅率:應納稅額佔課稅所得的比例 • 有效稅率:應納稅額佔綜合所得毛額的比例 • 課稅單位:個人或家庭,各國制度不一。台灣採取以家庭為主的混合申報制,也就是消費單位制。
所得稅對勞動供應的影響 • 替代效果:勞動者實際工資收入減少,等於休閒機會成本的降低增加休閒時間,減少工作時間 • 所得效果:勞動者實際工資收入減少,為了維持原有的收入增加工作時間 • 所得稅對勞動供給的影響,取決於替代效果和所得效果的相對強度。替代效果>所得效果,勞動供給量減少。所得效果>替代效果,勞動供給量會增加。
替代效果>所得效果的情況 JH:稅前的預算線 與無異曲線U2相交於E1點,休閒 時數10,工資收入a. 假設30%的所得稅, KH:稅後的預算線 (為什麼KH與JH不是平行?因為 休閒時數越多,收入越少,應納 稅額越少。) 稅後新的均衡點是E2,休閒時數 12,工資b,但實際的收入是c, b-c是稅。
所得效果>替代效果的情況 休閒時數從12減低為10. E1
對薪資所得課稅的福利成本 政府不課稅,均衡為E1,均衡 產量Q1,邊際社會成本=邊 際社會利益 假設30%的薪資所得稅, 勞動供給從S1S1移至S2S2, (勞動數量越多,所得越高,課稅 越多,所以不是平行移動) 新的均衡產量Q2,此時,社會 邊際利益>社會邊際成本, 社會福利損失E1E2B. (SMC) (S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