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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体系. 2007.08.21. 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监管与质量保证).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核级机械部件、设备与常规机械产品在设计、制造活动及其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方面的基本差别 核设施的系统、部件 / 设备的安全分级及其与相应工业标准之间的关系 核设施质量保证的基本要求 实例(案例分析) 小结.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核安全的基本概念 什么是核安全 所谓 “ 核安全 ” 是指:完成正确的运行工况、事故预防或缓解事故后果从而实现保护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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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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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安全法规体系 2007.08.21

  2. 核安全法规体系(核安全监管与质量保证) •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级机械部件、设备与常规机械产品在设计、制造活动及其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方面的基本差别 • 核设施的系统、部件/设备的安全分级及其与相应工业标准之间的关系 • 核设施质量保证的基本要求 • 实例(案例分析) • 小结

  3.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 核安全的基本概念 • 什么是核安全 所谓“ 核安全”是指:完成正确的运行工况、事故预防或缓解事故后果从而实现保护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 • 安全目标(详见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 总的核安全目标: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以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危害。 • 总的核安全目标由辐射防护目标和技术安全目标所支持,这两个目标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技术措施与管理性和程序性措施一起保证对电离辐射危害的防御。 • 辐射防护目标: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 技术安全目标: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核动力厂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对于在设计该核动力厂时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高可信度保证任何放射性后果尽可能小且低于规定限值;并保证有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极低。

  4.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 安全总要求 为了保证核安全 对核电厂总的安全要求是: (1) 必须为在某些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期间和之后的安全停堆和维持安全停堆状态提供必要的手段; (2) 必须为在某些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期间和之后,为停堆后从堆芯排出余热提供必要的手段; (3) 必须为减少可能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为保证运行工况期间和之后的任何释放不超过规定限值、事故工况期间和之后的任何释放不超过可接受的限值提供必要的手段。 • 纵深防御与多层屏障(详见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 纵深防御概念贯彻于安全有关的全部活动,包括与组织、人员行为或设计有关的方面,以保证这些活动均置于重叠措施的防御之下,即使有一种故障发生,它将由适当的措施探测、补偿或纠正。在整个设计和运行中贯彻纵深防御,以便对由厂内设备故障或人员活动及厂外事件等引起的各种瞬变、预计运行事件及事故提供多层次的保护。

  5.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 纵深防御与多层屏障 • 纵深防御概念应用于核动力厂的设计,提供一系列多层次的防御(固有特性、设备及规程),用以防止事故并在未能防止事故时保证提供适当的保护。 • 第一层次防御的目的是防止偏离正常运行及防止系统失效。 • 第二层次防御的目的是检测和纠正偏离正常运行状态,以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 • 设置第三层次防御是基于以下假定:尽管极少可能,某些预计运行事件或假设始发事件的升级仍有可能未被前一层次防御所制止,而演变成一种较严重的事件。 • 第四层次防御的目的是针对设计基准可能已被超过的严重事故的,并保证放射性释放保持在尽实际可能的低。 • 第五层次防御,即最后层次防御的目的是减轻可能由事故工况引起潜在的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的放射性后果。 • 多层屏障 • 第一道屏障∶燃料元件包壳(锆合金) • 第二道屏障∶反应堆压力容器 • 第三道屏障∶安全壳

  6.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一道屏障 燃料元件包壳(锆合金)

  7. 第二道屏障 反应堆压力容器

  8. 第三道屏障 安全壳

  9.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 保证核安全的基本要素〔2〕: • 核能发电经过近40年的实践,特别是通过对美国三哩岛事故和前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的反思,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和大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IAEA国际核安全咨询组于1988年发表了《核电安全的基本原则INSAG-3》,并于1999发表了修订版《INSAG-12》。 • 该文件对保证核安全的基本要素作出了全面、准确的论述。该文件《 INSAG-12》很好地归纳出了核电厂安全目标和安全原则 ,这是世界核工业界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共识和经验的总结。提出了最主要的三个安全目标和相应的十二个基本安全原则(三个与安全管理有关,三个与纵深防御有关,还有六个是技术原则),这十二个基本安全原则为众多的具体安全原则提了一个总的框架(规避潜在核风险的全套措施),详见表

  10.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INSAG-3/12的核电厂安全目标和安全原则〔2〕

  11.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 总结三哩岛核事故和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原因,不难看出均与“人”的因素有重大关系。 • 这包括核电厂管理体系中各层次的决策者,直到参与电厂安全和质量活动的全体人员,这包括运行操作人员、设备和工艺系统的维修、试验人员等。 • 他们的敬业精神、责任心如何,能否坚持按照规章、制度和确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在追求经济效益与确保核安全发生矛盾时,是否存在侥幸心理,能否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 这一群体的安全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 对此,IAEA国际核安全咨询组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后提出了“安全文化(Safety Culture)”这一概念,并于1991年以INSAG-4文件的方式公布。在这一重要的文件中对人的素养这一看似抽象的概念以“安全文化”给出了确切的定义,并讨论了确认它的方法。 • “安全文化是组织和个人具有的特性和态度的总和,它确立一种最优的考虑,即核电厂的安全问题以其重要性而保证得到重视”,从另一个角度也可理解为:核能行业全体从业人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具有良好的“安全文化”是对核能行业全体从业人员素质的最基本要求。

  12.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 除此之外,影响到核电厂安全的重要原则或称之为分析核电厂安全的重要“表征”还包括〔3〕:( H.J.C.KOUTS“ Safety Principle of Nuclear Power Plant”. ) 1 在核电厂的设计、建造、运行直到退役全过程中,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循确定的程序和操作规程。程序和操作规程是施加于影响核电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所有活动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循是对全体人员最基本的纪律要求。 2 人的知识和能力。这一点从设计和建造时就十分重要。电厂的安全性所依赖的每一个人应该了解必要的科学知识,这些知识为其正确履行职责奠定了基础。必须通过不断的、有计划的培训、考核,确保相应的人员具备必须的知识和能力。 3 有效的权力与责任清晰的管理系统。在一个正确的直线制管理系统中,每个人,包括管理者在履行他的职责时,只向他的单一上级报告。工作人员在一个具体活动中不必服从来自管理链中除他的直接上级一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指示。当然,在权力、责任链划分时要十分注意接口关系,保证有关活动的权力分配给承担这项活动的同一管理者。

  13.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4 严格遵照正确的、综合性的安全分析的结果来进行相关的设计、建造、运行和维修活动。例如:电厂安全分析的结果与安全操作的参数范围之间的关系。这个范围在相应的运行技术规格书中予以界定,操作范围中极限参数的确定必须通过分析和验证。这些分析和验证文件也被称为联接文件,基于概率论方法的安全分析也应作为联接文件的分析方法,以确保操作极限确定时所涉及的重要相关事项己被充分考虑。 5 在核电厂全寿期的运行实践中,所有的设备、部件,特别是安全相关系统的设备和部件的质量必须与设备的制造质量,或者换句话说与设备、部件的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始终保持一致。这种一致性依赖于电厂对设备、部件的有效管理,包括老化管理。对相应的设备、部件和系统进行有计划,有明确质量、性能验收指标的维护、保养、检修、试验和更换。这对保证核电厂运行后期的安全尤为重要 • 实践证明,上述分析核电厂安全共性的重要“表征”始终出现在支持核电厂活动的基础中,也是证明核电厂真正贯彻确保高度安全原则的极好“指示器”。

  14.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 小结∶ • 核能是具有潜在核风险的“高风险”行业 • 规避潜在风险,是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的前提 • 必须全面策划,认真贯彻行之有效的,规避潜在核风险的全套措施 —对于领导者尤为重要 • 具有良好的“安全文化”是对核能行业全体从业人员素质的最基本要求,全员良好的“安全文化”是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作的基础。 • 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作是各项措施得以认真贯彻的有效工具

  15. 原子能法 条例 规定 导则 工业规范标准 (人大)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 (国务院)HAF 强制性 (NNSA)HAF 强制性 (NNSA)HAD 非强制性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安全法规 I 结构

  16.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安全法规 II 法规体系简介 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版 八个系列 24个法规

  17.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系列: • 通用 10个 • 核动力厂 4个 • 研究堆 2个 • 核燃料循环设施 1个 • 放射性废物管理 1个 • 核材料管制 2个 •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 4个 •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 (制订中)

  18.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实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 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 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国务院发布) HAF001/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 请和颁发》 (实施细则之一,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001/01/01《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 颁发和管理程序) (实施细则之一 件一,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001/02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实施细则之二,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001/02/01《核电厂营运单位 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之二附件 一,国家核安全局1995年发布) HAF001/02/02《研究堆营运单 位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之二 附件二,国家核安全局1995年 发布) HAF001/02/03 《核燃料循环设 施报告 制度》(实施细则之二 附件三,国家核安 全局1995年 发布)

  19.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实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 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国务院发布) HAF002/01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实施细则之一,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0.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动力厂系列∶包括3个规定和一个附件 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3/01《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21.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研究堆系列∶包括2个规定 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2.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包括了1个规定 •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包括了1个规定 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3.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材料管制系列∶包括了1个条例和1个实施细则 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24.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包括了3个规定和1个实施细则 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 源部发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月1日生效) 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 源部发布) 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 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603《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 核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5.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安全导则 核安全导则的系列和核安全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系列是相互对应的,也分为8个系列。由于核安全法规和部门规章通常给出的仅仅是原则性要求,因而有必要制订核安全导则,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说明和补充,并推荐可以满足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措施、条件和程序。但正如前面所述,核安全导则是指导性的文件,在实践中可采取具有同等安全水平的替代方案。但由于论证同等安全水平的困难,在各国的实践中通常把安全导则也视为强制性的。附带说明的是,安全导则也远远不能解决所有的技术问题,还需要大量的规范和标准做支持。中国规范和标准体系的一个特点是,按照标准法规定,国家标准(除推荐性标准)是强制性的。

  26.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通用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HAD002/0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2/02《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发布) HAD002/03《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HAD002/04《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HAD002/05《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 (1992年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2/07《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 (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7.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通用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3《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5《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7《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 (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8.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通用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9《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10《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9.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动力厂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 厂址选择 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1994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1/02《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3《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4《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5《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7《核电厂厂址查勘》(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8《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10《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12《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30.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电厂设计 HAD1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02《核电厂的抗震设计和鉴定》(1996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2/03《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 HAD102/04《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05《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06《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07《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08《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2/09《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10《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11《核电厂防火》(1996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2/12《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13《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1996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2/14《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2/15《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16《核动力厂基于计算机的安全重要系统软件》(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31.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电厂运行 HAD103/01《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3/02《核电厂调试程序》(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3/03《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3/04《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3/05《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1996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3/06《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3/07《核电厂在役检查》(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3/08《核电厂维修》(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3/09《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3/10《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32.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研究堆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HAD201/01《研究堆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1996年国家核安全 局发布) HAD202/01《研究堆运行管理》(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202/02《临界装置运行及实验管理》(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202/03《研究堆的应用和修改》(199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202/04《研究堆和临界装置退役》(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 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HAD301/01《铀燃料加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301/02《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301/03《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301/04《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33.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HAD401/01《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401/02《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 (1997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401/03《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 (199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401/04《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401/05《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401/06《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34.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材料管制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HAD501/01《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 (199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501/02《核电厂实物保护导则》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暂无) •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暂无)

  35.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安全法规 III HAF001要点∶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共26条

  36.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III HAF001要点∶ 第一章 总则 保证、保障、保护 / /促进 适用范围 5个阶段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 统一 // 独立 派出机构-监督站 主管部门 营运单位 全面核安全责任 核安全责任 核监管责任

  37.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III HAF001要点∶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 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 其它需要批准的文件 • 核材料许可证 HAF 501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HAF 001/01 • 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HAF 001/01 • 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 HAF 001/01 • 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 HAF 001/01 • 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 HAF 601 (国产设备) 设计、制造、安装三种

  38.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III HAF001要点∶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局或主管部门奖励单位或个人 --处罚 核电厂 有 研究堆 有 上锅厂 二次(HAF601)

  39.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我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Ⅰ核安全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 • 我国是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也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核安全是没有“国界”的,我国政府面对国际社会和国内公众认真履行保证核安全的义务和职责,一贯对核安全极为重视。对于原子能的和平利用提出并坚决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 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于1984年,在确定其工作方针和管理摸式时得益当时的国际和国内环境。(改革、开放政策 ;美国三哩岛核电厂的堆芯熔化事故后,总结经验教训 )

  40.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之初便做出了几项重大的,并经实践证明是十分明智、正确的决策。 • 其一是:以坚决贯彻中央制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在确保核安全的前题下促进我国的核能发展作为中国国家核安全局的工作方针; • 其二是:积极吸取核能发达国家的核安全管理经验,坚持一步与国际接轨的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核安全监督管理摸式; • 其三是:采取“拿来主义”的方针,结合国情尽快建立我国的核安全法规、技术准则体系,并采用国际成熟的核工业标准; • 其四是对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包括设备和部件的制造)、运行直至退役各阶段,所有与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质量管理不再采用我国常规工业,包括军工体系的传统质量管理体系。在核设施的质量管理方面,必须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核安全法规的质量保证体系,使上述有关活动的实施处于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控制之下。

  41.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由于上述的正确决策,中国国家核安全局从1984年成立至今,20余年来,在对我国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管活动的实施中,逐渐积累经验,监管能力不断地提高和完善,使得我国民用核设施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 • 核安全基本要素和原则均己被我国采用。要素和原则的应用可归纳为: 1.建立了较完善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也明确了当前参照使用的有关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技术准则文件和参照使用的有关工业标准; 2.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政府机构-国家核安全局,对各类核设施独立地行使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同时建立了独立于核工业体系和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专职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审评、监督技术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中心,专门为国家核安全局提供实施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42.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3.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对该设施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4.由国家核安全局对各类核设施,根据其特点,从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直到退役分阶段实施许可证管理; 5.由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核安全中心和有关技术机构对各类核设施各阶段的活动,依照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实施强制性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的技术审评和监督。其审评、监督的结果作为国家核安全局对核设施营运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的依据; 6.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技术支持机构大力开展多边与双边的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人员培训。充分注意收集和跟踪国内外有关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经验反馈和最新研究成果,大力开展旨在提高监管能力的科学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加以应用。

  43.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我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Ⅱ核电厂的监管特点〔4〕 一. 法规体系较完整 二. 许可证管理较严格,监管体系比较完善 1. 核电厂 (五个阶段) 选址--可研报告中选址部分 “核电厂厂址选择意见书” 建造-- PSAR+QA等 “核电厂建造许可证” 装料-- FSAR+QA等 “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运行-- RFSAR+QA等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退役--退役报告+QA “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 “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 2. 操纵人员 --操纵员及高级操纵员 --主管部门培训、考试 -- NNSA监、审、发照 3. 核承压设备 --设计、制造、安装三类 --资格许可、而非产品认证(无钢印) --目前仅对境内的核承压设备活动实行许可证管理 --法规修订(部门规章 国务院条例、监管范围扩大、准入条件更严格)

  44. 核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 厂址和环境评价 核电厂项目正式立项 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 PSAR 审评 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咨询 核电厂建造 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 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 核安全监督 FSAR 审评 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咨询 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核安全监督 RFSAR 审评 核电厂商业运行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 定期审查 RSAR(每10年进行1次) 颁发核电厂业运行许可证* 核安全专家 委员会咨询 核电厂调试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 (核电厂首次满功率开始试运行一年后)

  45.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安全监管 Ⅲ核电厂的技术特点〔4〕 一 . 选址 除常规外的严格要求 1. 不适宜的厂址(颠覆性) --能动断层范围内(能动的定义) 广--不稳定地基且无法以工程措施解决者 如 : SL - 2 条件下沙土液化、地基塌陷、 滑坡 等 2. 地震 抗震分类(国际上有三种)

  46.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安全监管 Ⅲ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一 . 选址 除常规外的严格要求 -- 全国地震区划和工民建抗震规范不适用于抗震I、II类SSC -- 抗震I、II类SSC要求: • 动力法抗震分析 • 详细的地震调查,以确定输入 -历史地震的考虑 (平静期 例: 唐山) - 概率法/确定论法 - 自由场峰值加速度(基岩 地表 ); SL2\SL1 - 反应谱(标准谱 场地谱 )、拟合场地的地震响应的“时间历程曲线(TH)”

  47.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安全监管 I I 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一 . 选址 除常规外的严格要求 3. 水文 --千年一遇最高水位 防洪 -- 千年一遇最低水位 保证反应堆冷却用水 --与其他气象组合(天文潮、风暴潮、海啸等) 4. 极端气象 --热带气旋、龙卷风 --极端降水、雪、湿度 --其他(极端温度、沙暴等) 5. 大气弥散 --厂区气象塔,至少2年数据 --为环境评价

  48.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 核安全监管 I I 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一 . 选址 除常规外的严格要求 6. 外部人为事件 --按性质分类:8类 ~ 气压 ~ 冲击 ~ 烟尘 ~ 燃爆 ~ 腐蚀、毒、放射性 ~ 地面运动 ~水淹或缺水 ~塌陷 --按位置分类:2类 ~固定式 燃、爆、毒(化工、炼油…)的工厂、 仓库、管线等 ~ 移动式 陆海空运输工具 如 - 飞机坠毁(标准化飞机; 2种不同考虑法: 中、美/ 欧) - 导弹演习场(原辽核) - 空军投弹靶场(秦山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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