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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名單: 張瓊文 黃思瑜 謝佩辰 蘇郁真. 大學就碩士生學科考兩次未過. 以退學論之校規是否違憲?.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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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名單:張瓊文黃思瑜謝佩辰蘇郁真 大學就碩士生學科考兩次未過 以退學論之校規是否違憲?
新聞: 研究所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不過被退學,有無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日對此作成釋字第五百六十三號解釋指出,大學為確保學位授予的水準,自訂取得學位的資格條件,屬於大學自治範圍,並未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強調,大學對於學生的退學處分,由於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的訂定及執行,應該要遵守正當程序,內容並應合理妥適。本號解釋再次闡釋大學自治的精神。 解釋文指出,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單位,致侵害大學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也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內容及課程訂定,妨礙教學、研究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的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限制,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運作也僅屬於適法性監督地位。 本案緣於政治大學民族研究所碩士班三年級的夏姓研究生,因兩次資格考不及格,遭校方退學。夏生認為,學位授予法並無資格考規定,校方的退學處分是增加法律無之限制,侵害他的受教育權,也違反憲法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提出釋憲聲請案。大法官解釋表示,大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的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的學術事項,諸如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均享有自治權。 至於國家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對大學所為監督,應以法律為之,並應符合大學自治原則,使大學得免受不當干預,進而發展特色,實現創發知識、作育英才的宗旨。 大法官解釋說,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的權責,對於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的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 解釋指出,政大於民國八十五年訂定的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規定,各系得自訂碩士班研究生於提出論文前,先行通過資格考,是該校民族學系的自治事項,並未逾越大學自治範疇,不生違憲問題。 近年來大學生自主意識提高,與校方因「二一退學」制或其他規定遭退學事件,而簿公堂打行政訴訟的案件層出不,甚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對「二一退學」制適法與否也曾做出兩極認定,但相關爭議在本號解釋出爐後,應可平息。 會議由司法院長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王和雄、劉鐵錚、蘇俊雄、賴英照、謝在全、曾華松、林永謀、施文森、楊慧英、孫森焱、陳計男、吳庚、王澤鑑出席,秘書長楊仁壽列席。 本文摘自:92.7.26中央日報
流程圖: 受理 Cop. 解釋文&理由書 解釋文就像是判決的主文 理由書就像是判決的理由 大法官會議解釋是由---解釋文+理由書----而成 一般判決是由---主文+事實+理由----而成
釋字第563號 經大法官解釋,此案並未違憲之主要理由分述如下: (一)憲法第11條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的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的學術事項,諸如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均享有自治權。且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的權責,對於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的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 (二)憲法第162條 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單位,致侵害大學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也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內容及課程訂定,妨礙教學、研究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的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限制,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運作也僅屬於適法性監督地位。國家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對大學的監督,應以法律為之,並應符合大學自治原則,使大學得免受不當干預,進而發展特色,實現創發知識、作育英才的宗旨。
解釋文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1、23、158、162條 大學法第25條 大學法第1、17、25-1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9條 教育基本法第2、8條 學位授予法第4條 學位授予法第6條 相關釋字:364、380、407、414、445、450、509、563、577 - C11 大學自治:380 學術自由為憲法制度性保障450 法律不得侵害大學自治 結論: 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
為何做成釋字?有何優點?近年來大學生自主意識提高,與校方因「二一退學」制或其他規定遭退學事件,而簿公堂打行政訴訟的案件層出不,甚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對「二一退學」制適法與否也曾做出兩極認定,但相關爭議在本號解釋出爐後,應可平息。未來有類似情況發生時,即可直接參考本釋字。為何做成釋字?有何優點?近年來大學生自主意識提高,與校方因「二一退學」制或其他規定遭退學事件,而簿公堂打行政訴訟的案件層出不,甚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對「二一退學」制適法與否也曾做出兩極認定,但相關爭議在本號解釋出爐後,應可平息。未來有類似情況發生時,即可直接參考本釋字。 何謂「二一退學」? 大學目前實施的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勒令退學之作法。
討論— 贊成: EX~本組意見 夏姓學生會提出此聲請,是認為個人的受教權受損。但我們認為,大學自治本為合理,如果這位學生能夠更重視、更努力在自己的學科上【此學生資格考兩次不及格被當 @o@a 】且將大學之校規詳加了解,或許今天他也不會提出這樣的釋憲聲請。而且在碩士學位之頒授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於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後,始得為之,此乃國家本於對大學之監督所為學位授予之基本規定,所以我們認為這條釋憲是合理的。
反對: EX:賴大法官英照 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學位授予法」修正條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有關「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即「學科考試」,以下簡稱為「資格考試」)之原條文第四條修正為第六條:「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由新舊條文對照可知,已廢止碩士候選人資格制度。但政治大學卻依然辦理資格考試,學位授予事項既有「學位授予法」以法律位階明文規定,復有「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以命令位階規定研究生學位授予之程序,豈容校方任意增添,徒增學生之負擔?並進而剝奪學生求學之資格?
工作分配: 張瓊文:資料統整+感想撰寫 黃思瑜:資料查詢+口頭報告 謝佩辰:資料查詢+感想撰寫 蘇郁真:投影片製作+口頭報告 資料來源: http://law.aczc.com/read.php?568法樹林風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司法院大法官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 http://www.judicia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