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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節稅及申報實務 ( 地價稅、房屋稅、 牌照稅 ) 主講人 : 黃明慧 102.12

地方稅節稅及申報實務 ( 地價稅、房屋稅、 牌照稅 ) 主講人 : 黃明慧 102.12. 前 言. 依照憲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區分為國稅及直轄市縣 ( 市 ) 稅 ( 地方稅 ) 二種。 地方稅 : 地價稅、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 租稅收入是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的財源。. 地價稅稽徵. 地價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應按 申報地價 課徵地價稅。 ( 土稅 §14) 地價稅係繳納日期 :每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止。 課稅期間 : 當年 1 月 1 日起算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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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節稅及申報實務 ( 地價稅、房屋稅、 牌照稅 ) 主講人 : 黃明慧 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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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地方稅節稅及申報實務(地價稅、房屋稅、 牌照稅)主講人:黃明慧102.12

  2. 前 言 • 依照憲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區分為國稅及直轄市縣(市)稅(地方稅)二種。 • 地方稅: • 地價稅、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 • 租稅收入是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的財源。

  3. 地價稅稽徵 地價稅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應按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土稅§14) • 地價稅係繳納日期: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 • 課稅期間:當年1月1日起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4. 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3) 地價稅 •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共有人。 •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5. 納稅義務基準日 地價稅 •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8月31日,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人。 例:甲將土地賣給乙,並於102/8/1向地政機關辦妥登記,則該筆土地102年全年地價稅應由乙負擔;反之,若土地於102/9/9賣給乙並過戶完成,則於今年地價稅開徵時,甲仍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02年全年地價稅。 • 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之稅捐負擔,是屬當事人間之私權行為,課稅應依照稅法規定辦理。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20)

  6. 累進起點地價 地價稅 •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歸戶計徵之。 • 地價稅稅額計算方式分為累進課徵與比例課徵兩種。 • 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 地價總額小於累進起點地價採基本率10‰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採用累進稅率。

  7. 102-104年地價稅適用稅率級距表(彰化縣)

  8. 稅率結構(比例課徵) 地價稅 • 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 • 千分之六: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計徵)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 • 千分之十:事業用地(工業、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及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 千分之十:公有土地【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之土地。】

  9.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稅率:千分之二) 地價稅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 • 土地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關於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以一處為限。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即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部分; •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即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部分。

  10. 自用住宅用地應檢附之資料 地價稅 • 填具申請書(請在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欄填寫完整或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建物勘測成果圖) • 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無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者,得以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代替 •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其用途未變更者,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 註:如繼承、贈與取得所有權者,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11. 申 請 期 限 地價稅 • 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用地,及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 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清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自原因、事實清滅之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註:核准自用住宅用地者,地上房屋如有戶籍遷出、營業或出租等情事,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被處罰鍰。

  12. 房屋課稅範圍 房屋稅 •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 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 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冷氣機、車庫等 • 違章之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仍應依其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 繳納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 課稅期間:以前一年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日止

  13. 納稅義務人 房屋稅 • 房屋所有人。 • 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 •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 •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14. 房屋稅評定 房屋稅 • 主管稽徵機關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 •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 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15. 房屋稅稅率 房屋稅 •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上列稅率課徵之 •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各縣市徵收率略有不同)

  16. 房屋稅申請期限及罰則 房屋稅 • 申請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房屋稅依實際使用情形,採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房屋如已變更供住家使用,應及早提出申請改課住家用稅率課徵較為有利。 •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17. 使用牌照稅 牌照稅 • 課徵對象: 使用牌照稅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按其種類為課徵對象。 交通工具:指機動車輛及船舶 • 納稅義務人: 以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 繳納期間: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18. 身障免徵使用牌照稅 牌照稅 • 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每人以1輛為限,應檢附證明文件: • 身心障礙手冊 • 交通工具為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執照 • 駕駛執照 • 車輛所有人私章 • 徵期前或徵期中申請者,先完納1月1日起至申請前1日之稅額;徵期後已繳納全年稅額申請者,填妥退稅申請書,退還申請日至年底之稅額。

  19. 身障免徵使用牌照稅 牌照稅 •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為: • 身心障礙手冊 • 行車執照 • 戶口名簿 • 駕駛人駕駛執照 • 車輛所有人私章 • 徵期前和徵期中申請者,先完納1月1日起至申請前1日之稅額;徵期後已繳納全年稅額申請者,填妥退稅申請書,退還申請日至年底之稅額。 • 車籍地址須與戶籍地址相同,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並須為同一地址之親屬。

  20. 取消身障免徵牌照稅 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如為自用貨車或供營業使用(個人計程車)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惟同法但書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則不得適用。 • 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應設同一地址內,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 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逾期,將自該身心障礙手冊原有效期限到期日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 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21. 避免權益受罰 牌照稅 •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惟免再加徵滯納金。 •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 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逾期未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應重新辦理領牌,未領牌前,若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22. 繳納方式 牌照稅、房屋稅 及地價稅 • 現金繳納 • 自動櫃員機:不受3萬元之限制。 •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 • 信用卡: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手續費收費標準洽各發卡機構。 • 電話語音轉帳: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免負擔手續費。 • 便利商店(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繳稅:免負擔手續費。(2萬元限制) • 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繳款截止日直接由存款帳戶扣款,惟需於開徵2個月前辦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事宜。

  23. 逾期繳納之罰則 牌照稅、房屋稅 及地價稅 •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於收到稅單後30日內,向指定公庫繳納。未於地價稅單所記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達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24. 祝:大家 健康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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