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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新办证纳税人培训. 网站介绍. 广西地方税务局网站 ( http://www.gxds.gov.cn ) 是由广西地方税务局主办的,作为广西地方税务局对外服务的窗口和载体,是在广西地税与纳税人、社会公众之间架起的一座密切沟通交流互动的桥梁,网站众多的功能为纳税人提供涉及税收各个方面的知识及帮助。. (一)广西地税网. 广西地税网包括有机构职能、在线咨询、办税指南、地税新闻、地税公告、网上释疑、法规政策、地税文化和网上办税系统 9 大版块. 办事指南. 办税指南:进行表格的下载、了解基本税收法律法规、办理涉税事项需要材料. 表格下载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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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xds.gov.cn) 是由广西地方税务局主办的,作为广西地方税务局对外服务的窗口和载体,是在广西地税与纳税人、社会公众之间架起的一座密切沟通交流互动的桥梁,网站众多的功能为纳税人提供涉及税收各个方面的知识及帮助。 (一)广西地税网
广西地税网包括有机构职能、在线咨询、办税指南、地税新闻、地税公告、网上释疑、法规政策、地税文化和网上办税系统9大版块 .
办事指南 办税指南:进行表格的下载、了解基本税收法律法规、办理涉税事项需要材料
表格下载的其他方式 网站的左下角也可以进行表格的下载及税务软件的下载
在线咨询----在网站首页的左侧可见到该版块。包括有网送税法、税务咨询、服务投诉、涉税举报、廉政举报几个栏目。纳税人可在线提出涉税问题进行纳税咨询,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在线咨询----在网站首页的左侧可见到该版块。包括有网送税法、税务咨询、服务投诉、涉税举报、廉政举报几个栏目。纳税人可在线提出涉税问题进行纳税咨询,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在线咨询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的在线咨询栏目进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问题的咨询。
在线咨询 为了方便对纳税人提出的常见问题进行查询,我们在在线咨询处设置了查询功能,方便纳税人对常见问题进行查询。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版块为方便纳税人查找相关政策而设置了查询功能,可通过关键字进行查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ds.nanning.gov.cn 是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到税收政策法规、我局有关涉税通知、税务公告,纳税人及社会公众通过网站也进行税务咨询、相关投诉等。 可通过税官信箱和网上释疑栏目和我们进行沟通。 (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常用表单下载 热点问题 在线咨询 纳税人培训学校课件下载
我局为纳税人提供在线的税收业务咨询,纳税人可以通过南宁市地税局网站的在线咨询栏目进行在线税务问题的咨询、查看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及回复。我局为纳税人提供在线的税收业务咨询,纳税人可以通过南宁市地税局网站的在线咨询栏目进行在线税务问题的咨询、查看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及回复。 在线咨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1、12366是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纳税咨询服务热线; • 2、12366热线目前已在全区范围内开通,可通过电信固定电话和小灵通进行拨打(免拨区号);其他通讯运营商线路接入工作正在进行中; • 3、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业务包括 • ①税务咨询; • ②服务投诉; • ③税务举报(包括涉税举报和廉政举报,由专门的部门受理); • ④意见建议
第一节 税务管理(一) 设立税务登记 • 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 根据《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注 意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 • 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处理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具体申请资料包括: • (一)《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一式三份); •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地市级以上报刊原件及其复印件; •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等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收税务管理。
办理所需材料 基本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安装企业还需提供: (1)外出施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外出施工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习惯居住地和身份证号码)原件及复印件; (5)建筑安装企业与施工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二节 纳税申报
注 意 •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需要办理零申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纳税申报的方式 • (一)直接上门申报。 • 纳税人可直接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并在签订《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后进行税款的划转。(注:暂时未签订《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的纳税人也可通过银行卡进行划缴税款。)
(二)远程申报(网上申报) • 1、申请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 • (2)管理规范,配备电脑设备和打印机; • (3)可登录互联网; • 2、符合网上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及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
远程申报申请表领取途径: • 1、到各办税服务厅进行领取。 • 2、也可从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表单下载版块的其他类进行下载。
远程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远程申报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要求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远程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远程申报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要求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目前南宁市地税局对单位纳税人使用财税库行扣缴税款。纳税人只要在银行开户并与银行签订《银行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主管税务机关将资料录入系统后,即可直接通过该账户划缴税款。 适用银行: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北部湾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
(一)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一)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为代扣税款的2%。 第二章 税款征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广西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广西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二)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或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三)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或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多缴、少缴税款的管理 •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 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纳税户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需办理退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的计划征收服务股书面提出退税申请。
第三章 发票管理 • 发票的领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理发票的领购。
办理领购发票所需资料 • 纳税人首次申请办理普通发票领购所需材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 (一)《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 (三)票管员(负责发票领购和管理的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四)财务专用章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专用章。 • (五)外出经营纳税人同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续购发票提交的资料:(一)基本资料1.票管员本人身份证明;2.《发票领购簿》; (二)其它资料1.属于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领购货运发票时还需提供《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票管员本人不能亲自购票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个体工商户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单位可凭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人签章。
发票查验 发票查验是税务机关对用票人已经填开发票进行查验登记,掌握用票人发票使用情况,强化以票管税。用票人在发票开具完毕、领购新票或按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持已开具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购买发票。 纳税人办理发票查验的申请资料包括: (一)《发票领购簿》; (二)发票使用期间完税凭证或复印件; (三)发票存根。
发票缴销 发票缴销是指税务机关对用票人领购的发票进行缴销和消号处理。主要包括日常缴销;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时的缴销;发票改版、换版时对前旧版发票的缴销;丢失、被盗发票的消号;损毁发票的缴销以及流失发票的消号。 纳税人办理发票缴销的申请资料包括: 1.发票缴销申请报告; 2.发票缴销明细清单; 3.《发票领购簿》;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代开发票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所需材料 (一)一般情形 1、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除货运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单位的为经办人,下同)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2、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或传真件);(3)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特殊情形1、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以下简称“代开发票”),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单位的为经办人,下同)或代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4)付款方证明(每次(日)开票金额5000元以上的适用); (5)房主签字及按手印的委托书或授权书及房主身份证件复印件(转租或代办人适用) (6)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