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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发布导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 钟 斌 北京 2006 年 10 月 23 日. 内容. 固体废物管理简要介绍: ---- 重要性及政策法规进展 法律依据 导则有关说明 信息发布介绍 工作安排. 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性. 一、保护土地资源的需要 1 、土地资源不能再生;不可替代;无法国际交易。 2 、固体废物最终处置很大程度是消耗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土地。 3 、中国大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容量还能再填埋几年?城市规划是否预留了建设新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空间?. 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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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发布导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 钟 斌 北京 2006年10月23日
内容 • 固体废物管理简要介绍: ----重要性及政策法规进展 • 法律依据 • 导则有关说明 • 信息发布介绍 • 工作安排
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性 一、保护土地资源的需要 1、土地资源不能再生;不可替代;无法国际交易。 2、固体废物最终处置很大程度是消耗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土地。 3、中国大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容量还能再填埋几年?城市规划是否预留了建设新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空间?
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性 二、终结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的需要 水和大气污染的治理,只有解决转化导固相中的污泥、废渣等固体废物,才能算是最终完成。否则,仅仅是污染物从水相或气相转移导固相转移而已。 三、回归和深化传统的“三废”治理,深化环境保护工作。
政策法规进展 一、地方政府:《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导则》,总局公布2006第33号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审批导则及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起草中)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导则(起草中);申报登记工作试点(环办【2006】105号) 四、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中)
导则有关说明 一、法律依据 《固体法》第十二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情况等信息。
导则有关说明 二、信息发布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1、通过信息公开,提高社会、公众和各界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扩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途径,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能力。2、形成舆论压力,促进政府加强固体废物管理。 最终促进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
导则有关说明 三、信息公开在管理中的定位 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是废物无序流动 ,非法转移和倾倒;二是产生量居高不下。当前,控制废物无序流动是第一位;减量化是第二位的。因为,控制无序流动和非法转移,必将增加企业处理废物的成本,从而激励企业减量化。 控制非法转移,加强监督执法促进企业守法是第一位的;其他信息公开制度等手段是为了加强执法服务,不能为公开而公开。
导则有关说明 四、选择信息发布内容的原则 (一)体现修订《固体法》的精神和各项制度 如《固体法》对非传统的产品类废弃提出了强制回收制度、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提出了防治要求。为此,《导则》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发布本市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信息,并鼓励发布关于非传统农业的产品类废物(如电子废弃物、废弃铅酸电池、废弃轮胎等)等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信息。
信息发布介绍 (二)体现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管理 不仅要求发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的信息,还要求发布危险废物转移的信息。
信息发布介绍 (三)促进相关污染防治工作 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得不到有效的处置,已经成为城市污水处理中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随着全国各大中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立和投入运行,这一问题将日益突出。 为促进污泥的治理工作,《导则》要求发布关于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污染防治的有关信息。
信息发布介绍 (四)体现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在发布形式上,要求发布独立信息;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在本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设立专门章节发布有关信息。 在内容上,分为必发布和鼓励发布信息。 在信息采集上,主要依据环境统计,突出排污申报信息的作用;可采用政府有关部门专项调查的信息或其他可靠信息来源。只要不涉及保密的内容,都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
信息发布介绍 五、信息类型 一类是数据型,如产生量、转移量、利用户和处置量等。 另一类是管理型,如审批发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状况;促进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方面工作的典型成功案例;本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等。
信息发布介绍 一、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 真实、准确、公开、合法 二、信息发布周期和时间 每年的6月5日之前发布本城市上一年度信息。
信息发布介绍 三、信息发布机构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是其他任何部门,也不是城市政府。 根据《城市规划法》: 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信息发布介绍 四、信息发布形式 由信息发布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以公告的形式,在当地综合性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专业环境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尚不具备条件发布独立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城市,应当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设立专门章节,发布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
信息发布介绍 五、信息采集 主要依据环境统计信息或其他统计信息;也可采用排污申报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专项调查的信息或其他可靠、合法信息来源。 信息采集范围为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下辖的县和县级市。
信息发布介绍 六、信息发布的内容 (一)必发布信息 1、本市固体废物,特别是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综述,包括防治规划或计划、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
信息发布介绍 其中:关于固体废物管理规划 《固体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信息发布介绍 表1:资料来源:巴赛尔公约国家报告
信息发布介绍 表2:美国2003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总结报告
信息发布介绍 规划要统筹考虑当前突出问题及中长期问题。中长期问题包括:历史遗留废物问题,废物处置设施、特别是填埋设施选址困难的问题,废物减量化问题等等。
信息发布介绍 2、本市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利用总量、贮存总量、处置总量等信息;医疗废物产生总量、处置方式和处置总量等信息;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或清运总量、处置方式和处置总量等信息。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信息发布介绍 有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必须附有许可条件,而不仅是一纸证书。其中两项基本条件: • 制定经营单位的环境监测方案,规定经营单位自我环境监测的指标、频率及报告责任。 • 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记载每批收集、贮存、处置或利用的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
信息发布介绍 (二)条件成熟,应当发布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利用量、贮存量、处置方式和处置量等信息(一下简称“有关信息”): 1、工业固体废物: • 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比如除矿业废物以外的产生量为前5位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相关信息。 • 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矿业废物)产生企业(比如产生量前五位的企业)的名称及其所产生工业废物的种类及其有关信息。
信息发布介绍 • 矿业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尾矿、矸石、废石等)的有关信息。 之所以将矿业单列,主要是:矿业废物产生量大,与一般的工业残渣等废物性质不同。在管理方式也有所区别,对矿业废物,可能更应当注重贮存场所的安全防护,防治污染环境。《固体法》就矿业废物贮存管理有专门条款。
信息发布介绍 2、危险废物 • 主要工业危险废物(比如产生量前5位的工业危险废物)的种类及其相关信息。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种类进行分类。 • 主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比如产生量前5位的企业)的名称及其所产生危险废物种类及有关信息。
信息发布介绍 • 本市废弃铅酸电池的有关信息。 将废弃铅酸电池单列,主要因为其污染严重,远大于电子废弃物。我国北京、昆明等地区在探索生产者回收废弃铅酸电池的机制。 如北京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政府决定,要求自2006年度起,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废旧电池,回收率连续两年不达标的产品将被逐出北京市场。
信息发布介绍 3、城市生活垃圾 本市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有关信息。 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的有关信息。 5、农村固体废物(包括农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秸秆以及农用薄膜等)的有关信息。 6、非传统的产品类废物(如电子废弃物、废弃轮胎等)等有关信息。
信息发布介绍 (三)条件成熟的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包括: 1、本市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状况:特别是生活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状况,包括设施法人名称、设计处置能力、实际处置情况、设施地点、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执行国家有关污染控制标准或规范的情况;对于填埋设施应公布使用年限及预期关闭年限;
信息发布介绍 2、促进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方面工作的典型成功案例; 3、危险废物跨行政区域转移信息:包括转移种类、总量及转移目的(处置、贮存或利用)。直辖市发布跨转移危险废物的信息;其他城市发布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信息。
信息发布介绍 4、本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情况。 (四)大、中城市决定发布的其他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信息。
信息发布介绍 七、附属内容 ①信息发布城市; ②信息发布机构; ③信息发布日期; ④信息发布周期。 ⑤信息来源。
工作安排 一、导则的实施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城市、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当在2007年起开始发布信息;其他大中城市可根据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在“十一五”期间逐步实施信息发布工作。 二、总局将监督各大中城市落实《固体发》信息发布规定,统计落实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三、各省环保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办。
1、国家环保总局网址:http://www.zhb.gov.cn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网址:http://www.basel.int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固体处联系方式 电话:010-66556253-56 传真:010-66556252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