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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特殊教育課程大綱試行運作說明 ( 國民教育階段 )

臺北市特殊教育課程大綱試行運作說明 ( 國民教育階段 ). 葉宗青 臺北市聽障教育資源中心 主任. 臺北市 100 學年度試辦情形. 調訓老師參與特殊教育大綱相關研習 遴選學校先行試辦 配合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新特殊教育課程綱要運作模式建立與推廣工作計畫 印發相關資料 進行經驗分享. 分為四階段進行 一、 宣導準備期 自民國 100 年 1 月起即陸續由各資源中心進行 二、 先行試辦期 100 年 8 月起至 101 年 7 月止 三、 推動 ( 擴大試辦 ) 期 起由 101 年 6 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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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特殊教育課程大綱試行運作說明 ( 國民教育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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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特殊教育課程大綱試行運作說明(國民教育階段)臺北市特殊教育課程大綱試行運作說明(國民教育階段) 葉宗青 臺北市聽障教育資源中心 主任

  2. 臺北市100學年度試辦情形 • 調訓老師參與特殊教育大綱相關研習 • 遴選學校先行試辦 • 配合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新特殊教育課程綱要運作模式建立與推廣工作計畫 • 印發相關資料 • 進行經驗分享

  3. 分為四階段進行 • 一、宣導準備期自民國100年1 月起即陸續由各資源中心進行 • 二、先行試辦期100年8月起至101年7 月止 • 三、推動(擴大試辦)期起由101年6月起 • 四、回饋期由101年8月至103年7月31日

  4. 宣導階段 • 一、擬定推動實施計畫。 • 二、辦理新課程綱要研習,調訓全市各教育階段特教教師。 • 三、印發書面參考資料予各校。

  5. 試行階段 • 一、選擇與邀請學校先行試辦(部分學校參與教育部計畫)。 • 二、定期召集試辦學校,研商推動試行之相關事項。 • 三、彙集相關意見向師大特教中心新課綱研究小組反映。 • 四、建構全面推動所需表件(運作流程、參考案例、相關資料) • 五、分區辦理特殊教育課綱運作實務分享 • 六、擬定全面實施時所需檢核表(含項目及期程) • 七、建立諮詢服務網絡(人員與管道)

  6. 推動階段(擴大試辦) • 推動階段 • 一、調整及配置推動所需相關經費與資源 • 二、函文各校依程序與期程實施 • 三、各校進行校內學生需求分析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 四、各校透過IEP/IGP彙整校內學生需求課程完成學校課表 • 五、籌備與調整各校實施課程綱要所需環境與設備 • 六、擇優辦理特殊教育課綱運作成果發表(分階段及安置類型) • 七、彙整新課程綱要教學活動與教材設計案例 • 八、定期召開檢討會議

  7. 回饋階段 • 一、各校進行實施概況自我檢核(含項目及期程) • 二、彙整與分析實施概況檢核表 • 三、各教育階段特教輔導團(小組)訪視輔導 • 四、新課程綱要納入校務評鑑特教領域指標內容 • 五、進行推動前後特教課程實施成效比較分析

  8. 從學生需求確立課表 • IEP會議決定學生課程需求,完成個別課表 • 檢視、修正普通教育課程 • 確立所需特殊需求課程 • 歸納與彙整全校特殊需求學生所需課程 • 完成學生分組課表與老師授課課表 • 召開特推會會議決定整體課程規劃與學校相關支持服務的提供 • 請教務處教學組進行排課(資源班優先排課) • 執行分組課表 • IEP期末檢討會議 滾動修正

  9. IEP與課程規畫的歷程 • 鑑輔會鑑定安置分發學校 (新生) • 學校特推會召開會議決定個別學生的IEP團隊小組(新生) • 召開個別IEP會議 • 決定學生下一年度之課程需求與課表 • 統整各個別IEP的課程與需求(形成小組課表) • 召開特推會會議決定整體課程規劃與學校相關支持服務的提供 • 課發會教務處排課 • 執行班級小組或個別之區分性課程與教學 • 期末檢討IEP • 採循環方式持續進行修正課程與相關支持服務之規劃 • 摘自盧台華教授講稿

  10. 總綱的基本理念 因應融合教育需與普通教育接軌之需求,並以普通教育課程為特殊需求學生設計課程之首要考量。 設計符合特殊需求學生所需之補救或功能性課程,以落實能力本位、學校本位及社區本位課程之實施。 重視課程與教材的鬆綁,以加深、加廣、重整、簡化、減量、分解或替代等方式彈性調整九年一貫能力指標,以規劃及調整課程。 強化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功能,將課程與IEP作密切結合,以充分發揮IEP行政與教學規劃與執行督導之功能。

  11. 特殊教育課程學習領域 • 七大領域+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 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包括學習策略、領導才能、情意課程、創造力、生活管理、職業教育、社會技巧、定向行動、點字、溝通訓練、動作機能、輔助科技應用。 • 了解語文、數學、社會、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等課程綱要能力指標。 • 各校依各領域學習階段與能力指標規劃課程,依學生生理年齡與能力以及IEP彈性調整各領域之課程目標與內容。

  12. 學習節數 • 認知功能無缺損與輕微缺損遵循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各領域學習節數百分比視學生IEP進行彈性調整。 • 認知功能嚴重缺損之學習節數,依學校特性及學生之IEP彈性增減各領域學習節數百分比。 • 學習總節數不可減少。

  13. 普通課程之調整原則 調整前 先評估學生身心特質與學習需求 了解學生的起點行為與先備能力 分析課程目標(能力指標)與學生需求、能力之適配性 調整原則與做法 學習內容 學習歷程 學習環境 學習評量

  14. 實施通則—課程設計 課程設計最少限制與融合的環境 盡量與普通課綱配合,以十大基本能力為核心 課程發展委員會 開學前完成學校課程計畫 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節數 審查自編教科用書及設計教學主題與教學活動。 負責課程與教學的評鑑 發展學校本位課程與特殊教育課程 開學前,學校總體課程計畫(包括身障及資優)送局備查(依原作業)。第二學期開學前報請修正調整。 開學兩周內將班級活動內容與規劃告知家長。

  15. 101學年度擴大試辦期程 六月IEP檢討(在學學生),個別課表 接到新生資料後,立即進行需求分析 彙整學生課表,形成小組課表與老師授課表 教務處教學組進行排課 開學後,特教學生需求彙整表、小組(班級)課表彙送西區特教資源中心網路平台(另行函文通知)。 期末IEP檢討會議

  16. 準備事項(老師) 了解學生先備能力 正式、非正式測驗 多元評量方式 個別差異與個別需求 閱讀課程文件 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綱要(總綱)

  17. 準備事項(老師) 閱讀課程文件 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綱要(總綱) 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大綱 高中職以下階段認知功能輕微缺損學生實施普通教育課程領域調整應用手冊(國民教育階段、高中階段、高職階段)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於認知功能嚴重缺損學生之應用手冊 職業學校服務類群科課程綱要

  18. 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 第19條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法第28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 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特殊教育法第36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 、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19.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應設計適合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 方式,融入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 畫實施。 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由中央主管機關視需要訂定,並定期檢討修正。

  20.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 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考量系統性、銜接性與統整性,以團隊合作方式設計因應學生個別差異之適性課程,促進不同能力、不同需求學生有效學習。 身心障礙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業學習外,包括生活管理、自我效能、社會技巧、情緒管理、學習策略、職業教育、輔助科技應用、動作機能訓練、溝通訓練、定向行動及點字等特殊教育課程。 資賦優異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外,應加強培養批判思考、創造思考、問題解決、獨立研究及領導等能力。

  21.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及學習時數,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前項課程之調整,包括學習內容、歷程、環境及評量方式。 第5條 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職場實(見)習課程,應視身心障礙學生個別需要,與實(見)習單位充分溝通、合作,安排適當場所,並隨年級增加實(見)習時數;其實施計畫,由學校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22.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教育部101/3/3預告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教育部101/3/3預告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28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家庭現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及其評量方式、日期與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與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23.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教育部101/3/3預告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教育部101/3/3預告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前項第五款所稱轉銜輔導及服務,應依據學生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 個別化教育計畫應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24.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教育部101/3/3預告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教育部101/3/3預告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四條 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個別輔導計畫之訂定,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計畫則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2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100/02/08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100/02/08 第3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 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2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100/02/08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100/02/08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 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27.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 如有疑問,請電 2592-4446轉600 葉宗青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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